DB34/4362-2023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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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4362-2023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ICS 13.040.40 CCS Z 60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brickandtileindustry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50T 1126-2021标准下载DB34/4362—2023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墙体屋面材料产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红、朱森、汪水兵、章来锋、洪星园、钱靖、胡惠明、秦志勇、吴蕾、卫尤 文、王馨琦、曹健。 本文件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6日批准,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墙体屋面材料产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红、朱森、汪水兵、章来锋、洪星园、钱靖、胡惠明、秦志勇、吴蕾、卫尤 文、王馨琦、曹健 本文件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6日批准,

DB34/4362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安徽省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 空气质量,制定本文件。 砖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 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文件实施后,安徽省砖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文件的规定执行。若本文件实施后, 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标准;涉及本文件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以 及污染控制要求的,执行国家标准。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4/4362—2023

HJ1240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O、NO、NO、CO、CO2)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 光谱法 HJ1263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HJ1240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O、NO、NO、CO、CO2)的测定便携式 光谱法 HJ1263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DB34/4362—2023

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来源:GB29620一2013,3.7,有修改] 3.10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emissionmonitoringsystem,CEMS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 [来源:HJ75一2017,3.3,有修改]

4.1.2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

4.1.2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 排放限值。

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 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 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人工

DB34/4362—2023

干燥及焙烧窑的排气筒高度一律不得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 度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1.5人工干燥及焙烧的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大气污染 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人工干燥及焙烧烟气的基准含氧量按18%执行。其他生 产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式中: 4.1.6企业应按照HJ944的要求建立台账,台账(包括处理设施控制系统运行数据记录)保存期限 不少于3年。

式中: .1.6企业应按照HJ944的要求建立台账, 不小于3年

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新建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其 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表3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4.2.2粘土、页岩、煤研石、原煤等原料、燃料应储存于封闭空间,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 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保持关闭状态。 4.2.3厂内粉状、粒状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在完整的围护结构内进行物料输送作业,围护结构的门 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保持关闭状态。 4.2.4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工序应在封闭空间中操作,产尘点应安装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2.5物料、产品装卸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抑尘措施。 4.2.6除尘器卸灰口应采取遮挡等抑尘措施,除尘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应采取密闭收集, 存放和转运。 4.2.7清理窑车宜在封闭空间内操作;未在封闭空间内操作的,应安装收集和除尘设施。 4.2.8厂区道路应硬化,保持清洁

科技产业园区项目3-9栋框架结构工建筑整套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DB34/4362—2023

5.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及HJ819的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 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1.2以煤或者煤研石为燃料的烧结砖瓦企业应安装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连续 监测系统,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

5.2监测采样和分析方法

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75的规定执行。 2.2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55的规定执行。 2.3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 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监测,

表4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一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地下沥青油毡卷材防水层施工工艺标准 (303-1996).docDB34/4362—2023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 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 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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