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JB/T 6572-2022 振动料斗给料机 技术规范.pdfICS25.120.30 CCS J61
振动料斗给料机技术规范
hopperfeeder—Technicalspecific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JJF(冀) 179-2020 无线压力记录器校准规范.pdfJB/T 65722022
振动料斗给料机技术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振动料斗给料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铸造及其他行业用于松散物料给料作业的振动料斗给料机的制造。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184一1996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值 GB/T1804一2000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T3098.1一2010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 GB/T3098.2一2015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 GB/T5226.1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13306标牌 GB20905铸造机械安全要求 GB/T23570金属切削机床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GB/T25371铸造机械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GB/T25711铸造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JB/T5548.1电动激振器第1部分:型式和基本参数 JB/T5548.2电动激振器第2部分:技术条件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1.1振动料斗给料机(以下简称“给料机")应符合本文件和GB/T25711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 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1.2机械加工零件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应符合GB/T1804一2000规定的m级公差要求。 4.1.3未经机械加工的板材和型材下料切割面的表面粗糙度Ra不应大于25μm,且其不应有毛刺。 4.1.4相配零件外露结合面的边缘应整齐、匀称。 4.1.5各螺纹联接紧固件应紧固到位,防松可靠,其紧固力矩应符合设计要求。 4.1.6外观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凸不平、磕碰、划伤和锈蚀等缺陷。
4.1.7涂漆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规定。 4.1.8各种标牌应固定在明显位置,并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 4.1.9应配备专用电气控制柜,并应符合GB/T5226.1的规定。 4.1.10安全防护应符合GB20905的规定。 4.1.11随机技术文件的编制应符合GB/T9969的规定。 4.1.12随机附件、备件应齐全。
4.2.1给料机采用电动激振器(或称振动电机)作为激振源。 4.2.2 电动激振器应符合JB/T5548.1和JB/T5548.2的规定。
4.2.1给料机采用电动激振器(或称振动电机)作为激振源。
4.3.1给料机机体的焊接质量应符合GB/T23570的规定,并应进行消除内应力处理。 4.3.2给料机机体的电动激振器安装面的表面粗糙度Ra不应大于6.3um,其与给料机连接法兰的垂直 度应符合GB/T1184一1996规定的9级公差要求。 4.3.3给料机连接法兰的平面度应符合GB/T1184一1996规定的10级公差要求。 4.3.4减压锥和活化锥的表面应光滑,焊缝表面应清理、打磨平整。 4.3.5给料机所有螺纹联接应采用高强度紧固件,其中螺栓的性能等级不应低于GB/T3098.1一2010 规定的8.8级要求;螺母的性能等级不应低于GB/T3098.2一2015规定的8级要求。 4.3.6给料机的电气控制应具备停机制动功能,制动时间应可调。
4.4空运转和负荷运转要求
4.4.1给料机空运转试验应达到以下要
4.4.1给料机空运转试验应达到以下要求: a)整机运行平稳,无异常声响; b)运转噪声不应大于85dB(A); c)电动激振器轴承温升不应超过35℃,轴承最高温度不应高于75℃; d)机体振幅应达到设计要求; e)停机后检查各螺纹联接紧固件不应有松动现象。 4.4.2给料机在运行过程中相邻运动的零部件之间不应有摩擦或碰撞等干涉现象, 4.4.3给料机在额定负荷条件下,电动激振器运行电流不应超过其额定电流值。 4.4.4给料机的生产能力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规定。
数振器应附有制造厂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和质量
5.3振幅和制动时间测定
给料机振幅和制动时间的测定采用电测法,所用测试仪器充许采用常规测振仪和记录仪。 给料机出厂检验时振幅的测定允许采用查看振幅标牌的方式代替。
给料机噪声的测定按GB/T25371的规定进行。
5.5轴承温度及温升测定
斗机运转到规定时间后停机,测量电动激振器轴承最高温度:将点温计插入轴承座注油孔内直至 测其温度,或直接测量轴承座外壳温度,然后加上3℃的修正值,即为轴承的最高温度;轴 为轴承最高温度和环境温度的差值。
5.6.1给料机在额定负荷条件下,负载连续运行时间不少于10min,检查各项指标应符合4.4.2~4.4.4 的要求。 5.6.2试验负荷采用含水率不大于2%的原砂;当负荷运转试验在用户现场进行时安置房南侧市政道路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试验负荷可直接采 用用户的实际生产物料。
.1.1每台给料机均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1.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装配、外观及空运转试验,按4.1.4~4.1.12、4.4.1、4.4.2的要求进行 斤检项目应全部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产品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6.2.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所有项目,所检项目应全部合格。
6.2.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
当每批产量小于或等于10台时抽检样品1台; 当每批产量大于10台时抽检样品2台。 6.2.4当制造厂不具备型式检验的条件时DB11/T 1254-2015 再生水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允许在用户现场做检验。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给料机交付时,出厂前应进行防锈和利于贮存的防护处理。 7.2 M 给料机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T2571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