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2017版)(宁规规范字[2017]3号 南京市规划局2017年6月)宁规规范字【2017】3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香工作,依据有关法律 法去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DB35/T 1853-2019 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内部检验规范,特制定《南京市建设工 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颁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建设项自容积率管理暂行规 定》(宁规字【2012]254号)、《南京市规划局关于建筑工程规 划许可面积的管理规定(试行)》(宁规字【2013】23号)、《南 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宁规规范字【2014]】2号) 同时废止。 凡2017年7月1日前已签订正式土地出让合同的,可不执 行本办法,但须在2018年1月1日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否则应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中分期实施的项目,在 2018 年
1月1日前只领取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领证的建筑应 按照本《办法》重新审定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同一栋建筑已有部 分领证的除外。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
南京市规划局 2017年6月27日
2017年6月27日印发
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力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公平公正、诚信规 范,统一建筑审批管理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 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出让类用地建设项自的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管理,划拨类用地建设项自可参照执 行。 第三条建筑设计应科学合理,满定国家、省市有关法律 法去规的要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确保 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要求, 第四条报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真实、准确,建设单位 和设计单位在报审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将纳入社 会诚信管理体系,予以定期公布。 第五条大型商业办公、文化、娱乐、体育、会展等大空间 或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对造型和工艺设计有特殊需要 的,经论证后,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第六条建设项自场地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做好竖 向设计。 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与基地及周边现状地形及规划道路 相衔接。除基地现状标高与道路高差较大需设置挡土墙的情况
外,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以相邻规划道路中心线控制标高为基 准,最大高差应小于0.3米。如因场地或周边道路高差无法采用 统一的室外地面标高进行设计的,建筑室外地面标高可分段设 计。 按照《南京市街道设计导则》的要求,临生活型街道的建筑 室外地坪应与周边道路的人行道平接。 计算建筑高度和确定地下室时,采用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从建 筑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评最低点取值。 第七条计算建筑间距、退让距离时应丛建筑外墙面最外沿 起算,当建筑各侧阳台累计面宽总长度超过相应建筑边长1/2或 连续长度超过8来时,应从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八条当建筑之间形成对角布局(指一建筑在另一建筑的 正向及侧向延长线之外),直任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时,遮挡建 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当遮挡建筑为低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 距应满足水平距离(东西或偏东西方向DB1310/T 250-2021 美丽乡村 文体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pdf,下同)天于9来或垂直 距离(南北或偏南北方向,下同)大于12米的要求, 当遮挡建筑为多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 距应满足水平距离大于13米或垂直距离大于20米的要求 当遮挡建筑为小高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任宅建筑的最小 间距应满足水平距离天于15米或垂直距离大于30米的要求。 当遮挡建筑为高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 距应满足水平距离大于15米或垂直距离大于40米的要求。 以上情况需进行日照计算的,还应满足日照计算的要求。 第九条新建建筑以及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平屋面宜实施
屋顶绿化。凡建筑屋面高度24来以下,绿化种植土层厚度大于 0.6米,种植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屋顶绿化,可按屋顶绿化面 积的30%折算计入绿地率,但总折算面积不应超过规定绿地率指 标值的15%
第十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应按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标注 各类建筑功能。不得出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合、设 备平台”等标注,应根据建筑结构、围合及平面关系将其表达为 阳台或室内建筑功能空间。 第十一条居住项自配套商业或社区中心中的商业功能应统 标注为商业用房。对确需设置餐饮的商业用房,应在商业用房 中予以标注“可设置餐饮”,并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和环保要求的专 用烟道、排污等设施。 住宅建筑至少有一处阳台应设置污水管,并接入小区污水系 统。 建筑的空调室外机不得裸露无序设置,应结合建筑立面设计 体化考虑,隐蔽设计,并合理、有序、集约设置空调室外机搁 板。 建筑的室外衣物晾晒设施,应选择可伸缩折叠类型,结合建 筑立面设计,统一布置。高层建筑及沿城市主次于道布置的住宇 建筑立面应公建化处理,不得设置室外衣物晾晒设施 新建住宅和宾馆、医院等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 热水系统,宜采用集中式太阳能热水配置系统,并应结合建筑立 面、屋顶设计做好美观处理。 第士二条 商业、办公类建筑应按规划条件的约定进行设计
方案审查。 商业、办公、研发类建筑(不包括酒店、公寓和宿舍等具有 居住功能的建筑)不得设计成单元式办公、公寓式办公等“类住 宅”建筑,应采用公共走廊式布局,除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开水 间或者饮水供应点、卫生间、管道并应集中设置,建筑最小分割 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其中办公、研发等建 筑如确需设置带独立卫生间的套间,其每一分隔单元的套内建筑 面积应不小于150平方米,此类套间面积不应超过本层建筑面积 的 20%。 第十三条酒店式公寓建筑单体立面应公建化,采用通廊式 布局,不得按单元式住宅设计 第十四条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等人流、车流集中 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及住宅、公寓(含酒店式公寓)建筑按配建 示准设置的停车位应采用自走式停车位, 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绿地率、高度控制等规划条件的前提 下可建设地上立体停车楼。 商业设施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设置,不 设置在负二层及以下,不得侵占城市道路、绿地等城市公共空 间。 第十五条除一类居住用地、历史地段外,其余用地不得设 置低层住宅建筑。
第十七条建筑结构层高应与房间大小相匹配。位于建筑王 体结构内的围合空间,除设备结构转换层、坡屋顶之外不得设置
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空间。 住宅、公寓(含酒店式公寓)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3.6 米,办公、研发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2米,商业(门面房) 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8米。 工业厂房,以及超市、大型商场、电影院、专卖店、餐饮 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超过2000平方米的建筑,商业 办公、研发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小型报告 厅、阶梯教室、小型观演厅、展示厅等公共空间部分,以及套内 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低层住宅的起居厅层高可适当提高 其中超层高起居厅面积不应超过该户套内建筑面积的20%,直层 高不应超过7.2米, 第十八条任宅建筑设置挑廊、檐廊的最大进深不应超过1.8 来,办公、研发、酒店式公寓建筑挑廊、檐廊的最大进深不应超 过2.4 米。 第十九条除酒店(不含酒店式公寓)、有居住需求的幼儿园 托儿所、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教室、宿舍以外的非住宅建筑不 应设置阳台。其中,住宅建筑阳台最大进深不应大于2.1米,每 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不应大于10平方米或每户阳台结 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占该户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应大于15%。 当阳合可设装饰柱,但单个柱宽最大不应超过0.6来。 第二十条住宅、酒店式公寓每户设置空调机板的总数量不 得超过居住空间个数,单个空调室外机搁板水平投影面积不应超 过 1.5 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飘窗的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 不应小于0.45米且最大进深(自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不
应大于0.6米。建筑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 大样。 第二十二条除空调室外机搁板、阳台、挑廊、檐廊和首层 无柱雨蓬之外,建筑物外围护结构之外不得设置进深大于0.6米 的各类建筑构件(如墙、梁、柱、板、花池、花架、装饰性阳台、 装饰性幕墙、构件等),建筑物外围护结构之外的各类建筑构件 如相接设置,进深累加计算。 第二十三条室内地面标高低于室外地面标高超过该层建筑 争高1/2,且建筑顶板结构标高高于室外地面标高不足1.2米 该层建筑视为地下室。 第二十四条地下室外墙外设置通风采光并的,其进深(取 采光并围护结构外边线至地下室墙体外边线)不应超过1.8来 如超出则采光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
第二十五条为便于在执行本办法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 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 应”,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采用 “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第二十五条为便于在执行本办法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 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 应”GB/T 12085.22-2022 光学和光子学 环境试验方法 第22部分:低温、高温或温度变化与碰撞或随机振动综合试验.pdf,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采用 “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