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049-2016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46/T 477-2019 城市综合管廊消防安全技术规程ICS13.220.01 C 80 备案号:
Fire safety technical code of urban utility tunnel
B 46/ T 477201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CECS 587-2019-T 侧向流倒V型斜板沉淀池设计标准DB46/T 4772019
DB46/T 4772019
城市综合管廊消防安全技术规利
本规程规定了城市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消防安全技术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防火构 造及防火封堵、入廊线缆、通风和排烟、监控与报警、灭火设施和火灾逃生避难器材、应急照明及供配 电、消防安全及应急管理等。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干线及支线综合管廊,不适用于缆线管廊的建设。与地下建筑合 建的综合管廊可以参照本规程执行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16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 50838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98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T51274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DL/T5484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 GA306.1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1部分:阻燃电缆 GA306.2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2部分:耐火电缆
GB50016、GB50028、GB50052、GB50058、GB50116、GB50140、GB50217、GB50838、GB5C /T51274、DL/T5484、GA306.1、GA306.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成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
采用浅埋沟道或组合排管方式建设,设有可开启盖板或工作井但其内部空间不能满足人员正常 求,用于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线缆的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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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综合管廊的设计除执行GB50016、GB50028、GB50052、GB50058、GB50116、GB50140、GB50217、 GB50838、GB50898、GB/T51274、DL/T5484、GA306.1、GA306.2外,还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4.2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周边建(构)筑 物间距应符合现行标准GB50028的有关规定。 4.3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宜与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结合设置或共用,逃生口的 设置应符合现行标准GB50838的规定。 4.4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 离不应小于10m。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4.5综合管廊消防设施应与管廊主体结构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4.6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标准GB50058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的防爆规定。舱内 的电气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标准GB50058的有关规定。 4.7消防控制室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和金属管、槽等应采用等电位连接。 4.8综合管廊选用的消防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要求,
5.1综合管廊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5.2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 5.3综合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 5.4天然气管道舱及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应每隔不超过200m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 进行防火分隔。当有人员通行需要时,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5综合管廊交叉口及各舱室交叉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进行防火分隔。当有 人员通行需要时,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6除嵌缝材料外,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5.7管线穿越防火分隔处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材料进行防火封堵,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 于3.0h。 5.8封闭式电缆线槽贯穿孔口处,线槽内部应采用有机堵料如防火泥、防火密封胶、防火泡沫等封堵,
5.1综合管廊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5.2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 5.3综合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 5.4天然气管道舱及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应每隔不超过200m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 进行防火分隔。当有人员通行需要时,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5综合管廊交叉口及各舱室交叉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进行防火分隔。当有 人员通行需要时,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6除嵌缝材料外,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5.7管线穿越防火分隔处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材料进行防火封堵,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 于3.0h。 5.8封闭式电缆线槽贯穿孔口处,线槽内部应采用有机堵料如防火泥、防火密封胶、防火泡沫等封堵。
6.1电力电缆应采用不燃电缆或阻燃电缆,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线缆;通信线缆和电力电缆不应在同
电力电缆应采用不燃电缆或 通信线缆和电力电缆不凡 三只能 数设时,应上下分层敷设且采取防火分隔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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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综合管廊内的电缆的防火与阻燃应符合现行标准GB50217和DL/T5484及GA306.1和GA306.2 的有关规定。 6.3电缆桥架或支架上的电力电缆中间接头处应设置防火防爆盒。 6.4并行敷设的电力电缆,其接头的位置应相互错开。
的有关规定。 6.3电缆桥架或支架上的电力电缆中间接头处应设置防火防爆盒。 6.4并行敷设的电力电缆,其接头的位置应相互错开。
7.1综合管廊舱内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可与通风系统合用。 7.2各通风口通风设备应设置外联接头,当火灾熄灭后,舱内断电时外联接头可就近接入应急发电设 备。 7.3综合管廊通风口的设置应高于城市防洪标准水位,并采取防止雨水倒灌、废弃物投入等措施。应 加设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金属网格,网孔净尺寸不应大于10mm×10mm。 7.4综合管廊的事故通风量应根据通风区间、截面尺寸并经计算确定,且应符合现行标准GB50838 的有关规定。天然气管道舱风机应采用防爆风机,
8.8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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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天然气管道舱的顶部、管道阀门安装处、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通风口、每个防火分隔区的最 高点气体易积聚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 b)舱室内沿线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设置间隔不宜大于15m; c)当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于管道阀门处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m~2m。 8.9天然气管道舱内每个防火分隔区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和防火门处应设置防爆型声光警报器,且 每个防火分隔区不应少于2个。 8.10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采用独立的传输网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号应上传至综合管廊统一管理平台,并同步传输至燃气公司监控 中心; b)管道阀门释放源处、管廊内天然气容易积聚处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将实时浓度数据上传至综合 管廊统一管理平台。 8.11天然气报警一级报警浓度设定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20%。当天然气管道舱任 意一只天然气探测器探测可燃气体浓度超过一级报警浓度设定值时,可燃气体报警联动应符合下列规 定: a)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启动事故段防火分隔区和监控中心的声光警报器; b)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启动事故段防火分隔区及其相邻防火分隔区事 故通风设备; c)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切断事故段防火分隔区非相关设备的电源; d)应向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发出联动触发信号。 8.12天然气报警二级报警浓度设定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40%,当天然气管道舱内 任意一只天然气探测器探测可燃气体浓度超过二级报警浓度设定值时,应发出关闭天然气管道紧急切断 阀联动报警信号。燃气公司监控申心接收到联动报警信号后,应远程关团大然气管道的相关紧急切断阀 8.1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舱室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8.14入廊电力电缆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在电力电缆接头、电力电缆表层等发热部位设置测温 探测器,实施温度监测。当在电缆接头或电缆表层采用接触式敷设的方式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时, 应符合现行标准GB50116的规定。 8.15综合管廊内监控与报警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65。 8.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与综合管廊统一管理平台联 通。 8.17综合管廊统一管理平台应具备将综合管廊管线信息和综合管廊运行安全信息上传至相关管理部 门信息平台的功能。 8.18监控中心人员值班的场所应设置火灾和可燃气体报警声光警报器。
DB11/T 1322.28-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8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露天)9灭火设施和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9.1综合管廊内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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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干线、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 b)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舱室的电缆接头区、接头集中敷设区等重点防护区 9.2综合管廊内设置的自动灭火系统不应采用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宜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并应满足 电气绝缘性要求。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GB50898的有关规定,火灾延续时间不应低 于1.0h。细水雾灭火系统水箱处应预留消防车供水接口。 9.3综合管廊重点保护区域有条件时可以配置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装置。 9.4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处设置灭火器,灭火器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 灭火器不宜选用干粉型灭火器。 9.5设置在综合管廊内的变电所柜式配电设备应设置探火管灭火装置。 9.6综合管廊消防控制室、管廊监控中心、风机房、变配电室等设备用房应配置灭火器。 9.7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配备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a)干线、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 b)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舱室的电缆接头区、接头集中敷设区等重点防护区 9.2综合管廊内设置的自动灭火系统不应采用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宜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并应满足 电气绝缘性要求。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GB50898的有关规定,火灾延续时间不应低 于1.0h。细水雾灭火系统水箱处应预留消防车供水接口。 9.3综合管廊重点保护区域有条件时可以配置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装置。 9.4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处设置灭火器,灭火器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 灭火器不宜选用干粉型灭火器。 9.5设置在综合管廊内的变电所柜式配电设备应设置探火管灭火装置。 9.6综合管廊消防控制室、管廊监控中心、风机房、变配电室等设备用房应配置灭火器。 9.7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配备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GB/T 26332.5-2022 光学和光子学 光学薄膜 第5部分:减反射膜基本要求.pdf,
10.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室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 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2综合管廊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管廊内疏散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Lx,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 min; b)人员出入口和各防火分隔区疏散方向上的防火门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当某防火分隔区 发出火灾报警时,应能关闭火灾确认防火分隔区防火门外上方的安全出口标志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 设置在距地坪高度1.0m以下,间距不应大于20m。 c)监控中心备用应急照明照度应达到正常照明照度的要求,且不宜低于300Lx。 10.3非消防设备的供电电缆、控制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火灾时需要继续工作的消防设备的供电电缆, 10.4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 护措施;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b)暗敷时,应穿金属导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c)消防配电线路不宜与其他配电线路敷设在同一电缆桥架内。确需敷设在同一电缆桥架内时,应 同时满足:桥架应为阻燃防火托盘或槽盒、消防配电线路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别布置在桥架的两侧、桥架 中间加设防火分隔。 10.5综合管廊的消防设备、监控与报警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