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和《西安市项目建设停车位配建标准》(都是2018版)6.32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 污水处理厂必须采取除臭措施,与居住建筑的距离不小于100米。 6.33排水泵站用地面积按照泵站性质、远期规模确定,并符合下表的规定
排水泵站用地面积规模确定 表 6一13
水泵站用地面积规模确定
GB/T 50562-2019 煤炭矿井工程基本术语标准D《城市规划资料集》11册P44.
<10 10≤Q<20 20≤Q<30 ≥30 雨水泵站用地指标(m) <2500 <3500 <4000 <5000 注: 1.用地指标是指按照生产规模以及必须的配套管理设施(如:辅助间、管理用房、变电室)和环境要求的用地 面积。2.排水泵站规模按照最大设计秒流量计。 3.合流泵站可以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4.中心城区排水泵站用地可以按照下限控制:中心城区以外地区排水泵站用地应按上限控制,若有特殊要求, 用地可以适当加大。 5.雨、污合建泵站用地指标应当在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总用地的基础上适当减少。
<10 10≤Q<20 20≤Q<30 ≥30 雨水泵站用地指标(m) <2500 <3500 <4000 <5000 注: 1.用地指标是指按照生产规模以及必须的配套管理设施(如:辅助间、管理用房、变电室)和环境要求的用地 面积。2.排水泵站规模按照最大设计秒流量计。 3.合流泵站可以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4.中心城区排水泵站用地可以按照下限控制:中心城区以外地区排水泵站用地应按上限控制,若有特殊要求, 用地可以适当加大。 5.雨、污合建泵站用地指标应当在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总用地的基础上适当减少,
6.34水库作为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 禁正设置污永 河流作为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
库作为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 禁设置污永排永 河流作为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 1上游不得设置排水口:取水口下游10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排水口。
,1批后技术管理包括规划验线(含放线定位、位置复验)、施工过程查验(正负零及主体主 本阶段检查)和规划验收。① ,2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1)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 ①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 ②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线 的距离; ③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以及现状地下工程、市政管线的 距离; ④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②)进行管线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 ①管线中心线与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绿线的距离; ②管线中心线与有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④管线的埋深、标高、管径等。 (3)进行交通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 ①线路中心线平面位置以及线路走向; ②线路宽度、转弯半径: ③承台平面位置; ④定位桩点以及控制点坐标: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3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成果应该符合包括内容: (1)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文本。 ②放线点成果表,包括:放线点坐标成果表、放线成果数值对比表、用地界址坐标表。其中 用地界址坐标表中的用地面积值应当在界址线闭合情况下做出。 ③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图,包括:标示用地界线、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 绿地、道路、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置、数据和四至距离: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 拟建城市雕塑与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管线等重要市政管线的距离;用地 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的位置;控制室内、外地坪和场 地竖向标高的高程控制点。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2)管线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D西安市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于规定》(市规发[20131121号)。
1文本。 ②定位桩点坐标成果表。载明定位桩点点号、桩点类型、坐标。 ③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④管线工程规划放线图,标示管线放线平面位置、定位桩点、规划许可给定的关键距离、道 路中心线、道路红线、塔(杆)位特征点、沿线的现状地形。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3)交通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文本。 ②定位桩点坐标成果表。载明定位桩点点号、桩点类型、坐标。 ③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①交通工程规划放线图。标示设计线路中心线放线平面位置、定位桩点、设计线路边线、规 划线路中心线、线路规划控制线、沿线的现状地形。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4建设工程规划放线结果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位置一致,不得出现偏差。 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1)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①查验总平面布局,内容包括用地范围,建筑间距,道路、绿化、停车场、出入口位置、配 套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满外尺寸,退让距离等; ②查验技术指标,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停车泊位等: ③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高度、层高、立面效果、内部平面布置; 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②)管线工程规划验收: ①管线规格、平面位置、覆土深度、塔(杆)位; ②管线附属设施建设情况;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3)交通工程规划验收: ①线路中心线平面位置、横断面形式、宽度、路面标高、承台平面位置、梁底标高、涵洞顶 部标高; ②线路附属设施建设情况;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6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成果应该符合包括内容: (1)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文本。 ②测量成果表,载明建筑物、构筑物等满外尺寸、建筑间距、退线距离;单幢建筑物、构筑 物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面积;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特殊情 况标注建筑各层标高;建设规模、各类建筑物用地面积、绿地面积、停车场面积或者停车 泊位数量、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用地界址坐标;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差 值对照。
(1)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③峻工总平面图,标示用地界线、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 置、数据和四至距离、建筑层数。 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各个方向立面图,并标注标高。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2)管线工程规划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文本; ②管线特征点差值对照表,载明特征点的点号、实测距离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距离差值、实 测覆土深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覆土深度差值; ③管线点成果表,载明图幅号、管线点号、材质、管线点类别、平面坐标、高程、压强或者 电压、埋设方式、规格、埋深、排水井底埋深、电缆根数、光缆条数、总孔数、已用孔数、 连接方向、管线类别; ①管线工程实测峻工平面图,标示管线实际峻工平面位置、管线特征点、道路中心线、道路 红线、塔(杆)位特征点和沿线的现状地形;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3)交通工程规划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文本; ②交通工程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座标成果表,载明特征点号、平面坐标、方向角、里程、路面 高程、梁底标高以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差值对照; ③交通工程实测竣工平面图,标示线路中心线以及特征点、线路边线、变道线、线路宽度、 承台特征点以及轮廓线、沿线的地物地貌: 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7建筑工程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图所载数据的允许误差按照下列规定: (1)建(构)筑物等长宽、退线、高度尺寸等数据不大于1%; (2)建筑间距不大于1%;,并不小于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 (3)建设面积不大于3%且最大不大于500平方米; (4)绿地面积负误差不大于1% 8管线工程允许误差按照下列规定,但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深度的规定: (平孟浴能主工0
7.8管线工程允许误差按照下列规定,但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深度的
(1)平面净距离不大于0.5米: (2)覆土深度不大于0.2米。 7.9交通工程中心线允许误差不大于0.1米。 7.10其他相关内容参见《西安市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执行
①西安市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于规定》(市规发[20131121号)。
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修编)
.1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 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2本市各区及开发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夹区、 潮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阎良区、邑区、高新区、 经开区、曲江新区、泸潮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航天基地、阎良 航空基地)城市建设用地范圃内的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 车位的配建适用于本标准,蓝田县、周至县及西咸新区可参照本 标准热行。
三类地区:二环和三环之间除二类以 四类地区:外围其他地区。 以上四类停车分区详细界限如下表。
2.2附表1和附表2规定的配建标准为下限值,各类建筑停车位配建 标准不得低于此值。 2.3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时 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2.4《标准》规定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停车位 为计算单位。需安排的其它车型机动车停车位,除附表3中的特
殊车位外,可按表2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停车位进行计 算。
各种类型车辆停车位换
2.5大中专院校的教学建筑不做机动车配建要求,其办公及实验等建 筑的泊位配建参照科研与企事业单位标准,其经济适用房参考限 价商品房配建标准。 2.6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 个计算。 2.7仅住宅类建筑可设置子母车位,每对子母车位按照1.5个车位计算 且占车库总停车泊位的比例不超过10%。 2.8在一、二、三类地区,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住宅类建筑,地面 停车率不应超过5%;廉租房项目、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棚 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项自,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2.9住宅类建筑物配建车位中包含每户0.08个访客车位,供来访人员 临时使用。 2.10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人流、车流集中蔬散 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应设置机械式停车位;新建住项自地下车 库首层不应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筑的泊位配建参照科研与企事业单位标准,其经济适用房参考限 价商品房配建标准。 2.6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 个计算。 2.7仅住宅类建筑可设置子母车位,每对子母车位按照1.5个车位计算 且占车库总停车泊位的比例不超过10%。 2.8在一、二、三类地区,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住宅类建筑,地面 停车率不应超过5%;廉租房项目、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棚 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项自,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2.9住宅类建筑物配建车位中包含每户0.08个访客车位,供来访人员 临时使用。 2.10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人流、车流集中蔬散 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应设置机械式停车位;新建住宅项自地下车 库首层不应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2.11住宅类安置项自配建机械式停车位数量占总配建停车位比例不 应超过30%;公共建筑配建机械停车位占总配建停车位比例,一 类地区不得超过50%,二类地区、三类地区不得超过40%,四类 地区不得超过30%。 2.12现状已运营及在建的地铁线路,站点出入口300m范围内的办公 和商业等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位配建须进行一定浮动(具体浮 动比例如下表)。
表1轨道站点周边机动车位配建标准浮动表
:1.与地铁车 站无缝 立配建标准可在上述折减基础上再降低5%
R轨通站的分布图如附图1所尔 2.13按照《西安市常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配建有公交 首末站、公交枢纽的住宅及公建类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可进 行10%的折减。 2.14利用自有土地提供临街公共自行车车位的项目,直车位数不小于 25辆,可以按照1:10的比例对项目非机动车停车位进行折减, 住宅类项目折减后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小于原标准的30%,公 建类项目不得小于原标准的20%。
2.15涉及工业、物流等特殊类项目仅核算配建小汽车,其装卸车、运 输车车位在建筑总平面方案审查阶段,应根据业态、工艺流程等 技术方案通过交通影响评价进行核定。 2.16超高层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最终以交通影响评价结论为准,但 一般不能低于正常标准的60% 2.17本标准未涵盖的建筑类型,其配建标准应不低于其用地性质所在 大类的配建标准最高值。 2.18新能源充电车位的设置要求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并 考虑用电负荷预留条件。
3.1本标准中城市建筑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 公共建筑、住宅、工厂以及仓库等。 3.2综合性建筑工程的配建停车位标准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 分别计算后累计。 3.3本标准中公共建筑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 要有办公类建筑、文教体卫类建筑、商业金融类建筑等。 3.4各类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应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每3到5 年进行一次修订。 3.5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尚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项 自,均适用本标准。
3.1本标准中城市建筑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 公共建筑、住宅、工厂以及仓库等。 3.2综合性建筑工程的配建停军位标准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 分别计算后累计。 3.3本标准中公共建筑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 要有办公类建筑、文教体卫类建筑、商业金融类建筑等。 3.4各类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应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每3到5 年进行一次修订。 3.5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尚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项 目,均适用本标准。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部分 规划编制 64 第一章城市规划, 64 第三部分建设用地规划. .64 第三章居住用地 ...65 第四章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第四部分 建筑工程规划.. .68 第十四章 面积计算. .68 第十六章 建筑间距。 ..69 第十七章 建筑退让 69
2.8着重管控区、县、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编制。对于涉及建设用地规模的总体规划,要求 编制前必须征询上一级政府意见,由上级政府管控建设用地的增加。这样,通过框定总量、 优化增量、层层控制,就能从根本上扭转西安市域内建设用地无序增加的局面,为供给侧 改革打下良好的空间平台。 2.19由于规划专业与建筑专业衔接不足,往往存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设单位报建总平面 图不符的差异,致使建设项目审批慢、落实慢的情况。为了提高规划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提高效率,所以,要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编制深度适当向扩初总平面在设计深度上靠 拢,
3.3为从“质”上优化用地供给,重新制定《建设用地兼容性表》,考虑如下: (1)保障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落实: (2)增加土地供给的灵活性,化解去库存压力,即对以出让方式提供的建设用地兼容 生不再做出具体的规定,转而通过市场行为自发调节。充许建设单位依据需求申请变更出 让土地的用途及建设规模,在技术论证可行,经规划部门许可、土地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 及其他相关部门同意后即可实施; (3)保护国家土地收益。
3.14现行涉及教育配套设施生均用地的规
①《城市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的指导意见》(2011)。经计算, 生均指标(含幼儿园、小学)为:居住区级0.62平方米,小区级1.86平方米,组团级3.88 平方米。
双普”评估验收标准》(2017),生均指
一土地部门标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 2013),生均指标见下表:
日起执行的《市标》中,按照土地供给方
①2011年,省教育厅颁布《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试行)》、《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两部 涉及生均用地标准,现已纳入《陕西省“双高双普”评估验收标准》。
负责建设),分别在居住用地章节和教育科研用地章节对用地规模做出规定。其中,出 类居住配建型为指标下限,划拨类独立供地型为指标上限,二者数字相同(均依据《西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取值),区间不同。在实施中, 往因为解读不同产生异议。 所以,在本次版本中,针对“教育问政”所反映出来的现有教育设施标准过低的现实 题,对标北京、上海、成都、南京等国家中心城市后,依据《陕西省“双高双普”评估 收标准》(2017),对不同供应方式的教育设施的相关指标进行了细化、统一,以满足“人 新政”所吸引的大量人口对于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的新的需求。 各学段千人指标计算如下: (1)幼儿园:依据《城市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的指导意见》,居住区在 1500户以上规划建设幼儿园,户均人口取2.8人/户(户均建筑面积取90平方米) 幼儿园规模为6班,则幼儿园入学率为4.3%,每千人有43个幼儿园适龄学生,每 个幼儿生均用地面积按下限18.05平米计算,生均建筑面积按下限11.24平米计算, 每千人需要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小于776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483平方米。② (2)小学:现阶段我市幼儿园升小学升学率基本可达到100%,则小学入学率为8.6%,每 千人有86个小学适龄学生,每个小学生生均用地面积按下限24.3平米计算,生均 建筑面积按下限7.2平米计算,每千人需要小学用地面积不小于2090平方米,建筑 面积不小于619平方米。 (3)初中:现阶段我市小学升初中升学率基本可达到100%,可计算出初中入学率为4.3%, 每千人有43个初中适龄学生,每个初中生生均用地面积按下限26.3平米计算,生 均建筑面积按下限9平米计算,每千人需要小学用地面积不小于1131平方米,建筑 面积不小于387平万米。 (4)高中:现阶段我市初中升高中升学率基本可达到100%,可计算出高中入学率为4.3% 每千人有43个高中适龄学生,每个高中生生均用地面积按下限25平米计算,生均 建筑面积按下限12平米计算,每千人需要小学用地面积不小于1075平方米,建筑 面积不小于516平方米
第四章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量”上保证土地供给,即在总体规划的编制阶段,对市、区(开发区、县)、镇 服务设施提出用地占比及人均用地的指标要求。
14随着建筑设备的技术水平提高及施工水平的提高,在高层建筑中实际使用中, 、管道层、避难层及结构转换层越来越多地做为具有实际功能的空间来使用(如物
房)。所以,为保护国家土地收益不受损失,在本《规定》中,将这部分具有实际使用功 能空间纳入建筑面积计算。 4.19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阳台按半面积计算,但在在房管部门办理的 《房产证》中,存在阳台按全面积计算的情况,这就无形中造成了国家土地收益的损失。 所以,本《规定》将阳台、露台、设备平台等过去按半面积计算或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 纳入统计(现实中,根据西安市的气候特点,绝大部分的阳台、露台、设备平台已进行封 闭,形成了室内空间),与房管部门的《房产证》保持一致。
4.422010年7月1日,《物权法》开始实施。这就从法律角度对规划设计中尊重周边居 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了避免争议,在规划中应体现公平性原则。 4.44在建筑后退用地界线的规定中,因未细分建筑类型、建筑高度,所以在执行过程中, 存在“住宅、商业高层12米一刀切”、“谁先建谁得益”等现象。所以,在本《规定》试 行期间,采取建筑高度倍数及最小退界双因子进行控制,并在建筑高度细分上与相关建筑 类规范相统一。 但就试行状况来看,建筑高度倍数及最小退界在执行过程中不易把握。所以,在本《规 定》的成果中,对试行版中的规定予以修改。制定中,结合建筑间距的相关要求,兼顾公 平,对不同建筑类型、不同建筑高度的后退界限做出明确要求,以便于实际中的应用。 4.452015年7月,该《规定》颁行后,针对建筑物后退红线执行过程中,模糊不清、与
现实不符的状况,西安市规划局组织展开了《西安市主城区建筑物后退红线研究》的相关 事项作为内部参考,力图通过该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20米以下道路未细分、 路幅等级不相符、各种建筑退线一刀切的问题。本《规定》编制过程中,即采纳了相关的 开究成果。 针对城市不同片区的肌理不同,将西安市主城区分为明城以内、环城路一一二环、二 环以外三个区域,建筑物后退红线实行分区管理制度。其中,明城以内的相关规定以保护 城市街巷肌理为主要目的,环城路一一二环的相关规定以营造城市开空间为主要目的 二环以外的相关规定以营造城市景观生态廊道为主要目的。 在城市营建活动中,街巷的尺度是构成城市特色的重要因素。街,主要服务于过境人 流:港,主要服务于周边人群。在以往的规定中,简单的根据红线宽度、一力切的进行退 红线管理忽视了城市生活的市并性、怡人性。所以,为了增加空间的趣味性,有必要甄别 不同区域哪些街道是以交通为主要功能,哪些街道是以生活为主要功能,由此确定的退红 线规定更加贴近生活、贴近实际。 通过对不同区域的交通状况进行调研,可以发现,在明城以内,12米宽度的红线是交 通性功能与生活性功能的分界点;在环城路一一二环之间,15米宽度的红线是交通性功能 与生活性功能的分界点。所以,在本《规定》的制定中,分别界定12米、15米为各自区 域街巷(即通道)的分界点,在细分红线宽度的基础上,尺度之内依据《省标》从宽控制, 尺度之外依据《省标》从严控制。 4.57目前,各类专业规范均无关于高铁两侧建筑退距的规定,仅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2011年)中规定为50米,故本规定参考上海市地方规定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办函【2018】252号
市政办函【2018】25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1.1为加强我市建设项自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 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西安市道 路交通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准。 1.2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机动车、非机 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于本标准,蓝由县、周至县及西咸新区可 参照本标准执行。 1.3城市建设项目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 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2.1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规划区划分为四类停车 分区,每类停车分区采用不同的停车位配建指标(见附表1和附 表2)。 一类地区:环城路以内地区; 二类地区:环城路和二环之间、二环和三环之间重点地区; 阎良中心区;
三类地区:二环和三环之间除二类以外地区,以及三环外重 点地区; 四类地区:外围其他地区。 以上四类停车分区详细边界如下表,详见附图1和附图2。
表1停车分区范围说明
2.2附表1和附表2规定的为配建标准下限,各类建筑停 车位配建标准不得低于此指标, 2.3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 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2.4《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的建筑配建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停车位为计算单位。若设置其它车 型的停车位,除附表3中的特殊车位外,须按表2所列的换算系 数折合成小型车停车位数。微型车泊位数占配建总泊位数(不含 特殊车位)的比例不应超过5%
表2各种类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
2.5大中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的教学建筑不做机动车配建要 求,其办公及实验等建筑的泊位配建参照科研与企事业单位标 准,其经济适用房参考普通住宅配建标准。 2.6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项目配建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 个的按1个计算。 2.7住宅类建筑可设置子母车位,子母车位尺寸均应符合 标准,每对子母车位按照1.5个车位折算,子母车位折算后数量 不得大于核定总车位数的10%。 2.8商品房项自地面停车率不应超过5%;廉租房、公共租
债房、经济适用房项自地面停车率不应超过10%;综合型商业及 商务办公类项目,地面停车率不应超过15%。 2.9住宅类建筑物配建车位中包含每户0.08个访客车位 供来访人员临时使用,访客车位应集中设置,且有明显标识。 2.10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人流、车 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应设置机械式停车位;新建住宅 项自地下车库首层不应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2.11住宅类项目配建机械式停车位数量占总配建停车位 比例不应超过30%;商业、办公、医疗类项自配建机械停车位占 总配建停车位比例,一类地区不得超过50%,二类地区、三类地 这不得超过40%,四类地区不得超过30%。 2.12现状已运营及建设规划已通过审批的轨道交通线路: 站点控制线向外300米范围内的办公和商业类建筑,机动车停车 位配建按下表进行浮动
表3轨道站点周边机动车位配建标准浮动表
注:1.与地铁车站无缝衔接(上盖物业、出入口连接以及通道连接)的建筑,其机动车停车位配 建标准可在上述浮动基础上再降低5%。
2.13酉 配建有公交首未站、公交枢纽,且公交首未站、公交
枢纽规模满足《西安市常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规 定的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可进行10%的折减。 2.14利用自有土地提供临街公共自行车车位的项目,且车 位数不小于25辆(每个自行车位按1.5平米计)GTCC-045-2018 铁道货车心盘磨耗盘-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可以按照1: 10的比例对项目非机动车停车位进行折减,住类项折减后 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小于原标准的30%,其他类别项目不得小 于原标准的20% 2.15工业类项目配建指标仅为小型车车位,其生产用车车 立在建筑总平面方案审查阶段,根据业态、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通过交通影响评价核定。 2.16超高层建筑的配建标准按附表4确定,其避难层和设 备层面积不配建停车位。 2.17本标准未涵盖的业态,其配建标准按同类用地性质所 在大类的最高配建标准取值。 2.18新能源车位的设置要求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3.1综合性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应按各类建筑性质 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3.2地面停车率指地面停车泊位与总泊位之比 3.3 轨道交通站点控制线依据《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
线规划》确定。 3.4子母车位是指前车驶出后,后车方能驶出的一对车位。 3.5本标准应根据城市发展情况每3到5年进行一次修订。 3.6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GTCC-061-2018 电液转辙机(ZYJ9系列)-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西安警备区。 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停车分区(中心城区)边
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停车分区(外围城区)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