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61-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51261-2019 天然气液化工厂设计标准10.3.1安全仪表系统(SIS)应满足工厂安全完整性等级的 要求。 10.3.2安全仪表系统(SIS)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7 根据工艺流程的危险性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确定; 2有独立的数据采集、逻辑运算、监测和执行系统: 3能手动或自动操作。当设置自动操作系统时,应同时具 有手动操作功能; 4为故障安全型; 5具有软硬件自诊断和测试功能; 6 中间环节最少; 7有独立的操作台,操作台应设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 室内; 8具有紧急停车功能,联锁、停车动作前应能发出预报警 信号; 9系统负荷最高不应超过60%。 10.3.3安全仪表系统(SIS)应能在事故状态时使装置处于安 全状态,其紧急停车功能(ESD)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现场和远程、手动和自动操作功能; 2现场人工控制按钮应设置在人员容易接近、方便操作的 地方;远程人工控制按钮与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全厂 紧急停车人工控制按钮应设置在中央控制室; 3由人工恢复。 10.3.4安全仪表系统(SIS)应设置与过程控制系统通信的 接口。 10.3.5安全仪表系统(SIS)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10.4火气系统(FGS)
11.1.1天然气液化工厂宜按二级负荷供电,当所在地区供电困 难时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11.1.2天然气液化工厂供电电源宜采用专线供电。 11.1.3天然气液化工厂变配电所宜采用户内式独立布置
2018【DL】-造价案例-《一本通》11.1.2天然气液化工厂供电电源宜采用专线供电。
11.2.1天然气液化工厂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划分以及爆 作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 电力装置设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1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桥架或导管,其所穿过的不 同司区域之间的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堵塞 2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缆沟应充砂填实。
11.3防雷、防静电及接地
11.3.1生产装置防直击雷
11.3.1生产装置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金属罐体的防雷设计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的有 关规定。 2对于采用混凝土外罐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可在其顶部设 置网格不大于10m×10m或8m×12m的避雷网(带),也可采 取由接闪网(线)和接闪杆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等防雷措施;布置 在罐顶的各种管道和金属构件应与防雷设施相连接;储罐底部的 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并应沿罐体周边均匀布置;引下线的间距
不应天于18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天于102。 3金属管廊及架空金属管道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18m,接 地引下线可利用其支柱。 11.3.2天然气液化工厂控制室的信息系统应有防雷击电磁脉冲 的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 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 11.3.3天然气液化工厂的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的有关规定。 11.3.4天然气液化工厂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表11.3.4的规定 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 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按表11.3.4规 定的最小值确定
表11.3.4接地电阻值
11.3.5天然气液化工厂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管道的防雷设 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 规范》GB50057和《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的 有关规定
12.1.1天然气液化工厂消防站应结合区域规划、工厂火灾危险 性、液化天然气储存容量、固定消防设施设置情况及邻近消防协 作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宜利用邻近社会专职消防力量。 12.1.2对于液化天然气储存总容量大于30000m²,且近消防 协作单位的消防车辆在接到火灾报警后30min内无法到达的天 然气液化工厂,宜设置企业专职消防站。
12.1.3消防站内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原液储罐容量不小于3000L的泡沫消防车不应少于 1台; 2干粉充装量不小于3000kg的干粉消防车不应少于1台; 3重型水罐消防车不应少于1台。 12.1.4对于液化天然气储存总容量大于1000m小于或等于 30000m3,且邻近消防协作单位的消防车辆在接到火灾报警后 30min内无法到达的天然气液化工厂,可不设置企业专职消防 站,但应按下列要求配备消防车辆: 1泡沫原液储罐容量不小于3000L的泡沫消防车不应少于 1台; 2干粉充装量不小于3000kg的干粉消防车不应少于1台。 12.1.5消防站应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与罐 区内甲类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0m,与工艺装置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100m。 12.1.6消防站的站内道路应与工内的消防主十道连接
12.1.6消防站的站内道路应与工厂内的消防主干道连接
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
12.2.1天然气液化工厂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12.2.2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消防水池(罐)或天然水 源供给,并应满足水质、水量、水压、水温的要求。当利用天然 水源时,其枯水流量保证率不应低于设计流量的97%,并应设 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12.2.4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12.2. 4确
表 12. 2. 4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
12.2.5液化天然气罐区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罐区内的最大 单罐确定,对于液化天然气地上罐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单罐容积大于100m3时,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 统和室外消火栓系统:罐区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固定冷却水 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计算: 2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时,可只设置室外消火栓 系统,其设计流量不应低于100L/s。 12.2.6液化天然气储罐的固定消防冷却用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当储罐外壁为钢质时,应按看火罐和距着火罐直径(臣 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邻近罐的固定消 防冷却水量之和计算,且不应小于表12.2.6的规定 2当储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且管道进出口在罐顶设 置时,应在罐顶平台处设置固定水喷雾系统,其冷却水供给强度
不小于20.4L/(min·m),罐顶和罐壁可不冷却
2.2.6储罐固定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
12.2.7液化天然气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
12.2.7液化天然气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 表 12. 2. 7 的规定。
2.7液化天然气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讠
12.2.8液化天然气罐区的消防用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12.2.8液化大然气罐区的消防用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6h 12.2.9辅助产品及制冷剂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及消防用水 延续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 范》GB50974中液化烃罐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12.2.9辅助产品及制冷剂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及消防
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60L/s,消防用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h
水炮等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 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的有关规定。
12.3.1液化天然气储罐通向大气的安全阀出口处应设置局部应 用式干粉火火系统, 12.3.2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 统设计规范》GB50347的有关规定
12.4.1天然气液化工厂应设置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工厂应配备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对于液化天然气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2000m²的工厂, 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应设置固定式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 统,并应与低温探测报警装置联锁: 3采用海水的高倍数泡沫火火系统宜采用负压式比例混 合器。 12.4.2当用于扑救液化天然气火灾时,泡沫供给率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气云和降低热辐 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乏试验数据 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7.2L/(min·m²);保护面积 应按最大集液池表面积确定; 2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 且不宜小于40min。 12.4.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12.5.1在控制室、机柜间、计算机室等处应设置移动式气体灭 火器。 12.5.2在生产区应设置移动式干粉灭火器,配置数量应符合 表 12. 5. 2 的规定
表12.5.2王粉灭火器配置数量
续表 12. 5. 2
12.5.3灭火器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
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13.1.1工厂的给水系统设计方案,应根据生产、生活及消防用 水量、水压和水质要求,结合当地水源条件,在保证生产和安全 的基础上,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13.1.2供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 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当生产、生活用水采用同一给水管网 供水时,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 2循环冷却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 水处理设规范》GB/T50050的规定。 13.1.3工艺设备冷却水应循环使用,且冷却水量、水质应满足 冷却设备的用水要求。当受风沙影响严重且设备对冷却水水质要 求较高时,冷却水系统宜采用闭式循环冷却水系统。
13.2.1排水应采用清污分流体制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处理 后的污水宜回收利用,排出厂外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 的有关规定。 13.2.2工艺装置区、罐区和装卸区的集液池排水设施应有防止 液化天然气、其他液化烃、可燃液体通过排水系统外流的措施 13.2.3含有油污的排水系统应设置除油设施,当采用隔油池除 由时,隔油池应设置采用难燃材料制作的盖板,隔油池的进出水 管道应设置水封,水封高度不应小于400mm。 13.2.4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污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
油时,隔油池应设置采用难燃材料制作的盖板,隔油池的进出水 管道应设置水封,水封高度不应小于400mm。
人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规定,并应进行计量
在总排水口宜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 13.2.5工厂应收集事故状态下的消防废水,并应采取防止污染 周围环境和水体的措施
14.1.1建筑物造型宜简洁,门窗布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自然 采光。 14.1.2生活、行政辅助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对建筑 物的有关要求以及建筑物节能设计的有关规定。 14.1.3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当本标 准未作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4.1.4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使用和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建(构)筑物耐火等 级不应低于二级,生产、使用和储存内类物品的建(构)筑物耐 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工厂内重要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划分,不应低于表14.1.4 的规定。
1生产、使用和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建(构)筑物耐火等 级不应低于二级,生产、使用和储存内类物品的建(构)筑物而 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工厂内重要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划分,不应低于表14.1. 的规定
主:1其余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遵循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且不宜低于三级。 2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14.1.5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 震设计规范》GB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和 石油化工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H3147的有关规定; 2工厂内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 表14.1.5的规定。
4.1.5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另
注:1表中办公楼具有生产指挥和应急援救功能的结构单元应划为乙类。 2表中抗震设防类别不同的建(构)筑物合建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应按类别 较高的建(构)筑物的分类确定。 3其余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 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 准》GB50453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1表中办公楼具有生产指挥和应急援救功能的结构单元应划为乙类。 2表中抗震设防类别不同的建(构)筑物合建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应按类别 较高的建(构)筑物的分类确定。 3其余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 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 准》GB50453的有关规定执行
14.2.1存在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列
14.2.3设备框架、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4.2.6设备基础宜采用现浇素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基础、压缩机基础、冷箱基础等大型设备基础均应采用现浇钢筋 昆凝土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在进行大体积混凝 土设计时,应采取防止混凝土水化热及伸缩裂缝的措施,
14.2.8防火堤、隔堤应为不燃烧实体结构,结构强度
1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5.1.1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用途与功 能、使用要求,结合当地气象条件、能源状况及环境保护要求,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5.1.2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 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石油化工采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3004的有关规定
15.2.1工厂内的各类房间应根据工厂环境、生产工艺特点和运 行管理需要进行供暖设计。供暖房间的室内计算温度宜符合 表15. 2. 1的规定。
表15.2.1供暖房间的室内计算温度
15.2.2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的设备厂房或化验室等建 筑物不应采用明火或电热散热器供暖 15.2.3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的设备厂房或化验室等建
5.2.3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的设备厂房或化验室等建
筑物的供暖管道应明设。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在地沟内时,地 沟应采用干砂填实。
15.2.4对于散发可燃气体的生产厂房,散热器供暖的热媒
不应高于可燃气体自燃点的80%,且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 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10℃。
15.2.5室内供暖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管道的间
15.2.5室内供暖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管道的间 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敷设时,不应小于300mm; 2交叉敷设时,不应小于200mm。 15.2.6供暖管道穿过配电间、发电间、控制室时应采用焊接连 接,且不应装设阀门、泄水设施等。 15.2.7当供暖管道穿过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的设备厂 房时,在穿墙处应设套管,套管周围、套管与供暖管道之间应采 田险山杜判杜快
1平行敷设时,不应小于300mm; 2交叉敷设时,不应小于200mm。 15.2.6供暖管道穿过配电间、发电间、控制室时应采用焊 接,且不应装设阀门、泄水设施等
接,且不应装设阀门、泄水设施等 15.2.7当供暖管道穿过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的设备厂 房时,在穿墙处应设套管,套管周围、套管与供暖管道之间应采 用防火材料封堵。
房时,在穿墙处应设套管,套管周围、套管与供暖管道之间应采 用防火材料封堵。
15.3.1天然气液化工厂的建筑物宜采用自然通风。对于抗爆控 制室、装置内的机柜间和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的建筑物,应设 置强制通风设施
15.3.3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或箱体应采取强制通风
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强制通风时,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
确定,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确定;通风设备 应与可燃气体报警器联锁: 2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 启停按钮。 15.3.4压缩机厂房的自然通风口或强制通风口,应分别贴近地 面和屋顶设置。
15.4.1对温度有要求的设备间、仪表间应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有人员舒适性要求的生产操作及生产管理房间宜设置空气调节 系统。
15.4.2空气调节房间的布置及围护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室、化验室及其他建筑物内的空气调节房间应集中 布置,其外墙宜北向,并应减小外窗面积,向阳窗应采取遮阳 措施; 2空气调节系统设备的能效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绿色 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的有关规定
15.4.3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室、化验室等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集中空气调节系 统应设置温度、湿度自动控制装置; 2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总管和新风系统的送风 管道上,均应设置防火装置。风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风道保温 材料应采用燃烧或难燃烧材料
16安全、环境保护与健康
16.1.7工厂宜设置风向标。
16.1.7 工厂宜设置风向标。
16.1.8生产装置需高空作业的设备应有操作平台及防护措施
6.2.1工厂的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工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的有关规定。
16. 2. 2 ,工艺装置的正常生产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液化天然气
蒸发气(BOG)应回收利用。 16.2.3工厂脱硫尾气排放的二氧化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 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中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标进 行控制,并宜采取相应措施对二氧化硫进行综合回收利用。 16.2.4工厂生产装置排放的其他大气污染物及无组织排放的烃 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有关规定 16.2.5工厂生产装置作业场所的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的有关规定 16.2.6工厂生产装置产生的污油、废溶剂及固体废物应根据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分类和无害化处理。 16.2.7工厂生产装置的防噪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 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有关规定,厂界噪声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16.2.8工厂生产装置的污水及事故废水应经过收集处理,污水
16.2.9工厂的环境保护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
DB37T 5177-2020 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标准.pdf16.3.1工)的职业安全卫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 计卫生标准》GBZ1和《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的有关规定 16.3.2工)应根据物料的危害特点设置防静电、防低温、防中 毒等工作服和其他防护用具。
16.3.3工厂内具有职业危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按现
国家标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要求诊 置警示标志。
A.0.1区域规划、工厂总平面布置以及装置内布置的防火间距 起算点: 1 公路从路边算起; 2 铁路从中心算起; 3 封闭式建筑物从外墙壁算起: 开式厂房从设备外缘算起; 5 半敬开式厂房应根据物料特性和厂房结构型式确定; 容器、设备从设备外缘算起; 7工艺装置从最外侧的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墙壁 算起; 8汽车装卸站从最外侧设备算起,若最外侧为装卸鹤位时 从鹤管立管中心线算起;液化天然气灌装站从最外侧设备算起 若最外侧为灌装台,从灌装台边缘算起; 9高架火炬、放空管从中心线算起;封闭式地面火炬从最 外侧护墙算起; 10架空电力线、架空通信线从杆、塔的中心线算起; 11 加热炉、锅炉从炉外壁算起; 12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和散居房屋从邻近建筑物 的外墙壁算起; 13相邻厂矿企业从围墙的轴线算起; 14集液池从池内壁算起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GTCC-086-2018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汇流排-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4《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 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1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11《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1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 1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 1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15《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 16《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 1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18《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 19《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453 20《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 21《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 22《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50770 23《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 24《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 25《石油化工钢制低温储罐技术规范》GB/T50938
2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27《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50984 28《压力容器》GB150 29《安全色》GB2893 30《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 3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32《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7231 3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3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3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3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 3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38< 《覆盖奥氏不锈钢用绝热材料规范》GB/117393 39 《固定式真空绝热深冷压力容器》GB/T18442 40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 41《现场组装立式圆筒平底钢质液化天然气储罐的设计与 建造》GB/T26978 4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4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 4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 45 《污水排人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46《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 47< 《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3004 48 《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 49《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SH/T3010 50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规范》SH3011 51《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 52《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设计规范》SH/
53《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 54《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 55《石油化工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H3147 56《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SY/T0011 57《大型焊接低压储罐的设计与制造》SY/T0608 58《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 5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 60《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