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宅产业化试点装配式住宅设计导则(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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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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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宅产业化试点装配式住宅设计导则(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9月)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比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15年09月01日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15·长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

DB11T1620-2019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pdf《吉林省住宅产业化试点装配式住宅设计导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7日

1.0.1为规范住宅产业化试点工程技术管理,统一装配式住宅设 计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 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各地住宅产业化试点,采用装配式混凝 土结构及钢结构住宅的工程设计。 1.0.3装配式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装配式住宅 assembly type residential building

在标准化、模数化和系列化的原则下,构件和部品由工厂化 配套生产,在建造现场组装的住宅建筑

2.0.2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由预制混凝土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装配而成的混凝土 构。

2.0.3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monolithicprecastconcrete

由预制混凝土构件通过可靠的方式进行连接并与现场后浇 凝土、水泥基灌浆料形成整体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frame structure

全部或部分框架梁、柱采用预制构件建成的装配整体式混 土结构。

2.0.5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

concrete shear wall structure

全部或部分剪力墙采用预制墙板建成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 构。

按照一定的边界条件和配套技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宅 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在现场组装而成,构成住宅某一部位中的 个功能单元,能满足该部位一项或者儿项功能要求的产品。

在工厂或现场预制的混凝土构件,包括墙、柱、梁、板、 梯、阳台、叠合墙、叠合梁、叠合板等。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预制构件的体积占全部混凝土构件 总体积的百分比。

3.0.1装配式住宅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5及《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3.0.2装配式保障性住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保障性住 房设计标准》DB22/T1590的规定。 3.0.3装配式住宅应满足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 性能和耐久性能等住宅性能及质量的要求。

3.0.1装配式任宅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任宅设计规范》GB 50095及《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3.0.2装配式保障性住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保障性住 房设计标准》DB22/T1590的规定。 3.0.3装配式住宅应满足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 性能和耐久性能等住宅性能及质量的要求。 3.0.4装配式住宅在其规划与方案设计阶段,规划设计单位、构 件产品生产单位及施工安装等有关单位即应统筹协调、相互配合 共同制定工程设计方案、构件生产方案及施工安装方案,并应因 地制宜地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 3.0.5装配式住宅的建筑、结构、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 调、电气、智能化、燃气及室内装饰装修等各专业设计,应遵循 综合设计、协同设计的原则,保证工程设计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3.0.6装配式住宅设计应遵循建筑模数协调的原则,采用标准化 系列化的参数,以少规格、多组合,实现构件与部品的定型化、 多样化及通用化。 207装配位宝设计应 播(DIM陆

3.0.4装配式住宅在其规划与方案设计阶段,规划设计单

件产品生产单位及施工安装等有关单位即应统筹协调、相互配合 共同制定工程设计方案、构件生产方案及施工安装方案,并应 地制宜地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

调、电气、智能化、燃气及室内装饰装修等各专业设计DB11/T 641-2018 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应遵 综合设计、协同设计的原则,保证工程设计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3.0.6装配式住宅设计应遵循建筑模数协调的原则,采用标准 系列化的参数,以少规格、多组合,实现构件与部品的定型化

3.0.7装配式住宅设计应优先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并将设计信息与生产、施工和维护管理等环节有效衔接,实现信 息共享。

3.0.7装配式住宅设计应优先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3.0.9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的预制装配率,可按室内地面以上

3.0.9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的预制装配率,可按室内地

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体积占全部混凝土构件(含预制和现浇)总体 积的百分比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构件工程量计算不含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基础工 程; 2底商住宅如底商部分全部采用现浇混凝土结构,则其工程 量不计入混凝土构件总体积: 3混凝土预制构件与预制构件之间及预制构件与现浇构件 之间,其连接节点后浇混凝士及灌浆的体积,计入预制构件的体 积; 4计算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体积,其中预埋设备管线的体积 预留设备及管线的洞口、沟槽等的体积不予扣除: 5预制内隔墙板,可按混凝土预制构件计算其体积: 6叠合墙、叠合梁、叠合板的后浇混凝土体积计入预制构件 体积; 7地面辐射供暖预制泡沫混凝土模块,按预制构件计算其体 积; 8混凝土构件体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吉林省现行有关建筑 工程预算定额的规定。

4.0.1装配式住宅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T50002、《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GB/T5824、《住宅厨房 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11228、《住宅卫生间功能和尺寸系列》 GB/T11977、《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262、《住宅卫生间 模数协调标准》JGJ/T263、《住宅厨房家具及厨房设备模数系列》 JG/T219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4.0.2装配式住宅设计应按照建筑模数协调的原则,采用基本模 数或导出模数的设计方法,实现建筑结构构件和部品等相互间尺 寸的协调以及部品与部品之间的模数协调,实现构件和部品的集 成化和工业化生产,实现土建与装修在模数协调原则下的一体化 4.0.3装配式住宅设计的建筑模数,应满足构件和部品的整体协 调,优化尺寸与种类,并确定各构件和部品的尺寸位置和边界条 件,满足设计、生产和安装等要求。 4.0.4基本模数(1M)的数值为100mm,整个建筑物和建筑物 的一部分以及建筑构件和部品的模数化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 数。 4.0.5导出模数分为扩大模数和分模数,其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扩大模数基数应为2M、3M、6M、9M、12M......; 2分模数基数应为M/10、M/5、M/2。 4.0.6建筑模数协调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建筑模数数列,调整建筑与构件(部品)的尺寸关 系,优化建筑构件和部品的尺寸与种类:

2构件(部品)组合时,应明确各构件(部品)的尺寸与位 置,使设计、生产和安装等各个部门配合简单,满足装配式住宅 没计的精细化、高效率和经济性要求。 4.0.7建筑模数数列应根据功能性和经济性原则确定,并应符合 下列要求: 1建筑物的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梁、板、隔墙和门窗 同口宽度等截面尺寸宜采用水平基本模数和水平扩大模数数列CECS 485-2017-T 数据中心网络布线技术规程, 且水平扩大模数数列宜采用2nM、3nM(n为自然数): 2建筑物的高度、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宜采用竖向基本模 数和竖向扩大模数数列,且竖向扩大模数数列宜采用nM; 3构造节点和构件的接口尺寸等宜采用分模数数列,且分模 数数列宜采用M/10、M/5、M/2。 4.0.8保障性住房受户型面积指标限制等特殊情况,建筑的开间 或柱距、进深或跨度其水平扩大模数数列可采用nM。 4.0.9构件和部品的定位宜通过设置结构模数网格及装修模数网 格来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模数网格应根据结构参数确定,宜采用扩大模数网 格,且优先尺寸应为2nM、3nM模数系列; 2装修模数网格应由内部构件和部品的重复量和大小确定 宜采用基本模数网格和分模数网格;隔墙、固定橱柜、设备、管 并等宜采用基本模数网格,构造做法、接口、填充件等宜采用分 模数网格:分模数的优先尺寸应为M/2、M/5: 3为满足下道工序模数空间的要求,装修面的厚度应包含在 构件的厚度之内: 4外墙保温层的厚度,应包含在外墙构件的厚度之内。 4.0.10构件和部品设计的标志尺寸应采用优先尺寸系列; 优先尺寸应由构件和部品中通用性强的尺寸系列确定,并应指定 其中若于尺寸作为优先尺寸系列;其他构件和部品的尺寸应与已 选定的优先尺寸关联配合;优先尺寸应适用于构件和部品或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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