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40005-2018 西藏自治区民用供氧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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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J54000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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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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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40005-2018 西藏自治区民用供氧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2.13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2.1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该按规定将单位工程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15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4.1.1.土方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临时水准点、管道 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后方可使用,并应定期校核。 4.1.2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等有关单位,核对管道路由、相关地下管道以及构筑物的资料, 必要时局部开挖核实。 4.1.3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区域内已有地上,地下障碍物,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完毕。 4.1.4在施工中,供氧管道穿越其他市政设施时,应对市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征 得产权单位的同意。

4.1.5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或雨期施工时,应采取降低水位或排水措施,及时清除沟内积

4.1.5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或雨期施工时,应采取降低水位或排水措施JC/T 2340-2015 热反射混凝土屋面瓦,及时清除沟内积

4.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4.2.1在沿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在管沟沿线设置安全护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栏, 在施工路段沿线,应设置夜间警示灯。

4.2.1在沿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在管沟沿线设置安全护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栏, 在施工路段沿线,应设置夜间警示灯。 4.2.2在繁华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时,宜采用封闭式施工方式。 4.2.3在交通不可中断的道路上施工,应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并应设有负责 安全的人员。

4.2.3在交通不可中断的道路上施工,应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并应设有负责 安全的人员。

4.3.1混凝土路面和沥青路面的开挖应使用切割机切割。 4.3.2管道沟槽应按设计规定的平面位置和标高开挖。当采用人工开挖且无地下水时,槽底 预留值宜为0.05~0.10m;当采用机械开挖或有地下水时,槽底预留值不小于0.15m;管道安 装前应人工清底至设计标高。 4.3.3管沟沟底宽度和工作坑尺寸,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管道敷设方法确定,也可接下列 要求确定:

1单管沟底组装按表4.3.3确定

1单管沟底组装按表4.3.3确定

表4.3.3沟底宽度尺寸

2单管沟边组装和双管同沟数设可按下式计算

a=Di+D2+s+c

式中 a 一沟槽底宽度(m); Di一第一条管道外径(m): D2—第二条管道外径(m); s——两管道之间的设计净距(m); 一工作宽度,在沟底组装:c=0.6(m);在沟边组装:c=0.3(m) 4.3.4梯形槽(如图4.3.4)上口宽度可按下式计算:

b = a+2nh 图4.3.4梯形槽横断面

式中: b一沟槽上口宽度(m); a沟槽底宽度(m); n一一沟槽边坡率(边坡的水平投影与垂直投影的比值); h一沟槽深度(m)。 4.3.5在无地下水的天然湿度土壤中开挖沟槽时,如沟槽深度不超过表4.3.5的规定,沟壁 可不设边坡,

表4.3.5不设边坡沟槽深度

4.3.6当土壤具有天然湿度、构造均匀、无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良好,且挖深小于5m, 不加支撑时,沟槽的最大边坡率可按表4.3.6确定

4.3.6当土壤具有天然湿度、构造均匀、无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良好,且挖深小于5m 不加支撑时,沟槽的最大边坡率可按表4.3.6确定。

注:1如人工挖土抛于沟槽上即时运走,可采用机械在沟底挖土的坡度值。 2临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m,靠墙堆土时,其高度不得超过墙高的1/3。

4.4.1管道主体安装检验合格后,沟槽应及时回填,但需留出未检验的安装接口。回填前, 应将槽底施工遗留的杂物清除于净。 对特殊地段,应经监理单位认可,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方可在管道焊接,防腐检验

4.4.1管道主体安装检验合格后,沟槽应及时回填,但需留出未检验的安装接口。回填前,

4.4.1管道主体安装检验合格后,沟槽应及时回填,但需留出未检验的安装接口。回填前,

应将槽底施工遗留的杂物清除于净。

应将槽底施工遗留的杂物清除于净

4.4.3沟槽的支撑应在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0.5m回填完毕并压实后,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 进行拆除,并应采用细砂填实缝隙。 4.4.4沟槽回填时,应先回填管底局部悬空部位,再回填管道两侧。 4.4.5回填土应分层压实,每层虚铺厚度宜为0.2~0.3m,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0.5m内的 回填土应采用人工压实,管顶0.5m以上的回填土可采用小型机械压实,每层虚铺厚度宜为 0.250.4m 4.4.6回填土压实后,应分层检查密实度,并做好回填记录。沟槽各部位的密实度应符合下 西网

4.4.6回填土压实后, 列要求(图4.4.6)

图4.4. 6 回填土断面图

4.4.7沥青路面和混凝土路面的恢复,应由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 4.4.8 回填路面的基础和修复路面材料的性能不应低于原基础和路面材料。 4.4.9 当地市政管理部门对路面恢复有其他要求时,应按当地市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4.5.1埋设供氧管道的沿线应连续敷设警示带。警示带敷设前应将敷设面压实,并平整地敷 没在管道的正上方,距管顶的距离宣为0.3~0.5m,但不得敷设于路基和路面里。 4.5.2警示带平面布置可按表4.5.2规定执行

表4.5.2警示带平面布置

4.5.3警示带宜采用黄色聚已烯等不易分解的材料,并印有明显、牢固的警示语,字体 小于100mm×100mma

小于100mm×100mm

4.6管道路面标志设置

4.6.1当供氧管道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8MPa时,管道沿线宜设置路面标志。对混凝土和 沥青路面,宣使用铸铁标志;对人行道和土路,宜使用混凝土方砖标志;对绿化带,荒地和 耕地,宜使用钢筋混凝土桩标志。 4.6.2路面标志应设置在供氧管道的正上方,并应能正确、明显地指示管道的走向和地下设 施。设置位置应为管道转弯处、三通、四通处、管道末端等,直线管段路面标志的设置间隔 不宜大于200m。 4.6.3路面上已有能标明供氧管线位置的阀门并,凝水缸部件时,可将该部件视为路面标志。 4.6.4路面标志上应标注“供氧”字样,可选择标注“管道标志”“三通”及其他说明供氧设施的 字样或符号和“不得移动、覆盖”等警示语。 4.6.5铸铁标志和混凝土方砖标志的强度和结构应考虑汽车的荷载,使用后不松动或脱落: 钢筋混凝土桩标志的强度和结构应满足不被人力折断或拨出。标志上的字体应端正、清晰 并凹进表面。

4.6.6铸铁标志和混凝土方砖标志埋入后应

5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

5.0.1管材、设备装卸时、不应抛摔、拖拽和剧烈撞击。 5.0.2管材、设备运输、存放时的堆放高度、环境(温度、湿度、照明等)应符合产品的要 求,并应避免暴晒和雨淋。 5.0.3运输时应逐层堆放,捆扎、固定牢靠,并应避免相互碰撞。 5.0.4运输、堆放处不应有可能损伤材料、设备的尖凸物,并应避免接触可能损伤管道、设 备的油、酸、碱、盐等类物质。 5.0.5管 管道、设备入库前应查验产品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保证文件等,并应妥善保管。 5.0.6 管道、设备宜存放在通风良好、防雨、防晒的库房或简易棚内。 5.0.7管道、设备应按产品储存要求分类储存,堆放整齐、稳固,便于管理。 5.0.8管 管道、设备应平放在地面上,并应采用软质材料支撑,离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0mm 支撑物应牢固,直管道等长物件应做连续支撑。 5.0.9对易滚动的物件应做侧支撑,不得以墙、其他材料和设备做侧支撑体,

5.0.1管材、设备装卸时、不应抛摔、拖拽和剧烈撞击。 5.0.2管材、设备运输、存放时的堆放高度、环境(温度、湿度、照明等)应符合产品的要 求,并应避免暴晒和雨淋。 5.0.3运输时应逐层堆放,捆扎、固定牢靠,并应避免相互碰撞。 5.0.4运输、堆放处不应有可能损伤材料、设备的尖凸物,并应避免接触可能损伤管道、设 备的油、酸、碱、盐等类物质。 5.0.5管道、设备入库前应查验产品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保证文件等,并应妥善保管。 5.0.6管道、设备宜存放在通风良好、防雨、防晒的库房或简易棚内。 5.0.7管道、设备应按产品储存要求分类储存,堆放整齐、稳固,便于管理。 5.0.8管道、设备应平放在地面上,并应采用软质材料支撑,离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0mm, 支撑物应牢固,直管道等长物件应做连续支撑。 5.0.9对易滚动的物件应做侧支撑,不得以墙、其他材料和设备做侧支撑体,

6.1.1不锈钢管的弯头、三通、异径接头,宣采用机制管件,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 制对焊无缝管件》GB12459的规定。 6.1.2氧气管道、阀门及管件等,应当无裂纹、鳞皮、夹渣等。接触氧气的表面应彻底去除 毛刺、焊瘤、焊渣、粘沙、铁锈和其他可燃物等,保持内壁光滑清洁,管道的除锈应进行到 出现本色为止, 6.1.3管道、阀门、管件、仪表、垫片及其他附件都应脱脂,阀门及仪表当在制造厂已经脱

制对焊无缝管件》GB12459的规定。 6.1.2氧气管道、阀门及管件等,应当无裂纹、鳞皮、夹渣等。接触氧气的表面应彻底去除 毛刺、焊瘤、焊渣、粘沙、铁锈和其他可燃物等,保持内壁光滑清洁,管道的除锈应进行到 出现本色为止。 6.1.3管道、阀门、管件、仪表、垫片及其他附件都应脱脂,阀门及仪表当在制造厂已经脱 脂,并有可靠的密封包装及证明时,可不再脱脂。对黑色及有色金属的脱脂件,宜采用四氯 化碳或其他无机容积脱脂;石棉垫片等非金属脱脂件,宜采用四氯化碳脱脂。脱脂后宜用紫 外线检查法或溶剂分析法进行检查,达到合格标准为止。脱脂合格后的管道,应及时封闭管 口并宜充入干燥氮气。 6.1.4为进行焊接检验,氧气管道的分类,应根据管道材料、温度及压力参数,按现行的国 家标准《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规定的分类上升一类,其射线探伤数量 按原规定执行,

6.1.5管道、阀门、管件及仪表,在安装过程中及安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受到油脂 污染,防止可燃物、铁削、焊渣、沙土及其他杂物进入或遗留在管内,并应进行严格的检查

6.2.1管道焊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和《现 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的有关规定执行。 6.2.2管道的切割及坡口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当采用气割等热加工方法时,应除去坡口表 面的氧化皮,并进行打磨。 6.2.3施焊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的有关规定。 6.2.4氩弧焊时,焊口组对间隙宜为2~4mm。其他坡口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 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的规定。 6.2.5管道焊接完成后,强度试验及严密性试验之前,应对所有焊缝进行外观检查和对焊缝 内部质量进行检验,外观检查应在内部质量检验前进行。 6.2.6设计文件规定焊缝系数为1的焊缝或设计要求进行100%内部质量检验的焊缝,其外 观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工程接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 要求的II级质量要求:对内部质量进行抽检的焊缝,其外观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

场设备、工业管道焊工程接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要求的III级质量

6.2.7焊缝内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规定焊缝系数为1的焊缝或设计要求进行100%内部质量检验的焊缝,焊 缝内部质量射线照相检验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管环缝熔化焊对接接射线透照工艺和质 量分级》GB/T12605中的II级质量要求;超声波检验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 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中的1级质量要求。当采用100%射线照相或超 声波检测方法时,还应按设计的要求进行超声波或射线照相复查: 2对内部质量进行抽检的焊缝,焊缝内部质量射线照相检验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钢 管环缝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透照工艺和质量分级》GB/T12605中的III级质量要求;超声波 验验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中的 ⅡI级质量要求。

6.2.8焊缝内部质量的抽样检验应符合下列要

1管道内部质量的无损探伤数量,应按设计规定执行。当设计无规定时,抽查数量不 应少于焊缝总数的15%,且每个焊工不应少于一个焊缝。抽查时,应侧重抽查固定焊口; 2对穿越或跨越铁路,公路,河流,桥梁,有轨电车及敷设在套管内的管道环向焊缝 应进行100%的射线照相检验; 3当抽样检验的焊缝全部合格时,则此次抽样所代表的该批焊缝应为全部合格;当抽 详检验出现不合格焊缝时,对不合格焊缝返修后,应按下列规定扩大检验: 1)每出现一道不合格焊缝,应再抽检两道该焊工所焊的同一批焊缝,按原探伤 方法进行检验; 2)如第二次抽检仍出现不合格焊缝,则应对该焊工所焊全部同批的焊缝按原探 伤方法进行检验。对出现的不合格焊缝应进行返修,并应对返修的焊缝按原探伤方法进行检 验; 3)同一焊缝的返修次数不应超过两次。

6.3.1法兰在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法兰的公称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2法兰密封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毛刺及径向沟槽。法兰螺纹部分应完整,无损伤。 凹凸面法兰应能自然嵌合,凸面的高度不得低于凹槽的深度: 3螺栓及螺母的螺纹应完整,不得有伤痕、毛刺等缺陷;螺栓与螺母应配合良好, 不得有松动或卡涩现象。

6.3.2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6MPa的管道使用的高强度螺栓、螺母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检查: 1螺栓,螺母应每批各取2个进行硬度检查,若有不合格,需加倍检查,如仍有不合 格则应逐个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硬度不合格的螺栓应取该批中硬度值最高、最低的螺栓各1只,校验其机械性能 若不合格,再取其硬度最接近的螺栓加倍校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螺栓不得使用,

聚四氟乙烯垫片应质地柔韧: 2不得有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

6.3.4法兰与管道组对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法兰端而应与管道中心线相垂直,其偏差值可采用角尺和钢尺检查,当管道公称 直径小于或等于300mm时,允许偏差值为1mm;当管道公称直径大于300mm时,允许偏 差值为2mm; 2管道与法兰的焊接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管路法兰及垫片》JB/T74中附录C 的要求。

6.3.5法兰应在自由状态下安装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法兰应在自由状态下安装连接,并应符合下

1法兰应在自由状态下保持平 +ZmI 不得采用紧螺栓的方法消除偏斜; 2法兰连接应保持同一轴线,其螺孔中心偏差不宜超过孔径的5%,并应保证螺栓自 由穿入; 3法兰垫片应符合标准,不得使用斜垫片或双层垫片,采用软垫片时,周边应整齐 垫片尺寸应与法兰密封面相符; 4螺程与螺孔的直径应配套,并使用同一规格螺程,安装方向一致,紧固螺程应对称 均匀,紧固适度,紧固后螺栓外露长度不应大于1倍螺距,且不得低于螺母; 5螺栓紧固后应与法兰紧贴,不得有楔缝。需要加垫片时,每一个螺栓所加垫片每侧 不应超过1个。

6.3.6法兰与支架边缘或墙面距离不宜小200mm

5.4.1管道应在沟底标高和管基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装。

5.4.1管道应在沟底标高和管基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装。 6.4.2穿越铁路、公路、河流及城市道路时,应减少管道环向焊缝的数量。

6.4.3氧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埋地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6.4.4供氧管道应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控制管道的平面位置、高程、坡度,与其他管道或设 施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的相关规定。管道在保 证与设计坡度一致且满足设计安全距离和埋深要求的前提下,管线高程和中心线允许偏差应 控制在当地规划部门允许的范围内。 6.4.5 管道在套管内敷设时,套管内的供氧管道不宜有环向焊缝。 6.4.6 管道下沟前,应清除沟内的所有杂物,管沟内积水应抽净。 6.4.7 管道下沟宜使用吊装机具,严禁采用抛、滚、撬等做法。吊装时应保护管口不受损伤。 6.4.8 管道吊装时,吊装间距不应大于8m。吊装管道的最大长度不宜大于36m 6.4.9 管道在敷设时应在自由状态下安装连接,严禁强力组对。 6.4.10 管道环焊缝间距不应小于管道的公称直径,且不得小于150mm。 6.4.11 管道对口前应将管道、管件内部清理干净,不得存有杂物。每次收工时,敲口管端 应临时封堵。 6.4.12 当管道的纵断、水平位置折角大于22.5°时,应采用弯头。 6.4.13食 管道下沟前应对防腐层进行100%的外观检查,回填前应进行100%电火花检漏,回填

6.5.1管道支、吊架安装前应进行标高和坡降测量开放线,固定后的支、吊架位置应止确, 安装应平整、牢固,与管道接触良好。 6.5.2氧气管道与其他气体、液体管道共架敷设时,宜布置扎起其他管道外侧,并宜布置在 燃油管道的上面。各种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6.5.3导向支架或滑动支架的滑动面应洁净平整,不得有歪斜和卡涩现象。其安装位置应从 支承面中心向位移反方向偏移,偏移量应为设计计算位移值的1/2或按设计规定。 6.5.4焊接应由有上岗证的焊工施焊,并不得有漏焊、欠焊或焊接裂纹等缺陷。管道与支架 焊接时,焊工资格应符合本规范第1.0.4条的规定,且管道表面不得有咬边、气孔等缺陷,

6.6.1安装前应检查阀芯的开启度和灵活度。 6.6.2安装有方向性要求的阀门时,阀体上的箭头方向应与供氧流向一致。 6.6.3法兰或螺纹连接的阀门应在关闭状态下安装,焊接阀门应在打开状态下安装。焊接阀 门与管道连接焊缝采用氩弧焊焊接。 6.6.4安装时,吊装绳索应拴在阀体上,不应拴在手轮、阀杆或转动机构上。

6.6.5阀门安装时,与阀门连接的法兰应保持平行,其偏差不应大于法兰外径1.5%0,且不 得大于2mm。严禁强力组装,安装过程中应保证受力均匀,阀门下部应根据设计要求设置 承重支撑。 6.6.6法兰阀门连接时,应使用同一规格的螺栓,并符合设计要求。紧固螺栓时应对称均匀 用力,松紧适度,螺栓紧固后螺栓与螺母宜齐平,但不得低于螺母。 6.6.7在阀门井内安装阀门时,阀门先组对好,然后与管道上的法兰组对,将螺栓与组对法 兰紧固好后,方可进行管道与法兰的焊接, 6.6.8对直埋的阀门,应按设计要求做好阀体、法兰、紧固件及焊口的防腐。 6.6.9安全阅应垂直安装,在安装前应经法定检验部门检验并铅封。

7.0.1供氧基站施工前应做出详尽的施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7.0.2供氧基站的消防、电气、采暖与卫生、通风与空气调节等配套工程的施工与验收应符 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7.0.3供氧基站使用的压力容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产品应有齐全的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 蓝督检验证书(或安全性能检验证书)方可进行安装。 7.0.4压力容器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安全阀、检测仪表应按有关规定单独进行检定 阀门等设备、附件压力级别应符合设计要求。 7.0.5站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安装及验收应按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进行。 7.0.6站内工艺管道的施工及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执行。 7.0.7 设备基础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规定。 7.0.8压力容器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 的有关规定。 7.0.9机械设备的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 范》GB50231的有关规定。 7.0.10压缩机、风机、泵及起重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的有关规定。 7.0.11场站内的供氧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吹扫和压力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站内管道的吹扫和强度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 2理地管道的严密性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 3地上管道进行严密性试验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且不得小于0.3MPa;试验时 压力应缓慢上升到规定值,采用发泡剂进行检查,无渗漏为合格。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8.2节的规定。 7.0.12调压器、安全阀、过滤器、计量、检测仪表及其他设备,安装前应进行检查。 7.0.13所有非标准设备应按设计要求制造和检验,除设计另有规定外,应按制造厂说明书 进行安装与调试

7.0.1供氧基站施工前应做出详尽的施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7.0.2供氧基站的消防、电气、采暖与卫生、通风与空气调节等配套工程的施工与验收应符 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7.0.3供氧基站使用的压力容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产品应有齐全的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 监督检验证书(或安全性能检验证书)方可进行安装。 7.0.4压力容器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安全阀、检测仪表应按有关规定单独进行检定。 闵门等设备、附件压力级别应符合设计要求。 7.0.5站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安装及验收应按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进行。 7.0.6站内工艺管道的施工及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执行。 7.0.7设备基础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规定。 7.0.8压力容器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 的有关规定。 7.0.9机械设备的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 范》GB50231的有关规定。 7.0.10压缩机、风机、泵及起重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的有关规定。 7.0.11场站内的供氧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吹扫和压力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站内管道的吹扫和强度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 2理地管道的严密性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 3地上管道进行严密性试验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且不得小于0.3MPa;试验时 玉力应缓慢上升到规定值,采用发泡剂进行检查,无渗漏为合格。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8.2节的规定。 7.0.12调压器、安全阀、过滤器、计量、检测仪表及其他设备,安装前应进行检查。 7.0.13所有非标准设备应按设计要求制造和检验,除设计另有规定外,应按制造厂说明书 进行安装与调试。

8.1.2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管道吹扫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人员 及附近民众与设施的安全。 8.1.3试验时应设巡视人员,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在试验的连续升压过程中和强度试验的稳 压结束前,所有人员不得靠近试验区。 8.1.4管道上的所有堵头应加固牢靠,试验时堵头端严禁人员靠近。 8.1.5吹扫和待试验管道应与无关系统采取隔离措施,与已运行的供氧系统之间应加装盲板 且有明显标志。 8.1.6试验前应按设计图检查管道的所有阀门,试验段应全部开启。 8.1.7试验时所发现的缺陷,应待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后进行处理,处理合格后应重新试验 8.1.8供氧区域内应按建筑面积要求设置烟雾传感器。

8.1.6试验前应按设计图检查管道的所有阀门,试验段应全部开启。 8.1.7 试验时所发现的缺陷,应待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后进行处理,处理合格后应重新详 8.1.8供氧区域内应按建筑面积要求设置烟雾传感器。

8.2强度试验与严密性试验

1试验用的压力计及温度记录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 2试验方案已经批准,有可靠的通信系统和安全保障措施已进行了技术交底: 3管道焊接检验、清扫合格: 4地管道回填土宜回填至管上方0.5m以上,并留出焊接口。 8.2.2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管线全线回填后进行。 8.2.3试验用的压力计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其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1.5~2倍,其精度等级 最小分格值及表盘直径应满足表8.2.3的要求。

表8.2.3试压用压力表选择要求

案; 3应按主管、支管、庭院管的顺序进行吹扫,吹扫出的脏物不得进入已合格的管道; 4吹扫管段内的调压器、阀门、孔板、过滤网、供氧表等设备不应参与吹扫,待吹扫 合格后再安装复位; 5吹扫口应设在开阔地段并加固,吹扫时应设安全区域,吹扫出口前严禁站人; 6吹扫压力不得大于管道的设计压力,且不应大于0.3MPa; 7吹扫介质宜采用无油压缩空气或氮气,严禁采用氧气和可燃性气体: 8吹扫合格设备复位后,不得再进行影响管内清洁的其他作业。 8.3.2气体吹扫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吹扫气体流速不宜小于20M/s: 2吹扫口与地面的角度应在30°~40°之间,吹扫口管段与被吹扫管段应采取平缓过渡 对焊; 3每次吹扫管道的长度不宣超过500m,当管道长度超过500m时,宜分段吹扫 4当管道长度在200m以上,且无其它管段或储气容器可利用时,应在适当部位安装 吹扫阀,采取分段储气,轮换吹扫,当管道长度不足200m,可采用管道自身储气放散的方 法吹扫,打压点与放散点应分别设在管道的两端; 5当目测排气无烟尘时,应在排气口设置白布或涂白漆木板检验,5min内靶板上无铁 锈,尘土等其他杂物为合格

8.4.1供氧系统所供氧气浓度以及实施弥散式供氧后的空气氧浓度,应道过计量检定合格的 专业检测设备的复测检验,符合表C供氧设备验收标准以及GB/T354142017标准表1要 求,验收单位应为业主方或业主方指定的第三方机构。 8.4.2地方政府应支持设立专业的氧浓度检测机构开展氧浓度检测业务。 8.4.3氧浓度检测业务范围应包括医用氧、氧气钢瓶用氧、氧气袋用氧、分子筛制氧机制氧、 液氧气化后的氧气浓度等。 8.4.4供氧工程验收前,应经专业的氧浓度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8.4.5 氧浓度检测机构可接受委托开展业务,也可采取抽检或随机检查方式进行检测 8.4.6全 氧浓度检测机构完成现场检测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8.5.1分散供氧验收

主机应提供完整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保

2制氧主机应提供供货批次产品的出厂性能检测报告、高温测试报告、低温测试报告; 3产品交付时应提供现场安装调试检测报告、用户培训记录和随机文件资料及附件。 8.5.2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批准的设计文件、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 可文件和本规范为依据。 3.5.3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3工程资料齐全; 4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自检测结果给以确认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工程施工中,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检验记录完整 3.5.4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做好整理和移 交工作。整体工程竣工资料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依据文件: 1)工程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及审批文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技术设 计文件、施工图和其他建设文件: 2)工程项目建设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量清单等;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注册文件、报建审核书、报建图, 废工测量验收合格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交工技术文件: 1)施工资质证书; 2)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记录、工程变更单(图)、施工组织设计等; 3)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保修书等; 4)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 5)材料、设备、仪表等的出厂的合格证明,材质书或检验报告; 6)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焊接记录、管道吹扫记录、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阅门试验记录、电气仪表工程的安装调试记录等; 7)峻工图纸:峻工图应反映隐蔽工程、实际安装定位、设计中未包含的项目、供氧 管道与其他市政设施特殊处理的位置等。 3检验合格记录: 1)测量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沟槽及回填合格记录; 4)防腐绝缘合格记录; 5)焊接外观检查记录和无损探伤检查记录 6)管道吹扫合格记录; 7)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合格记录; 8) 设备安装合格记录 9) 储配与调压各项工程的程序验收及整体验 10)电气、仪表安装测试合格记录; 11)在施工中受检的其他合格记录。

11)在施工中受检的其他合格记录。 8.5.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主持,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按本规范第8.4.2的要求完成验收准备工作后,向监理部门提 出验收申请; 2监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竣工资料及其他材料进行初审,合 格后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3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 4验收合格后,各部门签署验收纪要,建设单位及时将竣工资料、文件归档,然后办 理工程移交手续: 5验收不合格应提出书面意见和整改内容,签发整改通知,限期完成,整改完成后重 新验收。整改书面意见、整改内容和整改通知编入竣工资料文件中。 8.5.6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审阅验收材料内容,应完整、准确、有效; 2按照设计、竣工图纸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竣工图应真实、准确,路面标志符合要 求; 3工程量符合合同的规定; 4设施和设备的安装符合设计的要求,无明显的外观质量缺陷,操作可靠,保养完善; 5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投诉和检验多次才合格的项目,应重点验收,必要时可开挖检 验有秀

8.5.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主持,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GB/T 11945-2019 蒸压灰砂实心砖和实心砌块8.5.6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主要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主要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主要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主要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注:1氧气管道与同一使用目的的燃气管道在同一水平敷设时,管道间水平净距可减少到 0.25m,但在从沟底起直至管顶以上300mm高的范围内,应用松散的土或砂填实后再回填 土。 2氧气管道与穿管的电缆交叉时,交叉净距可减少到0.25m。 3本表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净距是指埋地管道与同一标高或其上的基础最外侧的最 小水平净距。 4敷设在铁路及不便开挖的道路下面的管段,其加设的套管两端伸出铁路路基或道路路 边不应小于1m;路基或路边有排水沟时,应延伸出水沟沟边1m。套管内的管道应无缝焊 接。 5表中水平净距:管线均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的外沿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道路为 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道路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铁路自轨外侧算起。 6表中管道、电缆和电缆沟最小垂直净距的规定,均指下面管道或管沟外顶与上面管道 管底或管沟基础底之间的净距。铁路钢轨和道路垂直净距的规定,铁路自轨底算起至管顶, 道路自路面结构层底管起至管顶

.25m,但在从沟底起直至管顶以上300mm高的范围内,应用松散的土或砂填实后再回填 王。 2氧气管道与穿管的电缆交叉时,交叉净距可减少到0.25m。 3本表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净距是指理地管道与同一标高或其上的基础最外侧的最 小水平净距。 4敷设在铁路及不便开挖的道路下面的管段,其加设的套管两端伸出铁路路基或道路路 边不应小于1m;路基或路边有排水沟时,应延伸出水沟沟边1m。套管内的管道应无缝焊 接。 5表中水平净距:管线均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的外沿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道路为 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道路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铁路自轨外侧算起。 6表中管道、电缆和电缆沟最小垂直净距的规定,均指下面管道或管沟外顶与上面管道 管底或管沟基础底之间的净距。铁路钢轨和道路垂直净距的规定,铁路自轨底算起至管顶, 道路自路面结构层底算起至管顶,

录B氧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

JGJ/T 397-2016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表B氧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m)

注:1氧气管道与同一使用目的的燃气管道平行敷设时,最小平行净距可减小到0.25m 2氧气管道的阀门及管件接头与燃气、燃油管道上的阀门及管件接头,应沿管道轴线方 向错开一定距离;当必须设置在一处时,则应适当扩大管道之间的净距。 3电力设备与氧气的引出口不能满足上述距离要求时,可将两者安装在同一柱子的相对 侧面;当为空腹柱子时,应在柱子上装设不燃烧体隔板局部隔开。 4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80mm的氧气管道,与不燃介质管道的最小平行净距可小于 0.25m,但不得小于0.15。 5与滑触线的净距系指氧气管在其下方时的要求,此时在氧气管及滑触线之间宜设隔离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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