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2020版)(苏资规规[2020]1号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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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2020版)(苏资规规[2020]1号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4月)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

苏资规规【2020】1号

苏资规规【2020】1号

YD/T 2092-2015 网上营业厅安全防护要求关于执行《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排标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 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撇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近年 来执行过程中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修订了《苏州市建筑 物配建停车位指标》2015年执行,以下简称《指标2015版》)。 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2020版, (以下简称《指标2020版》)予以公布,2020年7月7日起 执行。2020年7月7日前经资规部门审定方案的项自,可按 《指标2015版》执行,2020年7月7日前未经资规咅门审 定方案的项目,按《摧标2020版》执行。2020年7月7目

之后报方案变更的项目,有重大调整的(如涉及总平面布局、 功能调整),应按《指标2020版》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7日

2020年4月7日印发

2020年4月7日印发

实施日期:2020年7月7日

1.1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道路 交通安全条例》、《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指标》。 1.2本《指标》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应配套建设的提供 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 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1.3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和吴江区范围内的建筑 物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指标》;市区的工业园区和下辖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1.4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图1.4)。 类区指古城护城河围合区域。二类区指古城护城河至中环线(太阳路一星华街 苏同黎公路一南绕城高速一东山大道一金枫路一大同路一苏虞张公路新线一太 阳路)之间的区域、吴江中心城区(含松陵城区和盛泽城区,松陵城区为东至常 台高速、南至云龙路、西至太湖、北至南绕城高速的区域,盛泽城区为东至东环 路、南至南环路、西至京杭大运河、北至东环路的区域)、高新区科技城、太湖 新城吴中片区以及相城区高铁新城。三类区指一、二类区以外的区域。 住宅类、医疗设施类、教育设施类和交通枢纽类建筑物停车位需求量属于刚 性需求,原则上保障供给、满足需求,一类区同时控制配建停车位上限和下限执 行,二类区、三类区控制配建停车位下限执行。 办公类、商业类、宾馆类、文化体育类、工业仓储类和公园类建筑物停车位 需求量属于弹性需求,为体现区域差别化,一类区采用较低指标并控制配建停车 位上限执行,二类区、三类区采用较高指标并控制配建停车位下限执行。 1.5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 应结合城市规划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局。 1.6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指标》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国家、江苏省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应定期修订优化,修订间隔期宜为3~5年。

图1.4苏州市区停车分区图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 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 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 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4停车设施、停车位

2.4停车设施、停车位

供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专门停车位置。

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车辆的停车位

指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 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消减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

2.7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

指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电机(或动力电池)提供交流电源 (或直流电源)供电装置的停车位

2.8电动自行车充电停车位

指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自行车车载电池提供交流电源(或直流电源)供 电装置的停车位。

指供乘客在不同路线之间,在不离开车站付费区及不另行购买车票的情况 下,进行跨线乘坐列车的轨道交通车站

3.1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 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3.2建设建筑物应按规定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车辆停车位,其中 机动车停车位是指标准小型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是指电动自行车位。并且,特 殊车辆停车位不计入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3.3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照《指标》规定设置各类停 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满足现行《指标》、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m²且超过原建 筑规模25%的,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至少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 补建。 3.4若新建项目位于轨道站点周边且符合以下情况,可将其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 进行折减(见表3.4)。除住宅、医疗设施、教育设施、交通设施类项目外GB/T 25048-2019 金属材料 管 环拉伸试验方法,如轨 道站点为换乘站,则周边新建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可在表3.4的基础上进 步折减至90%。轨道线路的站点出入口位置以列入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建设规划为 准。

道站点周边新建项且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

3.5分期建设的建筑物,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3.6住宅类配建停车位指标为居民停车位,访客机动车停车位的设置应按照居民 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4%单独进行设置,并不应多于30个,原则上在地面靠近小 区出入口部分设置,并且不得出售或出租。 3.7住宅区内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含社区配套、社区商业等车位)不得少于配建 停车位总量的80%。公园类建筑物室内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少于配建停车位总量的 80%。 3.8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可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根据自身情况设置 机械式停车位。机械式停车位数量应按0.8进行折减后计入总停车位数,尾数不 足1个的不予计算。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 建筑以及新建住宅类建筑物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位。其他各类建筑物配建的机械 式停车位数量在折减后不应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60%(停车场项目除 外)。非机动车位不得设置为机械式停车位。 3.9政府投资类公共建筑(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交首未站,科学、文教卫生 体育、福利事业建筑等,不含军事类和保密类)的配建机动车停车位鼓励在晚间 和节假日对外开放,错时共享。 3.10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二层及以下(夹层除外),并应单独设置车 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库出入口混合设置。当地下停车层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 大于7m时,应设机械提升装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坡道应满足电动自行车的 使用要求,并鼓励设置上坡传送带。新建住宅小区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露 天设置。 3.11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各类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3.12各类建筑物配建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数量应按照相关文件执行。新建住宅 小区配置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50%。鼓励 其他类型建筑配建设置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3.13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应包括计容建筑面积和地 下室中有实际使用功能的面积。

3.14临时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参考相应的停车配建标准。 3.15未列入本指标分类、已列入但存在特殊情况以及特殊地块内的建筑物配建停 车位,可通过交通影响评价进行配建。

表4.1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商品房、定销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采用双指标控制,即 按户数和按建筑面积两种方式分别计算应配建停车位个数,取高值作为配建停车 位数。 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250m~/户的埋地式高压电力电缆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套管,机动车停车位可按照3个车位/户计算, 非机动车按照2个车位/户计算。 定销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和廉租房均属于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 项自在报建阶段若无法确定四种房型比例,应按照0.8个车位/100m²建筑面积和 0.8个车位/户进行计算,取高值作为配建停车位数。 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以“户”为单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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