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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1271-2017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pdf总则 48 术语· 49 责任主体及职责。 . 52 基本规定 54 办理程序与要求 60 5. 1 般规定 60 5.2 归集专户设立· 60 5. 3 单位缴存登记……· 61 5. 4 个人账户设立.· 61 5.5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61 5.6 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62 5.7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62 5. 10 汇缴 62 5.15 同城转移 63 5.16 异地转移 63 5.22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63 网上归集 65 风险防范与监督· 66 计划与统计.· 68 8.1计划 68 8.2统计 68 档案管理 69
1.0.1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编制目的。 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存在较大差异,区域 性、属地性特征十分明显,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化、 标准化管理的目标,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住 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标准
GTCC-104-2019 铁道货车承载鞍-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1.0.2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任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任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单位的相应职责,本条对各参 与主体履行职责提出了要求,
1.0.5本条对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归集风险防控及资
归集业务活动涉及职工个人信息及缴存资金的安全,特别是 随着制度覆盖面的扩大和缴存资金量的增长,对个人信息和资金 安全的管理要求不断提高,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防范管 理风险;为了适应信息化发展要求,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和服务水 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推动归集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本标 催对此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1.0.6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活动涉及面较广,除符合本标准规
定外,还应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0.+本条规定了“单位”的定
为适应市场主体形式的扩展: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主 本范围,切实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本条在《住房公积金管 理条例》规定基础上,将基金会明确为缴存主体,同时将国有企 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统称为企业。
2.0.5本条规定了“职工”的定义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儿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 2006工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 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住房公积金单位管理户用于反映和记载各单位缴存住房公 金的增减、变动、结存情况
2.0.8本条规定了“个人账户”的定义
个人账户按单位名下按职工.分别设立,用于反映和记载职 住房公积金的增减、变动、结存情况的明细账户
2.0.9本条规定了“个人账号”的定义
个人账号为个人账户的编码,可根据身份证件号码关 设置。
2.0.10本条规定了“缴存”的定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 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 主房公积金专户内;随着缴存主体的拓展: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 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缴存的定义也应包括灵活就
业人员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
2.0.11本条规定了“归集”的定义
2.0.11本条规定了“归集”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T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 存基数应该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第二个 月当月工资和新调入职工首月工资
2.0.15本条规定了“汇缴”的定义
2.0.15本条规定了“汇缴”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 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 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 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2.0.19本条规定了“封存”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与职工工资直接挂钩,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 关系的,其在中断期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随之中断,但职工个人 张户及住房公积金仍需保留在单位管理户下管理,单位应为职工 办理封存手续。
2.0.20本条规定了“启封”的定义。
职工与单位恢复中断的工资关系,单位和职工应继续缴存住 房公积金。原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单位应予以启封。
2.0.21本条规定了“集中封存”的定义。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且 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必然导致职工个人账户无挂靠单位,为了 准确记录每个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对 这部分职工的个人账户进行集中管理,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账自 的准确、完整。
2.0.22本条规定了“集中封存户”的定义
需设置特殊的单位管理户进行管
需设置特殊的单位管理户进行管理。 23本条规定了“转移”的定义。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变动的,职工个人账户及住房公积金需 单信然理产社致利证单信然理产工管理
2.0.23本条规定了“转移”的定义。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变动的,职工个人账户及住房公积金需 从原单位管理户转移到新单位管理户下进行管理
3.0.1~3.0.3本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在归集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有序开展,规范各归集业务责 王主体的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住房公积 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在归集业务方 面的主要职责进行了明确
3.0.4本条规定了单位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方面的主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 日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 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 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 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 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 登记,并自办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账户转 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 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 与职工终正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正之日起30日 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或者封存 手续。 同时,单位是联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的纽带,负责
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汇缴等工作,因此单位需要做 好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让职工了解相关政策 规定,提升工作效率
4.0.2本条对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的确定方式作出规定
为提高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的服务水平,国家正逐步完善住 方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的准入及退出机制。为提高准入机制的 公平性,将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业务受委托银行,由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拟订方案,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在具体 平判标准的设置上,考虑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实际需要,确定应 宗合考虑利率水平、服务质量、网点分布、风险防控能力等 因素,
4.0.3本条对归集专户的设立作出规定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归集资金的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归集 专户;为便于资金管理和监管,降低资金风险,因此规定在同 受委托银行只能设立一个归集专户。
依据现行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 320,本条对单位缴存登记的基本信息、缴存信息和经办人信息 进行了统一规定。其中,关于缴存单位性质、资金来源划分与其
对应代码,在住房公积金系统内尚未有一套比较成文的规定,为 确保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准确无误,结合管理工作实践,对资金 来源分类及其代码进行规定;单位性质分类,参照《关于健全住 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文件中相 关要求予以明确,并制定相应代码
4.0.5本条对开设单位管理户作
为了避免同一单位重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户,不利于管 理,本标准明确一个单位宜只开设一个管理户
0.6本条对个人账户的设立作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职工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而 且为了便于管理同时体现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按照《住房公积 金管理条例》规定,同时考虑职工办理异地转移时须在异地新开 设个人账户,因此同一设区城市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个人账户。 身份证件号码作为公民身份识别码,具有全国唯一性、通用性 便于记忆使用等优点,使用身份证件号码作为个人账户的有效识 别码,便于个人账户的管理和职工的使用,也便于个人账户在全 国范围内的转移和认定。目前,全国多数城市中心未使用身份证 件号码作为个人账号,为方便管理及新旧个人账号之间的对接 各城市中心可保留原有个人账户编码,实现原有编码与身份证件 号码的关联,支持使用身份证件号码作为职工个人账户的全国识 别码。 为加强个人账户信息管理,本标准按照现行行业标准《住房 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的要求,对个人账户信息数据 项予以明确
4.0.7本条对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核实作出了规定
随着社会信息技术发展及大数据的利用,为保障单位及个人 信息的准确性,确保缴存资金安全,本条对联网协查等方式核实 单位及个人信息提出要求
4.0.8本条对单位注销登记作出规定
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单位办
不仅原单位可以在规定时间申请办理单位登记注销手续,而且清 算组织也可在规定时间内代为办理单位登记注销手续。但在具体 操作中,存在原单位和清算组织已灭失,无法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的情况,为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本条对无办理主体的 情况作出了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核 定缴存基数,但未明确职工工资组成,本条对工资组成的依据进 行了明确,即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 制字19901号文)核定。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 金管[2005]5号)文件中关于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的要 求,本条对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进行了明确。
4.0.10本条对缴存比例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 金管1200515号)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 激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文件规定,本条对缴存 比例上下限进行了明确。为体现制度公平性,本条对单位缴存比 列和个人缴存比例的一致性作出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低 于5%,因此单位经营困难的,可申请低于设区城市规定的缴存 比例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明确降低缴存比例的适用条件、 期限,为提高可操作性,同时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本 条明确应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综合 考虑单位经济状况、职工收入等因素确定降低缴存比例具体条件 和期限,降低比例缴存的期限宜为1年
4.0.12本条对月缴存额的计算作出规定。
分别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 相加。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 各自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4.0.13本条对汇缴、补缴作出规
为了保证业务账、资金账、财务账一一致,确保缴存资金及时 计入个人账户,避免公积金暂收款大量挂账,本条明确应先确认 缴存信息再办理缴款,并对资金和信息的一致性提出要求。为方 便单位办理缴款手续,本条规定应支持多种缴款方式;基于行业 发展趋势,为进一步提高缴款便捷度,本标准明确提出宜采用委 托银行代扣缴款方式。
4.0.14本条对补缴范围作出规定
为规范补缴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避免随意补缴 本条明确了补缴范围。
4.0.15本条对缓缴作出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明确缓缴的适用条件、期限,为 提高可操作性,同时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本条明确由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单位 经济状况、职工收入等因素确定缓缴的具体条件和期限,缓缴的 期限宜为1年。
4.0.16本条对个人账户封存、启封作出规定
在归集活动中,存在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但保留劳动关 系的情况,为不影响单位其他职工正常缴存,本条对上述情形的 处理作出规定
4.0.17本条对个人账户转移作出
金于个人账户转移的条件、方式等不同,本条将个人转移 分为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为便于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本条规定同城转移采用从原单位管理户直接转入新单位管理户 的方式。为维护职工权益,对单位拒不办理转移手续或单位已 不存在的,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直接为职工办理转 移手续。
4.0.18本条对个人账户集中封存作出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 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 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 手续
4.0.19本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计息时间及计算公式。
4.0.20本条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作出规定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本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自 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根据本人收入核定, 司时为保持政策一致性和公平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和缴 存比例应符合国家及当地的规定范围
4.0.21本条对缴存登记信息变更作出规定。
为保障单位及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对登记信息有误或发生变 化的,本条规定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宜通过协查手段对变更 信息予以审核。
4.0.22本条对错账调整作出规定
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及其他原因导致的记账错误,本条根据导 致错账的原因分别明确了处理方式。为确保单位及职工知情权, 防范资金风险,本条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核实和告知 义务。
5.1.1~5.1.4规定了归集业务申请、审核、办理等环节中通用 的办理程序及要求。 归集业务类型较多,办理流程既存在共性,又存在具体业务 的特殊性,本节对归集业务办理中的共性程序及要求进行了集中 阐述,对于具体业务中的特殊规定,则在各项业务规定中予以分 别表述。因此,归集业务办理除应符合本节规定的办理程序及要 求外,还应符合本章的其他相关规定。 为防范业务办理风险,本节规定了单位经办人办理制度, 除部分可由职工本人直接办理的业务外,在受理单位业务申请 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核对业务申请人是否为单位授权的 经办人员。为确保职工账户及资金安全,职工委托单位经办人 以外其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经公证机构或其他法定机构公证 的委托书。 随着跨部门信息共享的推进,大量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已经实现与工商、质检等部门的联网协查,通过协查即可以 核实单位及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因此在实现信 息协查基础上,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简化相关申请 资料。
5.2.1、5.2.2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 房公积金专户的程序。具体要件执行人民银行关于开设银行账户 的规定。已经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城市,可视实际情况 不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5.2.3本条对住房公积金专户的管理作出
5.2.3本条对住房公积金专户的管理作出规定 根据财政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 综字[1995]6号)第二条内容,“对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储 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管理办法,严格审批、使用制度, 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特作以上账户管理规范
5.3.1~5.3.3规定了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为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户、产生登记号的程序。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时应记载单位基本信 息、缴存信息和经办人信息。单位登记号的生成应具有唯一识别 性,可与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相关联。缴存登 记凭证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等信息。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包括:单位设立批文或法人证书副 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已经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城市,可视实 际情况不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5.4.1~5.4.3规定了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为其设立个人账户、产生个人账号的程序。 为了保证职工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单位申请设立个 人账户时应提供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身 份信息联网协查的方式核实职工身份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可 不再要求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5.5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S.2 规定了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的程序。 已经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城市,可视实际情况不再 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5.6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5.6.1~5.6.3规定个人账户信息受更的程厅 鉴于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涉及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安全,办 理职工信息变更,职工本人应当到场确认,且应坚持初审和复核 双岗办结制,并建立有效的岗位牵制机制,确保职工信息变更的 安全性、准确性。职工在公安机关变更了身份信息的,应提供公 安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材料。职工身份信息的核查宜采 取与公安机关联网协查机制进行。 同时为了兼顾便民,本节针对身份证号码升位等一般性信息 变更做了手续上的简化,即无需单位经办人及职工本人同时到场 办理。一般性信息变更包括:职工身份证号码升位需变更(15 位升位为18位)的;职工姓名中仅有1个字需变更且变更前后 的字属于谐音、形近、繁简体替换关系的;职工身份证号码中仅 有1个数字需要变更(不含身份证号码升位)的。
5.7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5.7.1~5.7.4规定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的办理程厅。 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前应保证不存在欠 缴、职工个人账户去向明确。对于单位灭失而未办理缴存登记注 销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可直接办理单位缴存登记 注销。
5. 10. 1~5. 10. 5 规定了汇缴的和
为确保汇缴确认信息与资金的一致,便于实现业务系统自动 分配入账,本节规定汇缴确认后应逐笔生成汇缴业务流水号,单 位办理缴款手续时应注明汇缴业务流水号,同时明确汇缴资金的 不同处理方式。 本节对财政统发和委托银行代扣缴款办理流程进行了规范
单位申请办理委托代扣缴款的,应与扣款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签订相关协议,上述协议可以是三方协议,也可以由相关主 体分别签订。关于委托扣款的方式,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可以推行定期强制扣款,也可以采用单位确 认后再行发起扣款的方式。
5.15.1~5.15.3规定了个人账户同城转移的程序 为方便职工办理转移手续,缩短转移时间,保障职工个人账 占有效接续,结合调研情况,本节将个人账户同城转移流程规定 为直转方式,即:直接将职工个人账户由原单位管理户转移至新 单位管理户。转出单位和转人单位均须在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申 请表上盖章,确认同城转移的真实性。对于提供了调令、调函、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劳动关 系变动证明,可确认转出或转入行为真实性的,则转出或转入单 位可不用在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5.16.1~5.16.10规定了个人账户异地转移的程序。 为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异地转移接续,简化办理手 续:提高办理效率,本条规定转移职工可直接向转入地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提交转移申请,转入地和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职工缴存信息,并 通过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或银行间转账方式划转资金,从而 实现缴存信息和资金的全面、便捷转移接续
5.22.1~5.22.7 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理 程序。 鉴于灵活就业人员无挂靠单位,可不再办理缴存登记,直接
申请设立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设置专门的管理户进 行管理。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职工的相关业务流程基本相同,因 此本节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业务办理可参照单位职工的相关规定, 由本人直接申请办理
6.0.1~6.0.3对网上归集的总体要求及业务范围作出规定 开展网上归集符合行业发展趋势,有利于延伸服务范围、提 升服务效率,方便单位办理缴存手续,因此,对推行网上归集提 出明确要求。参考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实践经验,结合归 集业务的风险等级,提出了宜开展网上归集的业务范围,个人开 户、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等风险等级较低的日常业务可 采用网上办结方式,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视本地实际确定 网上归集业务范围。 6.0.4、6.0.5对网上归集的风险防控措施作出规定。 第三方认证的数字证书,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身份认证方 式,网上归集宜采用此种认证方式。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 以采用单独发放数字证书或与其他机构联合发放的方式。 6.0.6~6.0.12规定了开通、终止网上归集及网上归集业务办
6.0.4、6.0.5对网上归集的风险防控措施作出规定。 第三方认证的数字证书,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身份认证方 式,网上归集宜采用此种认证方式。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 以采用单独发放数字证书或与其他机构联合发放的方式。 6.0.6~6.0.12规定了开通、终止网上归集及网上归集业务办 理的流程。
T/CHTS20008-2020 “美丽高速公路”管理服务指南.pdf7.0.1本条对归集业务权限控制、风险识别、岗位设置提出了 基本要求。 借鉴《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调研资料中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为防范风险而制定的内部管理办法和主要防控措施
·U.本乐 基本要求。 借鉴《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调研资料中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为防范风险而制定的内部管理办法和主要防控措施。 7.0.2本条规定了归集业务监督的具体内容。 1将“归集业务办理程序的规范性”、“归集业务资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纳入标准中,具有通用性和操作性。在调研城市 中,大多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业务办理程序的规范 性”、“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了监督检查。 2将“归集业务信息、金额的准确性、一致性”纳人标准 中,主要是为提高业务信息采集质量,确保业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与业务资料的一致性,为顺利办理后续住房公积金业务 和汇总生成住房公积金统计数据提供准确的信息依据。 3将“归集资金入账的及时性和金额的准确性”纳人标准 中,主要是促进催缴和缴存入账工作,切实维护缴存职工权益。 4将“内部防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归集业务绩效 情况”纳入标准中,一是有政策规定:在《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的职责中明确规定:“对 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 进行评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二是有实践基础:在调研城市中,大多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风险环节控制、业务各类绩效指标” 进行了监督检查。
0.3本条规定了归集业务的监督
公开等监督方式,是各地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普遍采用的监督方式,能够有效地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 为,增强管理工作透明度,维护缴存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 督权,提高住房公积金行业服务水平,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 效益和安全性。 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 国人民银行和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 行分支机构。
8.1.1、8.1.3规定了计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每年应在征求当地财政主管部门意见后JGJ1602016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向公积金管 委会上报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根据调研情况,大部分城市归集 计划中含有归集额指标,故本标准仅将归集额指标纳入管委会计 划。另为推动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 年还应编制内部计划,将个人账户开户数指标纳入其中
8.2.1本条规定了统计报表编制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 在统计报表类型的选择上,从反映公积金缴存核心业务角度 出发,设置了缴存人数、缴存单位、缴存金额三大类报表。在统 计指标的选择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公 积金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6]14号),选取 了具有代表性的指标,同时规定了实缴职工人数应按职工所在单 位性质和职工收人水平进行结构性分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对归集业务办理资料的归档保存, 真实、完整反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归集管理过程中的办理 情况,为单位及职工查询利用缴存信息提供了有效凭据。 9.0.2本条规定了归集业务档案整理分类及编号的基本原则。 9.0.3本条规定了归集业务档案整理方法、档案数字化的要求 9.0.5本条规定了归集业务管理中应纳入归档范围的业务类型 及具体的归档资料。 9.0.6本条规定了归集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计算保管期限的 方法。 9.0.7本条规定了归集业务档案中涉及的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 方法,即根据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79号令)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