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JGJ40-1987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pdfJGJ 40—87 (试 行)
主编单位:福建省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试行日期:1988年1月1日
GB/T 38140-2019 水泥抗海水侵蚀试验方法关于发布《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87)城设字第473号 根据我部(84)城设字第246号文件要求,由福建省建筑设 计院编制的《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同意为部标准,编号 为JGJ40一87,自198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 见,请函告福建省建筑设计院,以便解释和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化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培保护部
本规范系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设字第246号文,关 于制订《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通知的要求,由福建省建筑设计 院负责编制而成。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对全国各地疗养院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 查研究,吸取了我国三十多年来疗养院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厂 泛征求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则:经过小次研究修改:最后经过主 管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附录一。主要内容有:总则、基地和总平 面,建筑设计、建筑设备等。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 1987年1月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 1987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2 第一节 基地选择 2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2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般规定 4 第二节 疗养用房 5 第三节 理疗用房 6 第四节 医技用房 9 第五节 营养食堂和洗衣房 11 第六节 防火和疏散 12 第四章 建筑设备 13 第一节 给水排水 13 第二节 采暖通风 13 第三节 电气 15 附录一 本规范用词说明 17 附加说明 18
第1.0.1条为保证疗养院建筑设计的质量,使疗养院建筑 等合适用、安全、卫生和环境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 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综合性慢性疾病疗养院及专科疾 病疗养院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设计。传染性疾病疗养院,其特殊 要求部分应按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中传染科有关规定执行,休养所 可参照执行。 第。0.3条疗养院建筑设计除应按本规范的规定热行外。 不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 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1.1条疗养院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疗养区 综合规划的要求。 第2.1.2条疗养院宜设在气候适宜,风景优美,具有利用 某种天然疗养因子预防和治疗疾病条件的地区。 注:天然疗养因子系指含有负离子的新鲜空气、矿泉水、治疗泥等。 第2.1。3条基地位置应是交通万便,环境静,日光允足 通风良好并具有电源、给排水条件和便于种植、造园之处。 第2.1.4条基地应为总平面布置中的功能分区、主要出入 口和供应入口的设置,以及庭园绿化、活动场地等的合理安排提 供可能性。
第2.2.1条疗养院由疗养、理疗、医技用房,以及文体活 动场所,行政办公,附属用房等组成。 第2.2.2条总平面设计应充分注意基地原有地貌,地物、园 林、绿化、水面等的利用。 第2.2.3条疗养院的疗养用房与理疗用房、营养食堂若分 开布置时,宜用通廊联系。 第2.2.4条疗养用房主要朝向的间距,除应符合当地日照 要求外,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2m。 第2.2.5条疗养院绿化设计应结合当地条件和使用功能的 要求并选择能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的树种花草。 第2.2.6条疗养院可根据需要和地形条件,设置室外体育
活动场地。 第2.2.7条职工生活用房不应建在疗养院内,若建在同 基地,则应与疗养院分隔,并另设出入口。 第2.2.8条当疗养院设在疗养区内,应充分利用该疗养区 已有或准备建设的公用医疗设施,文体活动场所及其他公共设 施。
第3.1.1条疗养院的建筑布局应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 并必须保证疗养用房具有良好的室内外环境。 第3.1.2条疗养院建筑不宜超过四层,若超过四层应设置 电梯。 第3.1.3条 疗养室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0m。 第3.1.4条主要用房应直接天然采光,其采光窗洞口面积 与该房间地板面积之比(窗地比)不应小于表3.1.4的规定。
口面积按单层钢侧窗计算,如采用其他类型窗应按窗结构挡光折减
第3.1.5条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入口、走道应满 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第3.1.6条疗养、理疗、医技用房及营养食堂的外门、窗 宜安装纱门纱窗。 第3.1.7条疗养院主要用房的楼地面除有专门要求外,其 面层应用不起尘。易清洁、防滑的材料。
第3.2.1条疗养部分按病种及规模分成若十个互不十扰的 护理单元,一般由以下房间组成: 一、疗养室、疗养员活动室: 二、医生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监护室(心血管疗区 没)、护士值班室; 三、污洗室、库房、疗养员用厕所、浴室及洗室、开水间、 医护人员专用厕所。 第3.2.2条每护理单元的床位数,可根据疗养院的性质、医 序护理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宜少于40床、亦不宜多于75 床。 第3.2.3条疗养室面临风景点或绿化庭园,并保证大部 分房间具有良好的朝向。 第3.2.4条疗养室每间床位数一般为2~3床,最多不应超 过4床。 第3.2.5条如护理需要,疗养室床位两侧应留有间距;当 为单面采光时,其单排床位数不应超过3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床与装置采光窗外墙的墙面间距不应小于0.60m。 二、两床长边的间距不应小于0.85m。 三、靠通道的床端部与墙面间距不应小于1.05m。 第3.2.6条疗养室附设卫生间时,卫生间的门宜向外开启, 了锁装置应内外均可升后。 第3.2.7条疗养室应设每人可分隔使用的壁橱,橱净深不 宜小于0.50m。 第3.2.8条疗养室宜设阳台,其净深不宜小于1.50m。长 郎式阳台可根据需要分隔。 第3.2.9条疗养室的门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设观察窗。 第3.2.10条医护用房
第 3. 2. 10 条
时,可设在护理单元入口附近。 二、护士站与治疗室应有内门相通。 三、护士值班室内应有更衣装置。 四、心血管病疗区的监护室应靠近护士站。 第3.2.11条 公共设施 一、每一护理单元应设疗养员活动室,其面积按每床0.80m² 计算,但不应小于40m²。 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并宜选择有两个采 光方向的位置。活动室宜设阳台,其净深不应小于1.50m。 二、公用洗室应按6~8人设一个洗脸盆(或0.70m长洗 槽)。 三、公用厕所应按男每15人设一个大便器和一个小便器(或 0.60m长的小便槽),女每12人设一个大便器。大便器旁宜装助 立拉手。 四、公用淋浴室应男女分别设置。炎热地区按8~10人设 个淋浴器,寒冷地区按15~20人设一个淋浴器。 升、凡疗养员使用的厕所和淋浴隔间的扇宜同外升启。 六、护理单元内宜设供疗养员使用的晾衣设施,其位置应设 在使用方便,易于管理及不妨碍观瞻处
一、高频、超高频、静电、电睡眠及四槽浴应单独设室。 二、高频、超高频室宜有屏蔽措施。医护人员工作台与治疗 机中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二、电睡眠室应有遮光隔声措施,治疗床之间应分隔,隔旧 争宽不应小于1.80m。 四、静电室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五、地面应有绝缘、防潮措施。墙面应做不低于1.20m的绝 缘墙裙。 六、暖气片宜嵌入墙内,并应设置非导电体的护栏。 七、各种管线应暗装。 八、四槽浴台座应有绝缘措施,给水管宜敷设于管沟内。数 量较多的四槽浴治疗室室内地面排水宜采用带孔盖板的排水沟。 第3.3.3条光疗至 一、紫外线治疗宜单独设室,并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二、激光室墙面、顶棚应为深冷色调,窗玻璃应避免反光。 三、光疗室地面应有绝缘、防潮措施,墙面应有不低于1.20m 的绝缘墙裙。 第3. 3. 4条水疗室 一、水疗室由等候空间、医护办公室、浴室、更衣休息室、厕 所、贮存室等组成。 二、更衣保息室应与各浴室有「相通,其保息床数与水疗 设施使用人数比例为1:1~2:1,两平行休息床的间距不应小于 0.60m。 三、盆浴室两平行浴盆间距宜为0。70m,浴盆应设上下盆扶 手。 四、大池浴室、旋涡浴室的进口处应设淋浴喷头和洗脸盆。 1.大池宜做成矩形,旋涡浴池应做成圆形或椭圆形,深度宜 为1.30m,拉手棒中线离池底高度宜为1.20m,池的溢水口离池 底高度宜为1.10m,池底应采用防滑易清洗的面层材料; 2。在大池的适当位置应设带扶丰的上下池台阶或固定便梯
GB/T50113-2019 滑动模板工程技术标准及条文说明第 3. 4. 1 条
第 3. 4. 1条放射科用房
一、放射科用房由透视、摄片、暗室、登记、存片、办公、读 片和候诊等部分组成。 二、放射用房应单独布置或布置在建筑物底层一翼的尽端。 三、一般透视、摄片室的面积不应小于24m;200mA以上的 X光诊断机机房每间面积不应小于36m?(包括控制台位置)。室内 争高应满足设备安装的要求。 1.窗户及装有机械通风的通风口应有遮光措施; 2。地面面层应采用防潮、绝缘的材料,并宜设带有活动盖板 的电缆地沟; 3.装有风扇者,其旋转部分离地不应低于2.20m,并不得影 响文光机组的运行: 4。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通向控制室的门的净宽不应大 于0.70m; 5。四周墙体、楼面、顶盖及其相关设施必须达到卫生部门规 定的防护要求。 四、暗室的位置应与摄片室相邻。 1.暗室与摄片室相邻的墙面应装置传片箱,箱内尺寸应能容 纳最大胶片盒横放,并应加防护措施; 2.暗室进口处、窗户及机械排风口应有遮光措施。墙面、顶 棚应用较深色调; 3.洗片池内壁应用深色耐酸碱材料,池底用浅色耐酸碱材
料,其断面应符合×光片夹子搁置要求。 、存片室应有防潮、通风措施,其位置应与观片室相。规 模较小者两室可合并。 第3.4.2条检验科用房 一、检验用房包括临床、生化、洗涤等部分。根据疗养院规 模大小可分设或合并设置。 二、显微镜观察祭台宜沿外窗设置,大平台应有防震措施。 三、生化检验室应设通风租,并应有电源、水源及排水等设 施。通风柜的排气管应高出屋面。 四、洗涤室宜靠近临床、生化检验室,洗涤池内壁及排水管 应用耐酸碱材料。 第3.4.3条功能检查用房 一、功能检香包括心功能检香、脑功能检香、基础代谢测定、 超声波及肺功能检查等部分组成。可按实际需要设置,其位置应 远离电磁干扰处或采取屏蔽措施。 二、脑功能检查室宜设于尽端,避免有穿过式交通。 二、基础代谢测定室应布置在较安静处。 四、超声波检香室应有遮光措施。 五、肺功能检查室应设洗涤池,墙裙应采用可冲洗的面层材 料。 六、检查床旁应有放置仪器和操作的空间。一床独用净宽不 应小于1.0m,两床共用净宽不应小于1.40m。检查室应有医师工 作台位置。 七、地面应有绝缘防潮措施。 第3.4.4条药剂用房 一、中药房由配方、贮药、整理加工、原药库、煎药等部分 组成。 1.整理加工室宜紧靠中药原药库,并应有良好通风、排烟、除 尘等条件; 2.配方、贮药、整理加工、原药库等应有防潮、防鼠害措
施: 3.煎药室宜单独设置,并应有排烟、排气设施。 二、西药房由调剂室、普通制剂室(可按实际需要设置)及 药库等部分组成。 1.调剂室应设领药处; 2.普通制剂室位置应邻近调剂室和药库,室内应设制剂台及 洗涤池,台面及池壁应用耐酸碱材料: 3.普通制剂室的地面、墙面、顶棚和工作台应采用耐冲洗、易 清洁材料: 4.易燃、易爆、剧毒和贵重药品存放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5。调剂室、药库应有防潮,防鼠害的措施,并避免阳光直 射。 第3. 4.5条 供应室 一、供应室由接收、洗涤、敷料制作、消毒、贮存、分发、工 作人员更衣等部分组成。规模较小的疗养院可合并使用,但应避 免洁污交文。 二、洗涤池面层应采用耐酸碱材料。 三、敷料制作及消毒室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第3.5.1条营养食堂
一、营养食堂可根据疗养院规模及疗养员不同疾病对饮食的 不同要求,进行适当分隔或分设。 二、少数民族疗养员的饮食应另设烹调室和餐室。 三、食堂应避免厨房噪声干扰及气味串通。 四、食堂进口处应设洗手盆。 五、除符合上列要求外,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5.2条洗衣房 一、洗衣房由接收、分类、洗涤、烘干;缝补、烫平折、贴 存分发及工作人员更衣休息等部分组成,
二、洗衣房平面应按洗衣工艺流程布置,工作人员出入口、污 衣人口和洁衣出口应分别设置 三、洗衣间应设带孔盖板排水沟。 四、除应设烘干房外,宜另设晒衣场。若晒衣场设在洗衣房 屋面上时JGJ/T 423-2018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建筑应用技术标准,应有垂直提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