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JGJT41-2014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pdf1排*厅应预留舞台灯光、音响设备电源,且观众厅规模 在300座及以上时,其舞台灯光与音响设计的电源配置应按照小 型剧场的要求设置;观众厅规模小于300座时,可简化,并宜预 留备用配电回路与电气容量; 2排*厅的舞台灯光应配置电动升降吊杆; 3室外活动场地应预留舞台灯光与音响设备电源,且电源 位置可选在相邻的建筑物处,其配电箱或柜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
低于IP54,其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采用TT系统:
低于1P54,具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采用11系统: +舞台灯光与音响设备电源应分别采用专用干线供电
GB 50336-2018 建筑中水设计标准-原版5.3.3展览陈列厅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2展览陈列位置应预留备用配电回路与电气容量; 3展品在灯光作用下易褪色或变质且较为贵重时,应选用 紫外线少的光源或灯具,也可采取临时措施减少电光源对展品的 损伤: 4照明线路宜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或插接式照明母线方式 配线,重要展品方的灯具及明敷管线宜采取防坠落保护措施; 5每个展位均应设置电源插座,展位不能确定时应在适当 位置预留墙壁或地面插座,并应预留多媒体及数学放映设备电源 插座。 5.3.4报告厅、多媒体*听教室等场所,应设置扩声系统电源 并应预留投影仪、计算机等设备的电源座。 5.3.5展览陈列厅、琴房、教室、文艺创作室、录音录像室等 场所,应设置电源插座,且插座数量应满足需求;电子图书阅览 室应设置电子阅览设备、打印机等电源捕座。 5.3.6 设有黑板的教室应设置黑板照明。 5.3.7 舞蹈排练室宜采用嵌入式或吸顶式照明灯具。 5.3.8 美术书法教室应采用显色指数(Rα)不低于90的照明 光源。 5.3.9 无特殊照明要求的场所应选用高效节能的光源、灯具及 其附件。 5.3.10指示灯、标志灯应选用ED、直管形荧光灯或紧凑型 荧光灯等瞬时启动光源。 5. 3. 11 照明控制应有利于节能和管理,并应优先利用大然光。 5.3.12设有中央空调系统或变冷媒流量多联空调系统的场所 应设置节能控制装置
5.3.13各类用房室内线路宜采用暗敷设方式。多媒体*听孝
掂、设备电源等线路用采用地面线槽准静电地板下布线。 5.3.14*唱*奏室和**空间与控制室之间应预留信号、** 与童*管路
应设置有线电*接口。
5.3.18排*厅、报告厅应设置音响扩声系统。
5.3.19文化馆的电气设计应满足房间互换和增加设备的需要,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米用“应”,反面词米用“不应”或“不得”; 3)*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米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 5 《电子信息系统机L房设计规范》GB50174 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7 《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 T 50356 8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 9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10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11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 12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38 13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 14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 15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 9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10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11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 12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 13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I57 14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 15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
总则· 24 基本规定· 26 选址和总平面· 27 3.1 选址 27 3. 2 总平面 27 建筑设计.· 30 4.1 一般规定 30 4. 2 群众活动用房· 32 4.3 业务用房 40 4.4 管理、辅助用房 41 建筑设备· 44 5. 1 给水排水 44 5. 2 采暖通风空调· 44 5.3 建筑电气 45
总则· 24 基本规定· 26 选址和总平面· 27 3.1 选址 27 3. 2 总平面 27 建筑设计.· 30 4.1 一般规定 30 4. 2 群众活动用房· 32 4.3 业务用房 40 4.4 管理、辅助用房 41 建筑设备· 44 5. 1 给水排水 44 5. 2 采暖通风空调· 44 5.3 建筑电气 45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即文化馆(含群众艺术 馆)的建筑设计。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指具有组织群众文化活 动、普及文化艺术知识、辅导基层文化骨十、开展社会教育工作 等功能并提供与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活动设施的公共文化服务场 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区(市、自治 州、盟)、县(市、区)的各级文化馆和群众艺术馆。 1.0.3本条在原《规范》“第1.0.3条”基础1,根据《文化馆 管理办法》提出的要求,增加了“服务人口数量。根据原建设 部《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王意见》(建质 20071号)的要求。增加厂“地方特色”。 1..+本条规定的是本规范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之间的关系
1.0.+本条规定的是本规范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之间
2..1 节能、坏保是当前建筑领域倡导的重天事项,本条强调 了文化馆建筑设计应当遵循我国“绿色建筑”方面的相关规定和 要求。
2.0.2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
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强调文化馆设计从整体上应符 合当地文化,避免出现破坏文化遗址、破坏城市风貌等问题。 2..3文化馆作为公共活动场所,本条规定安全方面应当考 虑的范围
2.(.→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设施,无论是从人身安全还是从国 家财产安全出发,均需要满足抗震的要求。 2.0.5文化馆作为公共建筑,无障碍设计是体现人文关怀的重 要环节,在设计巾应当作为重要方面考虑。
3.1.1本条在原《规范》第2.0.1条”基础上,把“新建文化 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移至3.1.2条。 依据《文化馆管理办法》和《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 2010),“符合文化事业”发展要求,强调一次性建设时,应适当 预留发展用地;分期建设时,宜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3.1.2本条在原《规范》“第2.0.1条”基础上,不仅要求“新 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而且根据当前合建的现实情况, 增加了“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自成一区和使用功能的要 求”的内容。 3.1 3本条在原《规范》“第2.0. 2 条”其础上,增加了“工程
2010),“符合文化事业”发展要求,强调一次性建设时,应适当 预留发展用地;分期建设时,宜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3.1.2本条在原《规范》“第2.0.1条”基础上,不仅要求“新 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而且根据当前合建的现实情况, 增加了“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自成一区和使用功能的要 求”的内容。 3.1.3本条在原《规范》“第2.0.2条”基础上,增加了*工程 地质及水文地质”的要求。同时,在原条文“环境优美、远离污 染源”的要求中,增加了“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 动空间综合布置”和“与各种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的控制距离 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等内容。强调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场 所,其选址不仅应避开污染源,而且应避开危险源。
3. 1.3本条在原《规范》第2. 0.2 条”基础上,增加了“工程
地质及水文地质”的要求。同时,在原条文“环境优美、远离污 染源”的要求中,增加了“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 动空间综合布置”和“与各种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的控制距离 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等内容。强调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场 所,其选址不仅应避开污染源,而且应避开危险源
3.2.1本条在原《规范》第2.0.3条”的基础上,将原条文 功能分区明确,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 分隔”作为一个方面单独提出,强调其建筑功能分区的设计要 求;将“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与“货物流通”合并。 集中提出“人流、车流、物流”的设计要求。司时,将原条文 “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分别移至室外活动场地、庭院、停车场设计要求的内容中。
500m²下限值是按室外活动场地在举办大型室外活动时搭设 舞台并容纳不超过100名观众所占用场地面积考虑的。同时本条 提H了应参照执行《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第十六条中*1分别 对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建设用地中的室外活动场地”的各 更用面积指标,因为此面积指标的概念与室外活动场地面积的概 念不尽相同,故使用了参照的字样;但考虑文化馆的建设用地不 是很宽松:所以我们提出广可将文化馆的室外活动场地、集散用 地、停车场综合考虑,以缓解文化馆的用地紧张问题。上述问题 与《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是不矛盾的。 室外活动场地设计需突出公益性、开放性和永久性特征,并 与当地文化相融合,展示区域文化,形成独特的风格和特色。 室外活动场地在风格、色调、材料选择、灯光使用等方面要 充分考其地域性、安全性、便利性;室外活动场地应与周边的 自然环境、人工环境相协调、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 益并重的原则,展示城市和谐发展的形象。 室外活动场地为了适应群众文化活动,应做地面铺装、环境 绿化及座椅等休息设施。
3.2.+本条基本遵循原《规范》“第2.0.4条”内容,概
室外空间的布局要求和设施建设要求,应《文化馆管理办法 要求,增加了“在人流集中的路边设置宣传栏、画廊、报刊橱 摩宣传设施”。
2.5本条在原《规范》“第2.0.3条”的基础上,增加了 数量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规定”和“停车场地不得占用室外活 扬地。
3.2.6本条基本遵循原《规范》“第2.0.5条”内容。
加了“场区绿地率”。并把“建筑覆盖率”修改为“建筑密度”。
4.1.1本条是增加条文。根据我国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的要求,本规范依据《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规 定的“建筑面积规模划分”标准及文化馆等级评定中关于建筑面 积的要求,对文化馆做了同样的三个等级类型划分,以保持建筑 设计规范的建筑功能与相关标准对应。
4.1.2本条对原《规范》第3.1.1条”作了较大调枣
媒体以及各种戏用、曲艺、乐器的排练用房等为主的文化馆建 筑。因此,将“专业用房”调整为“业务用房”,突出了文化馆 为群众文化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职能。但并不排除文化馆业务用房 的专业性,业务用房是文化馆的专业工作人员为开展日常工作前 进行活动的场所,同时也是为了辅导基层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知 只、提高创作水平的工作室。 各类用房是原则性划分,应根据文化馆的规模和便用要求不 司增减或合并。当文化馆规模小、条件不具备时,大空间功能场 所均可合并为“多功能厅”,包括小型排*厅、综合排练室、报 告厅、多媒体*听教室、大教室等均可功能合并。 4.1.3本条基本遵循原《规范》“第3.1.2条”内容,“业务用 房特殊需求”指舞蹈排练室、琴房等专业排练场所的数量和技术 要求可按当地实际需要和实际投资能力调整。 4.1.+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3.1.3条”关于无障碍卫生间 设计要求的内容。将“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设计要求 与原《规范》“第3.1.4条”内容合并。 4.1.5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3.1.4条”的基本内容,并将 原《规范》“第3.1.3条”内容合并于本条。 对原条文“第3.1.3条”和“第3.1.4条”的合并调整,将 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设计要求集中在一一起,以便使功能 设计逻辑上清晰。 4.1.6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3.1.5条”内容。 本次修订取消了原《规范》“第3.1.6条”内容,关于电梯 50352三
特殊需求”指舞蹈排练室、琴房等专业排练场所的数量和技 求可按当地实际需要和实际投资能力调整
4.1.+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3.1.3条”关于无障碍
没计要求的内容。将“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设计要 与原《规范》“第3.1.4条”内容合并。
原《规范》“第3.1.3条”内容合并于本条。 对原条文“第3.1.3条”和第3.1.4条”的合并调整: 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设计要求集中在一起,以便使功 设计逻辑上清晰,
本次修订取消了原《规范》“第3.1.6条”内容,关于电 J设置,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中 经作出相应规定
陈列用房、阅览用房、教学用房、音乐、美术二工作室等场所对室 外光照都有共性要求,因此,提出“按不同功能设置相应的外窗 遮光设施”。
4.2.1原《规范》将“群众活动用房”划分为“观*用房、游 艺用房、交谊用房、展览用房和阅览用房”,本次修订将“群众 活动用房”调整为“由门厅、展览陈列用房、报告厅、排*厅 文化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多媒体*听教室、舞蹈排练场、 琴房、美术书法教室、图书阅览室、游艺用房等组成。” 群众活动用房的修订是为了适应国家关于文化馆公共文化服 务要求和社会需求,体现文化馆发展群众文化艺术、提供公益性 公共文化服务、加强社会宣传教育、传承和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 化等职能。另一方面: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要求“科学技术普 及和科学技术成果公平享有”,同时伴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 发展,数字技术、网络技术、智能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具备了向 基层普及应用的条件。因此,群众文化活动部分增添了文化艺术 和科学技术方面的内容。而原规范打的娱乐活动部分:如舞厅 茶座等功能,逐步由经营性机构替代,在这次修订中不再安排这 类活动用房。 群众活动用房是为广大群众提供的文化娱乐、文艺交流以及 文化知识学习的综合性群众文化活动场所,是文化馆的主体部 分:多种文化活动都集中在这个区域。因此,在设计上,群众活 动用房通常布置在文化馆建筑的主要位置,并相对集中。另外, 各种活动用房以其活动内容的不同,使得各类活动用房的开放时 间有所不同,设计过程中。需要结合活动内容的动静特点和人流 特点,合理布置建筑功能的分区,以便于使用,方便管理。 对于群众活动用房的功能用房配置,本次修订没有作出详 规定。这是因为我国当前各地区经济条件不同,功能需求和功能 配置有较大差别。为了保证功能用房规范化发展,本次修订对具 有专业要求的不同类别用房作出相应规定,推荐有此类功能用房 的建筑设计遵照执行。但不是要求所有的文化馆都具备这些功能 用房或功能用房要求。
按照群众活动用房的构成,一些功能用房具有一定的共性: 在设计上应保持与群众活动功能的对应。各利排演用房、多功能 亍、报告厅等应符合演艺活动用房的功能要求:门厅、展览陈列 打房应考交流展示的功能要求;设有舞蹈排练室、琴房、音乐 教室、美术书法教室等专业辅导培训用房的,其设施配置应符合 铺导培训的专业功能要求;设有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多媒体视听 教室或数字电影厅、语言教室、不司规模文化教室等辅导培训用 房的,其设施配置应符合其工艺要求;阅览用房应符合图书阅览 专业设施配置要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可根据其服务 特点与相近功能用房合并,也川单独设立。
教至、美不书法教至等专业拥导培训用房的,其设施配直应付合 铺导培训的专业功能要求;设有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多媒体视听 教室或数字电影厅、语言教室、不司规模文化教室等辅导培训片 房的,其设施配置应符合其工艺要求;阅览用房应符合图书阅览 专业设施配置要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可根据其服务 特点与相近功能用房合并,也川单独设立。 4.2.2本条是新增内容。基于文化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属性和大 量文化馆门厅不明显、标识不显著的现实状况,特别规定了门厅 位置明显、明确导向和疏蔬散方便等要求”;门厅作为文化馆对列 空间,适宜作展览陈列对外宣传,为综合利用有效空间,本条规 定了“宜设置交流展示功能”。 4.2.3本条在原《规范》“第3.2.5条”内容基础上作了适当调 整。原则性内容保持原条文,增加了环保、防潮、防淋、防盗 方便、安全、可靠以及防霉、防蚝方面与建筑有关的要求。 展览陈列用房是以展示为主的交流展示专用场所。其中,展
4.2.2本条是新增内容。基于文化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属
量文化馆门厅不明显、标识不显著的现实状况,特别规定了「 位置明显、明确导向和蔬散方便等要求”;门厅作为文化馆对 空间,适宜作展览陈列对外宣传,为综合利用有效空间,本条 定了“宜设置交流展示功能”。
4.2.3本条在原《规范》“第3.2.5条”内容基础上作了适当调
4.2.3本条在原《规范》“第3.2.5条”内容基础上作了适当调
方便、安全、可靠以及防霉、防蛀方面与建筑有关的要求。 展览陈列用房是以展示为主的交流展示专用场所。其,展 览用房是以广泛涉及群众文化活动内容为主题的流动性展示功能 区,诸如举办时事专题或群众性绘面、书法、摄影、工艺美术作 品展览等,具有时段性;陈列用房是以反映文化馆文化主题,较 为固定或长期的展览。 为体现综合利用原则:即使是大型馆的陈列用房也最好能与 丁厅或走廊一并考虑。 展览厅需要考虑适应不同尺度的展品布置,其使用面积不宜 太小,以免因展厅尺寸受限而影响布展。为便于展板的灵活布 置,展览厅通常以天空间设计为主。本条规定的使用面积不宜小 于65m²,是下限控制值。
+.2.→本条是新增内容。报告厅是以交流为主的交流展示功能
“排演厅”概念引用于《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 2010)。本规范“排演厅”指戏剧行业的“排练厅”术语概念 其中,“大型排演厅”、“观演厅”与戏剧行业的“合成排练厅 既念一致,指带有一定数量座席、可进行彩排和小规模演出的场 所;“小型排演厅”与戏剧行业的“综合排练厅(室)”概念 致,指条件不具备时,各种专业排练混用的排练场所;当小型排 演厅与报告厅合并建设时,称为“多功能厅”,既有小型排练厅 的功能,也有报告厅的功能。 本次修订将“观演厅”调整为“排演厅”的原因,是根据
4.2.6本条在原《规范》“第3.3.3条”基础上作了修订。将
的教室,即简化也考虑与学校教室的区别。 文化馆的文化教室除作为听课或安排具有指导、实践及技能 操作性质的活动外,还可根据需要作为会议、座谈、课题的研讨 交流等活动使用。为使文化教室适应多种使用功能要求:室内应 设置较为齐全的电教设施,以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发展要求。 1文化教室数量的设置应以馆的规模确定,当馆的规模较 时,可分别设置不同规模的教室,如40人、60人、80人等; 同时按需求可设置多间普通教室。本规范“普通教室”沿用原条
文,与《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的“小教室” 既念一致。因该名称不真有原则性问题,因此,遵循原条文。 2考虑来馆的人群年龄范围较大,所以在课桌的布置上考 慧按《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相关要求的上限确定。 3根据当前教学的普遍方式和教室配置的变化,原条文 “清洁用具柜及挂衣钩”不再要求,增加了教室提供电视、投影 等电教设备的安装条件要求。“教室前后均应设电源插座”的要 求移到“建筑电气”条文中。 4本条维持原条文规定。但是,阶梯地面、连排式桌椅的 大教室应根据实际使用要求设置,不建议大教室一定按此条要求 统一设置
置要求租近,因此,建议合并设置。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是国家推行的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 国家工程,其功能主要是为来馆学习、研究及香找资料的各专业 人员及业余群众文化活动骨于人员提供所需的网上及库存档案资 料信息,为群众文化活动的广泛开展并相互了解提供资料。配备 专用的接收终端,其他设施要求与“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要求 致,需要常用公共光纤网络系统。因此,在此推荐一并考虑建 设,网线集中,造价经济,便王综合利用、集中管理
1.2.8本条是新增内容。利用高流明投影机、数字电影
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提供的播放设备等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工化馆(站)已经十分普及的业务。尤其是文化信息资源共享 提供了老电影资源,观着电影已经成为基层文化馆(站)于 爱的特色群众文化活动。这一方式将随着我国公共文化服务 网络的发展进·步加强,成为数学文化服务的特有形式。鉴 化,增加了这一内容。
4.2.9本条在原《规范》“第3.3.2条”基础上作了修订
研发现,当舞蹈排练室使用面积低于80m²时,普遍反映使用效 率不高。因此,本条规定了一般规模每间的使用面积官控制在 80m²以上。当舞蹭蹈排练室使面积超过200m²以上时,应当考 慧群舞排练和合唱排练的综合使用功能,因此,称为“综合排练 室”。 室内净高低于4.5m,影响舞踏演员跳跃高度;但高度过高 也会影响室内温度。 如果地面不平整,容易舞蹈演员引!起事故;有条件时 宜做有木龙骨的双层木地板,具有一定的弹性,适宜舞蹈演员跳 跃使用。木地板对板材质量及软硬度要求较高,所选板材应符合 相关标准,在选料和施工过程中应由有关技术人员把关并进行技 术指导,以保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避免因地板质量问题造成练 功人员受伤。本条强调设计上严格执行,同时提示施工过程必须 满足要求。 “镜座下方应设置不超过0.30m高的通长诸物箱”,一方面 用于舞蹈演员放置随身物品和保温衣物,另一方面用于保护照 身镜。 柱、突出物、明露采暖设施等都容易弓引!起舞蹈演员撞伤。 4.2.10本条是新增内容。乐器声音较大,但所需空间不大,即 需要隔声,也需要很好的吸声。同时,钢琴及各类民族乐器的群 众文化需求越来越高。所以,本次修订增加了琴房的建筑设计 要求。 琴房除了为群众提供辅导培训以外,还需要为培养群众艺术 骨十提供服务。因此,当文化馆规模较大,宜设置数间琴房。 为保证琴房具有良好的音质条件,设计上首先应注意琴房的 形状,采用不平行的墙面,同时应重视音质设计。各墙及顶棚表 面应作吸声处理,以防止声音缺陷。 乐器的组材料对湿度的变化比较敏感,如钢琴的外壳、共 鸣盘、击弦机和键盘等主要部件使用了大量的木材、毡、呢、皮 革和金属件,所以对琴房的湿度提出要求。在本规范第5.2.5条
中建议控制在40%~70%之间。因该参数未经过验证,所以, 仅供参考。 本规范为了强调各类专业排练场所的专业技术要求不同,特 别规定了“专业排练场”的技术要求,包括“舞蹈排练室”、“琴 房”等,以规范文化馆尤其是群艺馆的专业化水平,满足我国群 众文化口益增长的艺术需求,适应我国民族艺术不断发展和提高 的需要。如果条件允许,建议“音乐排练场”、“戏剧排练场” “曲艺排练场”等专业排练场根据当地戏剧、戏曲、曲艺专业特 点和专业要求设置。如乐队用的音乐排练场,其声学设计应尽量 接近或符合音乐厅声学设计要求,使乐队排练的剧自可直接在音 乐厅山
图书阅览的现代化工具空间和数字图书阅览设施设置
.2.13本条在原《规范》“第3. 2.3条”内容基础上,
在原《规范》中,将“摄影工作室”和“录音工作室”等文 化馆专业人员专用功能场所作为“专业工作部分,提出,本次修 订参照《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一2010)关于“建筑用房” 项目分类,调整为“业务用房”,专指文化馆工作人员的专业工 作用房。
将“录音工作室”调整为“录音录像室”,一方面基于录音、录 像功能配置相近,另一方面基于“录音”专业服务已经不能满足 基层群众文化需求。 为保证录音室、录像室的录音质量,防止杂音十扰,提录 音室、录像室的控制室单独设置要求。录音室、录像室的平面设 计尺寸是由使用功能决定的,房间的面积较大虽然使用灵活性 好,但不经济;使用面积过小则不易保证录音效果;设计时应尽 量满足本条对录音室、录像室提出的高宽长三者的比例关系要 求,防止出现室内音质畸变,影响录音效果。 录音录像室的其他建筑设计要求,依据录音棚和录像室的基 本专业要求提出。 录音室、录像室与控制室之间的隔墙设的观察祭窗主要用于隔 声,同时满足从控制室通过观察窗能看清录音、录像室的活动情 况;观察窗最小尺寸建议宽1.8m,高1.0m,窗下缘距地0.8m 为宜;观察窗应密封良好,双层玻璃,向下倾斜20安装,以提 高隔声效果。同时,其隔墙上的门窗也应采用隔声门窗。 4.3.3本条是新增内容。介于文化馆是群众文化艺术创作的主 要阵地,是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均应配置的业务用房,本次 修订增加此条。
将“录音工作室”调整为“录音录像室”,一方面基于录音、录
.3.+本条是新增内容。民族民间文化田野调查、群众
4.3.4本条是新增内容。民族民间文化田野调查、群众文化研 究、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搜集整理及当地民族民间文化档案管 理等工作,是各类文化馆的重要业务和白常工作,并且,功能用 房有其特殊要求,无其是档案管理用房。因此,本次修订增加此 条。其中“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1.3. 5本条是新增内容 根据当前文化馆发展的要求,数文
化馆、计算机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功能设施普遍增 加,专用于网络服务的计算机机房成为业务功能配置的重要 设施,
4. +管理、辅助用房
在原《规范》中,将“行政管理用房”和“建筑设备用房”、 其他辅助用房”统称为“行政管理部分”。本次修订将其调整为 管理、辅助用房”,明确本部分既有“行政管理用房”,也有供 建筑设备使用的“辅助用房”和卫生、洗浴、服装、道具、仓库 等其他辅助用房。 以下各条是在《原规范》“第3.5.1条”、“第3.5.2条”和 第5.1.3条”基础上,根据现实需要和我国文化馆建筑配置的 现实变化,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提出的要求。
在原《规池》,府行攻官理用房和建巩设备用房 其他辅助用房”统称为“行政管理部分。本次修订将其调整为 管理、辅助用房”,明确本部分睛有“行政管理用房”,也有供 建筑设备使用的“辅助用房”和卫生、洗浴、服装、道具、仓库 等其他辅助用房。 以下各条是在《原规范》“第3.5.1条”、“第3.5.2条”和 第5.1.3条”基础上,根据现实需要和我国文化馆建筑配置的 现实变化,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提出的要求。 .+.1文化馆的管理用房是为文化馆的管理者提供的办公空间, 是行政办公人员的办公室,它的位置直接关系到办公人员的办公 条件和工作效率,因此,要求其位置设在对外联系方便,对内管 理便捷位置适的部位。“自成一区”的要求,是为了避免和防 正群众活动场所对管理用房的干扰,保持管理用房的相对安静和 良好的工作环境。每人建筑面积指标可执行《办公建筑设计规 范》JJ67的规定。 辅助用房是为了满足文化馆正常运营,必不可少的附属用 房。根据文化馆规模的不同,辅助用房的设置根据需要可能会有 所增减。
接待室、文印打学室,每人使用面积指标参考《办公建筑设计规 范》JGJ67的规定,最小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²是考虑 到室内摆放2套办公桌椅和2套卷柜最小需要的使用面积,并 考虑到建筑结构的模数而制定。
4.4.3保留了原《规范》“第5.1.3条”的“分层设置卫
公用卫生间应设室内水冲式厕所,是相对部分文化馆还在使 用皇厕而提出来的。对于新建文化馆不应再采用室外皇厕:对老 年人和儿童来说,旱厕是不安全的,同时也不卫生。 本条增加了卫生器具的数量要求,按照专家意见,对女厕 立的数量有所提高。 洗浴间与更衣间之间应设玻璃门,防止潮气进人更衣间,前 室或门斗内可设化妆台或穿衣镜,与更衣间之间应设木门,阻挡 视线。 有的洗浴间或更衣间采用光面地砖,湿滑,很容易跌倒,无 其对老人和儿童易造成伤害,所以应采用防滑地面:如粗森板 材、划沟板材、防滑地砖等。为保持墙面卫生,采用易清洗的瓷 转和防水涂料,可减少清洁丁人的丁作量,保扩良好的卫生 环境。 洗浴用房卫生视线必须保证安全。因此门可做成弹簧门或安 装闭门器,并在更衣简门内布置I形屏风,门窗玻璃采用磨砂 玻璃,避免视线干扰。 4.+.+服装、道具、物品仓库应分别布置,为了方便排练时更 换服装和搬运道具。服装道其仓库宜布置在综合排练场附近。 常用品仓库、办公用品仓库可布置在办公区附近。文物陈列品仓 军应布置在展览陈列厅附近。根据储诸存物品的不司:仓库除了要 做到防潮、通风之列外,还要满足特殊物品的温度、湿度要求,因 而在建筑构造:提出厂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要求。 15设备目房随差建筑科技的不断发展信自网终的普及
换服装和搬运道具。服装道具仓库宜布置在综合排练场附 常用品仓库、办公用品仓库可布置在办公区附近。文物陈 军应布置在展览陈列厅附近。根据储诸存物品的不同:仓库 故到防潮、通风之外,还要满足特殊物品的温度、湿度要, 而在建筑构造提出厂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要求。
物业管理模式的变化,设备用房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如北
5.1.2本条是新增内容。文化馆各类房间功能较多,为防止管 线泄漏造成设备、物品损失,作出本条规定。 5.1.3本条是新增内容。排演厅、文化教室、教室、阅览室等 房间对安静、美观有一定要求,排水管道不宜穿越上述房间,如 必须穿越,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噪声对使用功能的影响。
房间对安静、美观有一定要求,排水管道不宜穿越上述房间,如 必须穿越,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噪声对使用功能的影响。
5.1.+本条是新增内容。为提倡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提出本
5.1.4本条是新增内容。为提倡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提出本 条要求。
5.1.5本条是新增内容。为提倡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提 条要求。
5.1.5本条是新增内容。为提倡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
5. 2 采暖通风空调
5.2.1本条保留原《规范》“第5.2.1条”基本要求,增加了 舞蹈排练室”的防护措施要求。 5.2.2本条保留原《规范》第5.2.2条”基本要求,根据本次 修订,对房间名称作了调整,将室内计算温度调整为上限,并增 加了琴房、设备用房和仓库的温度要求。 5.2.3本条保留原《规范》“第5.2.3条”基本要求,增加了观 一
5.2.1本条保留原《规范》“第5.2.1条”基本要求,增加了 “舞蹈排练室”的防护措施要求。
, 加了琴房、设备用房和仓库的温度要求。 5.2.3本条保留原《规范》“第5.2.3条”基本要求,增加了观 演厅、教室等人员集中活动场所以及设备间、仓库等辅助用房的 通风换气要求。
演厅、教室等人员集中活动场所以及设备间、仓库等辅助用房的 通风换气要求。
况,对空调系统的设置提出要求,强调了演员和设施、设备特殊 要求的配置规定。
本条“一般用房”指非群众活动用房,即业务用房和管理 辅助用房。
5.2.5本条是新增内容。针对本规范4.2.10条提出的建议 参数。
2.5本条是新增内容。针对本规范4.2.10条提出的建! 数。
漏发生的配置要求。防止渗漏的具体措施包括采用整体出厂(非 现场组装)的散热器,不得在室内设置阀门及泄水、排气装置 管道采用焊接连接等。
5.2.7本条保留原《规范》“第5.2.4条”要求。增加了“洗浴
5.2.7本条保留原《规范》“第5.2.4条”要求。增加了“洗浴 间”排风系统要求。
5.3.1本条对报告厅、多媒体视听教室、录音录像室等用电场 所的供电作出了规定,这类场所的用电设备多、更新快,一般需 中专业单位进行二次设计并施工,设置配电箱是为方便使用和 管理。
所的供电作出了规定,这类场所的用电设备多、更新快,一般需 中专业单位进行二次设计并施工,设置配电箱是为方便使用和 管理。 5.3.2为避免舞台灯光对音响设备的干扰,规定采用不同的专 十线供电,仅当室外活动场地采用流动舞台车并带有隔离变压 器时,可合用供电干线。专用干线是指从低压配电室开始分开。 5.3.3采用混合照明可取得较好的光环境,并可节约电能。文 化馆内展览陈列厅的展览内容一般为群众性绘画、书法、摄影、 工艺美术作品展览等,一般情况下展览陈列的内容与展览的时间 难以事先确定。局部照明采用轨道式安装,可使其具有一定的灵 活性。采用封闭式槽盒或照明母槽盒等方式配线,可在一定程度 上方便临时对照明线路进行改造。 5.3.4本条在原《规范》“第5.3.5条”基础上,对报告厅、多 媒体视听教室等配置扩声、投影设施的场所作出了规定。 5.3.5本条是新增内容。在配置电气设施的场所,强调了电源 雨座的配置要求,并明确提出了电子图书阅览等用电场所的电源 座配置要求。 教室等公共场所可能需要投影仪、计算机等设备的电源插
5.3.2为避免舞台灯光对音响设备的干扰,规定采
3.2为避免舞台灯光对音响设备的十扰,规定采用不同的
十线供电,仪当室外活动场地采用流动舞台车并带有隔离变 时,可合用供电于线。专用于线是指从低压配电室开始分开
5.3.3采用混合照明可取得较好的光环境,并可节
化馆内展览陈列厅的展览内容一般为群众性绘画、书法、 下艺美术作品展览等,一般情况下展览陈列的内容与展览 维以事先确定。局部照明采用轨道式安装,可使其具有一 活性。采用封闭式槽盒或照明母槽盒等方式配线,可在一 上方便临时对照明线路进行改造。
GB 51321-2018 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媒体视听教室等配置扩声、投影设施的场所作出了规定。
媒体视听教室等配置扩声、投影设施的场所作出了规定。 5.3.5本条是新增内容。在配置电气设施的场所,强调了电源 雨座的配置要求,并明确提出了电子图书阅览等用电场所的电源 插座配置要求。
教室等公共场所可能需要投影仪、计算机等设备的电源插 座;琴房、音乐创作室等专业场所可能使用电声乐器。因此,文
化馆建筑在群众活动场所和业务用房的墙面应考虑足够的电源 插座。
5.3.6本条为新增内容
特别强调照明设施的配置。
5.3.11本条是新增内容DBJ43/T 002-2010 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pdf,强调照明控制的节能要求。 5.3.12本条是新增内容,强调空调系统的节能要求。 5.3.13本条在原《规范》“第5.3.6条”基础上,强调了多媒 本视听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等场所各种管线暗敷设的要求。 5.3.14本条是新增内容,增加了音视频弱电线路的敷设要求。 5.3.15本条是新增内容,在电子图书阅览室、文化信息资源共 享工程服务点等需要网络的场所,增加了网络接口设置的要求。 5.3.16本条是新增内容,对文化教室等需要电视的场所,增加 厂有线电视接口的要求。
统一书号:15112·26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