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驻马店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7月).pdf主:1.有关特高压变电站、换流站等设施建设用地,宜根据实际需求规划控制。 2.该用地不含厂区周围防护距离或绿化带用地,不含生活区用地。
第一自一十一条新建10十伏开团所、配电所、环网柜等 供配电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千伏开闭所、公用配电所宜建设在负荷中心区且便于 进出线的地方,或建设在两座变电站之间以便于加强配电网的 联络和提高供电可靠性,其建设地址的选择应结合居民小区建 设和城市改造同步进行。 2.城市建成区及高负荷密度区10千伏线路供电平径不宜大 于2千米,城市建成区外10千伏线路供电半径不宜大于5千米。 3.一般应在地面上建设独立的开闭所、配电所、环网柜; 地面上确无位置的,可设置在建筑物地下一层或地上一层。 4.独立建设的供配电设施应满足环境景观的要求。 5.供配电设施的选址应考虑到设备运输和进出线方便,并 须留有消防通道,设计时应满足防火、防水、通风、防潮、防 尘、防小动物等要求。 第一白一十二条电力线路原则上敷设在城市道路的东 侧、南侧。 中心城区范围现状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应结合项
注:不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同塔架设时以防护距离最大值确定走廊控制指标。
GB/T 41979.4-2022 搅拌摩擦点焊 铝及铝合金 第4部分:焊接工艺规程及评定.pdf5.高压、特高压电力线路、场站规划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 标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通信基础设施包含通信基站(铁塔)
5.高压、特高压电力线路、场站规划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 标准。 第一百一士三条通信基础设施包含通信基站(铁塔)
7城市道路管道管孔容量配置参考
第一百一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采用集中供热方式解决居 民采暖,必须配建集中供热设施和供热管管线入户。 第一百一十六条热力站供热规模及位置,应通过技术经济 比较确定。当不具备技术经济比较条件时,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1.新建热力站供热范围原则上以不超过所在地块范围为最 大规模。 2.对需改造采暖系统的居住区,在不增加采暖系统改造工
注:三套及以上供热系统的热力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站房面积
第一百一十七条‧热网的布置形式包括枝状和环状两种方 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汽管网应采用枝状管网布置方式 2.供热面积大于1000方平方米的热水供热系统采用多热 源供热时,各热源热网干线应连通,在技术经济合理时,热网
干线宜连接成环状管网。 3.供热管道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支管位 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 采用120 米。
1.表中用地面积为门站用地面积,不含上游分输站或末站用地面积, 2.上游分输站和末站用地面积参照门站用地面积指标。 3.设计接收能力按标准状态下的天然气当量体积计 4.当门站设计接收能力与表中数不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用地面积指标。
当门站设计接收能力与表中数不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用地面积指标,
主:1.供气规模按标准状态下的天然气当量体积计
2.当高压调压站供气规模与表中数不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用地面积指标
:1.供气规模按标准状态下的天然气当量体积计
第一百一十九条燃气管网系统宜采用次高压、中压、低 压三级系统。燃气管道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 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新建道路、小区 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采用120米。 第六节综合管廊 第一百二十条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 状,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冉生水、天 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 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布局原则为: 1.结合用地规划、道路及道路竖向规划、在功能定位和环 境品质要求高、开发强度大、未来发展对管线有扩容需求的区 域布置综合管廊; 2.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主要道路以及景观道 路布置综合管廊; 3.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 地段和其他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等布置综合管廊;
4.结合220KV、110KV高压走廊、给水主管及其他管线主 十管布置综合管廊; 5.片区管廊系统成环成网,保证管廊服务面积内管线的可 靠性和安全性。 6.结合道路建设(新建、扩建、大修、城市化改造)和旧城 改造科学有序的按近远期结合的方式逐步推进综合管廊的建设。 第一自二十一条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 类及规模、建设方式、预留空间等确定,标准断面内部净高不 宜小于2.4米,断面净宽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运输、 安装、运行、维护等要求综合确定。 1.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 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2.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热力管 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3.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4.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热 力管道下方。 5.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 合建。 第一百二十二条地下综合管廊的入廊管线种类主要包 括:供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力管线、通信管线、部分中压
燃气管道、热力(热水)管道,原则上高压燃气管、热力(蒸 汽介质)管道、雨水管道及污水管道不建议入廊。 给水管道和中水管道共舱敷设水舱、给水管道和热力管道 及通信管道共舱敷设水信舱、给水管道和热力管道共舱敷设水 舱、电力缆线和通信缆线共舱敷设的缆线舱 第一百二十三条综合管廊的敷设原则如下: 1.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支线 综合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缆线 管廊宜设置在人行道下。 2.综合管廊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规划、行车荷 载、绿化种植以及设计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综合管廊穿 越河道时最小覆土深度应满足河道整治和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 要求。 3.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 中心线平行。 4.综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轨道交通、 公路时,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 不宜小于60°。 第一白二十四条综合管廊应设置的设施: 1.应设置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宜与临近公共建筑合建,建 筑面积应满足使用要求
2.宜设置地理信息系统及统一管理平台。 3.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系统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4.十线、支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第七节输油、输气工程管线 第一百二十五条输油管道、输气管道走廊等需要规划专 用管廊,沿高速公路等城市对外交通廊道结合,统一考虑规划 管线廊道,与城市布局相协调。输油、输气管线与其他管线间 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输 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等规定进行控制。 第一自二十六条输油管道不应通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飞机场、火车站、河港码头、军事禁区、国家重点文物保 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 筑物的最小间距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原油、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 不应小于5米。 2.原油、成品油管道临近飞机场、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 水工建(构)筑物敷设时,间距不宜小于20米。 3.输油管道与铁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铁路用地范 围边线3米以外,且原油、成品油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25米,
液化石油气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50米。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 条件限制不满足本条要求时,应征得铁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4.输油管道与公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公路用地范 围边线以外,距用地边线不应小于3米。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 条件限制不满足本条要求时,应征得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一百二十七条燃气管道线路走向应根据工程建设目的 和气源、市场分布,结合沿线城镇、交通、水利、矿产资源和 环境敏感区的现状与规划,以及沿途地区的地形、地质、水文 气象、地震等自然条件,经综合分析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 确定。敷设除满足相应标准、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路宜避开环境敏感区,当路由受限需要通过环境敏感 区时,应征得其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 2.大中型穿(跨)越工程和压气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线 路总体走向。局部线路走向应根据大中型穿(跨)越工程和压 气站的位置进行调整: 3.线路应避开军事禁区、飞机场、铁路及汽车客运站、海 (河)港码头等区域; 4.除为管道工程专门修建的隧道、桥梁外,不应在铁路或 公路的隧道内及桥梁上敷设输气管道。输气管道从铁路或公路 桥下交叉通过时,不应改变桥梁下的水文条件; 5.与公路并行的管道路由宜在公路用地界3米以外,与铁
路并行的管道路由宜在铁路用地界3米以外,如地形受限或其 他条件限制的局部地段不满足要求时,应征得道路管理部门的 同意; 6.线路宜避开国土空间规划区,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在国 土空间规划区通过时,应征得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 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7.名方地段的管线路由爆破挖沟时,应避免对公众及周围 设施的安全造成影响; 8.线路宜避开高压直流换流站接地极、变电站等强十 扰区域; 9.埋地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运行管理 需求,且管道中心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米 第八节管线综合 第一百二十八条市政工程管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 划和专项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应按照道路工程管线综合规 划实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与新建、 改建、扩建道路同步敷设;有条件的,可根据城市区域功能需 求,结合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配套建设城市综合管廊。 具体要求如下:
主:1.管线距建筑物距离,除次高压燃气管道为其至外墙面外,均为其至建筑物基磁,当次高压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增加管壁厚度时,管道距建筑物 外墙面不应小于3.0米, 2.直埋蒸汽管道与乔木最小水平间距为2.0米
1.管线距建筑物距离,除次高压燃气管道为其至外墙面外,均为其至建筑物基础,当次高压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增加 外墙面不应小于3.0米。 2.直理蒸汽管道与乔木最小水平间距为2.0米,
离,除次高压燃气管道为其至外墙面外,均为其至建筑物基磁,当次高压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增加管壁厚度时,管道距
(2)燃气管线采用聚乙烯管材时,燃气管道与热力管道的最小垂直净距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执行; (3)铁路为时速大于等于200公里/小时客运专线时,铁路(轨底)与其他管线最小垂直净距为1.50米
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或预留管线通道,以 确保管线顺利通过。
空间开发。如条件受限,可附设于其他建筑物内
再生资源回收站合并设置时,用地面积可增加1(
第一百二十四条城市公共厕所宜以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共 则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附建式公共厕所应临街设置: 并应有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和管理室。 在城市居住区、商业街区、道路广场、公园、大型公共绿 地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必须设置公共厕所,且应按《城市环 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相关标准执行。新规划建设的独立式公 共厕所每座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同时附设不小于15m²的 环卫工人作息房。 道路两侧规划绿化带宽度大于20米的,独立式公共厕所可 设置在绿化保护带内,但不得妨碍城市管线的理设,并应做好 绿化及景观设计。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且周 围应当设置不小于3米的绿化隔离带。 第一百三土五条城市街区内消防通道道路中心线间距不
宜超过160米。建筑物总长度超过220米或沿街部分长度超过 150米时,应设置不小于4米×4米的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 防车转弯的要求;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 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 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米;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住宅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 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当尽端路周围为高层建筑 时,回车场不应小于18米×18米,以满足大型消防车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 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 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行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 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 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巨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有封闭内院或天并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 于24米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 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 其间距不宜大于80米
注:小型站车库的车位数不含备用车位,其他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在条件许 可的情况下,车位数宜优先取上限值
第一百三十八条城市道路消火栓应当在人行道上设置, 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间距不应大于120米。市政消火栓 宜在道路的一侧设置,并宜靠近于十学路口。市政道路红线宽度 超过60米的,应当在道路两侧交叉错落设置市政消火栓。市政 桥桥头和城市交通隧道出入口等市政公用设施处,应设置市政 消火栓。地下式市政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市政消火 栓应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 碍交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政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小于0.5米,并不应大于2.0米: 2.市政消火栓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5.0米; 3.市政消火栓应避免设置在机械易撞击的地点,确有困难 时,应采取防撞措施。 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 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 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
且距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并不宜大于40米。停车场的室 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与最近一排汽车的距离不宜 小于7米,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米。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米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 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 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 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 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米或体积大于10000立方米的办公建筑 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 27目起施行的《驻马店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驻政文【2015】 91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施行前规划条件已出具且在有效期内,原规划条件 继续有效;本规范施行前规划条件已出具,超出有效期的,按 本规范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本规范施行前土地已出让的项自,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已经市委规委会审定的,可按已审定方案执行;建设工程规划 设计方案未经市委规委会审定的,原则上按土地出让合同中药 定的规划条件审查方案。土地未出让的,按本规范审查建设工 程规划设计方案。 本规范有效期五年。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A6社会福利用地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A7文物古迹用地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A8外事用地施等用地A9宗教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商业服务业设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施用地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商业用地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B11零售商业用地用地B1B12批发市场用地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B13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B14旅馆用地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商务用地B用地B2B21金融保险用地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B22艺术传媒用地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B29其他商务用地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B31娱乐用地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B3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B32康体用地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B4公用设施营业零售加油、加气、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 78 —
附表3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工业用地物流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道路与交通R设施用地B用地W设施用地绿地GM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邸二类物流仓储三类物流仓储业综合交通枢纽B公用行政办公M社会福利商业商务用地B二类工业三类工业M类物流仓储城市道路S轨道交通9交通场站4设施二类三类2文化教科&体育4医疗外事宗教用地公园防护α广场别类队建设A9U项目低层准宅多展住宅高层、高动托小学中学区巢中小型区卫生服务门诊部—82—
居住用地F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设施用地 绿地 B 用地 三类物流仓储 一综合交通枢纽 行政办公处 社会福利 娱乐康体B 二类工业 城市道路H 一 轨道交通5 交通场站科 二类 三类2 文化 医疗S 文物 外事9 类工业M 防护B 类 广场 科 建设 Ri R2 A7 A8 G3 项目 A6 M2 书馆、博 音乐厅、海洋
注:○为允许建设:○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建设:X为不允许建设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与士地利用现状分类对照
注:1,“益“为总配建的项日, 2.配建项日面积要本采用插入法测算 “么“为根据笑降情况按等配建的项目 求的项日 3.物业管理用岛建筑建筑面积暂技本规定执
住宅建筑通透率计算规则图示
机动车道不小于2条且高度H不大于10米,S可计入开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道路分级
根据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快速路红线宽度控制为 50米;主干路红线宽度控制为40米、50米和60米;次干路红 线宽度控制为30米或40米;支路红线宽度控制为15米、20米 24 米或 25 米。 快速路及主干路名录如下: 快速路:重阳大道、汝河大道、北区规划快速路、螺祖大道 沿京广铁路快速路。 交通性主干路:创业大道、洪河大道、开源大道、中华大道 靖宇大道、文明大道一天中山大道、驿城大道、中原大道、兴业 大道、白云山大道、建设大道、迎宾大道、白桥路(南段)。 生活性主十路:棠溪大道、智慧路、古吕路、泰山路、淮河 大道、金雀路、雪松大道、练江大道、玉兰路、五峰山大道、乐 山大道、白桥路(北段)、富强北路一十三香路、前进大道
小于等于4.9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 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 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建筑 面积的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 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 率建筑面积的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二)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3.3米+1.5米) 小于等于5.5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 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 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 率建筑面积的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 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 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3.9米+1.5 米)小于等于6.1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JGJ/T 452-2018 建材及装饰材料经营场馆建筑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计算容积率建筑面 积的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 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 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 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 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 计算。
(四)当物流仓储建筑高于6米时,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 值按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五)当工业)房高于8米时,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值按 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四)当物流仓储建筑高于6米时,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 值按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五)当工业)房高于8米时,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值按 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1 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简称居住区。 2.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3.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4.绿地率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5.建筑高度 建筑室外地坪以上主体建筑的高度。 6.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 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 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7.修建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 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8.配套设施 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 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与公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 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 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 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服 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 9.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 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SL 757-2017(最新版 替代SL 512-2011) 水工混凝土施工组织设计规范,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 比值。 10.低影响开发 指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通过生态化措施,尽可能维持城 市升发建设前后水文特征不变,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 径流总量、径流峰值与径流污染的增加等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 响。 11.居住街坊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 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居住人口规模在1000~3000人(约 300套1000套住宅,用地面积2公4公顷),并配建有便民 服务设施。 12.大型商业建筑 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或 总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 13.地下空间开发深度 建筑室外地坪至地下空间开发底层地面的距离。建筑室外地 坪以相邻主于道或次十道路面为基准。 14.道路红线
执行本技术规范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 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 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 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