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CNAS CL01-A005:202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pdf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Testing ane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 Competence 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Automo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2020年11月30日发布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GB/T50218-2014 工程岩体分级标准2020年11月30日实施
2020年11月30日发布
2020年11月30日发布
2020年11月30日实施
(PEMS))比对要求: 一增加条款7.8.1.2,对汽车和摩托车领域报告要求进行了明确; 将附录A调整为附录A和附录B,并调整相关要求。
(PEMS))比对要求: 一增加条款7.8.1.2,对汽车和摩托车领域报告要求进行了明确: 将附录A调整为附录A和附录B,并调整相关要求。
2020年11月30日发布
2020年11月30日实施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
本文件适用于CNAS对汽车和摩托车及其相关零部件检测实验室的认可。汽车 和摩托车检测是CNAS对实验室的认可领域之一,该领域包括汽车和摩托车及其零 部件的性能、安全、环保、节能等相关检测项目
6.2.2a)从事汽车碰撞检测(包括模拟碰撞)、汽车和摩托车电磁兼容检测、工况法 亏染物排放检测等便用及操作复杂测量系统的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 以上学历;学历不满足要求的,至少应有10年以上相关检测工作经历。 实验室关键技术人员,如相关领域技术管理者、授权签字人、对检测方法进 行验证或确认人员、报告复核人员除满足上述学历要求外,还需具备本领域3年以上 检测工作经历,且具备对相关检测项目的方法偏离进行技术判断,对相关不符合工作 进行评价并确定对结果影响程度的能力。 b)实验室对从事汽车和摩托车整车(包括车辆试验驾驶员)、零部件、材料等 检测的人员均应进行相关检测知识、检测标准以及检测项目的作业安全防护与应急处 置技术要求培训,并进行上岗前考核评价;应按要求确认从事道路试验的驾驶人员能 力,能力要求包括必须具有法定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满足相应的试验驾驶技能素质要求 C)从事电动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零部件带电检测的人员应接受电工安全作 业的培训,并保存培训的记录;从事汽车碰撞检测(包括模拟碰撞)、汽车和摩托车 电磁兼容检测、工况法污染物排放检测等使用及操作复杂测量系统的检测人员应接受 过涉及仪器原理、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掌握相关的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保 存培训记录。 d)从事气味感官评价的人员应通过专业技术组织培训考核且持证上岗,并持续 保持评价能力,申请从事气味感官评价的机构至少应有5名以上相关能力检测人员。
2020年11月30日发布
2020年11月30日实施
6.3.1a)长期使用的试验场地应提供相应符合性证据,如: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ABS试验和弯道制动试验等对试验场地符合性有定期核查要求 的,应按要求定期对试验场地的技术特性实施核查并保存记录;智能网联车及先进驾 驶辅助系统测试场地的线形及标志、标线等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b)灯光测试暗室内应有良好的封闭防尘措施;在光度测试的整个区域内气流扰 动不得对测试精度造成不利影响;测量设备及传感器所在区域的温度应控制在 (23±5)℃,传感器配备恒温控制(或补偿)装置除外;相对湿度不高于80%;应 有相应的措施确保各光度计探头不受来自试验室墙壁、地面或室内物体的反射光的影 响;在准备测量的状态下,各光度计探头所探测到的杂散光,其示值不得大于如下要 求:前照灯、前雾灯:0.005Ix,信号灯:0.01cd,回复反射器及回复反射材料:1.0 mcd/lx;有定期检测杂散光的监控数据记录。 c)实验室应根据检测项目进行危险源的识别和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 注:包括但不仅限于:汽车、摩托车燃油系统性能实验室应具有有效的防静电和 防爆措施;发动机和测功机间连接轴需安装防护装置并具备相应人员安全隔离措施: 气体燃料发动机实验室和氢燃料电池实验室应识别气体泄漏、意外失火等安全隐患并 有针对性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底盘测功机滚筒等旋转部件,应安装必要的防护设 施并设立警告标识;对开展电池组针刺检测实验室应具有防爆、失火等安全处理措施: 侧翻试验台、驾驶室碰撞试验台周边应设立隔离带、隔离装置、警告标识等。 d)气味感官评价实验室应具有独立的评价间。评价间的建筑材料、内部设施及清洁 器具等应保证室内无异味。整车气味评价间内应配备具有过滤净化功能的换气系统, 过滤装置应定期更换以确保气味评价环境舱内无异味,检测工作期间检测区内应保持 微正压。 6.3.3对场地和环境条件有要求的检测项目,应对场地和环境条件进行确认,并对关 键参数予以监控记录。 注:监控记录包括但不仅限于:汽车除霜、除雾试验低温实验室的温度、冷空气 流速,汽车碰撞实验室的标态间和假人标定间工作期间的温湿度,气囊点爆实验室温 控间的温湿度,汽车和摩托车整车及发动机排放实验室、颗粒物质量称重室的温度 相对湿度、露点温度、大气压力,零部件环境试验标准要求的实验室环境温度等。 6.3.5临时使用的试验场地,应在检测作业指导书中规定核查内容、核查方法。在使 用前应进行核查,以证实能够满足相应检测标准和实验室的规范要求,并保存记录。
6.4.1a)灯具检测的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配光和光通量标准灯泡 b)阳光模拟及材料氙灯老化试验,应按试验用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更换氙 灯灯管及过滤片。实验室应保存购置与更换氙灯灯管及过滤片的记录。 6.4.2实验室离开固定设施的场所进行汽车整车道路性能检测时,对已获认可范围内 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借用不易移动设备为整车道路性能试验提供车辆质量参数
2020年11月30日发布
2020年11月30日实施
如地秤。借用设备应获得设备拥有方的书面许可,设备操作应由实验室人员进行,人 员应熟悉设备操作规程、验证设备满足检测规范的要求并保留验证记录。 6.4.4实验室自已设计、研制、定制的专用设备及其软件在投入使用前应通过专业技 术组织的定型验证或鉴定。无法提供验证或鉴定报告时实验室应证实设备满足所承担 的检测项目要求。 注:可综合采用以下两种及以上技术验证设备的性能: 一一实验室间比对; 一一与其他设备所得的结果进行比较; 一一使用参考标准或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校准; 一一根据对设备设计原理和实践经验的科学理解,证实其准确度满足使用要求; 一一对影响结果的因素作系统性评审。 6.4.10对于环境、老化与耐久试验项目,实验室应采取合理的核查方法,确保对关键 试验条件物理量的控制。汽车和摩托车专用检测设备/系统,应参照相关的检测方法、 技术规范、设备说明书等制定核查方法,定期实施核查,核查频次至少应满足附录A 和附录B中的要求
6.6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6.6.2a)实验室应提供排放试验所用标准气体、燃油满足检测标准要求的证明文件, 并确认相关参数符合检测要求。 b)汽车碰撞试验所使用的可变形壁障(蜂窝铝)应通过专业技术组织的验证, 确认满足检测标准要求。
7.2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7.2.1.5实验室对新开展的检测项目进行评审时,应保留相关评审记录。
包括但不限于: 方法选择/查新; 人员能力确认; 设备、设施环境、工装/消耗品的符合性验证;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参加能力验证/测量审核/实验室间比对(适用时); 风险识别及控制措施; 保证结果有效性的监控计划; 文件资料准备,包括作业指导书、报告/记录格式等
7.5.2实验室对于修改后的数据和文档应明确注明修订内容并保证可以追溯到原始 信息。试验产生的原始数据应保存其原始格式JGJ/T 449-2018 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如污染物排放检测数据不得只保存导
2020年11月30日发布
2020年11月30日实施
7.7确保结果的有效性
7.7.1a)实验室应制定检测结果质量监控计划,并明确规定关键项目检测结果质量保 证的方法。 b)实车碰撞实验室应采用合适的频率采集牵引系统设定速度值和测试碰撞速度 实测值的差值、碰撞位置偏移量等,对数值发展趋势进行质量监控分析。 c)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监控:排放系统按标准要求定期采用纯气体(CO 或C.H。)对系统准确度进行确认,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度; 7.7.2汽车电磁兼容检测(10米法)、汽车整车排放工况法台架检测,汽车整车排放 道路法检测,汽车整车、发动机颗粒物排放检测,道路车辆发动机排放检测,摩托车 整车排放工况法检测,汽车和摩托车照明及信号装置(含回复反射器)配光性能检测, 气味感官评价等检测项目应至少每2年参加1次能力验证或与获CNAS认可的另外 两家(含)以上实验室进行比对,且实验室比对/能力验证的结果不超出实验室比对/ 能力验证方案预定的评价准则。 注:对于有多套设备的实验室,至少应有一套设备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其他设备(含 分场所设备)可通过内部比对方式进行质量控制。
7.8.1.2如果实际测试过程非本实验室人员操作,实验室只是目击了试验的过程并记 录下测试数据和信息,报告应以清晰的方式在正文中注明是目击试验,并且不得使用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如报告中有一部分非本实验室完成,应在报告中予以注明,并 应按照6.6“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管理;当使用认可标识时,按“外部提供 的信息”(视同“分包”)要求控制。 燃油箱、座椅、安全带等标准明确要求需提供白车身/车身底板等才能进行的试 验GB/T 51334-2018 城市综合交通调查技术标准,如按客户要求采用模拟车身/车身底板进行试验,出具的检测报告须有客户承担 责任的免责声明
2020年11月30日发在
2020年11月30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