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临泉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20版).pdf一、受遮挡住宅,每户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 照3小时;老城区改建项目中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但不得低于大寒日2小时标准。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 的日照标准。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 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 宜为软质地坪,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处在冬至日日照2 小时阴影线之外。 四、经规划审核的老年人居住建筑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 时的日照标准。 五、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 标准。 六、相邻被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其日照要求不 予考虑。 七、相邻被遮挡建筑为原不能满足日照要求的,在其周边增 加建筑设施的,不应降低其日照时间;规划确定待改造区域内 的建筑物,其日照(间距)可不予考虑。 八、对因特殊原因,住宅项目内因自我遮挡,造成个别住宅 不能满足日照要求的,应严格控制总量。不能满足3小时日照
标准的住宅,必须满足2小时日照标准。 500户以下的项自不得超过2%;500~1000户的不得超过 1.5%(不足10户的按10户核算);1000户以上的不得超过1% (不足15户的按15户核算)。 建设单位应在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 中注明,销售时要明确告知消费者。否则,须承担由此弓引起的 一切法律责任。 九、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采用日照间距系数法计算 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采用 日照分析法计算建筑间距。 十、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途的,在计算 其与遮挡建筑间距时,扣除非住宅层高。 十一、地形高差计算要求。上述建筑间距适用于无地形高差 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 建筑高度。
一、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5.3.1多层住宅间距 1.平行布置,多层住宅平行布置,采用日照间距系数法计 算建筑间距,且其间距应不小于16米。 2.垂直布置,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DL/T 474.1-2018标准下载,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
度的0.8倍,且不应小于13米;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 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最小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 高度的0.9倍,且应不小于13米。 5.3.2高层住宅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的 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 A.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1层以下的,间距应不小于24米; B.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1~18层的,间距应不小于30米; C.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8层以上的,间距应不小于40米, 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米(含30米)以 内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建筑正向重叠长度 为30~40米(含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 建筑正向重叠长度大于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6倍。 2.垂直布置。 A,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 距控制; B.两幢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一型或丁型),间距应 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应不小于24米; C.两幢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上型或→型),间距应
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应不小于18米。 3.其他。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可按正向投影平均距离计算间 距,最小处间距不宜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3倍,且11层及以下 的地上建筑应不小于24米,11层以上的地上建筑不小于30米。 5.3.3多(低)高层住宅之间间距要求 1.低层住宅建筑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 定: A.南侧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南侧为多 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B.低层住宅建筑与其东、西侧多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 旬距应不小于6米。 2.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 要求确定: A.南侧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B.南侧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C.高层居住建筑与南侧多、低层建筑的间距应不小于13米; D.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5.3.4住宅山墙间距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在符合消防间距规定的同时按下列要求
A.多(低)层住宅建筑之间不小于6米; B.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数住宅建筑之间不小于9米: C.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不小于13米。 二、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1.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南侧,其间距按 住宅间距执行。 2.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北侧,多层间距 不小于16米,高层间距不小于24米。 3.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的东、西侧的: 建设多层建筑时,除满足消防及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应不 小于6米:建设高层建筑时,除满足消防及住宅规定日照要求 外,且应不小于13米。 4.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垂直贴建的,必须满足住宅建筑 规定日照要求,其建筑按整体建筑综合考虑,且与住宅建筑贴 建的墙面离住宅建筑窗户8米范围内应不开窗。 5.受遮挡含居住的综合楼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的 建筑间距执行,受遮挡部分在计算与遮挡建筑间距时,可扣除 非住宅建筑部分层高度,但扣除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三、非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非住宅建筑间距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兼顾视觉卫生的 要求
四、含任宅的综合楼的间距 受遮挡含住宅的综合楼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住宅的建筑间 距执行,受遮挡部分在计算与遮挡建筑间距时,可扣除非住宅 部分层高度,但扣除后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6米
一、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道路红线、蓝线、绿线、 紫线等边侧的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分析、文物保护、币政管 线、视觉卫生、消防、环保、交通和防灾等相关的规定、规范 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通则相关要求。 二、由高、多、低层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 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城市综合体建筑,多、低层建筑附属 于高层建筑,其退让按高层建筑进行退让。 三、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的退让, 应符合相关的规范、规定及省、币相关政策要求。 四、建筑退道路红线、用地界限均以单体建筑最外伸部位 为准。
6.2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 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
离应不小于下表所示值。
三、道路交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多、 低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5米(均自道路红线 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主次干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 后退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要求,并增加5米执行。 四、新建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5000平方米以上商场、 游乐场、办公楼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低层、多层建筑及 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 距离不小于30米。 五、老城区改建项目,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其
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下一级道路红线要 求。 六、严禁建筑的基础、管线、化粪池等地下附属设施逾越 道路红线。 七、在规定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台阶 等零星建(构)筑物。 八、沿城市道路确需修建围墙的,退让城市道路红线≥2米, 门楼退让执行多层建筑退让标准
6.3建筑退让用地红线
注:(1)成片开发的居住区应做镜像分析,满足日照间距要求。(2)边界外侧为公园、广场、 录地、水面等开放空间,建筑物退用地边界距离不应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功能的使用。(3)建筑若不 开窗,南侧退让距离可适当降低
6.4 建筑退让绿线和蓝线
一、建筑退让各类绿地、绿线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沿河道 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蓝线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5 米。 二、沿各类绿地、绿线一侧设置出入口时,建筑退让绿线 应不小于10米,商业建筑退让绿线应不小于15米。 三、当建筑既退道路红线,又退绿地绿线时,选择离用地 边界较远的线作为建筑退让线。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 全保护区的范围应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筑 退让铁路线的距离应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1.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50 米; 2.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 不应小于15米; 3.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围墙的高度不应大于3米;
4.临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窗等)、 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 关规定; 5.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 定。
6.6建筑退让电力线路
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 物; 二、建筑距各级电压架空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以下 规定:
建筑退让电力架空线距
一、地下建筑物后退相邻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小于地下 建筑物理置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 的0.8倍,且不少于5米。 二、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应小于5米, 沿路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 以下。 三、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 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并由原设计单 位签字认定,同时向周边用地单位和利害关系人公示后,可适
当缩小后退距离,但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结构与城市管线及相邻 建、构筑物的安全,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四、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视建 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地界的距 离。 五、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建 筑联体建造时,可不按上述要求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 足相关规范要求。 六、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设置有连接 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
其他设施退让遵从各行业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建设项 自选址阶段或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报审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老城区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新城区建筑面积超过 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自: 二、老城区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或新城区建筑面积超过 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设项目; 三、长途车站、大型公交场站、大型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
施项目;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产生严重影响 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产生严重影响 的其他建设项目。 7.2机动车出入口设置 一、主十道原则上不设机动车出入口,若确实需要可设置 右进右出出入口,且必须离开交叉口70米以上或位于距交叉口 最远处(自道路交叉口圆曲线的终点算起)。次于路沿线的地 块机动车出入口应离开交叉口50米以上或者位于距交叉口最远 处。支路沿线设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距离与主干路或快速路 辅道相交的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离与次于路相交的交叉口 不宜小于30米,距离与支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宜小于20米。道路 渠化段禁止设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设置边侧公交专用道的道 路沿线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二、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 弓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米。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距公园、学校、 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四、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 接。
7.2机动车出入口设置
7.3公共停车场(库)
一、严禁改变公共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公共停车场
(库)应遵循路外停车设施为主,路内停车泊位为辅的原则。 鼓励与商业、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设施共同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库)。 二、公共停车场(库)车位数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 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 应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应大于7米。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 起坡点距城市道路红线应不小于8米。物流园区、仓储区、工业 文及专业市场等,应设置货运公共停车场(库)。货物装卸停 车设施不应设置在道路以内
7.4 建筑停车位配建要求
注:(1)上述各项指标均为下限;(2)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 分项累计计算;(3)表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参考相近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4)在符合 本标准规定的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5)中学、小学、幼儿园学 生接送车位设在临道路一侧用地内退让出不少于上表规定的停车位。(6)专业市场、主题公园等需 要设计大型停车位的根据相关规定另设。(7)“子母式”停车泊位按一个泊位进行计算
二、停车场(库) 1.停车场(库)尺寸,按照平行式小汽车泊位2.4×6.0米 垂直式小汽车泊位2.4×5.3米进行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 小于1.8平方米/个,地面非机动停车位应设置停车棚,并设置 公共充电桩。 2.已建成的老旧小区或单位在原停车场(位)无法满足停 车需求时,在其用地范围内,可插建立体停车场(库):在满
足消防、环保等前提下,其建筑间距和退让距离可适当减小。 新建住宅小区不得设置地面停车楼和机械停车位。 3.住宅小区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0%,且不得占用 小区公共绿地。鼓励住宅小区采取地下停车。 4.非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宜低于60%。且不得占用小区公共 绿地。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置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 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5.办公等公建停车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地面停车鼓励结 合绿化采用树阵式停车。 6.地块建设一般应向次于道、支路设置开口或向主于道辅 道设置开口,禁止向快速路直接设置开口。
7.5公共充电站(桩)
一、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和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 筑,按规划停车位数不少于20%的比例配建充电公共桩。 二、新建居住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 配建的充电桩原则上不少于规划停车位的10%;非机动车位数不 少于20%的比例配建公共充电桩。
各类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的比例,除符合国家相关规
范和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标准外,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5%。每个街坊应设置不小于 2000~3000平方米集中绿地,集中绿地应满足相关日照要求, 体育健身和儿童活动场地宜结合集中绿地设置。 二、商业、金融、交通枢纽等用地,绿地率一般不小于20% 有特殊要求的商业用地绿地率可的情降低,但不得小于10%。 三、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院 所、部队等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5%,其中建有塑胶操场的学校 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30%。 四、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应符合省、市相关政策 要求,对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应设置绿化隔离 带。 五、属于棚户区改造或老城改建的项目,绿地率可酌情降 低,但不宜低于上述标准的5个百分点。 六、居住区内首层院落内绿化,不计入绿地率;多层及以 上住宅建筑不得设置院落。沿城市道路围墙退让的绿化用地, 计入绿地率
一、屋顶(含架空层、半地下库房)绿化面积(每块面积 ≥100平方米)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其折算公式: F=MXN。公式中:F一地面绿地面积,M一屋顶地栽绿化面积,N
一有效系数(见下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h(单位:m) 有效系数(N) h≤1. 5 1. 0 1.5
确能保证公众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酌情提高核算指标,h <1.5m且具有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计入公共绿地面积。
一、地面停车位必须设置雨水渗透设施,绿地内不透水硬 地不超过绿地面积的10%。 二、居住用地内地面停车位采用嵌草且树阵式生态停车方 式,标准按照株行距6×6米以下树阵式栽植养木,乔木树干高2 米以上,胸径12公分以上。新建公共停车场和社会停车场以生 态停车为主。 三、用于居民体育活动和儿童活动的场地计入绿地面积。 四、有垂直绿化覆盖、高度小于2.2米的非机动车停车棚(架 可不扣减绿地面积(不计算基底面积)。 五、古树名木树冠周边宜留出不小于20米的公共保护空间。
一、以人民为中心,塑造舒适宜人的城市公共空间。彰显
地区特色,传承历史文脉,体现时代精神,协调建筑与周边环 境的关系,构建富有地域特征和文化内涵的城市建筑及景观风 貌。塑造空间背景整齐有序、景观标志特征突出的城市整体形 象。 二、地块建设开发时,其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等应与项目 周边影响范围内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地形地貌、建构筑物、 市政管线(管廊)、道路交通等进行统筹分析、综合研究,并 与环境相协调。着重从居民的生活、工作、休憩、交通等需求 出发分析各项功能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客观性。 9.2沿城市重要界面管控 一、沿城市重要界面建筑应综合考虑城市街景和单体形态 合理确定建筑形体高宽比例。 二、住建筑以点式为主,高层板式住字建筑面宽不宜超 过60米,高度不宜超过72米或24层,最高不得超过80米。 三、沿东西向城市主次于道两侧第一排住宅建筑,立面设 计应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 四、在控制城市商业总量的基础上,禁止在快速路和交通 性主干路沿线的居住地块内新建沿街底商,商业内街、大型商 业设施除外。 五、通透率的要求 1.沿主要河流、大型公园布置的建筑,建筑高度24米以下部
9.2沿城市重要界面管控
分的通透率按相应道路的通透率控制;建筑高度24米以上(含 24米)部分的通透率不应低于40%。 2.沿快速路(高铁线路)建筑之间开敬部分的总长度,不 应小于该地块临街道路红线(线路)长度的40%; 3.沿主十道建筑之间开敬部分的总长度,不应小于该地块临 街道路红线长度的30%; 4.沿次于道、支路建筑之间开敲部分的总长度,不应小于该 地块临街道路红线长度的20%。 5.同时沿城市道路、河流及大型公共绿地的管控按标准要求 高的执行。
分的通透率按相应道路的通透率控制;建筑高度24米以上(含 24米)部分的通透率不应低于40%。 2.沿快速路(高铁线路)建筑之间开敲部分的总长度,不 应小于该地块临街道路红线(线路)长度的40%; 3.沿主十道建筑之间开敬部分的总长度,不应小于该地块临 街道路红线长度的30%; 4.沿次于道、支路建筑之间开敬部分的总长度,不应小于该 地块临街道路红线长度的20%。 5.同时沿城市道路、河流及大型公共绿地的管控按标准要求 高的执行。
一、街区建筑风貌 1.同一街区内建筑应在建筑色彩、建筑风格、立面材料等方 面予以协调,不宜反差过大。 2.同一街区内宜通过采用相似的立面设计要素或材质等方 式,统一建筑凤格。 二、街区建筑高度 1.避免形成大面积同一高度的建筑群体。建筑应形成高低变 化。地块内群体建筑的高度变化要富有节奏性,避免过于杂乱 和无序。居住用地内相邻住宅建筑层差不超过6层(或18米)。 2.以高层为主的居住用地内建筑应灵活布局、富于变化,不
宜采用呆板的行列式布局。 三、街区建筑体量 1.街道高宽比2:1和1:2之间的高宽比较为宜人。生活性街道 2:1至1:1,商业街高宽比可达到3:1:其它街道两侧可适当开敲 高宽比宜控制在2:1至1:2之间。 2.道路两侧高层建筑及裙房的高度、色彩、风貌宜相互协调 形成连续的临街建筑界面。高层建筑裙房高度不宜大于相临较 宽道路红线宽度。 3.高层住宅建筑宜采用平屋顶,顶部稍作简单处理;低层 多层住宅采用坡屋顶。 四、街区建筑立面 1.总体要求。 群体协调。相邻建筑或街道两侧相对建筑宜采用相似的立面 划分比例、窗墙比、细部元素,保证街道和地区视觉景观的协 调。 竖向清晰。高层建筑立面宜采用竖向构成元素,竖向线条清 晰,增强立面光影效果,使建筑具有挺拔上升感,突出现代化 城市形象。建筑形体力求简洁美观,应有良好的比例关系。高 建筑沿主要道路建筑立面高宽比宜控制在1.5:1至2:1之间。 简洁大方。建筑立面宜简洁大方,宜采用现代建筑设计手法 避免过多建筑符号的堆砌和立面形式的繁琐
富有变化。建筑立面避免单一重复,宜富有变化。 2.沿街建筑立面贴线率。 低层或多层的商业街道和步行街道贴线率一般不小于60%; 主要商业街,贴线率可超过80%。高层建筑的贴线率不得超过60% 3.沿街建筑6米(较窄的人行道)或9米(较宽的人行道)以 下的高度是行人能够近距离观察和接触的区域,对行人的视觉 体验具有重要的影响,应进行重点设计。注重虚实结合,避免 大面积实墙和高反光玻璃,相同界面长度不宜超过50米。鼓励 玻璃升窗与木材、石材、清水砖、混凝土等纹理和色彩感强的 材质进行搭配,塑造界面的纵向和横向韵律感。 4.街角建筑应进行钝化处理,采用弧形转角或切线转角,应 避免直角“L”型建筑出现。 5.生活型街道沿街商业首层街墙界面最低透明界面应达到 界面总面积30%以上,鼓励商业型底层达到60%以上。
一、建设项目应进行围墙及大门专项设计。 二、商业、文化、体育等对公众开放的公共设施周边原则上 不应设置围墙,可采取绿化等软隔离形式。沿城市道路的围墙 应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围墙内外两侧均需进行绿化。除特殊用 地外,禁止设置阻隔视线的围墙。施工场地应设置专门的围挡 设施并进行美化
三、居住用地沿城市道路确需修建围墙的,应采用通透式, 高度不大于1.6米;工业用地沿城市道路确需修建围墙的,高 度不大于2.0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2米,退让空间应进行绿 化种植。特殊企事业单位必须采用实体围墙的,围墙立面应进 行美化设计,并单独审报。对于私密性较强、围墙高度确需提 高的地块,可以采用生态围墙。
一、商业、居住、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应进行夜景照明设计, 其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中编制夜景照明专篇。 二、夜景照明工程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报审、同步核验 三、城市建筑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建筑外表面上设置的建筑夜景照明设施不应影响白天 的建筑效果,且不得影响建筑造型; 2.应合理选择照明光源、灯具和照明方式,确定灯具安装位 置、照明角度及遮光的技术措施,避免产生眩光、光污染; 3.城市环境照明应通过商店和娱乐设施的照明、灯光标志 绿化和建筑物的泛光照明以及步行区的照明表示不同区域的特 征; 4.城市环境或装饰照明采用彩色灯光时,不应影响对行人 外观的辨认。
一、商业、居住、公建等项目应进行海绵城市设计,其规划 与建筑设计方案中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 根据项目特点,结合临泉本地的气候条件、土壤环境,因地 制宜地开展海绵城市设计。对场地进行降雨特征分析,划分合 理的汇水分区,设计合理的蓄水模式及渗透过滤系统,弓入各 类低影响开发设施如建筑雨水收集、植草沟、下沉式绿地、透 水铺装等,达到“小雨渗透、中雨回用、大雨不涝”的目的。 二、建筑节水 1.建设项目硬化地面中,透水铺装率、下凹式绿地率应符合 《安徽省海绵城市规划技术导则》的相关规定; 2.建设项目要同步配建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3.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为城市景观、绿化灌溉提供水 源。 三、室外环境 鼓励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立体绿化,配合绿色植物 提高小区单位面积的绿化率。 四、在规划总平面上标注相应雨水、回收取用等海绵城币设 施的位置、大小及意向,并在施工图阶段排水系统、景观绿化 中予以落实,实施前进行确认,工程竣工核实比对。
9.7、建筑色彩与材质
规划许可计容面积(m) 误差控制范围 1000(含1000)以内 误差比例不得大于5%,且面积不得大于50平方米 1000~5000(含5000) 误差比例不得大于3%,且面积不得大于150平方米 500010000(含10000) 误差比例不得大于2%,且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10000 以上 误差比例不得大于1%,且面积不得大于300平方米 单栋建筑面积误差参照执行。
1.建设工程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擅自修改规划与建筑设 计方案的除外; 2.按照经审定的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进行建设,由于国家或地方计算建筑面积规范发生变化, 或因计算误差导致面积变化的: 3.建筑位置及外形尺寸不变,因建筑使用需要导致结构调 整的,在容积率范围内面积发生变化的; 4.地下建筑因人防、消防或者停车需要等原因,在符合规 划设计条件及技术规范前提下面积变化的; 5.工业项目建筑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及技术规范前提下, 建筑面积变化的; 6.因供电、消防等部门专业设计要求并提交书面变更意见 导致相关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变化的。 10.3加强部门联动,强化规划管理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严格按本通则和控规要求及国 家相关规范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应严格按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签 定土地出让合同,并把超容积率建设没收非法所得纳入土地出 让合同条款;在做产权确权登记时,应按本通则中建筑面积核 算相关规定及阜城建筑面积计算细则(试行)执行。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房产预售环节管理,合理 设置预售门槛,适当预留预售房屋面积。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按本通则要求,加大违法建 设查处力度。对于未经规划核实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10.4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规划设计、工程测绘等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建设单位,需 对提供的技术成果的真实性、止确性负责,并承担由此而引起 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逐步建立技术中介机构信誉档案和黑 名单制度,规范中介服务。
10.4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一、如本通则所依据的国家或省、币有关规范及标准发生 变化,应按新规范和标准执行。 二、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仍按原通则及规划设计 条件执行(如选择新通则,则该项目必须符合新通则的全部要 求)。 三、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确需调整容积率的,须 符合相关法定程序,并符合本通则相关规定(已审批的方案除 外)。 四、已编、在编的地块控规与本通则不符的,以本通则为 准。 五、未编制控规的地块,可以依据本通则及相关规定出具
规划设计条件。 六、新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与本通则不一致的,以规划设 计条件为准。
本通则由临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解释。
本通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为便于在执行本通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不得”。 2.表示严格,在止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或“不可”
为便于在执行本通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TCBDA 23-2018:硅藻泥装饰装修技术规程(无水印 带书签),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不得”。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或“不可
附录: 附录一、名词解释 一、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计容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 值。 二、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 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三、绿地率: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用地面积 的比例(%)。 四、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不含建 筑高度10至12米的2层开闭所或配电房)。 五、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27米的住宅建 筑和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六、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 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七、超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 八、办公建筑(含商务办公):指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 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商务办公建 筑宜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设置花池、飘窗 开敲式阳台和外置式防盗窗,不得设置厨房,不得采用住宅单 元式布局和住宅套型式功能设计,建筑平面形体应规整)。 九、大型商业设施:指单层商业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 米或总商业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
十、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 控制线。 十一、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 (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用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 距离标注。也称建筑控制线。 十二、主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 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L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 1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 内(不含45度)。 十三、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 房间净高的1/2,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 梯、楼梯、台阶)进入室内的为地下室。 十四、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 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为半地下室。 十五、建筑日照标准: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 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 大寒日)的有效日照带内阳光应直接照射到建筑物上的最低日 照时间。 十六、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 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 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 直距离。
十七、室内净高: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 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十八、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敲空间 层。 十九、通透率:指贴临城市界面的建筑之间开敲部分的长 度之和,与同一方向上规划用地长度的比例。通透率以单一地 块为计算单元进行核算。 二十、地面机动车停车率: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占总机 动车停车位的比例。 二十一、误差: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设计方案审核时, 按照规定应计算建筑面积,漏算的建筑面积的处理另行规定)。 附录二、日照分析规则 一、日照分析是确定拟建建筑对自身和对相邻建筑可能产 生日照影响而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高度、室内地面高度、建筑位 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 照分析报告》。 二、《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具备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 质的单位编制。日照分析应当采用通过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 软件或行业标准方法。
三、日照分析适用于住宅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宿舍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四、日照分析应当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窗户的日照标准,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休(疗)养院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以及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五、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1.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六、相建筑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1.拟建高层建筑用地北侧有现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1.1倍,最大不超过100米:拟建多层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大寒日8时太阳方位角控制线大寒日16时太阳方位角控制线L0.5.H0.5HJ— 52 —
1.28倍,最大不超过30米。(见上图 2.拟建建筑南侧有现状建筑,对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最大 不超过100米。 3.拟建建筑东侧、西侧有现状建筑,对东侧、西侧的日照 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0.5倍,最大不超过50米。 4.拟建建筑北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且尚未建 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拟建建筑北侧用地内的拟建建筑退地界12米作为日照分析 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 拟建建筑位于规划街巷南北两则,而街巷宽度不足日照间 距的,北侧拟建建筑退街巷中心线12米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 满足其日照要求。 拟建建筑北侧为城市道路,道路北侧用地的退让参照多层 建筑退让该道路红线的距离要求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其 日照要求。(北侧多层建筑允许设施商业的、商业层高按4.5米 进行模拟)。 拟建建筑东侧、西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且尚 未建设时,应采用镜像布置或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布置进行日照 叠加分析。 七、建模的有关规定 1.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
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 不计。 2.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外,其它围墙不作为遮挡建筑。 3.违法建设、临时建设不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4.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 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 响。 5.现状建筑的日照时间低于本通则规定的日照标准的,周 边用地的开发建设不应减少现状建筑现有日照时间。 6.日照分析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指距室内地坪0.9米高 的外墙位置,不足0.9米的按0.9米计算。规划设计中一般取1.35 米,建筑设计中按实际发生值计算。 7.日照分析时间统计方式:日照时间可分段累计,时间间 隔为1分钟。 8.室外地形高差: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 差计入建筑高度。 9.日照分析技术误差在6分钟以内视为合理误差。 八、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日照分析资料 1.覆盖所有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的现状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CAD电子文件
(附有建筑坐标、土0标高和屋顶标高)。 3.已确定的遮挡、被遮挡建筑的平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 尺寸)、土0标高、各层层高等。 九、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基本情况(委托方、受托方、项目名称等)。 2.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3.日照分析图、表及说明。 4.日照计算方法、各种参数、软件名称及其版本,主要依 据。 十、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结果及其附 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 律后果。
SH/T 3205-2019标准下载附件一:中心城区控规单元划分图图例老桃片区城南片区城东片区高铁片区市(县)界镇界管理单元界期一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