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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雅府函[2018]30号 雅安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4日).pdf注:1、α为两栋建筑的夹角
2、计算间距不包括表3一5中规定的最低限。
DB41/T 1884-2019标准下载第41条.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一7规定: 表3一7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最小间距控制表
表3一7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最小间距控制表
王:错位币直有两不方可的垂直距离 人任息行可单同控市制 第42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以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 为控制间距。 相邻同为由上部居住、下部非居住组合的综合楼,可分别按居 住、非居住建筑规定的间距计算相对的非居住部分和相对的居 住部分之间间距。
第43条.高层建筑的主体与裙房可以分别计算间距,裙房高度小于24 米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大于24米按高层建筑间距规定执 行。 第44条.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多幢建筑,计算裙房之上建筑之间的间 距可扣除裙房的高度;计算与相邻建筑间距时,须包括裙房高 度。 第45条.同一建设用地内,底层均设有架空层的建筑相邻时,其间距 计算可以扣除高度相等的底层架空层;底层设有架空层的住宅 建筑与未设架空层的建筑相邻时,间距计算须含建筑底层架空 层的建筑高度。 第46条.医院病房楼、疗养院住院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大 中专院校的教学楼等之间的建筑间距,原则上在居住建筑间距 要求基础上提高20%,同时还应满足相应的专业规范要求。 第47条.工业建筑间距执行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工业卫生等专业规 范规定。 第48条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筑间距在满 足日照、消防等国家相关要求基础上,可根据方案合理性、经 专题论证后确定。 第49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村民住宅建筑间距,按表3一8规定 热行,
注:1、二层及以下与二层以上相对布置时:南北向布置,以南向高度计算间
2、设置消防通道的建筑物山墙最小距离应不小于6米。
第50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 交通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环保、防洪和交 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6、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 距离15米。 7、旧城区新建、改建项目受周边建设条件限制,建筑红线退让用地红线确有困难的, 在满足最小日照和消防要求,并经规委会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可不考虑建筑红线退让用地红线 的间题。 52条沿城市道路两侧(非交叉路口的路段)布置的建筑物、其退让
在满足最小日照和消防要求,并经规委会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可不考虑建筑红线退让用地红线 的间题。 第52条.沿城市道路两侧(非交叉路口的路段)布置的建筑物,其退让 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3一10的规定。
第52条.沿城市道路两侧(非交叉路口的路段)布置的建筑物,其退让 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3一10的规定。
表规定外,与道路对面的建筑之间还应符合间
注:1、S为规定的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2、地下建(构)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或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地面建(构 筑物后退距离的0.4倍且不小于2米。 3、中低压天然气管道与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2 米。
筑红线退让电力高压线外边线距离折
控制建筑间距。 (二)采用建筑拼接修建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等规定, 拼接立面必须整体设计和同步实施。 (三)地块之间地下室可以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出 入口和坡道共用。 .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含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必 须与城市道路妥善衔接并符合下列规定(距离均以出入口边缘 与相应设施外边缘或端点计算): (一)与城市道路连接的交角不小于75°。 (二)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不小于 50米;距离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不小于5米;距离公交站 台不小于10米;距离学校、医院、公园以及老人、儿童、残疾 人等公共建筑物入口不小于20米。 (三)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口时,应尽可能远离交叉 口,开口位置自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起算:城市主干道不小于 80米、城市次干道不小于70米、城市支路不小于50米。 (四)建设项目用地周边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 应在低级别道路上开口;一个项目沿同一条道路的长度大于120 米,可开口1一2个;长度小于120米,可开口1个;长度小于 60米,原则上与相邻建设用地共用机动车道口。 (五)相邻用地的机动车道出入口应合并设置。 (六)开设机动车道口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各级道路和人行 道的标高或砌造斜坡、高坎,必须保证人行道的连续和畅通。
第73条.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净空、建筑间距、消防、 安全、城市设计导则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74条.在微波通讯通道、气象台(站)等设施周围及城市景观、风 貌保护等有净空高度限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 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相关部门有关空间和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75条.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各景区规划控制区域、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列入保护名册的历史建筑、遗迹周围的建 筑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 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规划要求。编制修建性详
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应进行视线分析,提出建筑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根据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视线走廊,进行视线分析,视点的距离大于或等于3H(文物保护建筑高度的3倍)。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H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2H。(见图示一)高度控制线保护文物(建筑)拟建建筑图示一第76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的控制高度,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的控制高度(H),小于或者等于红线宽度(W)与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高层组合一体建筑的控制高度,按照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计算,其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A)小于或者等于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乘以建筑基底沿红线的长度(L)(见图示二),即:A≤L (W+S)。图示二19
与两条以上道路相临的建筑,可以按照较宽的道路计算高 度。 沿二级以上河道的建筑,控制高度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77条.作为城市主要景观线的青衣江、周公河等城区主河道两侧新 建、改建建筑的控高、沿河道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 同侧河堤的距离(S)与河道规划蓝线宽度(W),即:HS+W。 第78条.位于道路交叉口侧或临接两条及两条以上道路的建筑,建筑 物室外地坪标高不大于3米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 控制高度,但建筑沿较窄道路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 较窄道路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标高大于3米的, 应分别按相临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控制高度。 第79条.在净空高度限制区域以外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各景区规划控制区域、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列入保护名册的 历史建筑、遗迹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外的建筑物,因建筑造 型或使用功能需要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 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1/4的楼梯间、电梯间、装饰构 架、机械房、空调冷却塔、水箱、烟窗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层数。
第四章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注:1.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服务中心的设置应与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划保持一致,但 同时要考虑一些涉农街办将来拆分的可能。 2.配套设施指可叠建在居住区服务中心内的小型设施;其中公厕应结合主体建 筑底层临街设置,并有单独出入口,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米。 3.上述项目没有条件进行集中叠建时,应根据专项规划、控规和技术管理规定的 要求进行设置。
注:1.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服务中心的设置应与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划保持一致,但 同时要考虑一些涉农街办将来拆分的可能。 2.配套设施指可叠建在居住区服务中心内的小型设施;其中公厕应结合主体建 底层临街设置,并有单独出入口,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米。 3.上述项目没有条件进行集中叠建时,应根据专项规划、控规和技术管理规定的 要求进行设置。
注:1..表中社区用房与现行控规中社区居委会提法相对应。 2.农贸市场宜布置在建筑底层或采用半地下方式设置。 3.上述项目没有条件进行集中叠建时,应根据专项规划、控规和技术管理规定 的要求进行设置。
序建筑规模类别设施设置内容用房功能设置建议备注号(m2)社区党组织办党建室公、活动二者合并设置,也可与警务室联合设行政管社区居居委会办公室办公、居民调解置8001理设施委会可与前两项联合设社区警务室值班、休息置于住宅底层20就业咨询/培训/社区就业服务室服务二者合并设置,标100劳动政策咨询/识系统应清晰明了劳动保障服务室社保服务社区服社区服2法律援助咨询服务设施务站法律咨询/服务务室社区救助室捐助、救助服务100设于底层,有单独残疾人服务室咨询/保障/救济出入口文娱活动(书画、多功能活动室120音乐欣赏、茶座)文化娱文化活素质培训/社团可结合社区内的学市民学校380乐设施动站活动校设置●室内健身室活动、健身60图书借阅可与多功能活动室图书阅览室40联合设置宜在社区卫社区卫医疗卫生保健、医疗卫生服务中心4生服务·社区卫生站计生服务、康复200生设施不能覆盖的站理疗地区设置合计800注:1.标“●”项目为新区社区用房增加的设施。2.标“”项目为新区社区用房面积增加的公建配套设施。第86条,基层服务中心以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布置,具体规划编制及管理时,可结合周边公建配套实际情况及用地情况选取全部或部分功能进行叠建。为促进公建配套设施实施,基层服务中心可叠建商业服务业及办公设施。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中心集中叠建后,节省用地应优先补充其他各类公建配套设施的不足。26
注:1、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指计容建筑面积; 2、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等交通集散枢纽项目机动车配套数量依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内容确定: 3、在规划要求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 住宅(不含廉租、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和集体宿舍)机动车位不宜设置于室外地面,如需设置 的,不计入停车位指标; 4、经济适用房机动车停车位数的20%可在地面设置;公租房、廉租房、集体宿舍可根据项目具 体情况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5、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平均不小于30平 米控制; 6、住宅建筑宜利用地下空间或底层架空部分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且停车场地内非机动车 停车位数应不少于总非机动车停车位数的50%。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面积按每个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 于1.5平米控制; 7、幼儿园机动车、非机动车位控制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中小学等建设项目的车位停车方式 不限。 8、纯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不应配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其它商住建设项目,非住宅停车位可 建设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停车位数的35%。 9、旧改区受条件限制无法配置足够停车位的,经规委会充分论证后,可酌情减少。 10、凡上表中未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及相关要求的,以地块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 第89条.机动车位配置充电设施的设置标准要求: 1、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 牛。 2、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 成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3、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 电一体化设施。 如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必须明确预留配电设备用房的规模、位 置、供电负荷,预留或预理埋充电线网、配电箱布局位置。
第90条.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竖向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结合地 形地貌、道路、排水、防洪、景观和经济等多方面的因素和条 件综合考虑,应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合理确定
控制高程和使用不同坡度的用地,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 的设计。 第91条.城市道路的标高应根据沿线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条件和道 路路网、道路等级以及两侧建设用地、排水及其他地下管线理 设等控制高程,综合分析、合理确定。 第92条道路跨越河道、明渠、暗沟等过水设施,应当满足通航、防 洪等要求。 第93条.建设用地内的场地、对外联系的道路、临道路建筑物、排水 口等控制标高,应与城市道路和排水系统以及周边环境和用地 妥善衔接,并尽量做到挖填方平衡,以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对 自然地形地貌的破坏。 第94条.建筑物室外地坪标高,应当以周边规划道路交叉口的标高为 参照依据。 第95条.建设用地整理: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应采用平坡式;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台阶之间应用挡土 墙和护坡连接。 第96条.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米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等于0.5 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第97条.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一3米,超过6米时宜退台处理,退 台宽度不应小于1.5米: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
第98条.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 地率)按表2一1、表2一2的规定执行。 第99条.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公共绿地、集中绿地、道路绿 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建筑间距内的绿地和建设用地内 的防护隔离绿地等绿化用地。 第100条.公共绿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得少于70%。 (二)采用开散式分隔,且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 道路相邻。 (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退界和间距范 围之外。
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表6一1规定:
第102茶:居任用地的公共绿地,应根据不问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 设置相应的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级的居住公园、小区 级的小游园和组团级的中心绿地。公共绿地配建指标为:居住 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 少于1平方米/人,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独立的组团级 以下的住宅或兼容住宅用地不少于1平方米/人。旧城区可根据 以上指标酌情调整,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10%。 第103条.居住用地或兼容住宅用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少于规 定绿地面积的30%;集中绿地应向城市空间开式设置,且对外 开散的连续长度不小于集中绿地周长的30%。 非居住用地内的集中绿地应向城市空间开散式设置,且对 外开散的连续长度不小于集中绿地周长的40%。 交通设施、商业、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的集中绿地,可结 合交通疏散功能及景观设置。 第104条.城市公共绿地,除按城市规划要求可以理设必要的市政 管线设施外,可配建非经营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含管理用 房,下同),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公共绿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时,可不配建任何公 共服务设施用房; (二)公共绿地面积500一1000平方米时,可配建公厕; (三)公共绿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小于5000平方米 时,可配建公厕、市政配套设施用房,且建筑密度小于2%,地 面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
(四)公共绿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时,可配建公 厕、市政配套设施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用房,且建筑密度小于 3%,地面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 第105条.# 规划作为公共应急避险场所的绿地,宜以草坪、疏林为 主。 第106条.后退古树名木树干距离应符合园林主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或者后退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距离不小于5米。
第107条.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加强城市设计,创造 良好的城市景观。城市总体规划应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 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结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 点、城市标志物、城市雕塑设置地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 以及重要的、有特色的非物质风貌要素。 第108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 或者城市设计。 第109条.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 要求。其他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条件和技术审查时也应充 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 第110条.城市景观和城市设计要注重城市的整体效果,提高城市 整体环境质量;要注重形成城市景观的地方特色和各类功能区 的特色。除有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的地区外,应体现时代的特征。 第111条.城币景观规划和城市设计应对景观地区、地带、景观保 护范围、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小品等的体量、形式、 风格、高度、色彩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应结合物质景 观统筹安排非物质风貌要素的载体与保护
第112条.中心城区应根据具体地段环境风貌要求,从整体上考虑 城市建筑景观风貌的协调性。
第113条.新建住宅建筑应成片规划,尽量避免零星插建;建筑群 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与周边环境协调统一;涉及已建建筑 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并 按相关程序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 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楼幢为单位 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三节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
第四节沿城市道路建筑室外装修
第118条.沿城市道路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 柱、台阶等。 第119条.沿城市道路最大悬挑宽度不应超过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 红线距离的1/3。悬挑部分以下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3米。 第120条.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 第121条.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 景观等的规定。
第五节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
第122条.设置城市雕塑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雕塑选址应方便公 众观赏,不影响城市交通。 第123条.雕塑和小品应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 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第八章建设项目证后管理
第133条.本规定所称证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线、施工过 程查验和规划验收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建筑工程 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等建设工程,市政工程包括道 路、绿化、桥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等管线工程和交通工程。 第134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 求。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放线进行查验,核发建 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的行为。 第135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查验,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 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正在施工的建设工 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情况进行查验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查验部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 定。 第136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 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整 体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行为。 第137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设工程规划峻工测 量技术报告,为纸质和电子文件。
第138条.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 1、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 2、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 规划控制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 3、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
廓以及现状人防工程、市政管线的距离。 4、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二)进行管线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 1、管线中心线与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绿线的距离。 2、管线中心线与有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三)进行交通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 1、线路中心线平面位置以及线路走向。 2、线路宽度、转弯半径。 3、桥墩平面位置。 4、定位点以及控制点坐标。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条.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本。 (二)放线点成果表。包括:放线点坐标成果表、放线成 果数值对比表、用地界址坐标表。其中用地界址坐标表中的用 地面积值应当在界址线闭合情况下做出。 (三)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四)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图。包括:标示用地界线、拟建 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绿地、道路、各类规划 控制线的平面位置、数据和四至距离;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 物、拟建城市雕塑与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燃气等重要市 政管线的距离;用地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 木、文物古迹等的位置;控制室内、外地坪和场地竖向标高的 高程控制点。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条.管线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本。 (二)定位桩点坐标成果表。载明定位桩点点号、桩点类 型、坐标。 (三)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四)管线工程规划放线图。标示管线放线平面位置、定 位桩点、规划许可给定的关键距离、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
杆位特征点、沿线的现状地形。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141条.交通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本。 (二)定位桩点坐标成果表。载明定位桩点点号、桩点类 型、坐标。 (三)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四)交通工程规划放线图。标示设计线路中心线放线平 面位置、定位桩点、设计线路边线、规划线路中心线、线路规 划控制线、沿线的现状地形。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142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结果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 的位置一致,应在国家规定的测量误差范围内。
第143条.进行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查验总平面布局,内容包括用地范围,建筑布局, 建筑间距,道路、绿化、停车场、出入口位置、配套设施,建 筑物、构筑物满外尺寸,退让距离等。 (二)查验技术指标,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建 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高度、层高、立面效果。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144条. 管线工程规划核实,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管线规格、平面位置、覆土深度、杆位、架空线高 度。 (二)管线附属设施建设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145条. 交通工程规划核实,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线路中心线平面位置、横断面布局、长度、宽度、 路面标高、桥墩平面位置、桥梁纵坡、梁底标高、涵洞顶部标 高。 (二)线路附属设施建设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146条.绿化景观工程规划核实,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查验总平面布局,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绿地布局、 进出通道位置、停车位、公厕等配套设施,景观建(构)筑物 满外尺寸,退让距离等。 (二)查验技术指标,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容积率,绿地 率,停车泊位等。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147条.3 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本。 (二)测量成果表,载明建筑物、构筑物等满外尺寸、建 筑间距、退线距离;单幢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 工程面积;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特 殊情况标注建筑各层标高;建设规模、各类建筑物用地面积、 绿地面积、停车场面积或者停车泊位数量、建筑密度、容积率 绿地率;用地界址坐标;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差值对照 (三)竣工总平面图,标示用地界线、建筑物、构筑物、 绿地、道路、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置、数据和四至距离、 建筑层数。 (四)建筑物、构筑物标高。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148条.管线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本。 (二)管线特征点差值对照表,载明特征点的点号、实测 距离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距离差值、实测覆土深度与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覆土深度差值。 (三)管线点成果表,载明图幅号、管线点号、材质、管 线点类别、平面坐标、高程、压强或者电压、理埋设方式、规格、 理深、排水井底理深、电缆根数、光缆条数、总孔数、已用孔 数、连接方向、管线类别。 (四)管线工程实测工平面图。标示管线实际竣工平面 位置、管线特征点、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杆位特征点和沿 线的现状地形。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一)文本。 (二)交通工程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载明特征 点号、平面坐标、方向角、里程、路面高程、梁底标高以及与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差值对照。 (三)交通工程实测工平面图,标示线路中心线以及特 征点、线路边线、便道线、线路宽度、桥墩特征点以及轮廓线、 桥梁纵坡、沿线的地物地貌。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150条. 绿化景观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文本。 (二)竣工总平面图,标示用地界线;绿地位置;道路、 铺装的位置、形式、标高;景观建(构)筑物位置;胸径大于30cm 的乔木及小品、雕塑、亭台、曲廊。 (三)景观建(构)筑物标高。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151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发现有下列 情形之一且未经依法处理的,规划核实不予通过。 (一)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立面、建筑层数、建筑 高度、建筑性质的; (二)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平面尺寸、建筑位置、 建筑间距等平面布局的; (三)未经规划批准擅自增加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和建 筑密度等指标的; (四)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配套设施的建筑性质的; (五)未拆除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 (六)已实施完毕的建设用地边界超出批准的规划用地红 线的。 第152条.建筑工程要求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须同步规划核 实,分期实施的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须在首期 项目中同步规划核实。未按要求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不予通过。 第153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其建设与规划许可要求不完全一致,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通过规划核实。
(一)在总平面布局、建筑层数不变的前提下,项目内部 建筑间距、外轮廓尺寸、建筑密度、绿地率与规划许可不一致, 但符合用地规划条件以及有关设计规范和本技术规定要求的; (二)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公厕、门卫室、地下车库、 配电房等配套用房按规划批准的图件建设竣工,工面积小于 规划许可面积但符合规划条件和本技术规定要求的; (三)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公厕、门卫室、配电房、地 面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等配套用房及设施的位置调整,经 公示无异议的; (四)项目内部道路的宽度、线型发生变化,但满足通行, 消防等功能以及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五)建筑项目未调整层数和层高,且建筑总高度与规划 许可差异在50cm以内,对城市规划和空间管理未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建筑退界(退周边用地及道路)差异值在30cm以内: 且不影响道路及周边用地开发利用和已有建筑日照采光要求 的; (七)实际竣工测绘计容面积不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 3%,且总误差面积不超过许可计容面积300m²以内的。 (八)公共建筑项目审批绿地面积小于5000平米时,绿地 率差异值小于3%的可办理规划核实:项目审批绿地面积大于 5000平米小于20000平米时,绿地率差异值小于2%的可办理规 划核实;项目审批绿地面积大于20000平米时,绿地率差异值 小于1%的可办理规划核实;如峻工测绘时实际差异值大于以上 对应要求差异值时,经整改后满足对应差异值要求时,方可办 理规划核实。(本点中提到的项目审批绿地面积,是以规划部门 出具的红线图用地范围为基数进行核准,建设单位按建设进度 将一个项目分期报建时,绿化审批部门应以整体来进行规划核 实) 条.市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应满足的条件 (一)经审查,币政工程规划验收的核查内容全部符合规 划许可要求。 管线工程允许误差按照下列规定,但不得违反有关间距、 深度的规定执行,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为违法建设。
1、平面净距离不大于0.2米; 2、覆土深度不大于0.1米。 3、交通工程中心线允许误差不大于0.1米。 (二)道路、桥梁、管线等市政设施平面位置、高程与《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有差异,但在允许误差值 范围内,且不违反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并 符合规划许可及规划设计条件其他规定。 (三)按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峻工测量。竣工测量包括:测 定道路、桥梁、管线等市政设施的起终点转折点;工程管线的 三通、四通、弯头、变径等点及附属物坐标、高程;记录管线 材质、管径、埋设时间和权属单位等。
第155条.本规定所称特定区域,指在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管 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本市下列区域为特定 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用地指标、建设工程,应按照经批准的 详细规划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中心 商业区范围内的建筑落地大修的,按照原有建筑间距控制。 特定区域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规定,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另行制定。 第156条.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 第157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核 定规划条件,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158条.本规定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158条.本规定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158条.本规定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附录二 术语、名词解释
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建设单位可以用于建设项目规划和建设的用地范围边界 线。规划建设用地内包括建(构)筑物占地和退距、基础设施用地、绿化用地等 不包括城市道路红线内用地、河岸绿地、居住小区以上公共绿地、生产及防护绿 地等代征地、代拆迁地和独立的公益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用地。 建筑红线(建筑控制线):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外边的控制界线,建(构) 筑物的外墙、悬挑部分均不得逾越。 规划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边界线,红线内包括车行道、非机动车 道、人行道及道路内绿化隔离带。 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基底面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 围水平投影面积。 建筑密度: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 容积率:建设用地范围内计容建筑物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绿地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公共服务设施: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 管理、物业管理、商业服务用房及其他设施用房等建筑。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简称配套公建):建设项目用地内要求建设单位自行配 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 绿线:一规划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 黄线: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 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紫线: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蓝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 控制的地域界线。 居住建筑:以提供生活居住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包括:住宅、商住楼、公寓 别墅、军队干休所、宿舍等。 公寓: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特殊生 活单元。“公寓”建筑面积原则不得超过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20%。 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 商住楼: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综合性建筑。 公共建筑:以为社会公众提供社会活动的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包括行政
活单元。“公寓”建筑面积原则不得超过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20%。 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 商住楼: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综合性建筑。 公共建筑:以为社会公众提供社会活动的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包括行政 办公、商务办公、商业、文化、体育、医疗等建筑。
商业建筑:经营各类商品、商业性服务的的建筑。商住建筑:商业和住宅混合的建筑。综合建筑: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裙房建筑:在高层建筑底部与高层建筑相连组成整体、高度不超过24米、投影面积大于高层建筑的建筑。低层建筑:住宅建筑:1一3层;公共建筑和其他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多层建筑:住宅建筑:4一6层;公共建筑和其他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高层建筑:7层及7层以上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层建筑主要朝向:(1)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的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2)高层非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3)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0米的各类朝向。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设置卫生间、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以及服务阳台等。点式高层住宅:主要朝向投影面宽小于35米的高层住宅。地下室:房间顶板标高与较低侧室外地坪标高的差值不大于2.2米,且与较高侧室外地坪标高的差值不大于1米者为地下室,见下图:H注:H1为地下室顶板标高与较低侧室外地坪标高的差值,H2为地下室顶板标高与较高侧室外地坪标高的差值,a为较高侧室外地坪标高,b为较低侧室外地坪标高。半地下室:房间顶板标高与较低侧室外地坪标高的差值大于2.2米,且与较高侧室外地坪标高的差值不大于1米者为半地下室。48
建筑间距:建筑控制线或建(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主于路:在城市道路网中起骨架作用的道路。 次于路:城市道路网中的区域性干路,与主干路相连接构成完整的城市干路 系统。 支路:城市道路网中于路以外联系次于路或供区域内部使用的道路。 步行街:专供步行者使用,禁止通行车辆或只准通行特种车辆的道路 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以计时收费方式,服务外来或市内机动车的停车场 (库)。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最凸出处(含出挑楼层及阳台、外廊、室外 楼梯、楼梯间等;局部凸出的结构柱除外)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规则平面的 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部分投影外缘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间距。但满 足下列情况的,可以不计入间距: (一)位于多层建筑长边侧:建筑物阳台、挑廊凸出部分的宽度≤1.5米、连 续长度不超过6米且总长度不超过相应建筑边长30%的。 (二)多层及高层建筑屋檐出挑小于1米的。 建筑高度计算 (一)对建筑物高度有控制要求时建筑物高度计算规则: 1、在净空限制区内和文物、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区范围以内的建筑,建筑 物高度控制从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及其附属构筑物的最高点计算建筑物高 度, 2、上述控制区以外的按以下规则计算: a、建筑物:平屋顶以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高度计算;坡屋顶以建筑 物室外地面至其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b、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局部突出屋面、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的楼梯 间、电梯间、水箱间等辅助用房;突出屋面的通凤道、烟窗、装饰构件、花架、 通信设施以及空调冷却塔等设备不计入建筑高度。 (二)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H值计算规则: 1、计算住宅建筑和有采光要求建筑时H值的计算: 平屋顶建筑:从最底层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起算至建筑顶部(须计 入实体女儿墙高度,下同); 坡屋顶建筑:从最底层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起算至檐口并加屋檐的
(三)道路绿地面积:每排行道树按1.5M宽度计算;带状、块状绿地按实际 积计算
(四)屋顶绿化的计算,按下表计算绿地:
(五)架空层内绿地面积计算:建筑物首层未架空层时,架空层内绿地计算 起止界从柱外缘或边梁外缘投影线起算,至架空层内架空层净高一倍处,计入绿 地面积计算。 (六)草坪砖绿化(仅指建设项目总平图中确定的地面停车场地)SY/T 6847-2012标准下载,折算系
(七)树阵及树池绿地按实际绿化面积i
附录四建筑间距图示布置形式示意图备注主要朝向与主要朝向平行垂直距离主要朝向与布置次要朝向次要朝向与次要朝向主角要度a≤30°朝布30°60°错a≤60°最窄处间距:位Lx、Ly中任意布一个方向单向置60° 附录五雅安市中心城区分区控制图55 附录六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3)酒店停车位辆(4)其他非住宅停车位辆(二)地下停车位总数1、住宅停车位辆2、非住宅停车位辆(1)商业停车位辆(2)办公停车位辆(3)酒店停车位辆(4)其他非住宅停车位辆其中:机械停车位数量辆机械停车位占总机动车停车位的比例%九、非机动车位总量辆(一)地上停车位总量辆住宅停车位辆其中非住宅停车位辆(二)地下停车位总量辆住宅停车位辆其中非住宅停车位辆十、全民健身场所m*十一、市政公用设施点位m*十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依据及标准日照分析所使用的分析软件拟建建筑自身以及对周边用地、周边已建建筑的日照影日照分析结论响满足《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x)的要求十三、建筑主要色彩及材质主色调号明度彩度选用材质尺寸备注:注:1、本表罗列了可能出现的各类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以及项目实际情况,对本表格内容进行相应的加减填写,相应的制作本项目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2、当一个报建项目涉及两类及两类以上不同用地性质时,应分别列出对应用地的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表。3、报建单位须如实申报各项经济指标,并对指标的真实性及指标与报建图纸内容的相符一致性负责。附录七用词说明本规定用词说明(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58 正面词采用 “可”; 反面词采用“苯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规范、标准执行时DB31/T 680.3-2017 城市公共用水定额及其计算方法 第3部分:游泳池,写法为“应符合..的 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