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2 3920-2020 江苏住宅设计标准.pdfDB32/39202020
10.6建筑平面宜规则、对称,质量分布和刚度分布宜均匀,竖向构件宜上下贯通。不规则的住宅建筑 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住宅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更有效的加强措施;严重 不规则的住宅建筑不应采用。 10.7住宅结构体系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 10.8结构布置宜满足对建筑功能和空间适变性的要求。 10.9高层住宅结构风荷载舒适度及楼盖舒适度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或《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的要求。 10.10住宅的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10.11结构分析模型应根据结构实际情况确定,所选取的分析模型应能较准确地反映结构中各构件的 实际受力状况。整体斜坡屋面结构计算宜按实际情况建模。 10.127度抗震设防的砌体结构住宅层数不应超过5层,8度设防时不宜采用砌体结构。砌体结构住宅 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整体性和抗震性能。
a)钢筋混凝土叠合楼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装配式混凝土建 筑技术标准》GB/T5123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进行设计。 结构转换层、平面复杂或开洞较大的楼层、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楼层宜采用现浇楼盖 b)预制楼梯宜一端设置固定铰,另一端设置滑动铰,其转动及滑动变形能力应满足结构层间位移 的要求,预制楼梯设置滑动铰的端部应采取防止滑落的构造措施 10.14符合适用条件采用隔震或减震技术时,应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 定进行隔震与减震设计。 10.15住宅结构中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配筋构造应满足受力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购件截面尺寸和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满足相应的耐火极限要求。 10.16钢结构住宅的结构构件和相关连接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腐措施。 10.17木结构住宅中木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和必要的防潮、防腐、防虫措施。 10.18依附于住宅结构的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可靠的连接或锚固措施,并应满 足安全性和适用性要求。 10.19住宅建筑中梁、板、柱、墙等结构构件的设备孔洞、槽口应预留。 10.20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电热水器、空调室外机、锅炉、热泵等设备的楼板、墙体,连接处应预留 埋件,并采取可靠的防震、防风、防坠落等措施。 10.21住宅建筑结构材料的选用应遵循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并尽可能就地取材。主体结构宜 合理采用高强建筑结构材料。构件内力较大或抗震性能有较高要求时,宜采用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 购件,提高材料的使用效率,节省材料用量。 10.22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SL/Z 467-2009标准下载,不得改变住宅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不得拆 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
11. 1. 1供电系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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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类高层住宅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b)二类高层住宅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c)为一类高层住宅供电的变电所内宜预留外接移动电源所需的接口条件。 d)建筑高度超过150m住宅建筑应配置应急电源
11. 1. 2配电系统要求
a)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负荷应按该建筑物的负何级别供电;其他用电设备负荷级别应参照国家现 行标准、规范中相关规定执行。 b)配电设计中用电负荷级别及配电要求: 1)住宅建筑中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应采用双重电源(两回线路) 供电,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当二类高层住宅的消防电梯与客梯共用前室时,可由 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切换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内;高层住宅建筑屋顶消防电梯 应单独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高层住宅建筑屋顶其它消防设备可共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 2)一(二)类高层住宅申的消防应急照明、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负荷应采用 双重电源(两回线路)供电,自动切换; 3)一(二)类高层住宅中的客梯、公共走道、楼梯间的照明应采用双重电源(两回线路)供电; 4)建筑物内设有区域式网络通信机房、排污泵房、生活泵房、寒冷地区采暖机房等设备用房时, 其供电负荷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处理; 5)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建筑物防火分区或单元划分: 6)高层住宅设有航空障碍标志灯时,其电源应与建筑内的最高负荷等级一致; 7)电动汽车充电桩的供电系统应单独设置,
11. 1.3用电负荷与计量要求
a)每套住宅用电负荷标准应满足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的相关要求; b)考虑住宅用电负荷的特性,套内用电设备功率因数取0.9; c)负荷需要系数Kx不宜小于表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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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需要系数KX选定,当每户容量按8kW计算时,负荷需要系数Kx可按表8选取;当每户容量大于8k 时,需要系数K可酌情向下一级选取。采用三相入户的,可按等效单相容量计算连接户数。功率因数cos =0.9。 d)每套住宅应设电度表。每套住宅用电负荷标准为8kW时,应采用单相电源进户;大于8kW、小于 等于12kW时,宜单相电源进户;大于12kW时,可三相电源进户; e)住宅计量表箱应放置在公共部位,视不同情况,可采用单元集中、同楼层集中或多楼层集中的 安装方式; f)对于低层联排、独立式住宅,各户计量装置宜采用集中式或相对集中式装设在公共部位;若装 没在室外时,除应满足其防护等级的要求外宜设置防雨水措施; g)建筑高度为27m以上住宅应设配电间(配电竖井),当配电间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设置在人防 防护区以外,并满足配电间对环境温度、湿度、通风及防水、排水及通信等相关措施的要求;在配电间 (配电竖井)内及地下、半地下公共区域,计量表箱、配电箱等可采用明装。
11.1.4供配电设计要求
a)住宅单元进户干线宜单独进线。引入建筑物的进线保护管应采用壁厚大于2.5mm金属管; b)每幢住宅、住宅单元或楼层电源及公共设施电源总进线处应设有剩余电流保护或报警功能;当 配电回路设有消防负荷设备时,不应切断电源。 c)配电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高层住宅建筑的明敷线缆应采用阻燃低 烟无卤型或低烟无卤型,非消防电源配电干线可采用铜、铝合金材质的绝缘线缆,配电支线应采用铜芯 绝缘线缆。住宅入户线的截面不应小于10mm²,户内分支线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穿管暗敷线路宜走 捷径;明敷线路(含护套线敷设)应横平竖直,低于1.8m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金属槽盒保护; d)配电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穿保护管敷设或在电缆竖井、电缆桥架内敷设,严禁导线(含护套线 直理敷设; e)在有洗浴设备卫生间0~2防护区域内,不应有与洗浴设备无关的配电线路敷设;供洗浴设备专 用的配电线路在0~2防护区内应采用双重绝缘线缆,并应穿金属管保护; f)公共部位的配电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高度为27m及以下住宅建筑的住户竖向配电干线可采用绝缘导线穿管暗敷; 2)建筑高度为27m以上住宅建筑的住户竖向配电干线宜采用电缆、预分支电缆及金属母线槽, 该竖向干线应在配电竖并内敷设;竖向干线供电距离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规定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的要求;消防线路的选择及敷设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相关要求; 3)一类及以上高层住宝公共区域的暗敷线路宜穿金属管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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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5照明设计要求
a)照明设计应满足绿色环保要求,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光源、灯具及附件)及节能的 控制措施; b)住宅公共部位照明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宅的公共区域应设人工照明: 2)幢(单元)门厅、楼梯间、前室走廊、平地下室、地下室、底层架空等部位的照明设计应根 据建筑平面的功能按《建筑室内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条文执行; 3)住宅建筑内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 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的相关规定; 4)住宅的楼梯间及室内公共走道区域的照明应设置现场节能自熄开关,门厅、电梯厅及其它公 共区域宜采用节能自熄开关;当消防应急照明兼做公共照明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或集 中点亮的措施; 5)住宅建筑的门厅应设置便于残疾人使用的照明开关,开关处宜有标志。 6)住宅公共区域设置的节能自熄开关,应采用非接触控制型产品。 c)户内部位照明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户内各基本空间、辅助空间应设置照明; 2)阳台应设置照明; 3)照明应设置灯位(配套一般灯具或光源)及控制方式。 4)卧室及套内主要通道上,应设置夜灯或预留夜灯用电源插座 5)入户玄关内,宜设感应点亮照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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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插座设计要求
a)电源插座位置宜与设施需求及室内家具布置综合考虑,当同一居住空间电源插座数量2只或以上 寸,各插座宜布置在不同的墙面上; b)住宅建筑内所有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防护型;厨房洗涤槽下方和周边45cm范围内及非封闭阳台、 卫生间的电源插座应采用防溅型;洗衣机、电热水器及厨房内的电源插座宜带开关;室外设备平台电源 重座应采用防水型; c)公共部位电源插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为27m以下的住宅应在单元弱电进线处设电源插座,此插座电源宜取自单元公共照 明电源回路; 2)建筑高度为27m及以上的住宅应在单元弱电进线处设电源插座;在弱电井内每隔2~4层宜设 电源插座,电源宜取自公共照明电源,插座电源回路应单独设置。 d)户内部分电源插座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起居室(厅)、双人卧室应设单相组合插座(二眼加三眼,下同)不少于4只;单人卧室、 书房应设单相组合插座不少于3只;安居房上述场所内可减少1只; 2)厨房设供小家电使用的单相组合插座应不少于2只,排油烟设施、冰箱的近旁应设单相三眼 插座1只; 3)卫生间应设单相插座不少于3只(含组合插座1只),在洗衣机旁应设电源插座,坐便器旁应 设插座; 4)在卫生间防护0~2区内,严禁设置电源插座、非洗浴设施专用的电源接线盒、照明开关,在 防护0~2区以外的电源线路不应在防护0~2区范围内敷设; 5)起居室(厅)和双人卧室应设空调电源插座,其他卧室、书房和餐厅宜设空调电源插座; 6)阳台、餐厅应设单相组合插座; 7)在家居配线箱近旁应设电源插座。 8)起居室(厅)、卧室、书房内应设带USB口插座。
11.1.7当建筑结构体系采用装配式预制构件时,各电气预埋件应在预制时预留孔、洞位,电气设备严
11.1.7当建筑结构体系采用装配式预制构件时,各电气预理件应在预制时预留孔、洞位,电气设备严 禁在预应力预制构件上二次敲打安装、敷设
11.1.8建筑防雷、接地要求
11.1.9住宝弱电系统要求
a)住宅弱电系统一般包含通信网络系统、布线系统、有线电视系统、访客对讲及单元门出入口控 制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等,住宅弱电系统可有以上系统的部分或全部组成。 h)住宝强由系统应提供系统框图。 。并预留坚向及水平向的管路或桥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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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10成品住房电气设计要求
a)各电气装置应按本标准9.11、11.1.1~9条的要求设计到位,各类电气设施应有选型要求,卫生 间应采用防潮型灯具; b)当采用整体厨房、卫浴时,应根据该产品对电源容量及接入点位置要求,设置相应的管线及电 源的接口,整体卫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c)其它电气设备安装要求应符合《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B32/T3691的相关要求,
11.2.1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应纳入住宅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 司时交付使用。 11.2.2住区智能化设计应以提升住户安全、健康、便捷的生活环境为目标,满足物业规范 管理要求,执行功能实用、技术适时、经济合理、性能可扩展的设计原则
11.2.1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应纳入住宅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同时交付使用。
11.2.3住区智能化设计除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外,尚应满足公安 部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11.2.4信息设施系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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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住区内应设置智能信报箱,宜具有移动互联功能。 f)住区室外公共场所宜设置公共广播,可具有定时播放(允许手动干预)、音量调节、分区管理 力能。 g)住区宜设置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宜在小区室外主要通道、居民活动场所及单元门厅主要出入 口设置信息发布屏,具有信息告示、标识导引等多媒体信息发布功能。 h)住区运维管理宜设置无线对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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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支持车牌自动识别功能。 4)停车库(场)管理设施应具备出口处收费或库(场)内收费功能,可支持客户端支付、扌 支付等多种线上支付方式。 5)宜具备通行数据记录、存储、统计、分析功能。 h)住区电子巡查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区应设置电子巡查系统,宜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可采用在线式电子巡查。 2)应具有安保人员巡更管理能力,支持巡更线路规划、巡更计划等功能。 i)住区访客对讲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区应设置访客对讲系统,宜采用可视对讲系统, 2)可具备住户线上预约访客功能 3)住区室外出入口应具备访客登记及与住户对讲功能。 4)单元楼首层应设置访客对讲设施,地下层宜设置。 5)访客管理宜具有访客图像及抓拍图片的记录、回放功能
11.2.6建筑设备管理系统要求
a)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可设在安防系统监控室内。 b)应具有电梯状态监测和故障报警功能 c)应具有地下室集水井潜污泵的启停状态监测和故障报警功能,蓄水池(含消防蓄水池)、集水井 (坑)的水位状态监测和报警功能。 d)设有生活饮用水集中处理的住区,应具有饮用水处理设备状态监测及故障报警功能。 e)设有自动绿化浇灌系统的住区,宜具有绿化浇灌系统监测及控制功能。 f)设有集中式新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区,宜具有集中式新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监测及控制功能 g)可设置住区公共照明系统状态监测及控制系统。 h)可设置住区供配电系统状态检测和故障报警系统, i)可设置能耗监测和计量系统。 j)可具备雨水收集与利用监测功能。 k)设有光伏发电系统的住区,可具备光伏发电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功能。 正直发在宝外玩监测山能
11.2.8住区可设置住户和物业移动端应用,支持线上报修、缴费、访客预约、通知推送 智能化应用功能。
智能化应用功能。 11.2.9住区可设置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各系统间数据交换与共享,为实现各不同应用之间的互联提供 数据资源。 11.2.10住区综合服务平台可具有标准数据接口,实现共享和利用智慧城市的数据资源和平台,提供 社区政务、公共服务、商业及生活资讯等服务
11.3.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且给水、排水管道应设计到位
11.3.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且给水、排水管道应设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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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任毛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 素确定,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 中的相关规定
b)每套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c)套内用水点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20MPa, 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1.3.8住区综合服务平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采用成品设备,应设置进水管、出水管、溢 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进出水管应分别设置,并应采取避免出现死水区和防止生物进入的措施 用水水池(箱)应设置消毒装置。二次供水的水池(水箱)应设置水质在线监测装置或预留 在线监测装置的条件。
11.3.9每套住宅的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计量
11.3.10水表应装设在观察方便、不结冻、不被任何液体及杂质所淹没和不易受损坏的地方。
11.3.10水表应装设在观察方便、不结冻、不被任何液体及杂质所淹没和不易受损坏的地方 11.3.11分户水表后的供水管道不应穿越其他用户的套内空间。 11.3.12住宅每户给水进户管上应设置前置过滤器或预留安装前置过滤器的条件,对水质有 时宜设置直饮水系统。
11.3.13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
11.3.14住宅生活热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集中热水系统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应为55℃~60℃;系统设火菌消毒设施时水加热设备出水 温度均宜相应降低5℃。集中生活热水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水温不应低于45℃。 b)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分户热水表前设循环回水管。 c)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0m。 d)户内设有3个以上卫生间,且共用一套加热设备的局部热水供应系统,应设回水配件自然循环 设循环泵机械循环或热水管设自调控电伴热等保证出水温度的措施, e)热水系统应采取保证用水点处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稳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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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6住宅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内;不得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消防控制 室、电气房间等。给水管道不宜穿越卧室,当布置有困难,需要穿越时,应采取防水流噪声、防结露措 施。
11.3.17住宅排水系统应雨、污分流。
11.3.18厨房、卫生间排水管道设置应满足下
a)厨房排水和卫生间排水应分别设置排水立管, b)排水立管不宜布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c)排水立管应每层设置检查口。 d)住宅底层排水宜单独排出,不宜与上部排水立管的出户管合并
11.3.19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同层排水方式,排水横管不得穿越楼板进入
.3.20住宅卫生间同层排水的形式应根据卫生间空间、卫生器具布置、室外环境气温等因素, 经济比较确定。排水支管宜采用沿墙敷设方式;如采用地面敷设方式,降板深度不应大于150ml 区域内不宜设置用于排除积水的设施;如需设置,应单独设置排水管道且其末端应间接排放,不 卫生间污水管。
11.3.21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3.22厨房、卫生间不宜设置仪用于地面排水的地漏,如设置地漏,应采用多通道地漏或在判 设置排水汇集器;洗衣机位置附近应设置专用地漏或专用排水接口;水封装置的水封深度不应 mm。 3.23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应提升排出,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污水 备应采用密闭式一体化成品设备,
11.3.24有排水要求且地面标高低于室外地坪的室内空间应设排水措施,并应提升排出
11.3.24有排水要求且地面标高低于室外地坪的
11.3.25高层住宅的生活污水管道、超过十八层的住宅的生活废水管道应设置专用通气立管或采用特 殊单立管排水系统;专用通气立管应至少隔层设结合通气管与排水立管连接,当通气立管与排水立管采 用H管件连接时,应采用防返流H管件。厨房废水与卫生间污水不应共用通气立管。通气管顶部通气帽 宜采用防风通气帽。 11.3.26雨水应进行综合利用。雨水利用的方式及其规模应符合当地规划和建设部门对地块海绵城市 规划控制指标的要求。 11.3.27阳台雨水、空调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水,且其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 11.3.28住宅设备平台应设置有组织排水设施。 11.3.29给排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和密闭性、耐久性能好的材质。住宅建筑中的给水 排水立管宜暗敷。给排水管道不应设置在结构层内
4.1使用燃气的住宅,每户应设燃气计量表具。每户的燃气用量宜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 备类型等因素确定,并至少应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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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燃气计量表宜安装在户外公用部位的表箱内;设置在户内的燃气表具宜明装,可安装在厨房或 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当燃气表具设置在室内相对独立的橱柜内或者集中设置在室外的表箱内时,应具 有良好通风条件,并应便于查表、检修,
11.4.3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燃气灶应设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可封闭的厨房内; b)燃气热水器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服务阳台内;并应预留安装位置和给排气的孔洞 c)燃气热水器应设置排至室外的专用废气排放管,不得将废气排入厨房排油烟管道; d)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起居室和卫生间内。 11.4.4燃气管道不应设在卧室、起居室、卫生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 11.4.5住宅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 11.4.6住宅燃气管道、燃气计量表和其它用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规定。燃气燃烧器具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和《燃气燃烧器具 CTT12
a)燃气灶应设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可封团的厨房内; b)燃气热水器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服务阳台内;并应预留安装位置和给排气的 c)燃气热水器应设置排至室外的专用废气排放管,不得将废气排入厨房排油烟管道: d)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起属室和卫生间内
11.4.5住宅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
11.4.6住宅燃气管道、燃气计量表和其它用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 规定。燃气燃烧器具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和《燃气燃烧器具安 装及验收规程》CJJ12的规定
11.5供暖、空调与通风
1住宅供暖、空调方式及其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当地资源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分析确定,宜优 可再生能源。 2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天的地区,宜设置供暖设施,并宜 集中供暖。
11.5.3设置供暖系统的普通住宅室内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9的规定
11.5.3设置供暖系统的普通住宅室内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9的规定。
1.5.4住宅供暖、户式中央空调施工图设计应对每个房间进行冷、热负荷计算。 1.5.5住宅集中供暖施工图设计应对供暖系统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当并联管路的阻力差额大于15%时 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1.5.6住宅供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管材与水处理方式的选择应能保证良好的水质,系统应有防冻 结与防热变形破坏措施。 1.5.7当住宅地下室或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的建筑(含商业网点)设有供暖系统时,其住宅供暖水系 统应与其他供暖水系统分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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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住宅采用供暖、空调时,应采取分室温度控制;当住宅采用集中供暖、空调时,应设置分户冷 (热)量计量措施,计量装置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公共部位。 11.5.10空调送、回风口应充分考虑气流组织,宜避免空调风对床头直吹。 11.5.11住宅采用热水供暖系统,高度超过50m时宜竖向分区设置。 11.5.12采用户式燃气炉供暖时,户式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户式燃气炉 的排烟口应保持空气通畅,且远离人群和新风口。 11.5.13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应设置独立供电回路,其化霜水应集中排放。 11.5.14住宅采用毛细管辐射空调系统时,应采取防结露措施,宜分室温控, 11.5.15未设置集中供暖、集中空调的住宅,主要房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 条件。 11.5.16住宅的厨房、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厨房、卫生间竖井应分别设 置,竖井出屋顶口部应安装无动力风帽。 11.5.17住宅设置集中空调或户式中央空调时,应设置带过滤装置的新风系统,通风量不宜小于0.5 次/时确定。 11.5.18住宅地下室不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11.5.19设置集中供暖或集中空调系统时,冷热源形式、设备效率、管道保温等应参照《公共建筑节
11.5.9住宅采用供暖、空调时,应采取分室温度控制;当住宅采用集中供暖、空调时,应设置分户冷 (热)量计量措施,计量装置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公共部位。 11.5.10空调送、回风口应充分考虑气流组织,宜避免空调风对床头直吹。 11.5.11住宅采用热水供暖系统,高度超过50m时宜竖向分区设置。 11.5.12采用户式燃气炉供暖时,户式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户式燃气炉 的排烟口应保持空气通畅,且远离人群和新风口。 11.5.13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应设置独立供电回路,其化霜水应集中排放。 11.5.14住宅采用毛细管辐射空调系统时,应采取防结露措施,宜分室温控。 11.5.15未设置集中供暖、集中空调的住宅,主要房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 条件。 11.5.16住宅的厨房、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厨房、卫生间竖井应分别设 置,竖井出屋顶口部应安装无动力风帽。 11.5.17住宅设置集中空调或户式中央空调时,应设置带过滤装置的新风系统,通风量不宜小于0.5 次/时确定。 11.5.18住宅地下室不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11.5.19设置集中供暖或集中空调系统时,冷热源形式、设备效率、管道保温等应参照《公共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相关要求
5.21新风系统出室外新风口、排风口的布置应
a)室外新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洁净区域,进风口和排风口宜不同方向设置; b)新风取风口与户式燃气热水炉排气口距离不应小于5m; c)室外新风口、排风口应有防雨、防蚊虫、防倒灌的措施。
11.6.1住宅小区场地内的工程管线设置应符合
a)场地管线宜全部地下敷设; b)场地管线应和城市市政管网相衔接,一次建设不能到位时,应预留理设位置: c)管线设计应综合考虑地上、地下建筑的设置条件,并满足地面交通工具承载力和园林绿化的种 植要求。 d)各种地下管线宜优先设置在地下室内,避免设置在覆土层内。 e)工程管线不宜穿越市政道路,确需穿越时,应敷设在管沟、管廊等设施内,其位置、标高应与 市政管线相协调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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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供暖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强、弱电管线及 配套设施等,除布置在开散式阳台的阳台雨水排水立管外,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含阳台内)。公共功 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共部位
配套设施等,除布置在开散式阳台的阳台雨水排水立管外,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含阳台内)。公共功 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共部位。 11.6.4住宅建筑内设置给排水、采暖、空调循环水管道的公共管井内宜设置排水设施, 11.6.5住宅建筑的给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围护结构。供住宅建筑使用的设备用房不得设在人防防护 单元内,且设备用房的出入口应能直通室外或直接进入直通室外的楼梯。
11.6.5住宅建筑的给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围护结构。供住宅建筑使用的设备用房不
13.1.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经济指标:
a)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²) b) 套内使用面积(m/套) c) 套型阳台面积(m/套) d) 套型总建筑面积(m/套) e)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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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 b)套内使用面积(m/套) c) 套型阳台面积(m/套) d)套型总建筑面积(m/套) e)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
13.1.2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b)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c)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面积之和。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 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d)套型总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e)住宅楼总建筑面积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a)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b)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c)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面积之和。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d)套型总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e)住宅楼总建筑面积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13.1.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书房、工人房、儿童房、过厅、 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b)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c)烟窗、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d)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若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e)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 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 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计算其使用面积; f)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13.1.4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全楼各层外墙结格外表及性外陷所围 合的水平投影闻积之和计异算出任毛楼建巩闻积,当设 墙外保温层时,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b)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c)套型总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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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成品住房装修基本配置
A.1成品住房装修基本配置内容(套内)
表A.1成品住房装修基本配置内容(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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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最低配置,“。"为可以选择,“”"为不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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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成品住房装修基本配置内容(公区)
注:“"为最低配置,“”为可以选择,“一”为不选用。
B.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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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表示很严格GB/T 38514-2020 电去离子膜堆测试方法,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b)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b)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C) 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做,但硬性规定这样做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d)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3.2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 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 就池或 法为 “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