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4401/T 87-2020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监理规程.pdfDB4401/T872020
0.3.1第4.1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 以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双方委托关系的书面表达。 监理合同一般采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应明确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和 页目监理机构的组成,以及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处置方式等相关条款。 根据《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 号)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实际监理范 围包含监理的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监理的工作范围不能超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和业 主的授权。 当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预制构件驻厂监造时,建设单位应当与工程监理单位书面明确 驻厂监造的具体工作内容和相应的监理酬金。
D.3.2第4.2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包括
a 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原因。 b)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JJG(交通)150-2020标准下载,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落实措施。 C) 检查分析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d 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e) 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f)其他有关事宜。 专题会议是为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专项问题不定期召开的会议,包括技术、质量、进度、投 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等方面,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或参加。 专题会议后,应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参加人员、主要议题、会议议定内容, 与会单位等,作为各方工作的依据之
0.3.9第4.9条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之一,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定位,在实施建设工 程监理活动时,应公平地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独立地进行判断和行使职责,科学地为建设 单位提供专业化服务,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权益,也不能损害其他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 D.3.10第4.10条装配式混凝十结构工程提倡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管理可涵盖全寿命周期,也可在基
DB4401/T 872020
个阶段使用,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协助建设单位建立信息管理平台,采用BIM 技术进行信息化管理,BIM应用应事先建立参建各方协同机制,制定BIM应用规划,明确各方工作内容、 技术要求、岗位职责、人员及设施配备,
D.4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设施
D. 4. 1一般规定
D.4.1.1第5.1.1条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开始前,应将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总监理工程师的 任命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驻厂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应由工程 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完成。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驻厂专业监理工程师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范围内 开展工作。 D.4.1.2第5.1.3条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建,应遵循适用、精简、高效的原则,要有 利于建设工程监理目标控制和合同管理,要有利于建设工程监理职责的划分和监理人员的分工协作,要 有利于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决策和信息沟通。 D.4.1.3第5.1.4条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由一位总监理工程师、若干专 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信息管理人员组成。监理人员专业应齐全、数量应满足不同阶段监理工作和监 理合同对监理工作深度的要求。 以下情形可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a)工程规模较大、专业较复杂,总监理工程师难以处理多个专业工程监理工作时,可按专业设总 监理工程师代表; b)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包含多个相对独立的施工合同,可按施工合同段设总监理工程师代 表; c)工程规模较大、施工区域分散,可按施工地域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预制构件采用工厂化生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需要实施驻厂监造的,总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驻厂监造工作量、专业要求派监理人员进行驻厂监造,监理人员数量可根据驻厂监造 工作量大小确定,分驻厂专业监理工程师和驻厂监理员,统称为驻厂监理人员。 除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外,项目监理机构还可根据监理工作需要,配备文秘、 翻译、司机和其他行政辅助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监理工作的需要,配备数量和专业满足要求的监理人员, 适时安排相关监理人员进退场。 D.4.1.4第5.1.5条工程监理单位根据不同阶段监理工作需要,对于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实行动态管 理,更换、调整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做好交接工作,保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连续性。
D. 4. 2 监理人员职责
D.4.2.1第5.2.1条总监理工程师作为项目监理机构的负责人,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各项 义务的同时,需要履行法定义务。 D.4.2.2第5.2.2条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驻厂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协助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作的人 员,职责范围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 0.4.2.3第5.2.3条所列的职责为专业监理工程师基本职责,在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 程师还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各岗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具体的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监理职责,并 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D.5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D. 5. 1 一般规定
D.5.1.1第6.1.1条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项目监理 机构编制前,要详细调查和充分研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目标、技术、管理、环境以及工程参建各 方等情况,制定可指导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起到指导项目监理人员开展监理工作的作用。监 理规划中应有明确、具体、切合工程实际的监理工作内容、程序、方法、措施、完善的监理工作制度。 0.5.1.2第6.1.2条监理规划作为工程监理单位的技术文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 编制,经过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审核批准,并在工程监理单位存档
D. 5. 2监理规划
D.5.2.1第6.2.2条为增加监理规划编制的针对性,结合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特点,监理规划内容 在GB/T50319一2013基础上细化了相关内容。 D.5.2.2第6.2.3条监理规划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设计方案出现重大修 改、施工方式发生变化、工期和质量等主要目标要求发生重大变化,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 工程师修改监理规划,并按原报审程序审核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D. 5. 3监理实施细则
D.5.3.1第6.3.1条不是所有的分部分项工程都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 中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信息化技术应用管理,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当建设工 程监理合同的监理范围包含预制构件驻厂监造时,亦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可随工程进展编制,但应在相应工程开始施工前完成,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D.5.3.2第6.3.2条本条叙述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的直接依据,细则内容要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起到 指导监理人员开展监理具体工作的作用。 D.5.3.3第6.3.3条根据装配式混凝结构工程特点及监理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管理的要 求,可编制预制构件驻厂监造、预制构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应用管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 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D.5.3.4第6.3.4条为保证所有监理人员能够熟悉监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在专业工程开工前,总 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实施细则交底。 D.5.3.5第6.3.5条监理实施细则不应是一成不变的监理文件,当发生变化导致监理实施细则所确定 的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需要调整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改。
D. 6. 1一般规定
应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因此,预制构件的首件验收包括预制构件首批次进场验收及首次在 施工现场安装的连接方式、连接节点、临时支撑、接缝防水等质量验收。 预制构件进场后,施工单位逐批组织自检,查验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文件,检查预制构件外观质 量,核对预制构件的相关信息是否与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文件相符,形成书面记录。使用前,建设单 位组织预制构件生产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联合验收,验收结果作为施工过程管理 资料。 D.6.1.2第7.1.3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DB4401/T16一2019中的第4.2条、第11.2.12条,组织对 首个装配式标准层进行预验收,合格后签署《装配式建筑首个标准层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提请建设 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生产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进行首个装配式标准层验收。 .6.1.3第7.1.4条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旁站部位除应按照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 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执行外,对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对预制构件安装、 外围护系统的接缝防水施工及预制构件连接施工(如套筒灌浆连接、浆锚搭接等预制构件连接施工)进 行旁站。 旁站人员主要工作如下: a) 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 备情况; 6) 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制构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 C 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在施工现场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做好旁站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原始资料。
D.6.2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D.6.2.1第7.2.1条包括如下内容
.6.2.3第7.2.7条本条规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的可服务于工程施工的检测服务机构的试验室,对于 施工单位自有的试验室,项目监理机构检查时可参照本条款执行, 0.6.2.4第7.2.9条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现场作业的关键技术是套筒灌浆连接等预制构件连接,目 前套筒灌浆操作人员尚未列入特种作业人员,各施工单位仅对操作人员做内部培训与交底,通过这种办 法来保证施工质量。监理人员应对培训记录进行检查。 0.6.2.5第7.2.11条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驻厂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开工条件进行审 查后,应签署审查意见,然后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签署同意并工意见后,应在并工日期7天前向施工 单位发出工程开工令。工期自工程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0.6.2.6第7.2.15条套筒灌浆连接接头的型式检验,一般由接头生产供应单位完成并将型式检验报 告提交给施工单位(生产厂)。
设部令第109号)执行:进口材料应按照要求全面核查商检证书。 .6.3.2第7.3.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每批预制构件全数进行质量验收,并经监理单 立抽检合格后方能使用。预制构件进场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出厂合格证及检测报告; b )工程名称、构件编号、制作日期、合格状态、制作单位等表面标识及质量证明文件; 外观质量、尺寸偏差; d 预理件、吊点、插筋和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和数量; 安装结合面,包括设置粗糙面、键槽等。 .6.3.3 第7.3.6条本条规定了项目监理机构对于预制构件安装进行旁站的重点内容。 6.3.4 第7.3.7条外围护部品接缝防水施工等隐蔽工程旁站主要内容包括: a) 预埋件安装、基层验收情况。 b) 防水材料的品种和规格。 C 预制构件、门窗的连接节点、封堵节点,变形缝和转角部位的构造节点,防火构造、防雷装置 d 预制外墙板连接接缝防水密封胶施工检查要点: 1)接缝防水节点基层及空腔排水构造做法; 2) 密封防水胶封堵前,缝内水平面、侧壁应清理干净,保持干燥,嵌缝材料应与板牢固粘结: 不得漏嵌和虚粘; 3 注胶宽度、厚度,防水密封胶应均匀顺直,饱满密实,表面光滑连续; 4)“十”字接缝处的防水密封胶应连续完成。 .6.3.5第7.3.8条项目监理机构在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连接(如套筒灌浆连接)施工进行 旁站时,应按照JGJ355一2015的相关规定执行,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灌浆料应按配比要求计量灌浆材料和水的用量,经搅拌均匀后测定其流动度,满足设计要求后 方可灌注,每工作班应检查灌浆料拌合物初始流动度不少于1次。拌合后的灌浆料宜在30min 内使用完毕。 b) 灌浆施工时,环境温度应符合灌浆料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环境温度低于5℃时不宜施工,低 于0℃时不得施工;当环境温度高于30℃时,应采取降低灌浆料拌和物温度的措施。 C 散落的灌浆料拌和物不得二次使用;剩余的拌和物不得再次添加灌浆料、水后混合使用。 6.3.6第7.3.13条、第7.3.14条按DB4401/T16一2019,当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不符
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DB4401/T872020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b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 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d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能够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 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e)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 严禁验收。
D.6.4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0.6.4.1第7.4.1条我国地域厂天,各地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发展水平不一,即便是在同一地区,不同 顶目的预制构件也存在较大差异,产品标准化程度普遍较低,目前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标准尚不健全,所以在装配式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对于验收项目及验收标准不明确的内 容,要经参建各方共同商定验收项目和标准,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备。 0.6.4.2第7.4.2条、第7.4.4条、第7.4.6条、第7.4.8条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隐蔽工程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系统)工程的验收,应严格执行DB4401/T16一2019中关于混凝土结构工程 子分部验收的相关规定
D. 7.1±一般规定
D.7.1.1第8.1.1条当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包括预制构件驻厂监造时,项目监理机构应 履行对预制构件的生产及供应进度控制监理职责。 D.7.1.2第8.1.2条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进度计划时,应注意深化设计进度计划、预制构件生产计 划及供应计划的衔接,以及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与总进度计划目标的一致性,
D. 7. 2 施工进度控制
0.7.2.1第8.2.1条本条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的要求。 D.7.2.2第8.2.2条在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和记录实际进度情况。发现实 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通知单,必要时组织召开进度 协调专题会议,报告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
D.7.3预制构件供应计划控制
第8.3.1条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预制 构件供应进度计划应包含预制构件生产计划及运输到达施 工现场的时间。原则上预制构件应在安装前到达施工现场,但需考虑施工现场存储保管方面的条件限制, 预制构件宜考虑在安装前提前分批到场
D. 8. 1一般规定
第9.1.1条当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包括驻厂监造,且预制构件采购合同由建设单 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履行对预制构件生产及供应的造价控制监理职责,
D.8.2工程计量与付款签证
第9.2.1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进行工程计量,并与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沟通协商一致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其中,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 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应审核下列主要内容: a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的合格工程合同价款 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C 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f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项目监理机构应从第一次付款开始,在施工单位的进度付款中,按施工合同、预制构件采购合同约 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 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D.8.3工程变更费用控制
D.8.3.1第9.3.1条一般情况下,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或计价方法应在施工合同、预制构件采购合同 中约定;当施工合同、预制构件采购合同没有相关规定时,项目监机构可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生产 厂)等协商后确定。
D.8.3.2第9.3.2条确定工程变更费用的原则如下
a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b 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C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生产厂) 就工程变更价款进行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如双方达不成一致,按施工合同、预制构件采购合 同约定的争议程序处理
D.8.4竣工结算款审核
第9.4.1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工程结算规定及施工合同、预制构件采购合同约定的程序对 算进行审核。
D.9合同管理相关工作
.9.1.1第10.1.1条当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包括预制构件驻厂监造,且预制构件采购 合同由建设单位发包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履行对预制构件生产、供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0.9.1.2第10.1.2条项目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签订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合同、深化设计合 司和预制构件采购合同时,宜根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特点协助建设单位审查施工合同的完整性,审 查预制构件采购合同以及深化设计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并复核三个合同之间的相关性及一致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发改法规(2017)1606号),协助签订装 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合同、深化设计合同和预制构件采购合同一般不属于委托监理合同的监理范 围,可纳入相关服务范畴。
D. 9. 2 工程暂停及复工
DB4401/T 872020
.9.2.1第10.2.1条当预制构件生产和供应,不由施工单位分包采购而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采购时,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预制构件采购合同处理相关工程开工、暂停及复工事宜。 0.9.2.2第10.2.2条发生情况6时,即当预制构件出现大规模的质量缺陷时,说明生产工艺、生产 设备或原材料出现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并督促生产厂及时整改。
D. 9.3 工程变更
第10.3.1条、第10.3.2条当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深化设计工作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结构施工 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生产厂)之外的单位承担时,深化设计单位亦可提出工程变更。 深化设计单位在进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深化设计时,如涉及到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变更 应取得原设计单位的认可,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变更时需核查原施工图设计单位等的签章。 工程变更需要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对于涉及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结构等内容的,应按规定经 有关部门重新审查。
D.9.4.1第10.4.1条涉及工程费用索赔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工程变更单、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预制构件生产方案、施工进度计划、预制构件供应进度计划、深化 设计进度计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生产厂)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监理记录、监理工作联系单、 监理通知单、监理月报及相关监理文件资料等。 0.9.4.2第10.4.2条处理索赔时,应遵循“谁索赔,谁举证”原则,并注意证据的有效性。 0.9.4.3第10.4.3条当预制构件生产和供应,不由施工单位分包采购而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采购时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预制构件采购合同处理生产厂提出的索赔,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做好协调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时,可附一份索赔审查报告。索赔审查报告内容包括:受理索 赔的日期,索赔要求,索赔过程,确认的索赔理由及合同依据,批准的索赔额及其计算方法等。 0.9.4.4第10.4.6条项目监理机构在处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费用索赔时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 条款执行,当合同表述不明确或无约定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 的综合处理意见。
D.9.5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单位分包购由建设单位直接反包术购的时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预制构件采购合同处理预制构件供应延期及工期延误,并与施工单位、生产厂等做好 办调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在受理施工单位(生产厂)提出的工程、预制构件供应延期要求后应收集相关资料, 并及时处理。 0.9.5.2第10.5.4条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生产厂)就工程、预制构件供应延期事宜协商达不成 致意见时,应按施工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D.9.6合同争议调解
第10.6.1条项目监理机构可要求合同争议双方出具相关证据。总监理工程师应遵循客观、公平 提出合同争议的处理意见和调解方案
D.10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D. 10. 1 一般规定
DB4401/T 872020
D.10.2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D.10.3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DB4401/T872020
D.11预制构件驻厂监造
D. 11. 1一般规定
D.11.1.1第12.1.1条本章内容适用于对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无产品标准的集成式预制构件的生 产实施驻厂监造。 D.11.1.2第12.1.2条提出对生产厂生产方案的审核要求及审核具体内容。生产方案也称为生产组织 没计,有时也简称为加工(制作)方案。生产方案可以包括生产加工,混凝主构件养护、预制构件吊运、 存放、标识、成品保护、甚至运输等内容,是生产厂组织生产的指导性文件,也是监理重点审核的内容 之一。吊运、存放、标识、成品保护、运输也可专门编制专项方案。 生产方案通常包括以下章节:编制说明,编制原则,编制依据,生产目标,工程概况与设计参数, 重难点分析与措施,生产管理机构及资源配置组织,生产前准备,生产计划,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和施 工要点,质量保证体系与质量保证措施,生产中常见质量缺陷预防措施等。 监理审核生产方案应注意其完整性、协调性、与专业特点的结合、与加工图设计的结合、生产组织 方式选择的合理性及质量保证措施。 D.11.1.3第12.1.5条生产厂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制度是预制构件成品质量的重要保证。当 预制构件生产厂为建设单位单独委托而非施工单位分包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生产厂报送的为预制构 件生产提供检测服务的试验室的资质,审查内容应包括: a 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 b) 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C 试验室管理制度; d 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D.11.1.4第12.1.7条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驻厂监理人员审查生产厂的生产开工条件。 .11.1.5第12.1.9条首件验收常作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多个省市装配式混凝 土结构工程管理的指引、导则或地方标准中均有相关规定
D.11.2预制构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2.1第12.2.2条根据GB50300一2013中的第3.0.3条,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应符合“对于监 是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规定,预制 产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和特殊过程,驻厂监理人员需组织专题会议向生产厂相关人员交底。
DB4401/T 872020
对项目监理机构确定的重要工序,规定生产厂质量管理人员提前通知驻厂监理人员以便于进行巡视 或验收。 0.11.2.2第12.2.5条巡视是监理日常行为之一,属于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本条规定了驻厂监 造巡视的具体内容。 0.11.2.3第12.2.6条、第12.2.7条、第12.2.8条规定了出现质量问题时的监理程序
D.11.3预制构件生产进度控制
第12.4.1条预制构件造价控制具体内容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
第12.4.1条预制构件造价控制具体内容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
D.12信息技术应用管理
D. 12. 1一般规定
D.12.1.1第13.1.1条信息是监理控制的基础,针对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 化装修和信息化管理等为主要特征的工业化生产方式建造的转配式建筑,运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配合建 设单位、设计单位、深化设计单位和生产厂以及施工单位进行信息管理尤为重要。具体的信息管理是指 全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过程中对建筑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传递传输、储存、检索与应用等一系列 工作的总称,因此需要形成监理信息管理的记录和文件。 0.12.1.2第13.1.3条对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采用B1M技术进行信息化管理的项目,项目监理机 构应选用相应的信息管理软件,信息管理软件可以采用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管理软件,也可采用监理行 业专用软件,甚至企业自身开发的软件,但是信息管理软件应满足本条规定的基本功能并与BIM兼容。
D. 12. 2 12. 2 信息管理要习
D.12.3BIM技术应用管理
D.12.3.1第13.3.2条提出的模型深度和信息要求主要以GB/T51235一2017中的内容为依据,要求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监理应根据预制构件深化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的工 作内容和模型应用要求,核对各个阶段的模型深度和附加信息是否完整,是否可以支持各阶段的模型应 用。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深化设计图纸是施工深化模型或施工过程模型的基础,监理应审核其BIM模型是 否依据深化设计图纸重点反映包含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的BIM模型构件信息。 D.12.3.2第13.3.3条当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当运用BIM技术开展监理工作时,项 目监理机构宜针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特点以及工程承发包模式,编制专门的BIM技术应用监理实施 细则。
表D.1装配式混凝士结构工程监理BIM管理要求(续)
D.13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D. 13. 1一般规定
D.13.2监理主要文件资料
第14.2.1条综合管理资料
DB4401/T872020
合同履行存在主要问题的分析及处理情况; 一其它工程实施存在主要问题的分析及处理情况。 4)下月监理工作重点: 驻厂监造工作重点; 一现场监理工作重点; 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工作重点。 e)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 编制时限:应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项目预验收后编制; 2) 编审程序: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监理单 位公章后报建设单位; 3) 内容要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材料、构配件、预制构件、设备以及隐蔽工程、检验 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或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及工程预验收情况,质量技术资料审 查情况。若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写明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给出明确的工程质量评估 结论; 4)数量要求:至少一式三份,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各一份。 f 监理工作结束,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项目监理人员编制监理工作总结。监理工作总结从工程竣 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理 工作总结应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 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建筑结构型式,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 工程费; 工程控制目标:质量、进度、造价控制目标实现情况; 3) 工程参建单位及参建主要人员: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4) 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及变动情况; 5) 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6 监理工作中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7) 本项目监理工作经验总结和建议; 8) 工程影像资料。
D.13.3监理文件资料归档与移交
第14.4.1条对数字化资料提出两个基本要求:一是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的数据标准,以保证数字 化资料的通用性;二是要求应采用经过鉴定、功能和安全有保证的工程资料管理软件。 另外,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监理过程中宜配合使用BIM等信息技术,通过信息模型附加或关联项 且的相关信息。
D.14附录A 工程监理单位用表
D.14.1表A.1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任命适合工程项目的注册监 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当监理合同包含驻厂监造工作内容时,此表 也应交生产厂。 D.14.2表A.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开工报审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建设单 位对工程开工报审表签署同意意见后,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开工令。工程开工令中的开工日期作为 施工单位计算工期的起始日期。
DB4401/T872020
D.14.3表A.3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到岗情况、特殊工种人员持证情 况以及施工机械、材料准备及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是否按(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执行等情况。 D.14.4表A.4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存在应整改的问题,需要书面告知时GB 17467-2020-T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无水印 带书签),应签发监理通知单, 施工单位收到监理通知单并整改合格后,应使用监理通知回复单回复,并附相关资料。 D.14.5表A.6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签发工程暂停令,工程暂停令应注 明停工部位及范围。 D.14.6表A.8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工程存在质量或安全事故隐患,发出监理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后,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工的,应当采用表A.8监理报告及时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附相 应监理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等证明监理人员所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
D.15附录B施工(生产)单位报审、报验用表
D.15.1表B.1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施工单位公 章。有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均应由施工单位按规定完成相关 审批手续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D.15.2表B.2专业测量人员资格(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资料(施工测量放线使用测量 仪器的名称、型号、编号、校验资料等)应经项目监理机构确认。 测量依据资料及测量成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平面、高程控制测量:需报送控制测量依据资料、控制测量成果表(包含平差计算表)及附图; b)定位放样:报送放样依据、放样成果表及附图。 D.15.3表B.3主要用于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的报验,也可用于施工单位试验室等的报审。 存在工程分包单位时,分包单位的报验资料应由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需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并附有相应工序和部位的工程质量检查记录 报送项目监理机构验收。 D.15.4表B.4、表B.16施工现场(生产厂)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生产)技术 示准、质量检验制度。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生产厂)应对施工现场(生产厂)的质量管理情况进 行检查,在自查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检查并确认,作为开工审核条件之 D.15.5表B.5同一项目中同时开工的单位工程可填报一次工程开工报审表。 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开工条件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D.15.6表B.6分包单位的名称应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分包单位全称填写;分包单位资质材 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文件、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等;分包单位业绩材料是指分包单位近三年完成的与分包工程内容类似的工程及质量情况。 0.15.7表B.7质量证明文件是指:生产单位提供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性能检测报告等证明资料, 进口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有商检证书;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应有相应的鉴定文件。如无证明文件 原件,需提供复印件,但应在复印件上加盖证明文件提供单位的公章。 自检结果是指:施工单位核对所购材料、构配件、预制构件、设备清单、质量证明资料后,对工程 材料、构配件、预制构件、设备实物及外部观感质量进行验收核实的结果。 由建设单位采购的预制构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共同进行检查,并由三方在检查 记录上签字。 由建设单位采购的主要设备则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开箱检查,并由三方在开 箱检香记录上签字
DB4401/T 872020
进口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及其 他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检查情况及结果应形成记录,并由各方代表签字认可。 D.15.8表B.8监理通知回复单回复意见应根据监理通知单的要求,简要说明落实整改的过程、结果 及自检情况,必要时应附整改相关证明资料,包括检查记录、对应部位的影像资料等。 D.15.9表B.9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包括:分部(子分部或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及工程质量 验收规范要求的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及功能检验(检测)报告等。 D.15.10表B.10每个单位工程应单独填报。质量验收资料是指:能够证明工程按合同约定完成并符 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全部资料,包括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有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主要使用 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等。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工程(包括单机试车、无负荷试车和联动调试),应包 括试验报告。 D.15.11表B.12附件内容是指与付款申请有关的资料,如已完成合格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工程竣工 结算证明材料、相应支持性证明文件。 .15.12表B.13工程复工报审时,应附有能够证明已具备复工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相关检查 记录、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及其落实情况、会议纪要、影像资料等。 D.15.13表B.14证明材料应包括: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DB36/T 1232-2020 地名地址数据处理技术规范D.16附录C参建单位通用表
表C.1用于工程建设有关方相互之间的日常书面工作联系,包括:告知、督促、建议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