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建标 130-2010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pdf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某体育场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130—2010
主*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0年10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0北京
《公安机关业务技木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 *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的安排,由公安部主* 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制的。 按照中央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的精神,规范*法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要求,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材 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确定、统筹兼顾、资源共享的原则。*制组 进行了户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 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 用房建设、使用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省、地、县三 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现状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态势,确定本 建设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写了本建设标准。经厂泛征求有关部 了、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 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选址和规 划布局、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施。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装备财 务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100741),以便 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吕 杨 刘玉庆 王冬阳 苏剑 顾均邵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 (2) 第三章 选址和规划布局 .. (6) 第四章 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 .. (7) 第五章 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0) 附录一 名称解释. ...(12) 附录二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15) 附录三 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7) 附录四 省级警犬基地用房面积比例表 (18)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 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 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机关业务技未用房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 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和非行 *区划的县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 建设项目。本建设标准所指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是指除公安 机关办公用房、公安派出所和公安监管场所以外的其它公安机 关业务技术用房。 第四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以满足公安机关业务需求为前提,实事求是、统筹兼顾,考虑 现实工作业务发展需要和地方财力可能,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 定,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 第五条除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和警犬基地外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 房均应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在保证功能 相对独立设置的前提下,宜合并建设,共用附属设施。
执行。当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建设 时,共用的附属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应按实际功能需求 确定规模,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建 筑风格和体量应与周围城市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 地、节水、节能、节材、环境保护和防火、建筑安全等规定。 第八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除应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九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 场地三部分构成。 十条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以及相当于同级别公安机关业 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可包括以下功能用房: 一.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接处警指挥大厅(含三台合一用房) 指挥室、要素室、情报收集研判会商室、专用机房、值班室 等。 二.办案用房,包括来访等候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 监听监视室、情报采集室、案情分析室、专家审卷会审室等。 三.窗口用房,包括信访用房、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用房、 出入境服务大厅、办证用房、人像采集室、制证室、驾驶人 教育、考试、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用房等。
十一. 警务技能训练用房,包括民警日常训练所需的擒拿格斗 用房等。 十二. 备勤用房。 十三. 档案用房,包括档案库房、接收整理室、*目阅览室、 保护技术室等。 十四. 警犬基地和警犬用房。省级公安机关可设警犬基地 处,包括犬舍、教学及科研用房、学员住宿用房、食堂及附 属用房等。地(市)级公安机关设置警犬用房,主要包括犬 舍和附属用房等。 十五.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包括教学用房(含教室、警用装备 仅器设备教学训练室、图书馆等)、行*用房、民警实战证 练所需的训练用房(含渡馆、射击馆、擒拿格斗训练馆 模拟街区等)、学员宿舍、食堂及附属用房等。 十一条县(区)级公安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公安机关业务 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可包括以下功能用房: 一.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接处警指挥大厅(含“三台合一用房)、 指挥室、要素室、情报收集研判会商室、专用机房、值班室 等。 二,办案用房,包括来访等候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 监听监视室、情报采集室、案情分析室、专家审卷会审室等 三.窗口用房,包括信访用房、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用房 办证用房、人像采集室、制证室、驾驶人教育、考试、交通
第二草远址和规划布同 十五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与公安机关 办公用房的选址统筹进行,建设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应较好; 二:周边市*设施应较完备; 三.不应选择周边环境有较强污染源的地区,及存有易燃易爆危 险品的区域。 四.根据繁育、训练警犬的业务特点和安全考虑,警犬基地应单 独选址建设标准免费下载,并应避开城镇等人员密集的生活、学习及工作 场所。 五.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应依托原有的公安警校进行建设。考虑其
第四章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按公安机关的行 *级别划分为两类。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为一类,县(区)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为二类。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规模应依据各地公安
面积不应超过55m;地(币)级生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m。 若地(市)级公安机关所辖区域在*民警人数的10%不足300 人时,应在相邻的2至3个地市的中心城市设置一个区域警务 技能训练基地,负责该区域内民警的培训任务。 第二十九条省级警犬基地总建筑面积应按同时繁育、培训100 300犬计,每犬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m。 第三十条警犬用房属地(市)级、县(区)级公安机关的业务技 术用房,其总建筑面积应按实际日常所用犬数计,每犬建筑面 积宜为 10 ~ 12 m。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共同建 设的,其附属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的附属用房统一规划、建设, 建筑面积指标不得重复计算。确需独立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 术用房,其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宜为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总 建筑面积的5%~7%。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如有特殊需求,建设内容未 包含在本建设标准范围内时,应向上一级*府投资主管部门单 独申报
CECS412-2015标准下载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建筑应按实用、 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建造。建筑应朴素、庄重。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满足业务技术的各
项功能,符合节能、防火、无障碍、卫生、环保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装修标准应根据不同房间 的功能要求确定,并按照《党*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 的装修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供电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 电负荷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 国家卫生标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采 暖系统或空调系统,部分业务技术用房亦可根据业务技术工作 的特殊要求设置专用采暖系统或空调系统。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弱电系统应满足管理、通 讯、网络、办案、安防等需求。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充分利 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进行改建、折 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按本建设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 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