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1T 252-2021 河南省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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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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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1T 252-2021 河南省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标准.pdf

注:1表内限值适用于剪跨比大于2,混凝主强度等级不高于C60的柱;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轴压比限值 应降低0.05:剪跨比小于1.5的柱,轴压比限值应专门研究并采取特殊构造措施: 2沿柱全高采用井字复合箍,且箍筋间距不大于100mm、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2mm, 或沿柱全高采用复合螺旋箍,且螺距不大于100mm、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2mm,或沿柱全高 采用连续复合矩形螺旋箍,且螺旋净距不大于80mm、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0mm时,轴压比 限值均可按表中数值增加0.10: 3当柱截面中部设置由附加纵向钢筋形成的芯柱,且附加纵向钢筋的总截面面积不少于柱截面面积的 0.8%时,轴压比限值可按表中数值增加0.05:此项与注2措施同时采用时,轴压比限值可按表中数值增加 0.15; 4调整后的柱轴压比限值不应大于1.05

6.1.1机电设计应安全可靠、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 6.1.2厨卫给排水设施应齐全,给水卫生,排水通畅且无渗漏,设备、管道及附件的设置应 方便维修、改造和更换。 6.1.3供暖通风应与建筑设计同步进行,应结合建筑平面,对灶、烟道、烟窗、供暖设施等 进行综合布置。 6.1.4电气设计应根据当地实际和居民需求,配套设置强电及智能化等设施,设置相应的使 用接口和分户计量设备。

6.2.1生活给水应根据供水方式,提供相应的入户管路布局。当供水方式采用市政供水且设 有首备水源时,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给水管道直接连接。 6.2.2应优先采用水冲式厕所,每户宜设置化粪池,化粪池宜在院落下风向,并确保与饮用 水源的安全距离。同时考虑与村内污水管网的衔接或预留接口。 6.2.3当无市政排水管道时,农村住房厕所宜采用无害化卫生厕所。 6.2.4当生活污废水排入市政排水管道时,应符合当地相关部门的接入规定和排放水质标准。 6.2.5室内生活排水与屋面雨水不应共用排水管道系统。 6.2.6优先采用太阳能提供生活热水。 6.2.7 露大及不采暖房间内设置的冷热水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

6.3.1农村任房宜设置供暖设施;主要房间宜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 件

6.3.2应采用符合当地政策的清洁取暖方式箱梁上部结构施工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区域热网的地区,宜优先采用区域热网作为供暖热源: 2无区域热网的地区,供暖宜采用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热水型和热风型)、户 式燃气炉、生物质炉等。 6.3.3以热水为热媒的常规供暖系统,宜采用低温供暖方式。 6.3.4供暖、空调系统的设备、管道及其连接件应满足系统承压要求。 6.3.5排油烟机的排气道可通过竖向排气道或外墙排向室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 件; 2当采用竖向排气道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1有区域热网的地区,宜优先采用区域热网作为供暖热源; 2无区域热网的地区,供暖宜采用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热水型和热风型)、户 式燃气炉、生物质炉等。 6.3.3以热水为热媒的常规供暖系统,宜采用低温供暖方式。 6.3.4供暖、空调系统的设备、管道及其连接件应满足系统承压要求。 6.3.5排油烟机的排气道可通过竖向排气道或外墙排向室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 件; 2当采用竖向排气道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6.3.6燃气热水器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户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 置的供暖、空调设备的排气道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道合并至同一管道

6.4.11农村住房宜设置有线电视系统和信息网

7.1.1施工所用钢筋、水泥、砖、砌块、混凝土、砂浆、木材、土料等主要材料进场应有质 量证明文件,建房人、施工方、监理人应共同对其规格、型号、尺寸、数量及外观质量进行 检查,具备条件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进场复试,当不具备条件时,可采用简易的测试方 法或经验判别。 7.1.2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劳动保护、防火等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1.3施工中所用的机械设备,应安全可靠。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

7.1.2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劳动保护、防火等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1.3施工中所用的机械设备,应安全可靠。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 的使用安全。

7.1.2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劳动保护、防火等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1基槽工程的土方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槽土方开挖前,应结合土层分布情况确定放坡坡率或支护方案,确保施工安全: 2土方开挖基槽内有积水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水及排水措施; 3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减少基底土体扰动的保护措施,机械挖土时,基底以上200mm 300mm厚的原土,宜采用人工开挖;挖至基底时,应避免扰动基底持力土层的原状结构 4基槽边堆土、堆料及施工机具距离基槽的边缘不宜小于1.0m,堆土及堆料的高度不 宜大于1.5m; 5基槽周边地面宜作硬化或防渗处理,基槽周边的施工用水应有排放措施,不得渗入 地基土内; 6开挖至基槽底后,应及时进行地基处理及垫层和基础施工; 7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场地应采取防止施工用水、场地雨水和邻近管道渗漏水渗入地 基士的措施。

7.2.2基槽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施工完毕后应对基槽及时回填。回填前应及时清理基槽内的杂物和积水: 2回填土可采用素土或灰土,不得采用淤泥、淤泥质土、膨胀性土和冻土。回填时应 匀匀、对称、分层夯实,分层厚度不宜超过300mm; 3当采用素土回填时,应控制素土含水量,并拌制均匀;当采用灰土或水泥土回填时, 应保证土粒均匀; 4湿陷性黄土场地土方回填应采用素土、灰土或水泥土;在基础周围分层回填夯实至 散水垫层底面或室内地坪垫层底面,回填压实系数不宜小于0.94

7.2.3换填地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素土换填可采用黏土或粉质黏土,严禁采用地表耕植土、淤泥及淤泥质土、杂填土 等土料; 2灰土换填的土料可采用黏土或粉质黏土,石灰宜采用新鲜的消石灰,其颗粒不得大 于5mm,且不应含有未熟化的生石灰块粒。灰土的配比宜为2:8或3:7(体积比),灰 土应拌合均匀:

7.2.5砖砌体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砖砌体基础应采用烧结普通砖,砖应提前1d~2d喷水湿润,砂浆的稠度宜为70mm 100mm; 2砌筑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竖缝错开不应小于1/4砖长,砖基础水平缝的砂浆饱 满度不应低于80%; 3内外墙基础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筑成斜 槎,斜槎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4深浅不一致的基础,应从低处开始砌筑,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搭接长度不应小 于基础底的高差,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不能同时砌筑时应留槎、接槎; 5宽度大于300mm的洞口,上方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

1砖砌体基础应采用烧结普通砖,砖应提前1d~2d喷水湿润,砂浆的稠度宜为70mm 100mm; 2砌筑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竖缝错开不应小于1/4砖长,砖基础水平缝的砂浆馆 满度不应低于80%; 3内外墙基础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筑成斜 槎,斜槎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4深浅不一致的基础,应从低处开始砌筑,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搭接长度不应小 于基础底的高差,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不能同时砌筑时应留槎、接槎; 5宽度大于300mm的洞口,上方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 7.2.6毛石砌体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粗料毛石砌筑灰缝不宜大于20mm,各层均应铺灰坐浆砌筑,砌好后的内外侧石缝 应用砂浆勾嵌; 2毛石基础应分皮砌筑,每皮高度250mm~400mm,每阶伸出宽度不宜大于200mm; 3基础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采用较大的平毛石,并采取大面朝下 的方式坐浆砌筑,转角、阴阳角等部位应选用方正平整的毛石互相拉结砌筑,最上面一皮毛 石应选用较大的毛石砌筑: 4毛石基础应结合牢靠,砌筑应内外搭砌,上下错缝,拉结石、丁砌石交错设置,不 应在转角或纵横墙交接处留设接槎,接槎应采用台阶式,不应留设直槎或斜槎;

1粗料毛石砌筑灰缝不宜大于20mm,各层均应铺灰坐浆砌筑,砌好后的内外侧石缝 应用砂浆勾嵌; 2毛石基础应分皮砌筑,每皮高度250mm~400mm,每阶伸出宽度不宜大于200mm; 3基础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采用较大的平毛石,并采取大面朝下 的方式坐浆砌筑,转角、阴阳角等部位应选用方正平整的毛石互相拉结砌筑,最上面一皮毛 石应选用较大的毛石砌筑: 4毛石基础应结合牢靠,砌筑应内外搭砌,上下错缝,拉结石、丁砌石交错设置,不 应在转角或纵横墙交接处留设接槎,接槎应采用台阶式,不应留设直槎或斜槎; 5毛石基础每天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0m。

7.2.7素混凝土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素混凝土基础应支模浇筑,模板支撑应牢固可靠,模板接缝不应漏浆: 2台阶式基础宜一次浇筑完成,每层宜先浇边角,后浇中间,坡度较陡的锥形基础可 采取支模浇筑的方法:

4混凝土浇筑和振捣应满足均匀性和密实性的要求。 7.2.8柱下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宜按台阶分层连续浇筑完成,对于阶梯形基础,每一台阶作为一个浇捣层, 每浇筑完一台阶宜稍停0.5h~1.0h,待其初步沉实后,再浇筑上层,基础上有插筋理埋件时 应位置准确,固定牢固; 2锥形基础模板应随混凝土浇捣分层支设并固定牢靠,基础边角处的混凝土应浇捣密 实。

7.2.9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

1绑扎钢筋时,底部钢筋应绑扎牢固,采用HPB300钢筋时,端部弯钩应朝上,柱的 锚固钢筋下端应用90°弯钩与基础钢筋绑扎牢固,按轴线位置校核后上端应固定牢靠 2混凝土宜分段分层连续浇筑,每层厚度宜为300mm~500mm,各段各层间应互相衔 接,混凝土应浇捣密实。 7.2.10基础混凝土浇筑完后,外露表面应在12h内覆盖并保湿养护

7.3.1砌筑烧结普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等砌体时,应提前1d~2d 适度湿润,不得采用干砖或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混凝土多孔砖及混凝土实心砖不宜喷水 湿润,但在气候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宜在砌筑前对其喷水湿润。 7.3.2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 分别堆放,应采取防潮防雨措施;采用的水泥出厂日期不应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不 应超过一个月。 7.3.3砌筑砂浆宜选用预拌砂浆,当采用现场搅拌时,宜采用机械搅拌,强度等级应满足设 计要求。现场搅拌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 温超过30℃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

7.3.4砌体结构的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1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在临时间断处,当不能 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应做成凸槎。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钢筋:每120mm

12砌体接槎时,应将接槎处的表面清理干净,酒水湿润,并应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 直; 13门窗洞口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过梁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 7.3.5混凝土砌块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砌块砌体应对孔错缝搭砌,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2单排孔混凝土砌块的搭接长度应为块体长度的1/2,多排孔混凝土砌块的搭接长度可 适当调整,但不宜小于砌块长度的1/3,且不应小于90mm; 3墙体的个别部位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灰缝中设置拉结钢筋或钢筋网片,但竖 向通缝仍不得超过两皮混凝土砌块

直; 13门窗洞口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过梁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 7.3.5混凝土砌块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砌块砌体应对孔错缝搭砌,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2单排孔混凝土砌块的搭接长度应为块体长度的1/2,多排孔混凝土砌块的搭接长度可 适当调整,但不宜小于砌块长度的1/3,且不应小于90mm; 3墙体的个别部位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灰缝中设置拉结钢筋或钢筋网片,但竖 向通缝仍不得超过两皮混凝土砌块。 7.3.6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砖砌体与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应先退后进,每个马牙槎 沿高度方向的尺寸不宜超过300mm,凹凸尺寸宜为60mm; 2设置构造柱的墙体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前应将砖砌体与模 板浇水润湿,并清理模板内残留的杂物: 3构造柱混凝土可分段浇筑,每段高度不宜大于2m。浇筑构造柱混凝土时,应采用小 型插入式振动棒边浇筑边振捣的方法。 7.3.7施工脚手架眼不得设置在下列墙体或部位: 1120mm厚墙、清水墙、料石墙和附墙柱; 2过梁上部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门窗洞口两侧石砌体300mm,其他砌体200mm范围内;转角处石砌体600mm,其 他砌体450mm范围内; 4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7.3.7施工脚手架眼不得设置在下列墙体或部

1120mm厚墙、清水墙、料石墙和附墙柱: 2过梁上部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门窗洞口两侧石砌体300mm,其他砌体200mm范围内;转角处石砌体600mm,其 他砌体450mm范围内; 4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轻质墙体、夹心复合墙外叶墙 7.3.8砌体结构构造柱、圈梁内纵筋及墙体水平配筋带钢筋的锚固长度及搭接长度应符合表 7.3.8的规定,且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200mm

表7.3.8钢筋的锚固长度

7.4.1模板支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工况进行设计,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 并应保证其整体稳固性,应能可靠地承受施工中所产生的各类荷载。模板及支架应保证工程 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位置准确,且应便于钢筋安装和混凝主浇筑、养护, 2模板支架立杆和柱子模板安装在基土上时,应设置木垫板;基土应坚实,并应设置 坡度,排水畅通; 3现浇混凝土梁、板,当跨度≥4m时,模板起拱高度宜为全跨长度的1/1000~3/1000 4采用扣件式钢管作模板支架时,支架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采用的钢管、扣件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立杆纵距、立杆横距不应大于1.5m,支架步距不应大于2.0m。立杆纵向和横向宜 没置扫地杆,纵向扫地杆距立杆底部不宜大于200mm,横向扫地杆宜设置在纵向扫地杆的 下方;立杆底部宜设置底座或垫板: 3)立杆接长除顶层步距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步距接头应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两个 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一步距内: 4)立杆步距的上下两端应设置双向水平杆,水平杆与立杆的交错点应采用扣件连接 双向水平杆与立杆的连接扣件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 5)扣件螺栓的拧紧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6)支架立杆搭设的垂直偏差不宜大于1/200。 5采用碗扣式、盘扣式或盘销式钢管架作模板支架时,支架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碗扣架、盘扣架或盘销架的水平杆与立柱的扣接应年靠,不应滑脱: 2)立杆上的上、下层水平杆间距不应大于1.8m; 3)插入立杆顶端可调托座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不应大于650mm,螺杆插入钢 管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m,其直径应满足与钢管内径间隙不大于6mm的要求。架体最顶层

表7.4.1底模及支撑架的拆除时间

8柱模拆除时间为混凝主强度能保证柱表面及棱角不受损伤,且不应少于3d。

7.4.2钢筋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宜采用调直机调直,加工过程中不应加热钢筋。钢筋弯折应一次完成,不得反 复弯折; 2光圆钢筋弯折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400MPa级带肋钢筋弯折的 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 3箍筋的末端弯折处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主筋直径; 4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钢筋加工前应将表面清理干净。表面有 颗粒状、片状老锈或有损伤的钢筋不得使用

7.4.3钢筋绑扎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应在接头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 2墙、柱、梁钢筋骨架中各竖向面钢筋网交叉点应全数绑扎;板上部钢筋网的交叉点 应全数绑扎,底部钢筋网除边缘部分外可间隔交错绑扎; 3梁、柱的箍筋弯钩及焊接封闭箍筋的焊点应沿纵向受力钢筋方向错开设置; 4梁及柱中箍筋、墙中水平分布钢筋、板中钢筋距构件边缘的起始距离宜为50mm; 5构件中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钢筋绑扎时,同一构件中相邻纵向受力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宜相互错开(图7.4.3) 立于同一连接区段内的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对梁类、板类及墙类构件不宜超过 5%,基础袭板,不宜超过50%,柱类构件不宜超过50%

17.4.3钢筋绑扎搭接接头连接区段及接头面积百分率

7纵向受拉钢筋搭接长度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7.4.4钢筋焊接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规定;钢筋机械 连接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的规定。 7.4.5混凝土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宜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 2粗骨料宜选用粒形良好、质地坚硬的洁净碎石或卵石; 3细骨料宜选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的天然砂或机制砂; 4混凝土拌合及养护用水,应采用饮用水。 7.4.6混凝土优先采用预拌混凝土;若采用现场机械搅拌作业时,混凝土拌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应按设计配合比进行拌制: 2当粗、细骨料的实际含水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粗、细骨料和拌合用水的用量; 3应对原材料用量准确计量。水泥、细骨料、粗骨料、掺合料的计量应按重量计,水 和外加剂溶液可按体积计,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6的规定;

表7.4.6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注:1骨料含水率应经常测定,雨、雪天施工应增加测定次数:

各种衡器应定期校验,保持

7.4.7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浇筑混凝土前,应清除模板内或垫层上的杂物。表面干燥的垫层、模板上应洒水湿 润;现场环境温度高于35℃时,宜对金属模板进行酒水降温;酒水后不得留有积水: 2混凝土浇筑应保证混凝土的均匀性和密实性。混凝土宜一次连续浇筑: 3混凝土应分层浇筑,表面振动时浇筑厚度不小于振动棒振动作用长度的1.25倍。上 层混凝土应在下层混凝土初凝之前浇筑完毕: 4混凝土振捣应能使模板内各个部位混凝土密实、均匀,不应漏振、欠振、过振,混 凝土振应采用插入式振动棒、平板振动器或附着振动器,必要时可采用人工辅助振捣。 5振动棒应垂直于混凝土表面并快插慢拔均匀振捣:当混凝土表面无明显塌陷、有水

泥浆出现、不再冒气泡时,应结束该部位振揭: 6混凝土应在初凝前浇筑完毕,高处倾落的自由高度不大于3m,大于3m时,应采用 串筒、溜管或斜槽下料; 7.4.8施工缝的留设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前确定。混凝土施工缝宜留置在结构受力较小且便 于施工的位置。 1水平施工缝的留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墙施工缝可留设在基础、楼层结构顶面,柱施工缝与结构上表面的距离宜为 0mm~100mm,墙施工缝与结构上表面的距离宜为0mm~300mm 2)施工缝也可留设在楼层结构底面,施工缝与结构下表面的距离宜为0mm~50mm; 当板下有梁托时,可留设在梁托下0mm~20mm; 3)高度较大的柱、墙、梁以及厚度较大的基础,可根据施工需要在其中部留设水平施 工缝:当因施工缝留设改变受力状态而需要调整构件配筋时,应经设计人确认 4)特殊结构部位留设水平施工缝应经设计人确认。 2竖向施工缝的留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次梁的楼板施工缝应留设在次梁跨度中间1/3范围内: 2)单向板施工缝应留设在与跨度方向平行的任何位置: 3)梯梯段施工缝宜设置在梯段板跨度端部1/3范围内: 4)施工缝宜设置在门洞口过梁跨中1/3范围内,也可留设在纵横墙交接处。 7.4.9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进行养护,柱宜采用包衰塑料薄膜养护;梁、板、楼梯宜采用酒 水、覆盖塑料薄膜养护。养护时间普通混凝土不应少于7d,掺外加剂的混凝土不应少于14d 当日最低温度低于5℃以下时,不应采用洒水养护。 7.4.10冬期施工浇筑混凝土时,施工前应先准备好加热、保温和防冻材料,以防混凝土受

7.5.1木屋架应按设计图纸尺寸进行加工制作,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 施工规范》GB/T50772的要求。 7.5.2木屋架材料必须经防火处理,木屋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7.5.2的 规

表7.5.2木屋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7.5.3防火材料或阻燃剂应按说明书验收,包装、运输应符合药剂说明书规定,应储存在封 闭的仓库内,并应与其他材料隔离。 7.5.4木构件采用加压浸渍阻燃处理时,应由专业加工企业施工,进场时应有经阻燃处理的 相应标识。验收时应检查构件燃烧性能是否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7.5.5木构件防火涂层施工,可在木结构工程安装完成后进行。防火涂层应符合设计文件的 规定,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15%,构件表面应清洁,应无油性物质污染,木构件表面喷涂 层应均匀,不应有遗漏,其王厚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7.5.3防火材料或阻燃剂应按说明书验收,包装、运输应符合药剂说明书规定,应储存在封 闭的仓库内,并应与其他材料隔离。 7.5.4木构件采用加压浸渍阻燃处理时,应由专业加工企业施工,进场时应有经阻燃处理的 相应标识。验收时应检查构件燃烧性能是否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7.5.5木构件防火涂层施工,可在木结构工程安装完成后进行。防火涂层应符合设计文件的 规定,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15%,构件表面应清洁,应无油性物质污染,木构件表面喷涂 层应均匀,不应有遗漏,其干厚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7.5.6木屋架材料必须经防腐、防虫害处理,防腐、防虫害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木构件与混凝土或砖石砌体直接接触时,木构件应采用防腐木材 2当承重结构使用马尾松、云南松、湿地松、桦木,并位于易腐朽或易遭虫害的地方 时,应采用防腐木材; 3木构件的机械加工应在防腐、防虫药剂处理前进行。木构件经防腐、防虫处理后 应避免重新切割或钻孔。由于技术上的原因,确有必要作局部修整时,应对木材暴露的表面 涂刷足够的同品牌或同品种药剂; 4当金属连接件、齿板及螺钉与含铜防腐剂处理的木材接触时,金属连接件、齿板及 螺钉应避免防腐剂引起的腐蚀,并应采用热浸镀锌或不锈钢产品; 5防腐防虫药剂配方及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材防腐剂》GB/T27654的相 关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药剂。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应满 足现行国家标准《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GB/T27651的相关规定; 6木结构的防腐、防虫采用药剂加压处理时,该药剂在木材中的保持量和透入度应达 到设计文件规定的要求。设计未作规定时,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206的相关规定。

7.5.6木屋架材料必须经防腐、

1屋顶空间宜安装通风孔。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孔总面积应不小于保温吊顶面积的 300。通风孔应均匀设置,并应采取防止昆虫或雨水进入的措施 2当桁架和大梁支承在砌体或混凝土上时,桁架和大梁的支座下应设置防潮层; 3桁架、大梁的支座节点或其他承重木构件不应封闭在墙体或保温层内; 4支承在砌体或混凝土上的木柱底部应设置垫板,严禁将木柱直接砌入砌体中,或浇 筑在混凝土中; 5在木结构隐蔽部位应设置通风孔洞

7.5.8木屋架吊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根据构件尺寸及重量选择适宜的吊具和吊索,应满足吊重要求; 2吊点不宜少于2个,吊索与水平线夹角不宜小于60°,且不应小于45°。捆绑吊点 处应设垫板:

3木屋架吊装时,吊点应设置在上弦杆节点处。两吊点间用水平杆加固,下弦杆截面 宽度较小、跨度较大时,应设置连续的水平杆临时加固,防止下弦失稳: 4木屋架吊装时,单榻吊装就位后,应设临时斜支撑保证垂直度和平面稳定。临时斜 支撑应有足够的能力防止倾倒,斜支撑杆件的一端与木屋架上弦杆的水平支撑点一致并固定 牢固,另一端应与地面(楼面)可靠锚固。形成稳定结构后方可拆除临时斜撑

7.5.9木屋架条的连接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搁置在梁、屋架的標条宜采用搭接,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梁或屋架上弦的宽度(或 直径); 2標条与梁、屋架上弦应采用扒钉连接:標条之间应采用扒钉、扁铁连接:同一行標 条应通直; 3屋架的脊节点及其附近支撑架节点处的標条,应在山墙中锚固。端標在外山墙上应 按设计要求出檐。橡子与木擦条搭接处应满钉。 7.5.10屋盖橡条的安装除屋脊处和需外挑檐口的橡条应用螺栓固定外,其余橡条均可用钉 连接固定。当標条竖放时,橡条支承处应设三角形垫块。橡条接头应设在標条处,相邻橡条 接头应至少错开一个擦条间距,

7.5.11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地区,木望板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望板铺设应密铺。密铺时板间可用平接、斜接或高低缝拼接; 2木望板宽度不宜小于150mm,长向接头应位于橡条或標条上,相邻望板接头应错开; 3木望板应在屋脊两侧对称铺钉,钉长不应小于望板厚度的2倍,可分段铺钉,并应 逐段封闭; 4封檐板应平直光洁,板间应采用燕尾或龙凤。

7.6.1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的板缝嵌填施工前应将板缝清理十净,并保持湿润,缝宽大于 40mm或下窄上宽时,板缝应按设计要求配置钢筋 7.6.2找平层宜采用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保温层上的找平层应留设分隔缝,缝宽宜为 20mm,纵横间距不宜大于4m。 7.6.3屋面找坡层和找平层的基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清理结构层、保温层上面的松散杂物,凸出基层表面的硬物应剔平扫净; 2抹找坡层前,宜对基层酒水湿润; 3突出屋面的管道、支架等根部,应用细石混凝土堵实和固定: 4对不易与找平层结合的基层应做界面处理。 7.6.4找坡层和找平层所用材料的质量和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做到计量准确和机械 搅拌。 7.6.5找坡材料应分层铺设和适当压实,表面宜平整和粗糙,并应适时浇水养护

7.6.6找平层应在水泥初凝前压实抹平,水泥终凝前完成收水后二次压光。养护时间不得少 于7d。

于d。 7.6.7板状材料保温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应平整、干燥、干净: 2相邻板块应错缝拼接,分层铺设的板块上下层接缝应相互错开,板间缝隙应采用同 类材料嵌填密实; 3采用干铺法施工时,板状保温材料应紧靠在基层表面上,并应铺平垫稳: 4采用粘结法施工时,胶粘剂应与保温材料相容,板状保温材料应贴严、粘牢,在胶 粘剂固化前不得上人踩踏。 7.6.8卷材防水层基层应坚实、干净、平整,应无孔隙、起砂和裂缝。基层的干燥程度应根 据所选防水卷材的特性确定。 7.6.9卷材防水层铺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卷材防水层施工时,应先进行女儿墙、烟道、落水口、阴阳角等细部构造处理,然 后由屋面最低标高向上铺贴: 2卷材宜平行屋脊铺贴,上下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7.6.10立面或大坡面铺贴卷材时,应采用满粘法,减少卷材短边搭接。 7.6.11施工完的防水层应进行雨后观察、淋水或蓄水试验,并应在合格后再进行保护层和 隔离层的施工。 7.6.12上人屋面块体材料保护层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砂结合层上铺设块体时,砂结合层应平整,块体间应预留10mm的缝隙,缝内应 填砂,并应用1:2水泥砂浆勾缝; 2在水泥砂浆结合层上铺设块体时,应先在防水层上做塑料膜隔离层,块体间应预留 10mm的缝隙,缝内用1:2水泥砂浆勾缝; 3块体应无裂纹、掉角和缺楞等缺陷。 7.6.13上人屋面水泥砂浆及细石混凝土保护层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砂浆及细石混凝土保护层铺设前,应在防水层上做塑料膜或土工布隔离层; 2水泥砂浆及细石混凝土表面应抹平压光,不得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7.6.14寒冷地区瓦屋面,檐口部位应采取防止冰雪融化下坠和冰坝形成的措施。 7.6.15瓦屋面采用的木质基层、顺水条、挂瓦条的防腐、防火及防蛀处理,以及金属顺水 条、挂瓦条的防锈蚀处理,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7.6.16木基层应铺钉牢固、表面平整;混凝土基层应平整、干净、干燥。 7.6.17持钉层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7.6.17持钉层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2屋面有保温层时,保温层上应按设计要求做细石混凝土持钉层,内配钢筋网应骑跨 屋脊; 3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持钉层可不设分格缝;持钉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应预 留30mm宽的缝隙。

表面应抹平压光,坡度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散水应设置分隔缝,转角处应斜向设置,间距 不宜大于4m,宽度宜为20mm~30mm,缝内应嵌填柔性密封材料。 7.7.2抹灰前应设置标筋,抹灰应分层进行,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 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7.7.3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应固定在屋面承重结构构件上,严禁安装在吊顶的龙 骨上。 7.7.4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应有可靠的防腐处理及填嵌、密封处理。 7.7.5门窗框、附框和扇的安装应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固定点应 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mm~200mm,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600mm。 7.7.6窗框与洞口之间的伸缩缝内应采用聚氨酯发泡胶填充,发泡胶填充应均匀、密实。发 泡胶成型后不宜切割。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 裂纹。 7.7.7给排水管入户时净距不得小于1m。室内敷设时两管间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m,交 叉净距不得小于0.15m。给水应在排水管上面。 7.7.8排水管道严禁倒坡或无坡,埋地管应做灌水试验,不渗不漏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7.7.9室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窗等高温部位,并不应直接敷设在可 燃物上;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时,应穿金属管。 7.7.10用电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电设备不应过载使用; 2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且不得随意增加保险丝的截面积; 3电热炉、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设备使用期间应有人看护,使用 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停电后应拔掉电源插头,关断通电设备; 4用电设备使用期间,应留意观察设备温度,超温时应及时采取断电等措施。 7.7.11照明灯具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 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2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超过60W的白炽灯等高温灯具 及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7.8.1施工方作业人员应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意识,主要施工作业施工前作业队应对作业人 员进行安全交底。 7.8.2临时用电的线路架设应符合当地电力部门的规定,电线应绝缘良好,电箱应符合相关 的安全技术要求,确保施工人员的用电安全。 7.8.3施工现场所使用的电动施工机具,应符合国家强制认证标准规定。 7.8.4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全、有效,应无损坏缺失 7.8.5模板工程施工过程中立柱底部基土应回填夯实,垫木应满足设计要求,扫地杆、水平 拉杆、剪刀撑等的设置应符合规定,固定应可靠。 7.8.6施工所用的机械设备的安装应坚实稳固。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使 用时应紧行走轮, 7.8.7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接规定 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 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7.8.8临边作业的防护栏杆应由横杆、立杆及挡脚板组成,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防护栏杆应为两道横杆,当防护栏杆高度大于1.2m时,应增设横杆。 7.8.9对需临时拆除或变动的安全防护设施,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7.8.10焊、割作业不得与油漆、喷漆、木料加工等易燃、易爆作业同时交叉进行。每次作 业完成时,必须确认火已熄灭,周围无隐惠,电闸已拉下,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7.8.11施工现场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与 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易燃易爆品应安全存放与使用,现场应配备消防砂箱、灭火器等消 防灭火器材。

7.8.1施工方作业人员应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意识,主要施工作业施工前作业队应对作业人 员进行安全交底。 7.8.2临时用电的线路架设应符合当地电力部门的规定,电线应绝缘良好,电箱应符合相关 的安全技术要求,确保施工人员的用电安全。 7.8.3施工现场所使用的电动施工机具,应符合国家强制认证标准规定。 7.8.4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全、有效,应无损坏缺失, 7.8.5模板工程施工过程中立柱底部基土应回填夯实,垫木应满足设计要求,扫地杆、水平 拉杆、剪刀撑等的设置应符合规定,固定应可靠。 7.8.6施工所用的机械设备的安装应坚实稳固。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使 用时应契紧行走轮 7.8.7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接规定 上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 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7.8.8临边作业的防护栏杆应由横杆、立杆及挡脚板组成,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防护栏杆应为两道横杆,当防护栏杆高度大于1.2m时,应增设横杆。 7.8.9对需临时拆除或变动的安全防护设施,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7.8.10焊、割作业不得与油漆、喷漆、木料加工等易燃、易爆作业同时交叉进行。每次作 业完成时,必须确认火已熄灭,周围无隐惠,电闸已拉下,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7.8.11施工现场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与 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易燃易爆品应安全存放与使用,现场应配备消防砂箱、灭火器等消 防灭火器材

..13 1建筑材料堆放场地应平整、无积水,宜采用适当的遮雨(雪)措施;砖的堆放高度 宜在1.8m以内: 2水泥按规格、强度等级分别堆放,堆垛上应设标识,堆垛之间应保持适当的通道。 当采用集装箱或集装托板时,其叠放高度不宜超过两箱或两层。

7.9.1施工时应注意保护地表环境,防止土壤侵蚀、流失和避免施工活动中人为破坏植被和 地貌。因施工造成的裸土,应及时采取覆盖措施。 7.9.2施工现场应使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机具,采取隔声和隔振措施,避免或减少施工噪声 和振动,现场噪声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 的规定

7.9.3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时,搅拌机械应有封闭降噪和防尘措施。 7.9.4施工现场应制定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禁止使用国家、行业和河南省明令淘 汰的材料、设备和机具。 7.9.5合理安排施工区域和施工顺序,选择功率和负荷相匹配的施工机械设备,减少设备 机具使用数量,不宜采用自备电源。 7.9.6工程施工使用材料宜就地取材,缩短运输距离,减少能源消耗。 7.9.7施工现场临时给排水应统一规划,管线布置合理,应采取措施减少管网和用水器具的 渗漏

8.0.1农村住房材料进场时应提供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由建房人或监理人认可后方 可用于施工。 8.0.2农村住房施工过程中,应由建房人或监理人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承重砌体 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现浇结构位置和尺寸允许偏差及 检验方法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需要时,可对材料强度进行检测。 8.0.3房屋完工后由乡(镇)政府组织建房人、设计人、监理人、施工方等人员进行验收 检查和验收记录见附录D。 8.0.4农村住房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应有施工方、监理人、设计人和建房人签字。 8.0.5农村住房的质量验收,应查验以下资料: 1农村住房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施工原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 3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8.0.1农村住房材料进场时应提供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由建房人或监理人认可后方 可用于施工。 8.0.2农村住房施工过程中,应由建房人或监理人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承重砌体 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现浇结构位置和尺寸允许偏差及 检验方法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需要时,可对材料强度进行检测。 8.0.3房屋完工后由乡(镇)政府组织建房人、设计人、监理人、施工方等人员进行验收 检查和验收记录见附录D。 8.0.4农村住房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应有施工方、监理人、设计人和建房人签字。 8.0.5农村住房的质量验收,应查验以下资料: 1农村住房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施工原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 3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DB41/T 1462-2017标准下载表B承重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附录C现浇结构位置和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现浇结构位置和尺寸充许偏差及检

表C现浇结构位置和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预留洞、孔中心线位置

附录D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表D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HG∕T 20637.2-2017 化工装置自控专业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规范 自控专业工程设计用图形符号和文字代号,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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