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2002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pdf坑内采矿工程复杂程屋
2.3.2露天采矿工程
选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3
2.3.4煤炭矿井工程
某 厂钢结构安全施工方案煤炭矿井工程复杂程度
2.3.5煤炭露天矿工程
煤炭露天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2.3.6选煤厂及其他煤炭工程
选煤厂及其他煤炭工程复杂程度表
注,Ⅲ级选煤厂、水煤浆制备及燃烧应用工程,附加调
3.1加工冶炼工程范围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林产、农业
3.1.1加工冶炼工程示例
3.2加工冶炼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
加工冶炼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
3.3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店
编制钢结构施工详图,按照钢结构出厂价格的2.5%计 单独委托设备的基础设计,按照设备总价的2.5%计算!
4.1石油化工工程范围
4.2石油化工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
业工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
注:1.新技术工程指主要工艺、设备采用新工艺、 2.基础设计是指设计内容和深度达到国际惯例或者行业规定要求,并可替代初步设计的设计。
4.3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表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注:增加管段图设计的,附加调整系数为1.1
5.1水利电力工程范围
活用干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5.2水利电力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
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
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75)
5.3.2其他水利工程
5.3.2其他水利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复杂程度表
1.丘陵、山区、沙漠地区的建筑物投资之和与建设项目中 资之和的比例>60%的引调水建筑物工程; 2.丘陵、山区、沙漠地区管线长度之和与建设项目中所有渠道管线长度 Ⅲ级 之和的比例>60%的引调水渠道管线工程; 3.堤防等级I、Ⅱ级的河道治理建(构)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 4.护岸、防波堤、围堰、人工岛、围垦工程,城镇防洪、河口整治工 程
注:引调水渠道或管线、河道堤防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0.85; 水土保持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0.7;河道治理及引调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附加调整系类 为1.3。
5.4水库和水电工程复杂程度赋分
水库和水电工程复杂程度赋分表
6.1交通运输工程范围
舌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城市交通、民用机场、
6.2交通运输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
运输工程各阶段工作量
6.3交通运输工程复杂程度
6.3.1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
注:I级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1.89;Ⅲ级工程中“序号T”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附加润整系 为0.61。
6.3.2公路和城市桥梁、隧道工程
注:1.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附加调整系数,I级工程为2.0,Ⅲ级工程为0.7; 2.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通过地下管网密集区的、附加调整系数为1.1
6.4.2铁路枢纽、特大桥、长隧道工程设计收费率
费基价乘以0.6~1.0的系数计算收费; 4.新建双线铁路电气化及增建二线电气化,按照单线铁路电气化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乘以1.5 的系数计算收费,防干扰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每电气化公里1040元计算收 费; 5.新建单线、双线、增建二线、既有线改造,同时进行电气化设计且由一个设计人设计的, 设计收费=相应的线路设计收费+相应的电气化设计收费×0.8; 6.既有铁路现状电气化设计(包括电气化设计及引起的土建改造)且由一个设计人设计的, 设计收费=相应的线路设计收费×0.6+相应的电气化设计收费×0.8; 7.时速160~200km的客运专线(双线)设计,按照新建单线电气化铁路设计收费乘以1.3的 系数计算收费,电气化部分单独委托设计的,按照双线铁路电气化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乘以 1.1的系数计算收费; 8.新建、改建铁路引起支线、专用线改建部分,按照相应线路设计收费乘以0.6的系数计算 收费; 9.线路设计长度<30km,渣场专用线设计<5km的,按照相应线路设计收费乘以1.5的系数 计算收费; 10..单独委托新建双线及增建二线铁路通信信号设计的,按照单线铁路通信信号工程设计收费 基价乘以1.5的系数计算收费; 11.单独委托线路通信信号设计的,其线路设计收费乘以0.92的系数计算收费; 12.铁路工程简化设计阶段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乘以0.85的系数计算设计收费,小型建设项 目按照总则1.0.8规定的计费额,乘以2.5%的收费率计算收费; 13.青海、新疆地区铁路设计,乘以1.1的系数计算收费。自然条件特别恶劣地区的设计,由 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 4.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提供设计文件的份数,按照规定执行
4.新建双线铁路电气化及增建二线电气化,按照单线铁路电气化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乘以1.3 的系数计算收费,防干扰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每电气化公里1040元计算收 费; 5.新建单线、双线、增建二线、既有线改造,同时进行电气化设计且由一个设计人设计的, 设计收费=相应的线路设计收费+相应的电气化设计收费×0.8; 6.既有铁路现状电气化设计(包括电气化设计及引起的土建改造)且由一个设计人设计的, 设计收费=相应的线路设计收费×0.6+相应的电气化设计收费×0.8; 7.时速160~200km的客运专线(双线)设计,按照新建单线电气化铁路设计收费乘以1.3的 系数计算收费,电气化部分单独委托设计的,按照双线铁路电气化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乘以 1.1的系数计算收费; 8.新建、改建铁路引起支线、专用线改建部分,按照相应线路设计收费乘以0.6的系数计算 收费; 线路设计长度<30km,碴场专用线设计<5km的,按照相应线路设计收费乘以1.5的系数 计算收费; 10.单独委托新建双线及增建二线铁路通信信号设计的,按照单线铁路通信信号工程设计收费 基价乘以1.5的系数计算收费; 11.单独委托线路通信信号设计的,其线路设计收费乘以0.92的系数计算收费; 12.铁路工程简化设计阶段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乘以0.85的系数计算设计收费,小型建设项 目按照总则1.0.8规定的计费额,乘以2.5%的收费率计算收费; 3.青海、新疆地区铁路设计,乘以1.1的系数计算收费。自然条件特别恶劣地区的设计,由 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提供设计文件的份数,按照规定执行。
铁路枢纽、特大桥、长隧道工程设计收费率表
出:1.铁路枢纽、单独委托特大桥、长隧道设计的,按照本表计算收费,其中双线特大桥、长隧 道按照本表乘以0.8的系数计算收费; 2.本表设计收费的计费额,按照总则1.0.8的规定执行; 3.枢纽中线路(包括有中间站的环线)长度>10km的,按照本章6.4.1“铁路工程设计收费 基价”的规定计算收费; 4.按照本表收费的枢纽、特大桥、长隧道,线路工程设计收费应当扣除其相应的长度
7.3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
7.3.1建筑、人防工程
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
2.古建筑、仿古建筑、保护性建筑等,根据具体情况,附加调整系数为1.3~1.6; :3.智能建筑弱电系统设计,以弱电系统的设计概算为计费额,附加调整系数为1.3; :4.室内装修设计,以室内装修的设计概算为计费额,附加调整系数为1.5; 5.特殊声学装修设计,以声学装修的设计概算为计费额,附加调整系数为2.0; 6.建筑总平面布置或者小区规划设计,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按照每10000~20000元/ha计算收费
7.3.2园林绿化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复杂程度表
7.3.3市政公用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复杂程度表
8.1农业林业工程范围
适用于农业、林业工程。
8.2农业林业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
林业工程各阶段工作量
8.3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
附表一: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
注,计费额>2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6%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附表二: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附表三: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表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
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 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 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 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 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 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 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 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 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拾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 ;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 首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五条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 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 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 的工作指导。
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四章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 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 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2017CPXY-J389隔声型住宅厨卫组合式排气道系统.pdf,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 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置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 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 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 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 作用。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 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 认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 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 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 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经营者可
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四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 退还;难于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退还 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第十五条经营者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 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在其营业场地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 改正。 第十九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伺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DB45/T 2227-2020 高速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程.pdf国家计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 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