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2/T25 3094-2018 非贮压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系统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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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2/T25 3094-2018 非贮压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系统技术规程.pdf

配置场所危险等级按照GB50016规定的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 确定,生产、储存物品为甲类时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生产、储存物品为 类时危险等级为中危险级;生产、储存物品为丙类及丙类以下时危险等级 轻危险级

3.5.2当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时,超细干粉灭火剂用量及灭火 装置的配置数量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计算。当保护对象的着火 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采用面积法不能做到使所有表面 被灭火干粉完全覆盖时,宜采用体积法。 3.5.3当采用面积法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的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对象垂直投影面积与其 四周外延面积之和。 2外延面积计算取值:保护对象无实际围护结构的,从侧面 投影外沿外延1m计算,围护结构距离保护对象侧面投影外沿不

3.5.2当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时,超细干粉灭火剂用量及灭 装置的配置数量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计算。当保护对象的着 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采用面积法不能做到使所有表 被灭火干粉完全覆盖时,宜采用体积法

1,保护对象的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对象垂直投影面积与其 四周外延面积之和。 2外延面积计算取值:保护对象无实际围护结构的,从侧面 投影外沿外延1m计算,围护结构距离保护对象侧面投影外沿不

足1m的,外延至围护结构。 3当保护对象为堆垛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计算面积 应为保护对象表面向四周外延面积的垂直投影面积与其侧面保护 面积之和,其侧面保护面积磷石膏砂浆抹灰、内隔墙安装施工技术交流.pdf,通常取堆垛侧面面积的1/3~1/5: 1)堆垛与墙之间的间距大于1m; 2)垛与垛之间夹缝的间距大于2m; 3)堆垛间通道宽度大于2m。 4局部应用灭火系统设计中灭火装置在不同超细干粉充装 量条件下的灭火距离(H)与装置有效保护面积S)的对应关系见表 3.5.3。 5火火装置的配置数量不应小于按下列公式计算的数值。当 计算数值为小数时,应取整,并取其上限值:

表3.5.3灭火装置在不同条件下的保护面积单位:m

3.6.1非贮压式超细粉灭火装置系统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压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系统应由非贮压式超细干粉 灰火装置固定支架、控制启动组件、探测与启动组件等组成。 2灭火装置的贮存容器由超细干粉贮存容器、悬挂支架(座 等组成,超细干粉贮存容器及驱动介质应符合《干粉灭火装置》GA 602的规定。 3超细干粉灭火剂应符合《超细干粉灭火剂》GA578的要求, 并应具有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 4灭火装置悬挂支架(座)应能承受5倍的灭火装置质量。在 灭火装置喷射过程中悬挂支架(座)不得产生变形或脱落。 5非赔压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喷射部件采用密封板或密 封膜结构,其性能应符合《干粉灭火装置》GA602的规定。 3.6.2非赠压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系统启动线路的导线应符合 《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段和要求GA 306.1,GA306.2的要求:灭火装置启动线路的设计应符合《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要求。 3.6.3,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设备、手动报警按钮联动 EL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设备、手动报警按钮、联动 型火灾报警控制器声光报警设备等组成,并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 火灾探测器,系统设计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要求。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设备由非购压式超细干粉灭 火控制器(装置)紧急启停按钮、控制启动组件、模块和电源箱等组 成。控制启动组件接口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 控制信号相匹配。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选型和布置应与干粉灭火单元 的划分相一致,实现报警区域在灭火单元的准确定位。 4设置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的大空间场所,宜设置具有定位功能的可恢复式线型光纤差定温 火灾探测器或可恢复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可恢复式线型光纤 差定温火灾探测器应符合《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GB/T21197 的要求,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符合《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CB 16280的要求。 5控制后动组件应配置在所控制的灭火单元附近,并临近灭 火控制器(装置)。控制启动组件应设置在专用箱内,其外部应有明 显标识。在腐蚀性或爆炸性场所可将其设置在系统保护区外,但应 设有严密的防雨防晒等保护措施并密封其进线孔洞。 6紧急延时启停按钮应设在保护区门外明显和便于操作的 安全位置,并应标识对应的防护区或灭火单元名称。设置在建筑外 墙的紧急延时启停按钮应设有严密的防雨防潮保护措施并密封其 进线孔洞。 7烟草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烟叶收购联合工房仓储区的火灾探测器应选用感烟式 探测器; 2)有烟尘场所的报警探测器选型及安装应避免烟尘、烟 碱及水汽腐蚀的影响: 3)在使用磷化铝杀虫剂的仓库和房间,应选用耐腐蚀的 火灾探测器:

4)烟草仓库、卷烟仓储分联合工房仓储区及不适宜安 装点型感烟探测器、线型感烟探测器的烟草生产厂房 宜选择吸气式火灾探测器; 5)手动报警按钮、紧急启停按钮、声光警报器、区域控制 器可安装在杀虫区域外,但应和室外管线一并作防水 防晒处理。杀虫区域内的管线及接头应作防腐蚀处理

3.7.1当采用全没灭火系统时,超细干粉火火装置的布置 据设计配置数量,结合保护对象的儿何特征及装置的喷射射 分布等因素合理布置,并应能使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布置 3.7.1所示

3.7.1当采用全没灭火系统时,超细干粉火火装置的布置应根

图3.7.1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系统布置示意

3.7.2当采用局部没灭火系统时,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布置应

7.2当采用局部没灭火系统时,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布置应 据设计配置数量,结合保护对象的几何特征等因素,合理布置在

保护对象的顶部或侧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装置与保护对象之间的灭火距离不应小于2m,当采 用缓释喷射型灭火装置时灭火距离不应小手1m,并宜采用具有溅 粉功能的灭火装置。 2非贮压式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12m。当保护 高度超过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时,应分层设置。 3防护区净空高度超过6m,且储物或堆垛高度超过防护区 净空高度1/2,以及看火对象是不规则物体的场所,应采用缓释喷 射型超细干粉灭火装置。 3.7.3灭火装置宜避免阳光直射,与热源不能自动关闭的通风 口的距离不宜小于2m,并不宜设置在容易碰撞处。 3.7.4超细干粉灭火装置不宜设置在易受碰撞或其他机械损伤 的位置。

3.8.3控制启动组件应具备自身(包括探测、控制回路

功能电弓引发器断路和短路报警功能。每回路总报警控制点数不应 超过32点,或根据所选产品分组确定点数。

3.8.4:灭火系统中的具有多具联动启动功能的控制启动组件应 具有顺序启动灭火装置的功能,每组总启动时间差不应超过2s。 3.8.5同一防护区或灭火单元的灭火装置在接到灭火指令后的 启动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火火装置顺次通电总时间差不应大于2s。 2同一防护区或灭火单元内,同时启动的灭火装置数量应符 合下列要求: 1)爆破喷射型灭火装置不应多于2具; 2)缓释喷射型灭火装置不应多于10具。 3.8.6对灭火报警系统联动的控制、显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2应能显示系统的驱动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并 能显示防护区域中的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 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3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启动和停正,并显示延时状态信号、 紧急停止信号和喷射反馈信号

3.9.1防护场所启动火火系统前,应设有30s延时。 3.9.2防火区或灭火单元入口处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 置,确保人员进入防护区时,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 3.9.3防护区内应安装火灾声光警报装置,灭火剂喷射前30s和 喷射时应发出声光警报。 3.9.4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灭火剂喷射指示门灯火灾声光警报器 及灭火系统永久性标志牌。多个灭火单元共用疏散出口时,可共用 喷射指示门灯及入口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3.9.5当灭火系统设置在

金属器件应设防静电接地。

金属价件应设阴静电按地。 3.9.6当火火系统设置在有腐蚀性危险场所时,火火装置及控制 设备、线路应具有应的防腐蚀功能或者采取有效的密封防腐蚀 措施。 3.9.7当灭火装置设置在变配电室、电缆夹层、电气管廊(井)、高 雷暴库区等电磁辐射严重场所时,灭火装置应选用通过《消防电子 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GB16838、电磁兼容《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GB/T17626检验合格的产品。 3.9.8多雷区的库房设置灭火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 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3.9.9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防 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蔬散指示标志。 3.9.10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在任何情 况下均应能在防护区内打开。 3.9.11设有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3.9.12当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 机械排风装置,

4.1.1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的安装施工应按设计施工图纸和相应 的技术文件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4.1.2承担超细干粉灭火系统施工工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等级

4.1.3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经法定机构审批认可或备案完成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 书及其他文件等: 2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说明书、维护说明书、出厂 合格证; 3设计单位应完成施工技术交底: 4施工安装应按设计图纸和现场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 案,并制定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体系; 5灭火装置应进行现场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表面 应无裂纹、缩孔、夹渣、折叠,无掉漆、皱纹等缺陷:封口膜应完整 无损伤、无毛刺,密封良好; 6灭火装置内的超细干粉灭火剂充装填量应符合规格标准。 商标、型号、制造厂、说明书及生产年月等标志应齐全: 7灭火装置系统施工前应对采用的灭火装置、系统组件及其 它设备、材料进行现场检验。

1.4施工现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施工作业要求; 2 实际的防护区、保护对象与设计相符; 3 现场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等安装条件符合设计要求等。 4.1.5 系统施工安装峻工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 竣工图; 2 变更记录书面文件; 3 竣工资料; 4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 5 系统调试报告、系统检验记录、报告; 6 竣工报告。

4.2.1灭火装置应安装在便手施工、检修和拆卸的位置,不得有 碍正常的生产作业,且应避开照明灯具、空调通风管道等有碍灭火 装置正常工作的物体,以确保其喷射性能和灭火效果。 4.2.2灭火装置中轴线与铅垂线的夹角范围为0~90°,调整后的 中轴线应射在被保护对象底面以上0.2m~1.0m的范围内。 4.2.3控制模块应配置在所控制的灭火单元附近,安装高度为下 沿距地1.3m~1.5m。控制接口外部应有明显标识。控制模块宜设置 在专用箱内:在腐蚀和有要求的场所可将其设置在保护场所外侧。 紧急启动按钮应设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安全位置,下沿应距地 1.3m~1.5m。且应标出对应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 4.2.4灭火系统的布线应合理不应破环原有建筑结构,并应符 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要求。 4.2.5工程变更应经设计部门认可,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4.2.6灭火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系统及其它消防 系统组成集中控制的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施工要求应按《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

4.2.6灭火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系统及

系统组成集中控制的自动火火系统时,其施工要求应按《火灾自云 服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CB 50166的有关规定执行。

4.2.7用于连接固定灭火装置的支吊架应为防晃支架或吊架,其 安装应稳固、牢靠位置正确,并应做防腐处理。 4.2.8灭火装置可调支架(座)和安装部位的抗冲击载荷能力应 不小于5kN。 4.2.9灭火装置安装后,不应擅自拆卸,未经消防部门许可,不应 变动其安装位置。 4.2.10工作接地线和保护接地线应分别接地,接地电阻应按相 应规范执行。 4.2.11灭火装置引发器的引线(接线端子)应保持短接,直到工 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灭火系统。 4.2.12灭火装置安装方式分悬挂式、壁挂式、置地式三种,不得 随意更改灭火装置安装方式

4.3.1所有线路均应对其通断、阻值、绝缘情况进行测试并记录。 线路与保护套管之间、线路与线路之间其绝缘阻值均不应低于 20M

20MO。 4.3.2灭火系统中设备测试,灭火装置应采用专用仪器或者改进 后的万用表测试电阻值并记录,其值应符合产品规定

4.3.2灭火系统中设备测试,灭火装

4.4.1系统调试应在灭火系统施工结束后,并对火灾报警控制系 统中各设备以及控制设备等进行单机通电调试正常之后,方可进 行。 4.4.2调试负责人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

行。 4.4.2调试负责人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 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按照程序进行调试。调试结束后,应填写调 试报告,具体见附录。

4.4.2调试负责人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

4.4.3调试前的准备工作:

2检查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解 决,并有文字记录; 3检查灭火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短路、虚焊等应进行 处理; 4断开灭火装置的启动引线: 5随机抽取防护区内5%灭火装置作为调试对象并用等功率 灯泡替代接人系统。 4.4.4调试内容: 1手动紧急启/停按钮,应对其手动启动、停动功能调试,并均 应正常。 2控制模块的输入、输出、反馈信号均应正常。 3 对灭火系统联动功能进行检测并应正常。 4接入报警系统时应对联警启动、声光报警、释放指示等功 能进行模拟试验,均应正常。

J 应正常。 2控制模块的输入、输出反馈信号均应正常。 3 对灭火系统联动功能进行检测并应正常。 4接入报警系统时应对联警启动、声光报警、释放指示等功 能进行模拟试验,均应正常。

5.0.3灭火系统竣工验收的内

1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调试记录、施工 质检记录及经国家型式检验通过的合法有效的有关文件、合格证 等是否齐全; 2对灭火装置和控制接口的安装位置、方向、规格、型号进行 细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查验灭火装置引发器的引线,确认与启动控制线为断开状 态,进行灭火系统联动控制的模拟试验。 5.0.4灭火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其它消防控制系统联动 时,验收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或其 它相关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5.0.5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时应填写竣工验收报告,灭火系统验收 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0.1灭火系统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人员负责操作、检查和维 护。 6.0.2在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设备及紧急启动按钮劳 的明显部位,应设置相应的操作说明,操作人员应按规程操作。 6.0.3灭火系统的常规检查应每月进行一次,并按以下各项内容 做好检查记录: 1灭火装置是否移位、损坏和腐蚀; 2防护区内的环境条件是否与本规范的要求相一致。 6.0.4对防护区内物品的堆积高度和距离,应在每次物流作业后 进行检查和整改。 6.0.5灭火装置安装使用两年后,每年应进行超细干粉灭火剂抽 样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抽样数量为总数的2%,抽样数应不少 于2其,抽样方法应按《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 的应用程序》GB/T10111执行。灭火装置若发现超细干粉结块,应 更换该灭火装置的超细干粉,并加倍随机抽样复验。若复验仍不合 格,则应更换该防护区或灭火单元内所有灭火装置的超细干粉。 6.0.6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后,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清洗维护,并 作记录。若对火灾探测器进行在线功能试验,或者对联动控制设 备、紧急启动按钮等进行维护检修时,均应事先断开火火装置的启 动控制或联动控制连线。

非购压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系统验收

表B调试报告 且期:

附录D非贴压式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维护检查记录表表D非贮压式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维护检查记录使用单位防护区/灭火单元维护检查执行的规程及编号检查类别(月检、季检、年检)检查日期检查项目检查情况故障原因及处理情况检察人员签字备注28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3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 4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CB50098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CB50116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 10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16280 11 《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 12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13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CB16838 14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GB/T21197 15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GB/T17626 16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T10111 《干粉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322 18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61 19 《超细干粉灭火剂》GA578 20 《干粉灭火装置》GA602 21 《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506

非贴压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系统技术规程

总则 35 设计 .. 37 3.1 一般规定 37 3.2 系统分类与选择 3.3 防护区和保护对象 3.4 设计参数 39 3.5 灭火剂用量及灭火装置配置计算 3.6 系统组件 40 3.7 40 布置 3.8 控制与操作 41 3.9 安全要求 42

1.0.1由于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中 未涉及本规程规定的有关内容,且自前尚无相关非贮压式超细干 粉灭火装置系统设计的国家标准,为了规范我省非贮压式超细干 粉灭火装置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依据,特制定甘肃省工程建设 标准《非贮压式超细干粉火火装置系统技术规程》。 超细干粉灭火剂是一种干燥、宜流动并具有防潮、防结块性能 的固体粉未,防火性能良好应用范围广泛,喷射后皇气溶胶形态 分布于保护空间,对大气臭氧层耗减潜能值(ODP)为零,温室效应 潜能值(GWP)为零,无毒无害,对保护物无腐蚀,对人体无刺激。 超细干粉灭火剂的灭火机理: 1抑制有焰燃烧; 2蜜息无焰燃烧: 3遮隔辐射热和吸热降温; 4稀释氧浓度。采用了化学灭火与物理灭火相结合的灭火机 理。 非贮压式超细干粉火火装置内的超细干粉火火剂平时不带 压,密封放置,儿乎不受温度变化影响,仅接到火灾信号时动作喷 射,避免了普通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内干粉结块和误喷伤人事故的 发生。 1.0.3本规程适用于单具充装量不超过10kg的非贮压式超细干 粉灭火装置的配置。 1.0.5本条规定中所指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儿个 方面的标准:

防火基础标准中与之有关的安全基础标准。 有关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防火标准。 3 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标准。 4 其他有关标准。

前工程中设计数据不足。因此,本规程不涉及此类干粉灭火装置。 3.1.3本条规定了不同类火灾应采用相应的、扑灭该类火灾的超 细干粉灭火剂。 3.1.5由于非贮压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启动速度较快,不便于 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撤离,而且对保护区有一定的冲击力,为了保 护人员的安全,本条规定了非贮压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不宜应用 于人员密集场所。 3.1.7本条规定启动释放超细干粉灭火剂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 本,液体的供应源的自的是防正引起二次火灾或爆炸。同时也防止 淡化超细干粉灭火剂的灭火浓度影响灭火效果

3.2.1本条规定了非贮压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系统分类的原则 和方法。 3.2.2本条规定了非贮压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系统选择的一般 原则和方法。

3.3防护区和保护对象

3.3.1本条规定了采用全淹没火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的条件。 1.本款规定当防护区的吊顶内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 为一个防护区,但应分别设置无管网灭火装置,是根据防护区的吊 顶内和地板下的特殊位置的措施。 21本款等效采用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B50347技术 数据,灭火系统全没应用的防护区,其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总面 积不能超过防护区空间的侧面,顶面和底面总内表面积的15%:防 护区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总面积超过总内表面积15%时,应采用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保护。 应该指出,在满足全灌没灭火系统应用条件时,也可以采用局

部应用火火系统,具体选择由设计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规定开口不能设在防护区底面,是因为超细干粉灭火剂喷放 形成的粉雾(冷气溶胶)比空气密度大,且喷放时其带有一定动能 和势能,很容易在底面扩散流失,影响灭火效果,故做此规定。 3非贴压式超细干粉火火装置系统由结构较简单小型轻便 式灭火装置组成,具有工程设计简便易行安装方便等优点。但由 于单具灭火装置灭火剂充装量不可能设计得很大,同时每具灭火 装置均为一个启动点,一组灭火装置数量不宜太多。根据试验及实 际应用的技术参数,本款对一组灭火装置保护范围的面积、容积作 了相应的限制。 4,本款规定的防护区建筑构件最低耐火极限,是执行《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为了保证采用超细干粉全灌没灭火系统能完全将防护区内火 灾扑灭,防护区的建筑构件应有足够的耐火极限,使超细干粉灭火 剂在灭火过程中不得泄出,以保证完全灭火所需的时间。同时规定 了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承受内压的充许强度不宜低于 1200Pa,自的也是防止超细干粉在灭火过程中泄露。 5本款规定了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及相关的空调等装置,在喷 放超细干粉灭火剂前或同时应自动关闭,是为了防止灭火剂释放 后造成流失而达不到火灭火浓度,影响火火效果。 6防护区的封闭要求是全没灭火系统灭火的必要条件,灭 火时,门窗等应关闭的开口均需关闭。

3.4.1全淹没灭火系统超细干粉灭火设计浓度不应低于0.13kg/m。 技术参数由烟台博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燕苑博朗消防设备 有限公司灭火试验验证,同时为安全起见,按国家《超细干粉灭火 剂》GA578标准“实测值不大于0.15kg/m²的要求,参考了热气溶

胶预制火火系统的相关参数而确定。

3.5灭火剂用量及灭火装置配置计算

3.5.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配置计算方法分为面积法和体积法, 这是国外标准比较一致的分类法。面积法仅适用于着火部位为比 较平直表面情况,体积法适用于着火对象是不规则物体情况。

3.6.1本条内容分别说明如下

3.6.1本条内容分别说明如下:

2本款规定了非贮压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贮存容器的组 成及要求。《干粉灭火装置》GA602中对干粉灭火装置贮存容器作 厂规定,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应按该标准的规定执行。 3《超细干粉灭火剂》GA578中对于超细干粉灭火剂作了规 定钢栈桥钢平台施工方案,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应按该标准的规定执行。 4·本款规定灭火装置悬挂支架(座)应能承受5倍的灭火装 置质量,等效采用了《干粉灭火装置GA602标准的规定。 5本款要求非购压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喷射部件,采用密 封板或密封膜结构其性能在《干粉灭火装置》GA602标准中已有 规定,因此本款规定按此标准执行。 3.6.3本条说明了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的组成规定。 7本款规定了烟草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对手补充的

3.6.3本条说明了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的组成规定

3.7.2本条规定的非赔压式灭火装置的最天保护高度不宜天于 12m,是按普通火灾探测器的探测范围确定:仓库高度或货物堆垛 高度超过12m的保护空间可以采取特殊布置的方法来解决,如遇 特殊工程要进行具体方案设计论证。

3.7.3本条规定灭火装置与热源的距离不宜小于2m,是为了防 正灭火装置误启动。灭火装置离通风口的距离不宜小于2m,是为 防止灭火剂释放后流失,影响灭火效果。灭火装置不宜设置在容易 碰撞处,因为碰撞容易造成灭火装置喷头、电引发器、热引发器等 部件损伤,影响灭火装置正常功能发挥

3.8.1本条规定了灭火装置的

因为灭火装置的保护对象大多是消防保护的重点部位,需要 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及时发现火情和扑灭方式,当采用电引发器 启动时,灭火装置一般应与该部位配置的火灾报警系统联动,实现 自动控制,以保证在无人值守,操作的情况下也能自动将火扑灭。 但自动控制组件也有失灵的可能,在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有人监 护的情况下,往往也不需要将灭火装置置于自动控制状态,故要求 灭火装置应同时具有手动启动功能,且两种功能可以相互转换。 拓扑结构说明:选用分布式的探测与启动组件可有效降低灭 火装置的启动电流,无需专用天功率电源,而且在同一组内所有组 件同时出现故障概率极低,而集中式控制器一且出现故障,所有灭 火装置将无法启动,因此分布式组件相对于集中式控制器,提升了 灭火可靠性,降低了灭火风险。总线拓扑结构适用于分布式组件 主要优点:易手安装维护,现场拓展灵活,性价比高。 3.8.2本条规定应能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或确定 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火火装置,是指只有两种不同类型或两组同 一 类型的火灾探测器都探测出保护区存在火警时,才能发出启动 灭火装置的指令。 本条规定了延迟时间,是为了确保人员疏散。设置手动紧急停 正装置,是为了在系统启动后的延迟阶段内,发现不需要或存在误 报警的情况下紧急停止灭火装置启动

3.8.3控制启动组件的报警功能通过信号反馈给报警系统,能及 时发现故障,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3.8.4~3.8.5灭火装置喷发时具有一定的动能,多具同时后动,对 保护区的维护结构或保护物均有一定的影响,因此使用延时启动 把每具灭火装置的启动时间间隔开。

3.9.3每个防护区内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的目的在于向在防护 区内人员发出迅速撤离的警告,以免受到火灾或施放的超细干粉 灭火剂的危害。

3.9.3每个防护区内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的自的在于向在防 区内人员发出迅速撤离的警告,以免受到火灾或施放的超细干粉 灭火剂的危害。 3.9.4防护区口处设超细干粉火火剂喷放标志灯,旨在提示防 护区内正在喷放火火剂火火,人员不能进入,以免受到伤害。防护 区内外设置的警报器声响,通常明显区别于上下班铃声或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水力警铃等声响。警报声响度通常比环境噪声高 30dB。设置超细干粉灭火系统标志牌是提示进入防护区人员TBT3327-2015 铁路信号用断相保护器,当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撒离。 3.9.5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为防正爆炸,应消除金属导体上的静 电,消除静电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接地。有关标准规定,接地线应连 接可靠,接地电阻小于1002。 3.9.10防护区的疏散出口的门在任何时候均能在防护区内打 开,是为了防止个别人员因某种原因未能及时撤离时,都能在防护 区内将门开启,避免对人员造成伤害。 3.9.12对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难以用 自然通风的方法换气,因此要求用机械排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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