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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T 240-2011 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W = 100 × w,
注:潮湿是指年平均相对湿度大于75%的地区;中等是指年平均相对湿度为5 ~75%的地区;干燥是指年平均相对湿度小于50%的地区。
注:冻融循环次数按照使用地区确定:夏热冬暖地区15次,夏热冬冷地区25次大体积砼施工方案[2], 寒冷地区35次,严寒地区50次。
8.2.4再生骨料砖的尺寸充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的试 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T2542的规定 执行;吸水率、干燥收缩率、相对含水率、抗冻性、碳化系数和 软化系数的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 验方法》GB/T4111的规定执行,测定干燥收缩率的初始标距应 设为200mm。
验方法》GB/T4111的规定执行,测定于燥收缩率的初始标距应 设为200mm 8.2.5再生骨料砖型式检验应包括放射性及本规程第8.2.1条 第8.2.2条和第8.2.3条规定的所有项目,出厂检验应包括尺寸 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 8.2.6同一配合比、同一工艺制作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 的再生骨料砖,每100000块应作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00块 的应按一批计。 一出直松
第8.2.2条和第8.2.3条规定的所有项目,出厂检验应包 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
8.3.1再生骨料砖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检查型式检验报告、 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8.3.2再生骨料砖进场时,应对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 压强度进行检验。
每批应随机抽取50块进行检验。受检的50块再生骨料
中,尺寸充许偏差和外观质量的不合格数不超过7块时,应判定 该批砖尺寸充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合格,否则,应判定该批砖尺寸 充许偏差和外观质量为不合格。从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合格 的样品中随机抽取10块进行抗压强度检验,当抗压强度符合本 规程第8.2.2条的规定时,应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应判定 该批产品不合格
4.1再生骨料砖砌体工程施工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多孔砖 结构技术规范》JGJ137的有关规定执行。 maL
8.4.2再生骨料砖砌体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
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有关规定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2.1.3混凝土在配制过程中掺用再生骨料,较常见的是
料部分取代或全部取代天然粗骨料,而细骨料采用天然砂;也有 某些工程应用实例是再生粗骨料、再生细骨料分别部分取代天然 粗骨料和天然砂。根据工程需要和再生骨料性能品质不同,再生 骨料取代天然骨料的比例范围很宽泛。一般情况下,再生骨料取 代天然骨料的质量百分比不低于30%,甚至可以达到100%,目
4再生骨料的技术要求、进场
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相关规定,相关企业可以照此执行。 总的来说,砌块或砖对再生骨料的性能要求较低,本规程重 点在于控制砌块或砖的产品质量,这体现于本规程第7章和第8 章的相关规定。
4.2.1由于再生骨料的来源较复杂,为了保证来货的性能质量 和进行质量追溯,再生骨料进场手续检验应更加严格,应验收质 量证明文件,包括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等:质 量证明文件中还要体现生产厂信息、合格证编号、再生骨料类 别、批号及出厂日期、再生骨料数量等内容。 用于混凝土或砂浆的再生骨料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按照现行 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和《混凝土和砂 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来执行。 4.2.2再生骨料的进场检验是按照用户最关心且便于检验指标 的原则来确定所选项目的
4.3.2为了避免使用时出现误用等差错,用户在储存原材料时, 应在堆场或料库等储存地点设置明显的标志或专门标识,例如 “混凝士用再生粗骨料”、“砂浆用再生细骨料”等。
4.3.2为了避免使用时出现误用等差错,用户在储存原材料时,
5.1.2由于I类再生粗骨料品质已经基本达到常用天然
5.1.2由于1类再生粗骨料品质已经基本达到常用大然租骨料 的品质,所以其应用不受强度等级限制。为充分保证结构安全 达到I类产品指标要求的再生粗骨料限制以用于配制不高于 C40的再生骨料混凝士,自前我国国内如北京、青岛等地再生骨 料混凝士在实际工程中应用已经达到了C40;迅类再生粗骨料由 于品质相对较差,可能对结构混凝土或较高强度再生骨料混凝士 性能带来不利影响,所以限制其仪可用于C25以下的再生骨料 混凝土,由于吸水率等指标相对较高,所以1类再生粗骨料不 宜用于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本规程所说混凝土均指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规定的混凝土。 国外相关标准对再生骨料混凝士强度应用范围也有类似限 定,例如对于近似于我国Ⅱ类再生粗骨料配制的混凝土,比利时 限定为不超过C30,丹麦限定为不超过40MPa,荷兰限定为不 超过C50(荷兰国家标准规定再生骨料取代天然骨料的质量比不 能超过20%)
5.1.3尽管I类再生细骨料主要技术性能已经基本达到常用天
然砂的品质,但是由于再生细骨料中往往含有水泥石颗粒或粉 未,而且目前采用再生细骨料配制混凝土的应用实践相对较少, 所以对再生细骨料在混凝土中的应用比再生粗骨料限制严格 些。Ⅲ类再生细骨料由于品质较差,不宜用于混凝土。 5.1.4再生骨料往往会增大混凝土的收缩,由此可能增大预应 力损失,所以本规程从严规定不得用于预应力混凝士。
些。Ⅲ类再生细骨料由于品质较差,不宜用于混凝土。 5.1.4再生骨料往往会增大混凝士的收缩,由此可能增大预应 力损失,所以本规程从严规定不得用于预应力混凝士。 5.1.5、5.1.6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2技术要求和设计取值
5.2.1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50080执行;力学性 能试验方法及试件尺寸换算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 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50081执行;耐久性能和长期性能试 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
法标准》GB50082执行;质量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强度检验评定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规定;耐 久性的检验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 准》JGJ/T 193的规定。
然骨料产品标准要求总体一致,有区别的项目也或者是偏子严格 (例如针片状含量),或者是对混凝士力学性能影响不大(指标觅 松于天然骨料的项自主要是吸水率、有害物质含量等,这些指标 影响的是混凝士耐久性或长期性能,这已在耐久性要求方面加以 约束),再生混凝士其力学性能与常规混凝士要求应该一致,所 以本规程对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轴心抗压强 度设计值、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轴心抗 压疲劳强度设计值、轴心抗拉疲劳强度设计值、剪切变形模量和 泊松比的相关规定与GB50010一致
5.2.3 表 5.2.3参考了上海市地了
5.3.2I类再生粗骨料品质较好,可以按照常用天然粗骨
比设计规程》JG55一2000要求是不小于25组),且为了保证再 生骨料混凝土配制强度具有较好的富余度,进一步降低再生骨料 离散性带来的影响,本规程对。计算值的最低限值作出了相应的 下限要求。 当无统计资料时,对于仅掺再生粗骨料的混凝土,其。值可 按表5.3.2确定。表5.3.2取值比上述计算值最低限值相应增 大,自的是保证无统计资料时的配制强度富余度足够。 掺用再生细骨料或同时掺用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的混凝 土,混凝土强度的影响因素往往更为复杂,此时,也应根据统计 资料计算确定。值。计算时,强度试件组数同样提高到不小于 30组,c要取计算值和表5.3.2中对应值中的大者,取值要求更 高;当无统计资料时,抗压强度标准差也按表5.3.2取值。此 处规定偏严格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保证再生细骨料复杂影响情况 下的配制强度。 配制再生骨料混凝士离不升外加剂,无其建议选择使用氨基 磺酸盐、聚羧酸盐等减水率较高的高效减水剂,这对于保证再生 骨料混凝士性能具有较明显优势。 由于再生骨料的微粉含量等往往高于天然骨料,有可能影响 混凝土强度和耐久性;砂率较高也会影响混凝土强度和耐久性 所以适当降低砂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再生骨料带来的不利影 响。因此,在设计基准混凝士配合比时,宜采用较低的砂率, 基于自前我国再生骨料的生产水平,再生骨料的吸水率往往 高于天然骨料,在相同用水量情况下,再生骨料混凝士拌合物工 作性往往比基准混凝士差,所以,在设计水灰比基础上:一般需 要通过掺人减水剂或增加减水剂掺量等方式来保证工作性;配制 时也可以适当增加用水量以满足再生骨料的吸水率需要,此时增 加的用水量被再生骨料吸附而不是用于水泥水化,所以一般不会 影响混凝土的性能,但用水增加量一般不宜超过5%。此外,由 于再生骨料的吸水率往往高于天然骨料,再生骨料混凝土的珊落 度损失也往往会偏快,所以需要采取比普通混凝士更有效的措施
加以控制,例如增加缓凝剂或落度抑制剂的掺量,减水剂延时 掺加,再生骨料预湿处理等
5.4.1、5.4.2再生骨料混凝土原材料的储存和计量,再生骨料 屁凝士搅拌、运输等,总体上和普通混凝士的要求一样。由于再 生骨料混凝土制备对综合技术要求较高,应鼓励采用预拌方式生 正,目目前我国的再生骨料混凝十基本都是在生产条件较好的大 中城市加以发展,所以,对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制备和运输要求基 本上采纳了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
5.5.1由于再生骨料混凝土对干燥收缩更为敏感,预防混凝土 早期收缩开裂尤为重要,所以对于再生骨料混凝土应特别加强早 期养护。
5.5.1由于再生骨料混凝土对干燥收缩更为敏感,预防混凝土
6.1.1再生骨料砂浆用于地面砂浆时,宜用于找平层而不宜用 于面层,因为面层对耐磨性要求较高,再生骨料砂浆往往难以 达到。
6.1.2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对砂浆
25176中规定的I类再生细骨料技术性能指标已经类似于天然 砂,所以其在砂浆中的强度等级应用范围不受限制。而Ⅱ类再生 细骨料、血类再生细骨料由于综合品质逊色于天然骨料,尽管实 际验证试验中也配制出了M20等较高强度等级的砂浆,但是为 可靠起见,规定Ⅱ类再生细骨料一般只适用于配制M15及以下 的砂浆,Ⅲ类再生细骨料一般只适用于配制M10及以下的砂浆
本规程提出的再生骨料砂浆配合比设计方法适用于现场 砂浆和预拌砂浆中的湿拌砂浆。由于生产方式的特殊性: 少浆配合比设计一般由生产厂根据工艺特点采用专门的技术
路线,本规程不作规定。 由于再生细骨料的吸水率往往较天然砂大一些,配制的砂浆 抗裂性能相对较差,所以对于抗裂性能要求较高的抹灰砂浆或地 面砂浆,再生细骨料取代率不宜过大,一般限制在50%以下为 宜;对于砌筑砂浆,由于需要充分保证砌体强度,所以在没有技 术资料可以借鉴的情况下,再生细骨料取代率一般也要限制在 50%以下较为稳妥。 再生骨料砂浆配制过程中一般应掺人外加剂、添加剂和掺合 料,并需要试验调整外加剂、添加剂、掺合料掺量,以此来满足 工作性要求。在设计用水量基础上,也可根据再生细骨料类别和 取代率适当增加单位体积用水量,但增加量一般不宣超过5%
6.4.1该条规定的是再生骨料预拌砂浆的制备和施工。制备包 括原料储存、计量、搅拌生产等环节,按照国家标准《预拌砂 浆》GB/T25181相关规定执行;进厂检验、砂浆储存、拌合 基层要求、施工操作等环节,按照《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JGJ/T223的相关规定行。 6.4.26.4.4这儿条规定的是现场配制的再生骨料砂浆的制 备、生产和施工。现场拌制的砂浆在很多技术环节上与湿拌砂浆 类似。 不论是预拌砂浆还是现场拌制的砂浆,其施工要求都是一样 的,所以现场配制的再生骨料砂浆施工也按照《预拌砂浆应用技 术规程》JGI/T 223 的相关规定执行
6.5.1《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规定:抹灰砂浆的施 工质量验收包括砂浆试块抗压强度验收和实体拉伸粘结强度检验 两个指标,这说明,不论是预拌的还是现场配制的抹灰砂浆,都 需要检验这两个指标。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相关条文显示出,预 拌抹灰砂浆在进场时已对抗压强度进行进场检验,为避免重复繁 的检验,施工验收时就不用再进行抗压强度检验,验收时只需 检验实体拉伸粘结强度即可。所以,预拌再生骨料抹灰砂浆施工 质量验收遵循《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即可。 而现场配制的抹灰砂浆的施工质量验收则需要检验砂浆试块 抗压强度和拉伸粘结强度实体检测值,就不能直接执行《预拌砂 浆应用技术规程》JGI/T223关于验收的相关规定,否则就会缺 少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检验过程。所以,此处对现场配制的再生骨 料抹灰砂浆的施工质量验收单独作出了规定,即按照《抹灰砂浆 技术规程》JGJ/T220规定执行。
7.1.2砌块生产中往往掺用石屑等破碎石材作为部分骨料塑钢窗施工组织设计,此 处对小于0.15mm的细石粉颗粒的限制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8239的相关规定。 其他相关标准例如,如果砌块中使用轻集料,则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集料》GB/1 17431.1的规定,如果砌块中使用重矿渣骨料,则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混凝士用高炉重矿渣碎石技术条件》YBI20584的 规定。
7.2.1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指标要求参考了现行行业标准 《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JC/T862的规定 7.2.2强度等级规定也参考广现行行业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小 型空心砌块》JC/T862的规定。 7.2.5由于自前尚无专门的再生骨料砌块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再生骨料砌块的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一般是依据企业标准或参考现行相关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执行。 所以,再生骨料砌块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项自可以根据企业所依 据标准情况而定,但是型式检验应包含有放射性及本规程第7.2 节所列所有项自,出厂检验应包含有本规程第7.2节所列的尺寸 充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等项自。放射性按照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规定执行,
7.3.1再生骨料砌块各项性能指标达到要求方能出厂。产品出 厂时,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合格证一般应标明生产广信息、 金品名称、批量及编号、产品实测技术性能和生产日期等。 为了保证再生骨料砌块的生产质量,生产广需要重视养护和 运输储存等环节。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再生骨料砌块收缩值 最终可达0.60mm/m,经28d养护后收缩值可完成60%。因此, 延长养护时间,能保证砌体强度并减少因砌块收缩过多而起的 墙体裂缝。一般地,养护时间不少于28d;当采用人工自然养护 时,在养护的前7d应适量喷水养护,人工自然养护总时间不少 于28d。 再生骨料砌块在堆放、诺存和运输时,应采取防雨措施。再 生骨料砌块应按规格和强度等级分批堆放,不应混杂。堆放、储 存时保持通风流畅,底部宜用木制托盘或塑料托盘支垫,不宜直 接贴地堆放。堆放场地必须平整,堆放高度一般不宜超过1.6m。 7.3.2再生骨料砌块的进场检验项目一一般应包括尺寸充许偏差, 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如果用户方根据工程需要提出更多进场检 验项目要求,则供需双方可以协商附加选择本规程第7.2节中的 其他检验项目。
8.2.5由于自前尚无专门的再生骨料砖产品国家标准
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再生骨料砖的型式检验和出厂广检验一舟 据企业标准或参考现行相关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所以,其 骨料砖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可以根据企业所依据标准情沙
而定,但是型式检验应包含有放射性及本规程第8.2节所列所有 项目,出厂检验应包含有本规程第8.2节所列的尺寸允许偏差、 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等项目。放射性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 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规定执行,
8.3.1再生骨料砖各项性能指标达到要求方能出厂。产品出厂 时,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合格证一般应标明生产厂信息、产 品名称、批量及编号、产品实测技术性能和生产日期等。 为了保证再生骨料砖的生产质量,需要重视养护和运输储存 等环节。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再生骨料砖收缩值最终可达 0.60mm/m,经28d养护后收缩值可完成60%。因此,延长养 护时间,能保证砌体强度并减少因砖收缩过多而引起的墙体裂 缝。一般地,养护时间不少于28d;当采用人工自然养护时,在 养护的前7d应适量喷水养护,人工自然养护总时间不少于28d。 再生骨料砖在堆放、储存和运输时,应采取防雨措施。再生 骨料砖应按规格和强度等级分批堆放,不应混杂。堆放、储存时 保持通风流畅,底部宜用木制托盘或塑料托盘支垫,不宜直接贴 地堆放。堆放场地必须平整,堆放高度一般不宜超过1.6m。 8.3.2再生骨料砖的进场检验项自一般应包括尺寸允许偏差, 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如果用户方根据工程需要提出更多进场检 验项目要求,则供需双方可以协商附加选择本规程第8.2节中的 其他检验项目
K43 410圆管涵施工方案统一书号:15112·20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