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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S838-2021 城市综合管廊消防技术规程及条文说明.pdf7.3.1火灾扑灭后应在着火通风区间的环境温度降至70℃ 下时启动火灾后排烟。
7.3.2正常通风时,机械送风口风速不宜超过5m/s,自
不宜超过10m/s。
不宜超过10m/s。 7.3.3有人员停留且与综合管廊舱室相连的监控中心用房应设 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人工挖孔桩施工工艺,与其他相邻舱室的压差应为25Pa30Pa。 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
8.1.1施工前应编制符合设计要求的施工方案。施工方应 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 制度。工程施工前,应对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进 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小口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 标准》GB51354的有关规定。
8.2.1防火封堵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 用技术标准》GB/T51410的有关规定。 8.2.2电力电缆防火封堵施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 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8和《电力工程 电缆防火封堵施工工艺导则》DL/T5707的有关规定。
8.2.1防火封堵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
8.3.1消防系统的调试和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
8.3.1消防系统的调试和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 理等单位实施,并应由施工单位提供验收申请报告、设计施工图 调试报告、竣工图等资料。
8.3.2消防系统施工前应按本规程附录A的内容提供消险
实体火灾模拟试验报告。
试。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各系统及组件已安装到位,安装中需要进行的检验、试验 已完成; 2各系统及组件施工安装质量合格; 3各消防用电设备应供电正常,不得采用施工临时用电。 8.3.4系统调试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实施,并应在调试完成后 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填写调试报告。 8.3.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的有关规定。 8.3.6自动灭火系统与灭火装置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气体灭火 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和本规程第6章的规定
试。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附录A城市综合管廊消防系统
A.1.1模拟试验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验用综合管廊电力电缆舱应为纵向一端敬开的非封闭 空间,宽度不宜小于2.8m、高度不宜小于4m; 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试验长度不宜小于15m,局部应用 灭火装置、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与分布定位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 器的试验长度不宜小于10m,复合型图像火灾探测器的试验长度 不宜小于100m; 3试验舱内一侧应设有6层电缆支架,每层间隔宜为 550mm、支架宽度宜为800mm,支架底层距地面应为400mm。 A.1.2模拟火灾模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电缆支架底层应布置3根220kV外径150mm或火灾 荷载类同的非阻燃外护套高压电力电缆,并应在该层上方各层设 置与电力电缆相似的阻挡物。试验用电缆每根长度宜为800mm: 在电缆表面应设置1只热电偶; 2在电缆支架底层试验用电缆正下方的地面,应设置引燃用 油盘。火灾探测器试验、灭火系统与灭火装置保护宽度灭火试验 应使用尺寸为300mm×300mm×100mm的油盘;灭火系统与灭 火装置局部应用灭火试验应使用尺寸为500mm×500mm× 100mm的油盘,燃料应采用汽油
A.2灭火系统与灭火装置试验
A.2.1 保护宽度灭火试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保护宽度灭火试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应将2只细水雾喷头、2只压缩空气
泡沫喷头、2台超细干粉灭火装置、2台非限温型热气溶胶灭火装 置,设置在电缆支架外侧试验用电缆两边的舱顶,喷口应朝向地 面,分别进行保护宽度灭火试验; 2点燃油盘且预燃2min后,应手动启动灭火系统与灭火装 置,观察灭火剂喷放及灭火情况,并记录细水雾喷头前的工作压 力、压缩空气泡喷头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灭火时间和保护宽度等试 验数据。
A.3.试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应将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与分布定位 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敏感部件设置在试验用电缆上方的舱 顶,将复合型图像火灾探测器及背景光源设置在试验舱的顶部,探
测器距试验用电缆的距离应为50m,分别进行火灾探测器试验; 2点燃油盘且引燃电缆后,观察探测器的报警情况,并记录 报警响应时间定位偏差和定位精度等试验数据
A.3.2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规
1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与分布定位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的报警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分布定位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的纵向定位偏差不应大于士0.5m: 2复合型图像火灾探测器,报警响应时间,感火焰不应大于 30s,感烟不应大于60s;纵向定位精度不应大于士1.5m,横向定位 精度不应大于±0.3m。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8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 《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5127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51354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51410 《防火门》GB12955 《防火封堵材料》GB23864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 《电力工程电缆防火封堵施工工艺导则》DL/T5707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1.0.1城市综合管廊属于工业场所,其内部可燃物较多,但不同 舱室的火灾风险差异较大,消防设计应采取“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原则,并应基于综合管廊不同舱室的火灾特点,结合工程实际情 况采取针对性的消防技术措施。
2.0.3电力电缆接头区是指与电力电缆接头长度相同,且与电缆 接头所在位置相对应的综合管廊舱室区段。综合管廊的电缆舱室 敷设了大量电力电缆,具有较高的火灾风险,发生火灾影响范围 广,可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而电力电缆发生火灾主要是由于电 力线路过载引起电缆温升超限所致,尤其在电缆接头处最为明显 最易发生火灾事故,因此专门规定了电缆接头区的术语。 2.0.5、2.0.6依据现行灭火系统国家标准,全淹没灭火系统与灭 火装置是设置在有限封闭空间内,使灭火剂喷放充满整个空间,保 护其内部所有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与灭火装置。局部应用灭火系 统与灭火装置是将灭火剂直接向非封闭受限空间中火源喷放的灭 火系统与灭火装置。综合管廊电力电缆舱室属于较大的非封闭空 间,参照美国NFPA等灭火系统相关标准,本条规定了局部应用 灭火系统与灭火装置的定义。
2.0.3电力电缆接头区是指与电力电缆接头长度相同,且
.0.9常规建筑内发生火灾后,需在火灾早期进行排烟,给建
内人员提供尽可能多的安全疏散时间。而综合管廊与常规建筑不 司,其内部通常仅有少量检修人员,过早开启排烟系统可能加剧火 源燃烧,且会对灭火效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综合管廊主要考虑 火灾后的排烟,以便火灾扑灭后将残留的有毒烟气排出至舱室外 部环境,有利于人员进人现场开展灾后清理、修复工作
3.0.3本条规定了综合管廊内电缆及光缆应具有阻燃性能。此 外,为避免电力电缆接头过于集中而导致局部火线风险增大,规定 电力电缆并行敷设时,其接头位置相互错开。 3.0.4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和通信光缆的火灾风险差异较大,建 议将控制电缆和通信光缆分别穿入阻燃管或耐火电缆槽盒,或在 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通信光缆之间设置防火封堵板材等方式进 行分隔。
3.0.3本条规定了综合管廊内电缆及光缆应具有阻燃
4.1.1为确保管廊主体结构在火灾情况下能够保持较长时间的 稳定性,本条规定了综合管廊主体结构的耐火性能要求。 4.1.2本条规定了综合管廊附属功能用房的防火分区划分要求 主要目的是防止火灾向不同功能区蔓延。
4.1.1为确保管廊主体结构在火灾情况下能够保持较长时间的
4.2.4本条对附设在地下附属功能用房内的设施设备用房的防
穿管线的影响,防火封堵材料或组件的耐火极限不能低于贯穿部 位构件的耐火极限,封堵系统设计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 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51410的有关规定
4.3.2防火封堵系统的耐火性
穿部位构件类型等多种因素影响,应按照实际工况的安装形式,采 用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封堵材料》GB23864进行测定。当现行国 家标准《防火封堵材料》GB23864的测试条件不及实际工况中的 恶劣程度时,为确保防火封堵系统的有效性,需在模拟实际使用工 况的环境条件影响下,按照相应火灾升温曲线对其进行专门的试 验和论证。
1要考虑金属管道日常运行振动对封堵有效性的影响,不仅 要选用弹性良好的防火封堵材料或组件进行封堵,而且构造上要 采取防脱落、变形或开裂的措施。 2A级材料属于不燃材料,贯穿部位应选用A级保温材料, 降低贯穿部位烟火蔓延的风险。 3当管道采用可燃材质时的火蔓延风险相对较高,在贯穿部 应应采用多种封堵手段确保可靠性。同时还应在贯穿部位两侧的 管道上采取安装阻火圈等火蔓延控制措施,阻止火势和烟气烧蚀 管道,避免进一步扩大蔓延范围。
(1)对于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功能性缝隙的封堵要考虑 结构变形对封堵有效性的影响,不仅要选用弹性良好的防火封堵 材料或组件进行封堵,而且构造上要采取防脱落、变形或开裂的措 施。 (2)防火封堵材料除具有耐火性能外,还要具有适应环境变化 的特性,如伸缩性、防腐性等。
5.1.1本条规定了综合管廊目动报警系统的形式、报警区域及探 测区域。由于电缆接头区的火灾探测器具有联动触发灭火系统的 功能,其他区域的火灾探测器仅有报警功能,因此规定火灾探测区 域应按设有灭火系统与灭火装置的电缆接头区和其他区域进行划 分。
功能,其他区域的火灾探测器仅有报警功能,因此规定火灾探测区 域应按设有灭火系统与灭火装置的电缆接头区和其他区域进行划 分。 5.1.2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 术标准》GB/T51274的有关规定,本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 与综合管廊统一管理平台联通。
5.1.2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
标准》GB/T51274的有关规定,本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万 综合管廊统一管理平台联通
5.2.1为准确启动电缆接头区的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与灭火装置: 本条规定电缆接头区应设置定位性能好的复合型图像火灾探测器 和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或分布定位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传统 的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只具备感火焰的火灾探测功能,本规程规定 设置的复合型图像火灾探测器,需具有感烟、感火焰、感温两种或 三种复合的火灾探测功能。
本条规定电缆接头区应设置定位性能好的复合型图像火灾探测器 和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或分布定位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传统 的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只具备感火焰的火灾探测功能,本规程规定 设置的复合型图像火灾探测器,需具有感烟、感火焰、感温两种或 三种复合的火灾探测功能。 5.2.2本条规定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响应时间与定位性能参数的 依据,是编制组按本规程附录A进行的实体火灾模拟试验。 5.2.4由于接触式敷设的线性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 可能是电缆过热而不是着火的信号,为避免自动灭火系统(装置) 出现误喷,本条规定了探测器应采用非接触敷设的要求。
5.2.5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根据电力隧道工程、综合管廊工程及其他电力工程的运行经 验,电气火灾主要发生在配电电缆接头等部位,因此有必要监测这 些部位的温度变化。电缆本身发热时,采用接触式设置在电缆表 面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非接触式安装在电缆上方的红外温度 深测器、热解离子探测器能够及时响应。热解离子探测器的相关 产品标准尚在制定中,其产品标准制定发布后也可作为电气火灾 探测器的一种。
5.3.1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关于应由同一防护区域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 号作为自动灭火系统联动触发信号的要求,本条规定了局部应用 灭火系统(装置),应由定位准确的复合型图像火灾探测器和点型 感温火灾探测器或分布定位式线性感温火灾探测器组合的报警信 号作为联动触发信号。 5.3.2本条规定了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触发信号,应能联
5.3.2本条规定了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触发信号,应
动控制视频监视系统显示报警现场图像,有利于监控中 员快速判断火灾的发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6.1.120世纪90年代,美国海军对全淹没细水雾火火系统多次 进行实体火灾灭火试验。结果表明,一处发生火灾采用全淹没灭 火系统,向整个防护区喷放灭火剂,能直接接触火焰,真正用于灭 火的灭火剂量还不到喷放总量的50%,灭火效率低、二次损失大。 为早期快速扑灭火灾源头,有效防止火势蔓延,发达国家通常在工 业场所针对保护对象设置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与灭火装置。 城市综合管廊纵向长度较大、空间体量大,其内部敷设的电力 电缆接头是主要的火灾风险源,因此,需充分考虑综合管廊的空间 特点和火灾类型对灭火效果的影响,同时结合实际工程情况选择 自动灭火系统的具体类型。编制组对现有的多种灭火技术应用于 城市综合管廊的适宜性开展了深入研究,针对细水雾灭火系统、压 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在综 合管廊中的工程应用方式开展了大量研究,并通过开展实体火灾 试验获取了工程应用的关键参数。同时,结合国际消防领域的先 进技术经验,本条做出了相应规定。随着自动火火技术的快速发 展,经深入详尽的验证研究后亦可将适用于城市综合管廊的其他 灭火新技术纳入本规程。
6.1.2本条规定了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与灭火装置的火火分区划
,2.1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供水系统包括泵组系统与瓶组系统 类型。瓶组系统供水装置的储水容器与储气容器均为压力
器。安全与密封性能要求高,为防止泄漏,需要经常进行检查维 护。鉴于地下综合管廊经常无人值守的实际情况,本条规定了电 缆接头区应设置开式、泵组式局部应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6.2.2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1本款依据国内外相关消防标准的规定,工业场所灭火系统 的设计参数应经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 多年以来,我国灭火系统工程设计参数,是依据灭火剂喷放部 件在规定空间按油盘火或与木垛火取得的产品检验报告。由于试 验空间条件与火灾特性与工程应用现场情况相差甚远,因此无法 确保系统灭火的有效性。欧盟标准CEN、国际海事组织标准 IMO均规定电缆隧道和机器设备间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应以实 体火灾模拟试验为依据。2013年我国发布的《细水雾灭火系统技 术规范》GB50898参照国际标准,首次规定了经实体火灾模拟试 验确定系统设计参数的要求。表6.2.2中的系统设计参数是基于 编制组按本规程附录A开展的多次实体火灾模拟试验数据获得 试验中选用了K1.5高压喷头,工作压力10MPa,布置间距3m,保 护宽度为2.6m,灭火时间1.5min;还选用了K1.7中压喷头,工 作压力2.2MPa,布置间距2.5m,保护宽度为1.6m,灭火时间 2.5min。 2灭火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是保证系统能否灭火并防 止其复燃的重要参数。该时间是在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的实际灭火 时间基础上,考虑两倍的安全系数确定的。同时还考虑到国际相 关标准,关于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灭火时间不应大于5min的要求, 做出了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10min的规定。 3本款规定了灭火系统喷雾强度的计算方法,主要参数应依 据本规程附录A开展实体火灾模拟试验数据获得。 4本款规定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 范》GB50898,并提出了按喷雾强度计算系统设计流量的方法
6.3.1本条规定了局部应用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种类和设
备构成。 压缩空气泡沫被称之为第二代泡沫灭火剂,20世纪90年代 初开始在美国应用。压缩空气泡沫灭火剂是在压力水中加入一定 比例的A类泡沫浓缩液、再加入压缩空气,通过输送管路不断揽 动混合形成的灭火泡沫。据国外统计,传统用水灭火能起作用的 仅占10%,其余大部分都会流失掉,加入A类泡沫浓缩液后,减少 了水的表面张力,增强了水渗透和覆盖燃烧物表面的能力,灭火效 率是水的10倍。由于充分发挥了汽化高效吸热降温和排氧室息 的作用,不仅可快速扑灭可燃固体火灾,而且能有效扑灭可燃液体 立体流尚火灾。根据加拿大相关研究机构公布的实体火灾灭火试 验的数据,压缩空气泡沫灭火剂的灭火效能是传统水成膜泡沫的 3倍,是细水雾的2倍。 自前,欧美发达国家使用的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备有两种类 型:一种是混合动力式管网设备,属于全淹没应用灭火系统;另一 种是预混合式设备,属于局部应用灭火装置。本条根据国外的先 进技术经验,规定了电缆接头区应设置局部应用预混合压缩空气 泡沫灭火系统。 6.3.2本条规定了电缆接头区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工程设 计要求。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是编制组根据本规程附录A开展 的实体火灾模拟试验数据。编制组进行的局部应用压缩空气泡沫 火火系统试验数据:喷头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为10.oL/min,喷头布
十要求。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是编制组根据本规程附录A开 为实体火灾模拟试验数据。编制组进行的局部应用压缩空气泡 <火系统试验数据:喷头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为10.oL/min,喷头 置间距为2.5m,保护宽度为2.0m,灭火时间为30s。
6.4超细干粉灭火装置
.4.1本条规定了电缆接头区应设置局部应用超细干粉灭火 置,包括贮压式与非贮压式两类灭火装置。
贮压式灭火装置,灭火剂喷放时间较长,抑制火灾复燃的性能 较好,但灭火剂压力储存有泄漏隐患,需要经常检查维护。非贮压 式灭火装置,灭火剂喷放时间短,早期灭火效率高,维护简单,但抑 制火灾复燃性能较弱。 6.4.2、6.4.3这两条规定了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消防工程设计的 要求。灭火设计强度计算中的主要参数需依据本规程附录A开 展实体火灾模拟试验数据获得。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最小灭火设 计强度、灭火剂设计用量和配置依据是编制组按本规程附录A完 成的多次实体火灾模拟试验数据。试验选用的灭火装置,是现有 电缆隧道工程常用的贮压式与非贮压式4kg型产品,布置间距 2.5m,保护宽度为2.8m,喷射时间4s,喷射结束后扑灭明火。
6.5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6.5.1热气溶胶灭火装置包括限温型与非限温型两类灭火装置。 限温型灭火装置喷放的热气溶胶灭火剂冲力较小、射程较近,适用 于封闭空间内的全淹没应用灭火。非限温型灭火装置喷放的热气 溶胶灭火剂冲力较大、射程较远,适用于非封闭的空间内的局部应 用灭火。根据综合管廊电力电缆舱室的空间条件和重点保护对 象,本条规定了电缆接头区应设置局部应用非限温型热气溶胶灭 火装置。 6.5.2、6.5.3这两条规定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消防工程设计的 要求。灭火设计强度计算中的主要参数需依据本规程附录A开 展实体火灾模拟试验数据获得。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的最小灭火设 计强度、灭火剂设计用量和配置的依据,是编制组按本规程附录A 进行的实体火灾模拟试验数据。试验用管廊是长度为12m、宽度 为2.8m、高度为4m的非封闭空间,试验选用的灭火装置是现有 电缆隧道工程常用的3kg型产品,布置间距2.0m,保护宽度为 2.8m,喷射时间30s,喷射结束后扑灭明火
7.1.1本条规定了综合管廊内沿纵向设置有实体防火分隔时,纳 句防火分隔区域宜作为通风区间。但通风单元的长度还应综合考 虑通风设备容量、通风设备运行噪声、管廊断面风速、人员逃生口合 建等因素,根据各舱室的功能不同,通风单元长度通常为200m~ 800m。 7.1.2综合管廊电力电缆舱室等火灾危险较高的舱室需要具备 机械排烟功能,用于火灾扑灭后的烟气排除。建议将排烟设备与 机械排风设备共用
800m。 7.1.2综合管廊电力电缆舱室等火灾危险较高的舱室需要具备 机械排烟功能,用于火灾扑灭后的烟气排除。建议将排烟设备与 机械排风设备共用。
7.2.1综合管廊通风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其内部的空气品质与降 低危险气体浓度。对于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含有污水管道、气动垃 圾输送管道的舱室,采用机械进风和机械排风有利于平时通风时 危险气体浓度的稀释以及事故通风时危险气体的顺利排出。其他 舱室宜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的方式,是参考日本等国 家所采用的做法。有实体防火分隔时,防火分隔两侧均布置为机 械排风口或者均布置为自然进风口,以避免污风或烟气从外部进 风口倒灌;无实体防火分隔时机械排风口与自然进风口宜交替布 置,并保证机械排风口与自然进风口之间的距离足以防止污风或 烟气倒灌。
7.2.2本条规定了综合管廊外部进风口与排风口的设置要求
7.2.4本条主要针对天然气管道舱中的风机和管道做出的
7.3.3为防止管廊舱室发生火灾后,火灾烟气进入与其相
空中心用房,本条规定监控中心用房中的空气压力大于相邻舱 的空气压力。
JGJT244-2011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pdf8施工、验收与维护管理
8.1.1~8.1.3除本规程的规定外,城市综合管廊的消防施工 验收还需满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的相关规定。
8.3.4自动灭火系统的调试记录和调试报告可参照现行国家标
8.3.4自动灭火系统的调试记录和调试报告可参照现行国家标 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 验收规范》GB5026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以及现行协会标准《干粉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322等 执行。
附录 A城市综合管廊消防系统
A.1试验空间与火灾模型
A.2灭火系统与灭火装置试验
依据本规程关于电力电缆接头区应设置局部应用自动灭火系 统或灭火装置的要求,规定了一个灭火分区的设备布置要求和试 验操作顺序。国际消防界对工业场所消防系统的技术性能要求是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高效扑灭初期火灾。本节依据国内外相关标 准的先进经验,规定了灭火试验的判定准则。
本节依据本规程关于电力电缆接头区应设置复合型图像火灾 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或分布定位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的要求DLT1485-2015 三相智能电能表技术规范,规定了一个火灾探测区域的设备布置要求和试验操作顺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