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18-2021:工程测量通用规范.pdf

GB 55018-2021:工程测量通用规范.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GB 55018-202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4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344802
下载资源

GB 55018-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55018-2021:工程测量通用规范.pdf

4基准点复测后,应对基准点的稳定性进行检验分析。对 不稳定的基准点,应予以舍弃。当剩余的基准点数不满足项目技 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时,应补充布设新的基准点。

4.1.1现状测量应根据项目技术设计在确定的时点采集建设工 程所在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相应的测量成果。具体成果的 内容和要求应根据项目需求和成果用途通过项目技术设计确定。 4.1.2现状测量的作业时点应根据成果用途、现势性要求及所 测区域地形变化特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工程策划、设计或扩建改造的现状测量,应在工程 策划、设计或扩建改造开始前进行。 2用于工程峻工验收的现状测量,应在工程竣工交付前 进行。 3用于专项调查或普查的现状测量,应在该专项调查或普 查工作开始前进行。 4.1.3现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需测绘大于1:500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时,应通过项目 技术设计确定其精度及其他质量要求。 2当需使用小于1:10000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时,应收集已 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成果;当已有成果不满足项自要求需新 测或修测时,应执行现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的规定。 3当需建立建筑及设施的三维模型时,应通过项目技术设 计确定模型的精细度和表达方式,并应符合城市信息模型建设的 要求。

南京宁北220kV开关站工程施工组织设计4.1.3现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现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需测绘大于1:500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时,应通过项目 技术设计确定其精度及其他质量要求。 2当需使用小于1:10000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时,应收集已 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成果;当已有成果不满足项自要求需新 测或修测时,应执行现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的规定 3当需建立建筑及设施的三维模型时,应通过项目技术设 计确定模型的精细度和表达方式,并应符合城市信息模型建设的 要求。

3高程精度应以高程注记点、等高线插求点相对于邻近控

注:AH为基本等高距

4测绘内容应根据项自需求和成果用途通过项目技术设计 确定;图式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的规定。 5当测绘用于工程竣工验收的数字线划图时,地物点的平 面和高程精度应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一一数宁工 左版人工圳宝

4.2.2数字正射影像图制

表4.2.2数字正射影像图影像地面分辨率要求

2平面精度应采用影像上地面明显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 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衡量,并应与对应比例尺数字线划图的平面

数字高程模型、数字表面模型规格等

4.2.4道路、轨道交通、桥梁、架空线路、沟渠等线状工程断 面图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断面图应沿线状工程的中线测定,纵断面点应能可靠 地描述中线的地形起伏特征, 2横断面图的间隔应与线状工程中线的地形起伏特征相适 应。每一横断面图应与中线垂直,横断面点应自中线点分别向两

侧延伸,并应能可靠地描述该横断面的地形起伏特征。

4.3地下空间设施测量

1应测定各类管线的起点、分支点、交叉点、转折点以 及附属设施的角点等明显特征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测定高程 时,应区分管线的外顶高程和内底高程。管线明显特征点相对于 邻近控制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高程中误差不应 大于30mm。 2应调查管线的类型、权属、断面形状尺寸、材质以及附 属设施的用途、结构类型等基本属性信息。 3应编绘反映地下管线、附属设施及其与地面道路、绿地、 建筑等要素间关系的综合图。 4.3.2地下综合体、交通设施、建筑物、综合管廊测量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测定各类明显特征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特征点相对 于邻近控制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100mm,高程中误差 不应大于30mm。 2应测绘反映地下空间设施完整布局及类型、位置、形状 和大小等的平面图。平面图上,应测注高程点和地下空间净空高 度;出入口、通风口、通道以及消防和其他应急设施必须测定并 完整表达。对多层地下空间,应测绘分层平面图。 3编绘综合图时,应在平面图基础上叠加与地下空间设施 相关的地面建筑、道路、绿地等要素。 4测绘断面图时,应根据地下空间设施基本特征选择断面 位置及方向。

水域现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测定水上建筑、水下地形、水位或水面高程以及水域

与陆地交界处的沿岸地形。 2水上建筑及沿岸地形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相关 规定。 3沿岸地形测量应与陆地测量相衔接。 4.4.2水下地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深点的间距不应大于所测比例尺图上10mm。 2测深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当测图比例尺小于或等于 1:5000时,不应大于图上1.0mm;当测图比例尺大于1:5000 且小于1:500时,不应大于图上1.5mm;当测图比例尺大于或 等于1:500时,不应大于图上2.0mm。 3测深点的深度中误差,当水深在20m内时,不应大于 0.2m;当水深超过20m时,不应大于水深的1.5%。 4.4.3水位或水面高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位或水面高程测量成果应与水深测量相协同,测定时 间及频率应根据水情、潮汐变化等确定。 2水位或水面高程测量精度不应低于图根点的高程精度

5工程放样5.1一般规定5.1.1工程放样应利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设计资料和使用的控制点成果,计算工程特征点平面坐标、高程及有关儿何量,并应按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要求的精度进行实地测设。5.1.2工程放样应符合下列规定:1计算的工程特征点平面坐标、高程及有关儿何量应进行正确性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用于实地测设;2曲线工程放样时,应根据曲线类型、曲线要素计算曲线主点及其他特征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3实地测设的各种点、线等标识应准确、清晰,原始数据记录应真实、完整;4实地测设后,应利用相邻点、线间的几何关系进行校核。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或用于工程施工。5.2规划条件测设及核验5.2.1建筑、市政等工程的定线测量、拨地测量、规划放线测量、规划验线测量及规划条件核验测量,应以工程的规划条件或经审批的图件为依据。5.2.2定线测量和拨地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定线测量测定的中线点、轴线点和拨地测量测定的定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2测定道路中心线、边线及其他地物边线的条件点应均匀分布。条件点的涵盖范围不应小于规划条件中指定范围的2/3。5.2.3规划放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拟建工程的主要角点、涉及规划条件的角点、规划路中17

2放线测量应确保规划条件达到完全满足。 5.2.4规划验线测量应进行灰线验线测量和正负零验线测量,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灰线验线测量应在工程施工开始之前进行。应检测对工 程位置起重要作用的轴线、中线、边线交点坐标,以及涉及四至 关系的细部点位坐标,并应与规划条件和工程设计图等资料进行 比对。 2正负零验线测量应在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到正负零时进行, 应检测工程的条件点坐标、四至距离和正负零地坪高程。 5.2.5规划条件核验测量应在工程已竣工且现场状况符合验收 条件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地物点之间的 间距中误差和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表5.2.5的规定。

1灰线验线测量应在工程施工开始之前进行。应检测对工 程位置起重要作用的轴线、中线、边线交点坐标,以及涉及四至 关系的细部点位坐标,并应与规划条件和工程设计图等资料进行 比对。 2正负零验线测量应在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到正负零时进行 应检测工程的条件点坐标、四至距离和正负零地坪高程。

表5.2.5地物点点位、间距和高程中误差要求

2对建筑工程,应测定工程四至距离、高度、层数、室内 外地坪高程以及总建筑面积、分栋建筑面积和每栋分层建筑 面积。

.3.1工程施工放样应符合下列

3应按本规范第3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工程施工控制网; 4应根据工程的施工进度,进行轴线投测、曲线测设、细 部点放样和高程传递等实地测设。 5.3.2实地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轴线投测时,应将工程设计的轴线投测到各施工层上 投测前,应校核轴线控制桩。投测后,应按闭合条件对投测的轴 线进行校核,符合项自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限差要求时 方可进行该施工层的其他放样,否则应重新进行轴线投测。 2曲线测设时,应实地测设对曲线相对位置起控制作用的 曲线主点和其他特征点。 3细部点放样时,应对工程设计资料及计算出的工程特征 点进行放样测设。对异形复杂建筑,应采用三维测量方法放样。 4高程传递时,应将工程设计的高程传递至各施工层上 大型及特殊工程应从三处分别传递,其他工程应从两处分别传 递。当传递的高程较差不大于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限 差时,应取其均值作为该施工层的基准高程,否则应重新进行高 程传递。 5.3.3当需对施工放样结果或有关施工过程进行第三方检测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所用的测量基准应与施工放样时的测量基准一致或 转换为一致。 2检测精度不应低于施工测量精度。 3当检测的平面坐标、高程或其他儿何量与对应的工程设 计成果之间的较差大于由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规定中误 美计管的极限误兰时应及时报生

3应按本规范第3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工程施工控制网; 4应根据工程的施工进度,进行轴线投测、曲线测设、细 部点放样和高程传递等实地测设。

5.3.2实地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当需对施工放样结果或有关施工过程进行第三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所用的测量基准应与施工放样时的测量基准一致或 转换为一致。 2检测精度不应低于施工测量精度。 3当检测的平面坐标、高程或其他几何量与对应的工程设 计成果之间的较差大于由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规定中误 差计算的极限误差时,应及时报告

6.1.1建设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进行变形监测时,应根据项目 合同要求,通过项目技术设计对监测内容、监测精度、监测频 率、变形预警值、变形速率阈值等作出规定。当监测对象对周边 道路、地面、管线及其他对象产生影响时,应将受影响的对象纳 入监测中。 6.1.2对多期变形监测项目,每期监测后应提交本期及累计监 测数据。全部监测完成后,除应提交各期监测数据及累计监测数 据外,尚应提交项目技术报告。

6.1.3变形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变形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

1监测点位置应根据工程结构、形状和场地地质条件等确 定。工程结构重要节点、荷载突变部位、变形敏感部位应布设监 测点;当工程结构、形状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加密布点。 2监测点应设置标志,并应便于观测和保护。 3 当监测点被破坏或不能被观测时,应重新布点。 6.1.4 变形监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稳定可靠的基准点作为变形监测的起算点。 2当需设置工作基点时,工作基点应设在相对稳定且便于 作业的地方。每期应先联测工作基点与基准点,再利用工作基点 对监测点进行观测。 3对高层、超高层建筑或其他特殊工程结构,水平位移监 测、挠度监测、垂直度及倾斜监测应避开风速大、日照强的时 间段。 4日照变形监测应选在昼夜温差大的时间段进行;风振变 形监测应选在受强风作用的时间段进行。

5变形监测作业时,应对监测对象及周边环境进行人工巡 视检查。

6.1.5当监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进行变形监

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达到或超出变形预警值; 3 工程升挖面或周边出现塌陷、滑坡; 工程本身或其周边环境出现异常; 5 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 情况。 6.1.6当利用多期监测成果进行变形趋势预测时,应建立经检 验有效的数学模型,并应给出预测结果的误差范围及适用条件。

6.1.6当利用多期监测成果进行变形趋势预测时,应

6.2施工期间变形监测

6.2.1在下列对象的施工期间应进行变形监测: 1基坑安全设计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基坑。 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 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长大跨度或体形狭长的工程结构。 4 重要基础设施工程。 5 工程设计或施工要求监测的其他对象。 6.2.2 施工期间变形监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及其支护结构变形监测和周边 环境变形蓝测; 2对本规范第6.2.1条各对象应进行沉降监测; 3对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体形狭长工程结构、重要基础设 施工程,应进行水平位移监测、垂直度及倾斜监测; 4对超高层建筑、长大跨度或体形狭长工程结构,应进行 挠度监测、日照变形监测、风振变形监测; 5对隧道、涵洞等拱形设施,应进行收敛变形监测,

1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及其支护结构变形监测和周边 环境变形监测; 2对本规范第6.2.1条各对象应进行沉降监测; 3对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体形狭长工程结构、重要基础设 施工程,应进行水平位移监测、垂直度及倾斜监测; 4对超高层建筑、长大跨度或体形狭长工程结构,应进行 挠度监测、日照变形监测、风振变形监测; 5对隧道、涵洞等拱形设施,应进行收敛变形监测,

.2.3基坑工程监测应符合下列

1应至少进行围护墙顶部水平位移、沉降以及周边建筑、 道路等沉降的监测,并应根据项目技术设计要求对围护墙或土体 深层水平位移、支护结构内力、土压力、孔隙水压力等进行 监测。 2监测点应沿基坑围护墙顶部周边布设,周边中部、阳角 处应布点。 3当基坑监测达到变形预警值,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 隆起、陷落,或基坑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出现大的变形时,应立 即进行预警。

6.2.4施工期间的沉降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频率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及加载情况确定,应至少 在荷载增加到25%、50%、75%和100%时各观测1次。对大 型、特殊监测对象,应提高监测频率。 2施工过程中若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 测1次;停工期间及工程主体完工至竣工验收期间,应按工程设 计、施工要求确定监测频率。 6.2.5施工期间的垂直度及倾斜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频率应根据倾斜速率每一个月至三个月观测1次; 2当监测对象因场地大量堆载或卸载、降雨长期积水等导 致倾斜速度加快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6.2.5施工期间的垂直度及倾斜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频率应根据倾斜速率每一个月至三个月观测1次; 2当监测对象因场地大量堆载或卸载、降雨长期积水等导 致倾斜速度加快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6.3使用期间变形监测

6.3.1当本规范第6.2.1条各监测对象峻工后未达到稳定状态 前,应继续对其进行变形监测。 6.3.2当使用中的建筑、设施或其场地出现裂缝、沉降、倾斜 等变形,或当安全管理需要时,应实施变形监测。

等变形,或当安全管理需要时,应实施变形监测。 6.3.3使用期间的变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使用期间的变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内容、监测频率应根据监测对象的实际变形特征、 结构特点和场地地质条件等确定;

2对自施工期间延续的沉降监测、垂直度及倾斜监测、水 平位移监测,工程竣工使用后第一年应观测3次或4次,第二年 应至少观测2次,第三年后每年应至少观测1次,直至变形达到 稳定状态为止; 3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监测对象的变形趋势加大时,应 提高监测频率,并应立即预警。 6.3.4使用期间监测对象变形达到稳定状态的判定,应以所有 监测点的最大变形速率均不超过项目技术设计给定的相应变形速 率阈值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基本情况 27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28 三、术语 30 四、条文说明 33 1 总则 33 2 基本规定 34 3 控制测量 40 4 现状测量 43 5 工程放样 46 6 变形监测 49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设综合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勘测院 上海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自然资源部第二地形测量队 武汉市测绘研究院 星际空间(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长江空间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 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大学 北京建筑大学 (二)起草人员 王 丹王长进 杨伯钢耿 丹王树东 李丹彤

杨永兴 尹琴丽李 化 段**张*刚林鸿 杨光 马全明 汪福来 王双龙 谢征海 郭春生 张坤 王厚之 江贻芳 程渭炎 周美玉李奎强 王百发‧杨永林 崔同建 王守彬 刘保国 陈发波 王孟和徐亚明 月邢诚霍亮杨耀东 (三)审查人员 李朋德沈小克‧杨爱明 王金坡 李成名张莉 张江齐 姚连壁 汪祖进 石俊成 陈楚江

1测量surveying 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 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 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也称测绘。 2工程测量engineering survey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中的测量活动,包括控制 测量、现状测量、工程放样、变形监测以及相应的信息管理服 务等。 3控制测量control survey 为满足现状测量、工程放样和变形监测中的细部测量要求而 实施的基础性、框架性测量工作,可分为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 制测量,其作业过程包括起算点选择、控制点布设、控制网观测 及数据处理等。 4基准点benchmark, reference point 为进行变形监测而布设的稳定的、长期保存的、作为变形参 照的控制点。 5现状测量the existing state mapping 在一定时点,获取地面、地下或水域地物、地貌要素的地理 信息,并按一定规则对其进行可视化表达的工作。现状测量的成 果形式可包括数字线划图、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数 字表面模型、工程断面图、三维模型、特征点平面坐标与高程以 及有关几何量值(如长度、高度、面积、土方量等)。也称现状 测绘。 6地理信息geographic information 描述地理实体的空间特征、时间特征和专题特征的信息,通

4受形顶售值 在变形充许值范围内,根据监测对象变形的敏感程度,由工 程设计给定的或以变形允许值的一定比例计算的警示值。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 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构)筑物和工程 设施,按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大类。 1.0.3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 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 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 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 “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 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 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 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 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 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 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 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 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司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 以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 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 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 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1工程测量的空间基准包括大地坐标系统、高程基准、深

度基准和重力基准,是控制测量和其他各种测量的参照与基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量采用国家统一的空间基准, 但在工程测量特别是建设工程的放样、变形监测中,有时需使用 其他非国家统一的空间基准(如施工坐标系、独立平面坐标系, 独立高程基准等),一些城市在工程建设中仍延续使用不同的空 旬基准(如地方座标系、地方高程基准等)。当使用非国家统 的空间基准时,要与国家统一的空间基准建立联系

其他非国家统一的空间基准(如施工坐标系、独立平面坐标系 独立高程基准等),一些城市在工程建设中仍延续使用不同的空 间基准(如地方坐标系、地方高程基准等)。当使用非国家统 的空间基准时,要与国家统一的空间基准建立联系。 2.1.2时间系统也是工程测量的重要基准,使用公历纪元和北 京时间作为统一时间系统。一些测量作业(如卫星定位测量) 中,如原始观测数据使用其他时间系统(如世界协调时UTC) 数据处理后需将计算的测量成果转换为本规范规定的统一时间 系统。 2.1.3工程测量的服务范围和涉及对象十分广泛。一些建设工

2.1.2时间系统也是工程测量的重要基准,使用公历纪元和北

京时间作为统一时间系统。一些测量作业(如卫星定位测量) 中,如原始观测数据使用其他时间系统(如世界协调时UTC): 数据处理后需将计算的测量成果转换为本规范规定的统一时间 系统。

2.1.3工程测量的服务范围和涉及对象士分广泛。

程涉及地上地下、隧道洞内洞外、水域陆地,还有一些工程规模 大、技术复杂、实施周期长,涉及不同区段、不同期的测量。为 确保不同测量成果之间的有机衔接和协同使用,需采用或将其转 换为统一的测量基准。

2.2.1精度是工程测量中反映观测数据和测量成果质

差作为极限误差是合理可行的

差作为极限误差是合理可行的。 2.2.2对具体工程测量项目,其最终成果实际达到的精度需按 一定的方式进行评价和验证,从而判断测量成果是否达到了预期 的精度要求。精度评定和精度检测是两种最基本方式。精度评定 通常与利用观测数据进行测量平差同步进行,平差后可获得相应 的中误差值。精度检测有两者方法,一种是高精度检测,检测作 业的精度高于原测量精度;另一种是同精度检测,检测作业的精 度与原测量精度相当。两者计算中误差的公式不同,为保证中误 差计算的可靠性,检测的较差数不宜少于20个。由精度评定或 精度检测获得具体项目所需的平面坐标、高程或其他几何量(如 长度、高度、坐标差、高差、变形量、面积等)的中误差后,需 要判定其是否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要求。对于不 符合要求的成果,需按本规范第2.3.4条第4款的规定处理

2.3.1工程测量作为种获取、测设、监测和提供自然或人工 自标地理信息的活动,主要为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提供直接的支 撑与服务保障,其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和针对性都很强。项 目技术设计是工程测量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由于工程测量服务 对象的类型、规模、结构、场地条件等差异较大,测量内容、成 果用途等有很大不同,具体工程测量项目实施前,需根据项目合 同及其约定的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项目技术设计,确定项目的具 体工作内容、基本技术指标和成果要求,给出项目实施所用技术 标准、作业方法、仪器设备、软件系统以及质量控制要求等,并 形成项目技术设计书,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对小型常规或简单 的工程测量项目,可用简化的测量任务单作为项目技术设计书。 项目技术设计中,对已有的符合要求的控制测量成果要积极予以 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测绘。项目技术设计需要符合本规范第 2章的基本规定及有关章节的相应要求。项目技术设计的审定方 式按项自委托方的要求或现行有关测绘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

2.3.2仪器设备和软件系统是工程测量必不可少的技术

其基本功能、性能及状态将直接决定观测数据获取和测量成果处 理的可靠性与正确性。对于卫星定位测量接收机、水准仪、全站 仪等仪器及附属设备(如天线、水准标尺等)重庆某屋面瓦施工工艺(斜屋面),需按照计量检定 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并在检定证书标注的有 效期内使用。同时,所有测量仪器设备需按相关技术标准或仪器 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必要的校准或检验。软件系统的测试可按现 行有关软件测试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

2.3.3工程测量项目实施过程需要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以保

障最终成果的质量。过程控制主要涉及观测作业、原始观测数据 记录存储、观测数据检查校核、平差计算分析以及工序成果质量 等方面,这些都与工程测量成果质量关系密切。当观测数据存在 粗差、系统误差时,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剔除粗差、补偿系统误 差。由于工程测量项目的特殊性,质量控制以项目技术设计为主 要依据;当项目技术设计未作明确规定时,则以项目技术设计中 给出的技术标准的规定为依据。项目实施中当项自技术设计发生 变更时,需按项目技术设计的原审定方式重新进行变更审定

2.3.4成果质量检查和验收是工程测量实施过程十分重要的

节。本条对检查和验收工作的实施、不合格成果处置等作出了规 定。成果检查由项目承担方实施。其中,过程检查采用全数检 查;最终检查一般采用全数检查,涉及野外检查部分的可采用抽 样检查,样本以外的实施内业全数检查。工程测量项目规模差别 很大,一些规模较小的常规项目通常不进行专门的验收。对合同 规定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验收由项目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符合相 关要求的机构实施,一般采用抽样检查,对抽取的样本进行详 查。本条规定的严重影响工程测量成果质量及可用性、应判定为 不合格的几种情形,参照了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测绘质量管理的要 求,及多次组织的全国范围的变形测量及其他工程测量成果质量 监督检查方案和结果公告等。当出现不合格情形时,需进行整

改;整改后的成果,需按原方式重新检查验收。成果质量检查验 收要留存相应的记录以备追溯,并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编制质 量检查验收文档。由于工程测量项目的特殊性,成果质量检查和 验收涉及的主要技术指标以项目技术设计为依据;当项目技术设 计未作明确规定时,则以项目技术设计中给出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为依据。

2.4.1工程测量成果是工程测量活动的产物。工程测量服务的 对象种类多、差别大,不同项目成果要求不同。项目技术设计是 确定工程测量任务、成果内容及技术指标的主要依据。当项目技 术设计未作明确规定时,则以项目技术设计中确定的项目需执行 的技术标准的规定为依据。对于数字形式的测量成果,需使用通 用的计算机辅助设计(ComputerAidedDesign,CAD)、地理信 息系统(Geographic InformationSystem,GIS)等数据存储格 式,以实现成果的共享和交换,促进成果在工程及设施管理、建 筑信息模型(BuildingInformationModeling,BIM)、城市信息 模型(CityInformationModeling,CIM)以及智慧城市建设等 方面的进一步应用。工程测量项目技术报告是成果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说明项目实施是否符合本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主要 技术文档,需完整准确地描述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质量要求, 作业方法、实施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和成果实际达到的技术质量 指标等。对小型常规或简单的工程测量项目,技术报告的内容可 以简化。

2.4.2工程测量成果不仅是重要的测量档案资料DB43T 2051-2021 水运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pdf,也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