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1055-201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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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AQ105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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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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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1055-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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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3设计采用潜水电泵的,潜水电泵系统的设备选型、泵窝形式、安装方式等应符合安全设施设 计规定。

5.7.3.3设计采用潜水电泵的,潜水电泵系统的设备选型、泵窝形式、安装方式等应符合安全设施设

5.8.2地面主变电所主变压器运行方式应符合规定国网(基建3)956-2019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质量责任量化考核办法,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电缆所经路径应 采取防止电缆火灾发生和蔓延的阻燃、隔离措施;矿井应备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四百四 十七条要求的井上、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 5.8.3并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不得直接接地。不得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并 下供电。 5.8.4矿井地面提升人员的立井提升机房、主通风机房、瓦斯抽采站、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电气应符合 1.8.2.3的规定。

a)井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4.8.4的规定; b)井下电缆敷设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 十六条的规定。

5.8.7并下电气设备和保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 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b)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电气保护应符合4.8.5、4.8.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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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井下机电设备碉室,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四百五十六条的要求; d)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 5.8.8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电气设备及电缆的保护接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四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井下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值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四 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C 井下接地网的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四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d) 局部接地极的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5.8.9井下照明和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5.8.8并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应当符合下

a)井下照明的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 b)矿灯及矿灯房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四百七十一条(一)、(二)、(六)、 款,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c)电气信号应符合4.8.10的规定

5.9提升运输与空气压缩机

5.9.1矿井提升运输设施应按批准的安全设施

并提升运输设施应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成,

5.9.2立并并简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立井井口的防坠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b 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应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 C 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装时与罐道之间所留的间隙,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三百九 十六条(一)款的要求; &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三百九士七条的要求。

9.3主要提开装置应经有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且具有《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四 条规定的各项资料

.9.4钢丝绳、连接装置、防坠器应经规定相关试验或测试合格。

提升机的机械制动装置产生的制动力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四百二十六条(三) 款的要求; 提升机机械制动装置的类型和功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要求。 5.9.7罐笼提升作业,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三百九十三条(三)款和第三百九十四条 (七)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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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四百零八条的要求; b)钢丝绳应经有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具有检验报告; c)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四百一十六条(一)、(五) (六)款的要求。

5.9.9提升信号与联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提升信号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四百零三条的要求; b 井底车场的信号发送,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四百零四条的要求; C 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时,井上、下信号工发送信号时,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 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 d)立井罐笼提升井口、井底和各水平的安全门与罐笼位置、摇台或锁罐装置、阻车器之间的联锁, 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要求。

d 立井罐笼提升井口、井底和各水平的安全门与罐笼位置、摇台或锁罐装置、阻车器之间的联锁 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三九十五条的要求。 5.9.10带式输送机系统应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建成,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三百 七十四条(七)、(八)、(九)款的规定。

5.9.10带式输送机系统应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建成,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三百 七十四条(七)、(八)、(九)款的规定。

a)轨道机车系统应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三百七 十七条(二)、(三)、(四)、(九)、(十一)款的要求; 轨道线路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三百八十条(一)、(二)、(三)款的要求; C 采用架线式电机车运输时,架空线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三百八十一条(一)、 (二)款的要求; d 采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三百八十五条(三)、(四) (五)款的规定。 5.9.12架空乘人装置系统应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建成,并经国家授权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还 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三百八十三条(五)、(八)款的规定。 5.9.13无轨胶轮车运输,还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三百九十二条(五)、(七)、(八)、 (九)、(十)款的规定。 .9.14柴油机和蓄电池单轨吊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或头车上,应设置车灯和喇叭,列车 的尾部应设置红灯。

5.9.15压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5.10安全监控与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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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安全监控系统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5.10.2系统应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能保持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h。 5.10.3安全监控设备应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应切 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 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线缆发生故障时,应保证实现甲烷 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系统应具有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功能。

表4甲烷传感器(断电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

表4甲烷传感器(断电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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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选用纯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标 原料气。配制好的甲烷校准气体不确定度应小于5%

.10.5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选用纯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标 准气体作原料气。配制好的甲烷校准气体不确定度应小于5%。 5.10.6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应遵守下列要求: a)下井人员应携带标识卡; 品待豊黛信直植写偿行志

5.10.6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应遵守下列要求: a)下井人员应携带标识卡; b)矿调度室值班员应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填写运行日志

5.10.7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应具有选呼、急呼、全呼、强插、强拆、录音等功能

5.10.8并下移动通信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5.10.9图像监视系统应具有存储和查询功能。

5.11应急救援、安全避险、职业卫生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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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1. 2 安全避险

5.11.2.1煤矿企业并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设置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并下紧急 的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志证、检测检验报告齐全,各系统功能完备并运行稳定。

设施的安全标志证、检测检验报告齐全,各系统功能完备并运行稳定。 避险设施内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

5.11.2.2紧急避险系统应遵守以下规定:

a)永久避难室应按规定进行功能测试,提交测试报告。应进行确室安全避险模拟综合防护性能 试验; b 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一体式矿灯、矿用防爆荧光灯和应急照明。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前的20m 的线缆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紧急避险设施内配备在紧急情况下满足基本生存条件的动力供应设施,如矿用隔爆型变配电装 置、备用电池箱,矿用隔爆兼本安直流稳压/充电电源等。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前的20m的动力 电缆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5.11.2.3安全监控系统设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紧急避险设施应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监测分站、传感器或监测仪器等,对避险设施内过渡室内 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 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并实时监测。如紧急避险设施采用液态二氧化碳气瓶制冷方式,还 应在二氧化碳气瓶室内加装二氧化碳监测。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前20m的线缆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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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6压风自救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

紧急避险设施应接入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后的压风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 阀,出口压力0.1~0.3MPa,供风量≥0.3m/min人,连续噪声≤70dB(A)。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前20m 的压风管路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如在底板理设或采用高压软管等)。 紧急避险设施可采用专用压风管路供气,或采用压缩氧、自生氧供气方式。紧急避险设施采用专用 压风管路供氧(风)方式时,在满足人员避险需求的前提下,可简化或不再配置避难碉室高压氧气瓶、 有毒有害气体去除和温湿度调节装置。但专用管路应由地面直至避险设施,须全程对专用管路采取必要 的防护措施,防止灾变时被破坏

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 要。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前20m的供水 给要来取有效的保护指地

5. 11. 3职业卫生

5.11.3.1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d)煤矿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和警示说明: 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病危害培训。煤矿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 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f)煤矿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11.3.2粉尘防治符合5.5的规定。

5.11.3.3热害防治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5.11.3.4噪声防治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5.11.3.5有毒有害物质防治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5.11.4安全管理 5.11.4.1矿井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 5.11.4.2安全培训机构设置、场所与设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5.11.4.3按批准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安全定员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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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3热害防治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5.11.3.4噪声防治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5.11.3.5有毒有害物质防治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5.11.4安全管理 5.11.4.1矿井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 5.11.4.2安全培训机构设置、场所与设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5.11.4.3按批准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安全定员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6露天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a)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b)需爆破的煤、岩台阶,爆破后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 c)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应大于采装设备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设备高度加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卸 载安全高度可按0.5m确定。 6.2.1.2轮斗挖掘机采掘台阶宜采用组合台阶。组合台阶中的主台阶高度不得超过轮斗挖掘机挖掘高 度,各台阶高度按转载机允许高度的0.9倍确定。 6.2.1.3拉斗铲倒堆台阶高度应根据倒堆物料岩性、拉斗铲线性参数、工作位置、工作面及排土场相 关参数等条件经计算和方案比较确定。

6. 2. 2 钻孔爆破

6.2.2.1应选择具有捕尘或除尘等防尘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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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1间断开采工艺开采参数和开采方法,在设计时采装设备的尾部至台阶坡面不应小于1m,运输 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m。 6.2.3.2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应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通信线路、供排水系统、安全 挡墙等的正常布置。

a)采用铁路运输时,不应小于1000m; b)采用公路运输时,不应小于300m。 6.2.3.4连续开采工艺的采掘带宽度,应按内侧回转角75°~85°,外侧回转角40°~4 6.2.3.5拉斗铲工作线长度应根据推进强度、设备作业安全距离、运煤通道设置以及钻孔 掘作业区长度等确定,一般不应小于800m。

6.2.4.1固定式破碎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半移动式破碎站应采用钢结构。 6.2.4.2卸车平台应设矿用卡车卸料安全限位车档及防止物料滚落安全防护挡墙。 6.2.4.3破碎站应设受料仓,受料仓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移动供料设备一次供料量的1.5倍,多台同 时卸料时,宜为一次总供料量的1.2~1.4倍。 6.2.4.4受料仓卸载处应设有降尘设施或除尘设备。 6.2.4.5破碎站卡车作业区应有良好照明系统,卸载站应安装卸料指示信号安全装置, 6.2.4.6移动式破碎站履带外缘距工作平盘坡底线和下台阶坡顶线距离应设计确定

6.3.1公路运输时,矿山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a)载重68t以上的矿用卡车双车道路面宽度应包括养路设备作业宽度,可按3~4倍车体宽度设 计; b 运输道路在路堤和半路堑路段应设置安全挡墙,填方路堤路段,路面两侧各设一条安全挡墙, 半路堑路段在路面外侧设一条安全挡墙,安全挡墙高度为矿用卡车轮胎直径的2/5~3/5倍; C 运输道路最大纵坡坡度最大值为,生产干线8%,生产支线9%,重车下坡地段,相应减少1%; 载重68t以上的型矿用卡车运输道路平面圆曲线半径,生产干线不宜低于40m,生产支线不 宜低于25m; e 长距离坡道运输系统,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缓坡道: 矿山内部运输范围内的上部建筑界限,应按自卸卡车厢斗最大举升高度加0.5m~0.8m的安全 间距确定。

采用铁路运输时,铁路线路技术标准,应符合

a)采用电力机车牵引时,区间线路的限制坡度不宜超过30%o; b)区间线路的平面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表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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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区间线路的平面曲线半径

6.3.3铁路附近的建(构)筑物和设备接近限界,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2014 版)的规定。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人行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施,立体交叉处 的桥梁两侧应设防护设施

6.3.4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

a)铁路与道路交义,宣为正交,斜交时,交义角不得小于45。; b)平交道口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栅栏; 设置看守房和带有信号的栏木; 3)在道口钢轨两侧的道路上,应设限界架,其净高为4.5m。

6.3.5场区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场区道路应避开不良地质地段和地下活动、采空区域; 路面宽度符合GBJ22一1987的规定; C 道路的平坡或下坡长直线段的尽头处,不得采用最小曲线半径。当受地形条件限制,采用最小 曲线半径时,应设置限速标志,并在弯道外侧设置安全防护堤; d 道路纵坡连续大于5%时,应在表7规定的长度内设置缓和段。缓和段的坡度不应大于3%,长 度不应小于50m。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通往设施的次要道路可适当缩短,但不应小于30m。

表7道路纵坡限制长度

6. 3. 6 道路与带式输送机交叉时,应布置头

路与带式输送机交叉时,应布置为立体交叉。

6.3.7带式输送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根据地形条件、工艺布置应尽量减少输送机转载点数量; b)长距离输送机沿线应设维修通道和排水沟; c)当长距离输送机无横向通道时,应设人行栈桥。人行栈桥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 d)栈桥或地道垂直于斜面的净高度应不小于2.2m,当为拱形结构时,其拱脚高度不应小于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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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栈桥或地道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0.7m,两条并列的带式输送机中间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0m, 检修道宽度不应小于0.5m; f)人行道和检修道的坡度大于5°时,应设防滑条;大于8°时,应设踏步; 名 输送机栈桥跨越铁路或道路时,栈桥下的净空尺寸应符合GBJ12和GBJ22的规定; 输送机栈桥跨越设备或人行道时,应设防物料撒落保护栈桥设施; 1 输送机地道应设置通风、除尘、防火设施,地道两个相邻出口距离,不大于150m; 设备检修操作平台上部的净高度,不小于1.9m。

3.8输送带安全系数,应根据输送带类型、工作条件、接头方式、输送机启制动性能等因素确 应符合下列规定:

6.3.8输送带安全系数,应根据输送带类型、工作条件、接头方式、输送机启制动性能等因素确定,

各装、卸料点,应设有与输送机连锁的空仓、满仓、堵料等保护装置,并设有声光信号。 3.10发生逆转的上运带式输送机,应装设制动装置或逆止装置;发生逆转的上运大型带式输 同时装设制动装置和逆止装置。

6.3.12带式输送机输送物料的最大倾角应符合下列规定

a)向上不应大于16°,向下不应大于12°; b 寒冷地区工作条件较差时,向上不应大于14°,向下不应大于12°; c)输送机系统应采取粉尘防治措施,输送干燥粉状等易起尘物料时,应在输送机卸料处设置密封 罩,并设吸尘或除尘装置

6.4.1排土场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滑坡、塌方等威胁采场、工业场地 居民区、铁路、公路、农田和水域的安全; b 外排土场至重要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大于排土场总高度的1.5倍 C 排土场最终边坡角,应符合排土场稳定边坡角的要求。 6.4.2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地质测绘和工程、水文地质勘探,以确定排土参数。 6.4.3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设施。 6.4.4 内排土场最下一个台阶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6.4.5矿用卡车排士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排主场位置的选择,应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滑坡、塌方等威胁采场、工业场地、 居民区、铁路、公路、农田和水域的安全; b 外排土场至重要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大于排土场总高度的1.5倍 C 排土场最终边坡角,应符合排土场稳定边坡角的要求。 6.4.2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地质测绘和工程、水文地质勘探,以确定排土参数。 6.4.3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设施。 .4.4 内排土场最下一个台阶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6.4.5矿用卡车排士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6.4.5矿用卡车排土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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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排土场卸载区,应有连续的安全挡墙,车型小于240t时安全挡墙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0.4 倍,车型大于240t时安全挡墙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0.35倍。不同车型在同一地点排土时, 应按最大车型的要求修筑安全挡墙; b)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3%~5%的反坡

6.4.6铁路排土线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a)路基面向场地内侧按段高形成反坡;

4.7排土机排土时,宜采用上排台阶和下排台阶的组合台阶排弃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上排台阶高度应根据排料臂长度、倾角、排弃物料抛出水平距离、排土机中心线至排土台阶坡 底线安全距离以及排土台阶坡面角等确定; b 下排台阶高度应根据排料臂水平投影长度,排土机中心线至排土台阶坡顶线安全距离以及排土 台阶坡面角等确定; C 上排台阶宽度应根据排土机中心线与卸料臂间夹角,排土台阶坡面角等确定; d 下排台阶宽度应根据排土机卸料半径和排土机中心线至排土台阶坡顶线安全距离等确定,同时 应考虑基底因素; e 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应根据排土宽度、排土机至下排台阶坡顶线安全距离,排土机至带式输送 机中心线跟离和带式输送机中心线至上排台阶坡底线的安全距离等因素确定; f)排土机排土线长度宜为1000m以上

5.1边坡设计前应进行专 学试验,并进行稳定性分析评价 间的曲线。必要时,应根据岩层的岩性 件、地质构造、边坡外形轮廓, 对不可深度 不同部位边坡进行稳定性验算

6.5.3最终边坡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采用极限平衡法计算; 对具有水压的边坡应计算水压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并进行水压监测和敏感性分析; C 对弱层强度随不同含水率有明显变化的边坡,应进行强度随含水率变化的边坡稳定性敏感性分 析。

a)采掘场排水计算的暴雨频率:大型露天煤矿不低于2%;中型露天煤矿不低于5%; 用露天采场深部做储水池排水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 50%。 6.2地面防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6.2地面防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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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防洪标准应根据露天煤矿的规模、服务年限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表8的规定:

b)当水深小于2m时,排水沟的安全高度不应小于0.3m;当水深大于2m时,安全高度不应小于 0.5m。 6.6.3地下水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地下水对采掘、运输、排土、边坡及煤层底板稳定有严重影响时,应采取疏干或堵截等控制措 施; b 当采用疏干方式降低地下水位时,应采取超前降低水位的措施,并确定超前时间和水位的降低 深度; C) 地下水控制,应包括观测地下水控制效果和区域地下水动态变化的观测孔网: d 永久性降水孔排应靠近被保护区,位于开采境界外的降水孔至采掘场地表境界线的距离不宜小 于20m; e) 当采用巷道法时,巷道应设置稳定的岩层或煤层内。当在松散含水层底板设置巷道时,巷道底 部嵌入隔水岩层深度宜为0.5m1.0m。巷道的纵坡不宜小于2%。

6.6.4地下水的控制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渗透系数大于2m/d的含水层,采用垂直降水孔法; 对边坡的地下水降压,采用水平放水孔法; C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含水层产状较稳定,埋深较浅的松散含水层,采用明渠和暗沟法; d 对以补给量为主,且补给来源丰富,底部有稳定的隔水层,边界条件清楚,深度为20~50m 的松散含水层,采用地下隔水墙法; e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力联系不大的多含水层,或含水层厚度、水压及透水性变化较大,埋藏 较深的,且不适用降水孔法的含水层,采用巷道法。 6.5地下水控制设备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降水孔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应按一昼夜运转24h计算。降水孔的数量应为排水量计算的降水孔 数量的1.2倍。降水孔排水泵的备用及检修台数,应为工作台数的40%~50%;当工作台数小 于10台时,不应小于工作台数的50%;

6.6.5地下水控制设备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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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半)地下疏干泵房,应采用机械通风,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取保温措施。 6.6.6工业场地各功能分区的地面排水系统,应统一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场区地面宜采用管道或明沟加盖板为主的排水系统。对场地位于岩石挖方地段、暴雨集中、流 水夹带泥沙及场内边缘的排水地段,宜采用明沟排水系统。排水明沟应进行铺砌,沟底纵坡坡 度不宜小于3%0; b 场区内排水管沟的布置应与道路相结合,使雨水以较短的流径排入场外的河沟或雨水管道, 6.6.7 对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工业场地的设施,应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沟等防洪 措施。

6.7.1开采易自燃的煤层,应采取如下防灭火措施:

已暴露煤层的采煤期,应小于煤层自然发火期; b) 应有可靠消防灭火水源,优先采用矿坑积水或疏干水; 对到界的端帮煤台阶,应采取浇水、掩埋或其他工程措施; d) 对废弃的煤石应与露天剥离物混排。 6.7.2 储煤场应根据储存的煤种采取相应的防灭火措施。 6.7.3 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应配备灭火器材。 68气

6.8.1供电系统和变电所

8.1.1采场内的主排水泵站应设置备用电源, 当供电线路发生故障时,备用电源应能担负最大 荷。 8.1.2采掘场和排土场的低压配电电压不得超过1kV,不带漏电保护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 高于220V高架桥现浇简支梁施工方案,带漏电保护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不得超过380V。

a)距采场最终境界200m以外; b) 应设在爆炸物品库爆炸危险区以外; c) 不应设在不稳定的排土场内; d) 不应设在塌陷区; e) 变电站周围应设有围墙或栅栏。 5.8.1.4 移动变电站箱体应有保护接地, 6.8.1.5开关柜箱体应有保护接地

6.8.1.5开关柜箱体应有保护接地。

6.8.2供配电线路和电力牵引

8.2.1采掘场内固定供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设置在稳定的边坡上。采掘场架空线应有与移动变 线监测系统配套的接地线和监控线,

框架结构高层住宅施工组织设计AQ/T10552016

6.8.2.2采掘场的高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35mm2,低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由架空 线向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分支线路应采用橡套电缆。 6.8.2.3架设在同一电杆上的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不得多于两回;上下横担的距离直线杆不得小于 300mm,转角杆不得小于500mm(10kV线路及以下);同一电杆上的高压线路,应由同一电压等级的电源 供电;垂直向采场供电的配电线路,同一杆上只能架设一回。 6.8.2.41kV以上的架空电源线不得与接触网电杆同杆架设。380V动力线、照明线及铁路信号外线和 接触网电杆同杆架设时,应使用绝缘导线,其吊挂高度距钢轨顶面距离,正接触网不得大于3m,旁接 触网不得大于1.5m。照明灯具应装在电杆与接触网相反一侧。 6.8.2.5由变(配)电所供电的馈电线及回流线,10kV及以下架空电源线距接触网最顶点不得小于2m 10kV以上架空电源线距接触网最顶点不得小于3m。

6.8.3防雷与电气设备继电保护、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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