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11月22日信阳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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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11月22日信阳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pdf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第五章 城市市政工程 第六章 附 则 附录 A:名词解释 附录 B:计算规则

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0.1为加强信阳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 为,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 规划建设用地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包括 地上、地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等)。居民和村 民自建住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1.0.3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 国家高程基准。

武汉某大道中端锤击管桩施工组织设计第一节城市用地适建范围

2.1.1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 原则,符合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 适建范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 划、区域基础设施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要求编制控规图则来 具体核定。 2.1.2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 权限调整规划,经批准后执行。

2.2.1建设用地红线图一般应在1:1000或1:500现状地 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图上应 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 线等,应用坐标标注。

2.2.2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市规划 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 素综合确定。 2.2.3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总面积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面 积和相邻道路、绿地、广场、管线走廊等用地面积。规划用地 已修建城市道路或未修建的城市规划道路,需代征规划道路 红线宽度一半范围的土地(已征用的除外),作为道路建设及 敷设市政工程管线用地:若用地临规划河道绿地、街头绿地、 道路景观绿地等,需一并代征。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容积率 等规划技术指标计算按实际(使用)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征 土地面积)计算。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面积计算单位为平方米,精确到小数点 后两位数。 2.2.4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应依据控规确定。尚未编制 控规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编制地块控规 图则,报币政府批准后确定。 2.2.5因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环保、公共卫生、公共交 通及特殊原因,需要在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单独设置的项目或重 大基础设施用地,需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规划许可。 2.2.6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设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总体布局:

2.3.1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综合 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国防 建设等需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2.3.2城市可用地下公共空间主要为:广场、绿地、城市 道路等用地的下部空间;建筑物地下室,非文物古迹和非重要 呆护建筑的下部空间;地下人防工程设施。 2.3.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空 间利用规划和建设项自的性质、规模,提出地下空间使用要求 等规划条件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 2.3.4地下空间的利用应以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地下市政 基础设施、人防工程等公共配套设施为主:在满足公共配套设 施建设的基础上,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3.5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应依据地下空间利用规 划预留临路地下空间接口。

2.4.1各类新建建设项目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商业商务、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25%; 前款(一)(二)(三)项所列建设工程属于旧区改建项目的, 其绿地率指标可以降低,但不得超过5%。 (四)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在确保消防、通行的情况下 原则上予以绿化;建筑退让道路交义口部分,具备条件的,宜 进行集中绿化。 2.4.2沿城市内河(不包括狮河城区段)外设置沿河绿化 带,绿化带控制宽度不小于30米。老城区段如有现状建筑, 沿河绿化带控制宽度不小于10米。城区予以保留的排水沟渠, 两侧绿化带控制宽度不小于5米。

第一节建筑容量及风格、色彩控制指标

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并尽量采用隐蔽设 计,美化外立面。 3.1.10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城市景观要求,不得 临路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建(构)筑物、配电柜等。确需临路 布置的公共安全、电力、通信、热力、燃气、交通等市政公共 设施建(构)筑物,须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后方可实施。建筑物不准擅自外扩、改门、改窗、掏孔、挖洞 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造型和立面,不得擅自改变夜景照明效 果。 3.1.11建设项目除特殊安全要求外不宜设置围墙,宜采 用透空围栏、绿禽、花池等隔离形式。 透空围栏的高度不超过1.8m,立面透空率不得少于80% 透空围栏外缘退道路红线或公共绿化带距离与建筑退让保持 一致。

3.2.1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 消防、环保、节能、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卫生以及土地合理 利用等因素。 3.2.2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 准要求。旧区改建项自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 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

3.2.3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的疗养用房,大、中、 小学教学楼及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的间距应 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行业相关专业要求进行控制。 3.2.4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被遮挡建筑为住宅 建筑时,其最小控制间距参照第3.2.2条执行。 3.2.5其他非住宅建筑间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 要求。 3.2.6被遮挡住宅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 时,日照影响分析以最低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第三节建筑退让 3.3.1沿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 以及电力线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 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各相关规定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 节的规定。 3.3.2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相邻地界的距离按以 下规定控制。 (一)建筑主要朝向的离界距离: 1.规划建筑物退让南侧地界: (1)地界南侧相邻地块为待开发建设用地时,规划建筑 物有日照要求的,高层建筑退自身高度的0.3倍(南侧临城币 道路的除外),且不低于15m,多层、低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

9m。规划建筑物无日照要求的,低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 6m,多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9m,高层建筑最小离界距 离不少于12m。 (2)地界南侧相邻地块为已开发建设用地时,低层建筑 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6m,多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9m 高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12m。 2.规划建筑物退让北侧地界: (1)地界北侧相邻地块为待开发建设用地时,规划建筑 物退地界不小于日照阴影线的1/2。 (2)地界北侧为已开发建设用地时,低层建筑最小离界 距离不少于6m,多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9m,高层建筑 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12m。 3.规划建筑退让东西侧地界:低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 于6m,多层建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9m,高层建筑最小离界 距离不少于12m。 (二)各类建筑次要朝向的离界距离,低层建筑次要朝向 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3m,多层建筑次要朝向最小离界距离不 少于5m,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最小离界距离不少于9m。 (三)地下建筑物的最小退界距离不小于4m,同时地下 建筑物退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 筑物底板)的0.6倍,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相关要求执行。

相邻建筑物时,退让相建筑物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各 类地下连接通道等有特定要求的区域除外。 3.3.8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 规定: 1.总体规划确定沿铁路两侧设有绿化隔离带的,每侧建筑 物距绿化隔离带距离应不小于5米;未设绿化隔离带的,按下 列要求退让: 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50 米; 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20 米; 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 小于15米; 铁路两侧围墙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10米, 围墙高度应不大于3米。 2.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窗 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的距 离,须经论证并按相关规范规定审核审批。 3.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 关规定。

3.3.12沿城市内河两侧的建筑物退相邻绿化带距离不小 于5米;沿规划保留水沟(渠)两侧的建筑物退相邻绿化带距 离不小于5米。 3.3.131旧城区及传统商业街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 通、管线敷设前提下,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由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确定。 3.3.14在其他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建筑物的主体与裙房 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保持一致。 第四节建筑高度控制 3.4.1建筑物高度除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 公共空间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并应符合卫生和景观相关规 定。 3.4.2编制控规或相关专项规划的,按已批准的控规或相 关专项规划控制建筑高度。 3.4.3城市规划区内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 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建筑高 度的控制应符合《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3.4.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航空管理 部门提供的城市规划区内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平面、斜面和净 空控制范围图及相关文件进行净空控制。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 围内,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飞行区技

注:1,表中建筑面积是指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商业建筑面积,不包括地

下车库面积和地下配套设备用房面积。表中配建标准为下限值,即不小 于。 2.新建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新建住 宅、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应配建不少于10%的充电车位,大于2万m的公 共建筑和社会停车场应配建不少于15%的充电车位。 3.当地下停车库少于三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场。因用地条件 限制,当地下车库达到三层时仍无法满足配建指标要求的,可设置机械 式立体停车。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 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m。 4.机动车配建按照小型车标准进行核算,微型车不列入核算范围。 5.各类项目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车位,配建标准应符合《无障碍设 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

3.5.2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严格限制地面停放机动车, 消防、救援等应急车位除外。鼓励建设地下两层停车库,新建 主宅项自原则上不得设置地面停车位,配套公共建筑司独立设 置临时停车位。 3.5.3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 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是指满足规划电动汽车充电负荷要求的供

配电设施应建设到位,电力线路可预留穿管敷设位置,达到充 电电源接入条件,同时满足相关消防技术要求。 新建大于2m的商场、宾馆、医院、科研、办公楼等大 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同步建成并达到 使用要求的充电设施停车位比例不得少于15%。 3.5.4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建设应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 范要求。地上非机动车充电设施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 规范》GB/T50353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六节建设项目命名 建设项目命名,要体现地方传统文化底蕴,符合时代精神 气质。不使用怪名、洋名,或采用王公权贵等带有封建意识的 词语,不得使用“府”、“国际”、“中华”等夸大实体的词语,不 得使用庸俗低俗词语等。 第七节验线与规划核实 3.7.1建设工程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 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至土0位置时、地下建筑覆土前、地下 管线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经 建设单位审请,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建设工程 是否按要求讲行施工的事先检查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规划核实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工待 峻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3.7.2建筑工程的实测建筑间距、建筑物长宽尺寸与规划 许可要求的误差在0.5m以内的,建筑退让用地界线、道路红 线等有关间距与规划许可要求的误差在0.3m以内的,属允许 吴差;超过充许误差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3.7.3实测建筑面积(指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 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小于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且按《建设工程规 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按实测建筑面积办理规划核实。 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许可总建筑面积1%内的为合理误差。 买测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未按《建设工程规 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应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依 法进行查处。 3.7.4实测物业用房、社区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建筑面积 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筑面积的1%为合理误 差。实测面积小于本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本项目内补 足配齐,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3.7.5建设工程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的建筑高度允 许一定范围内的误差。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 算: (一)20m以内(含20m)的建筑部分,允许误差为1%。

第四章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4.0.1中心城区内的各级公路是城市道路的一部分,其布 局和设计必须符合城市道路规划要求。 4.0.2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除符合城市居住区 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建筑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特殊情况需 要在不同级别道路上升设二个以上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 道路等级由低到高顺序安排。 2.各类建设项目不得在交叉口范围内设出入口,出入口距 城市道路红线交义点的距离,主十路不小于70米,次十路不 小于50米,支路不小于30米。 3.临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宜采取 右进右出方式交通组织;必要时接入辅道。 4.0.3道路绿地率及绿化覆盖率指标,按照城市交通规划 和城市道路绿化相关的国家规范、标准执行。园林景观路绿地 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30%;红线宽度40一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 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5.1.1城市水源地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卫生防护地带 范围和防护措施,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5.1.2城市水厂、加压泵站用地规模应按照规划确定,城 市水厂、加压泵站用地外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 防护带。 城市水厂、泵站用地周边进行其他建设时,与现状水厂、 泵站用地边界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 求。 5.1.3输水干管的安全防护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不小 于10米。在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供水无关的建(构) 筑物。沿城市道路敷设的输水干管按照道路管线综合规划实 施。 5.1.4在道路及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室外水表井须按 地下式设置,不得影响环境景观。

5.2.1城市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各排水单位内部实 行雨污分流,接入城市排水系统。 5.2.2污水处理厂厂区内绿地率不得少于30%。 5.2.3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采取防护措施 在厂区周边设置不小于10米的卫生防护绿带。 5.2.4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合周围环境,并与居住建筑利 公共建筑保持不小于10米的防护间距。

抽、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液(气)体的泵站,必须设计 为单独的建(构)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2.5雨水储存池、化粪池和生化等处理设施不得临城市 道路(含规划道路)设置。若只能临城市道路设置的,需后退 道路红线不小于4米。 5.2.6建设项目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将年径流总量控制 率、下沉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 指标纳入用地规划条件。

5.3.1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应新建110KV以下的架 空管线,原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临时管线和特殊情况 下确需架空的,需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报 市政府审定。 5.3.2在城市规划区内,架空电力线路在技术条件允许情 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同杆架设。架空电力线宜采取单塔多 回的方式架设,且应采用钢管型杆塔或窄基塔,同时宜结合道 路隔离带、城市绿化带进行建设。 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条件下,建(构)筑物 的外边线距已有架空电力线边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1.1千伏至10于伏的不小于5米; 2.35 千伏至 110 千伏的不小于 10 米:

3.220千伏的不小于15米; 4. 500 于伏不小于 30 米。

5.4.2新建居住区热交换站服务范围不宜越过周边城市 道路,建议1万人设置一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宜采用半地下式。 5.4.3热力站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声环境质量 标准》等国家规范。热力站所在场所有隔声减振要求时,应采 取隔声减振措施

5.5.1天然气场站如分输站、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和加 气(母)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利用管道供气的场 站宜设置在供气管道附近,占地面积宜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 求。燃气设施距周围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间距必须满足 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5.5.2燃气管道敷设除满足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外,还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 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2.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有腐蚀性液体的 汤地下面穿越; 3.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梁上 设; 4.在燃气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修建其 也与燃气管线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5.5.3建设用地内燃气管线必须地理敷设,建筑物外墙上 为燃气管道应隐蔽安全设置,建筑临街立面不得设置裸露的架 空燃气管道。 第六节管线综合 5.6.1工程管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5.6.2市政工程管线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 设施、绿化、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文物、净空控制和 其它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采取相应 内保护或者安全措施,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 隹后方可实施。

5.6.1工程管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5.6.2市政工程管线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 设施、绿化、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文物、净空控制和 其它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采取相应 的保护或者安全措施,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后方可实施。

DB5104/T 39-2020 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建设和服务规范.pdf第七节环卫和消防工程

备注:1、其他各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 ①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 距: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 的快速路:800~1000m。 ②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20m/ 座。 ③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2、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6.0.1本规定与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不一致时,以国家相关 规范标准为准。 6.0.2若有特殊情况,需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 辖区政府(管委会)报请市政府研究后,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 会审议决定。

6.0.3在本规定发布施行前,规划条件已批准且土地已经 出让的不再变更,仍按原规划条件执行。 6.0.4本规定由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解释。 6.0.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 间,国家和省有新政策规定,从其规定;试行期满后,正式颁 布或修订。 原版《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城市规 划区内各乡镇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附录A:名词解释 附录B:计算规则

1.旧区改建: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 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城 币更新建设活动。 2.城市内河:包括谭家冲河、老官河、二号桥河、新申河、黑泥 沟、棉麻沟、化工沟、平西沟、平西新村沟、电西沟、中山铺河、吴 家上湾河、黄家湾沟、郭家湾沟、三里店河、界河、肖河、陆院西排 水沟、湖东沟、五里沟、青龙河、珍珠河、震雷东沟、小洪河、连心 河共二十五条内河。

3.建筑控制线:规划行政王管部1门在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内, 另行划定的地面以上建(构)筑物王体不得超出的界线。 4.容积率:在一定用地及计容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 的比值。 5.建筑密度: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底面积总和与总用地 面积的比率(%)。 6.绿地率: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 的比率(%)。 7.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投影最外边线之间的最小水平 距离。 8.建筑高度:①当建筑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 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 线控制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及施工设备高度;建筑 处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 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按规划控制建筑高度。 以上建筑高度应以绝对海拔高度控制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 筑物最高点的高度。②非上述类型建筑高度的计算,平屋顶建筑高度 应按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 无女儿墙的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 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 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下列突出 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

GB/T38910-2020 卫生陶瓷 标志试验方法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 、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9.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 筑。 10.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 的 1/2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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