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房产测量技术指导意见(武房发[2022]8号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2年6月8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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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房产测量技术指导意见(武房发[2022]8号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2年6月8日).pdf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文件

武房发【2022】8号

K1 840~K2 060灰土分项施工方案市房管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建设

市房管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建设 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房产测量 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客区房管部门,各房产测绘机构,市房产测绘中心,机关有关处 室: 为贯彻执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 高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武 自然资规规【2022]1号,以下简称“1号文”),有效衔接房 产测量技术标准,进一步明确1号文条款在房产测量具体执行时 的涵义及操作标准,我局研究制订了《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建 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房产测量技术指导意见》,现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房

产测绘项目有关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武房发【2016】 90号)和《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建设工程建 筑面积计算规则>的技术指导意见(试行)》(武房发【2019】5 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嘉

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

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建筑面积计算一般规定 第三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照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之和计算。 指导意见: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指单栋房屋总建筑面积,按照房屋各楼层 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 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有围护物、有实际使用功能 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第四条地上、地下建筑空间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一)室外地平面标高以上的建筑空间(地下空间出入口有 顶盖部位、井道除外)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地平面 标高以下的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二)地下室、平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在 1.5米以上的,该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建筑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 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均未明确 规定的,建筑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以周边紧邻的最低城市道路中 心线标高为基准。 指导意见: (一)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的认定和处理规定: 室外地平面标高以上的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

积,室外地平面标高以下的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 积。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1.地上建筑面积与地下建筑面积以合法文件为依据认定,地 上建筑面积还应包括设计图上标注为平地下室、首层、底层等层 次。地下建筑面积还应包括设计图上标注为地下室、负自然序号 楼层等; 2.坡下层以合法设计图标注的性质确定其是否属于地上或 地下的建筑面积; 3.房屋分层图以栋为单位绘制。房屋底层的分层图上应分别 标注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数据。 (二)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栋为单位,按地上建筑区域 和地下建筑区域分别计算。即地上建筑区域的共有面积不分摊到 地下基本单元,地下建筑的共有面积不分摊到地上的基本单元 设在地上(或地下)建筑区域内的公共设备用房为地下(或地上 区域服务,或者同时服务于地上和地下两个区域的,如:水泵房 配电房、空调机房等均作为独立的基本单元计算。 第五条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算遵循以下一般原则: (一)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上(套内阳台、特殊层高的建筑 空间除外)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全面积计算: 1.建筑物主体结构内的; 2.有顶盖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1/2面积计算: 1.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上、2.2米以下; 2.有顶盖单排柱或独立柱的。 (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1.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下的; 2.无顶盖的建筑空间。 (四)建筑结构层高2.2米以下和特殊层高的建筑空间,在 办理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时,建筑面积计算按照房产测量相关 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规则中建筑面积除有特殊规定外,在规划管理环 节均为计容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建筑面积计算的一般原则: (一)建筑面积按房屋建筑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般 分为计算全部建筑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和不计算建筑面积三 类情况。 1.房屋外墙以内的空间和外墙以外封闭围合的空间计算全 部建筑面积; 2.房屋附属建筑未封闭的空间计算一平建筑面积; 3.房屋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无顶盖、仅起装饰作用的 建筑以及房屋的构配件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1号文”中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或者不计入容积

率建筑面积的限制条款适用于规划管理各环节,相应的房产测量 计算标准按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章各类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第七条建筑物主体空间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除设计规范和本规则其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 建筑物主体空间均按照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二)设备层、结构转换层 1.设备层、结构转换层的建筑面积按照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其建筑面积单独标注。 2.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结构层高不大于该建筑标准层结 构层高的设备层、结构转换层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楼 (电)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等空间除外)。 (三)避难层 1.避难层的建筑面积按照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其建筑面积单独标注。 2.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结构层高不大于该建筑标准层结 构层高的避难层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楼(电)梯间、 前室(合用前室)等空间除外);避难层兼作设备层的,其层高 在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5米的,不计入计 容建筑面积。 (四)架空层 1.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按照其顶板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其建筑面积单独标注。 2.建筑物架空层中的开散面积不得少于该层建筑面积的 1/2,并作为休闲、绿化景观使用。其中,建筑物首层作为架空 层的,结构层高不小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对外开散面累计 长度不小于该层周长的1/2;二层以上作为架空层的,结构层高 在4.5米以上的,应只有结构支撑而无其他外围护结构。符合前 述要求的,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楼(电)梯间、前室(合用前 室)等空间除外);不符合的,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五)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以上 楼层,有围护结构的,按照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 护结构的,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六)建筑物室内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井、烟道 等并入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按一层计算建筑面 积。 (七)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上的部 位计算全建筑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 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 积。建筑物顶部因造型需要设置开散的、未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 面构架,不计算建筑面积。 (八)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上的部 位计算全建筑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 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

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按照其结构底板水 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按照其 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九)建筑物形态的立体书库、立体仓库,有围护结构的: 按照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 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 算建筑面积,有结构层的按照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指导意见: (一)建筑物主体空间 1.建筑物主体空间指房屋各楼层外墙(或外围护)所围成的 建筑空间; 2.建筑物主体空间内未利用的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但设 计为隔音墙中间的中空部位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列为共有建筑 面积。 (二)夹层、插层、技术层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其层高在 2.20米及以上部位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未被其利用的梯间、电 梯间、管井等垂直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设备(结构)转换层、避难层、避难兼设备层 设计图标注为设备(结构)转换层、避难层、避难兼设备层 等楼层,其层高在2.20米及以上部位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作 为独立的基本单元参与共有面积的分摊

(四)架空层 1.房屋的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空间,按其柱 (或围护结构、或上一楼层的主体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 建筑面积; 2.房屋架空层内,仅垂直通道的高度达到2.20米及以上, 其它部分结构层高均小于2.20米,此垂直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 3.设在架空层内的花池、水池、采光井以及无围护结构地下 楼梯、高度低于2.20米的管井,其建筑面积直接计入架空层: 4.房屋内局部架空空间,层高达到或超过二个自然层以上 穿越其中的楼(电)梯间、核心筒等垂直通道,若不相邻局部楼 层,则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5.底层为架空层的,架空层内的核心筒面积,列为栋共用建 筑面积;其它楼层为架空层的,架空层内的核心筒面积,与架空 层一同列为独立的基本单元。 (五)建筑物内的局部楼层 建筑物内局部设有多层楼层的,按各层的围护结构外围水平 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部位,按照围护设施外围 的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六)电梯并、提物井、管道井、通风井、烟道 建筑物室内电梯并、提物并、管道并、通风并、烟道等并入 自然层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建筑物主墙体外和屋面独立的管道 井、通风井、烟道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七)坡屋顶楼层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这里指坡屋顶形式的楼层,结构净高 在2.10米及以上的部位计算全建筑面积。结构净高在2.10米以 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八)体育场馆、剧院等建筑物的看台 体育场馆、剧院等建筑物的看台,屋顶未完全封闭形成看台 的上盖,按其上盖的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看台下方有维 护结构并加以利用,且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空间,按实际层 数计算建筑面积, (九)立体书库、立体仓库 建筑物形态的立体书库、立体仓库,有结构层且结构层高 2.20米及以上的,按照其结构层的层数,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无结构层的,计算一层建筑面积。有围护结构的,按照其围护结 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照其围护设施 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地下室、平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地下室、半地下室按照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设置于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停车、设备用房、人防及 设施用房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二)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坡道有顶盖的部位按照其围 护结构或围护设施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室、半 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三)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单独设置的各类井道(不包 括采光井)、满足住宅层高控制与疏散楼梯设计要求且单个水平 投影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下,仅作为人行出入功能的楼(电)梯 间,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室、半地 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不符合本项前述要求的, 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室、平地下室出地面的建筑物内部或附 着于建筑外墙的各类井道和楼(电)梯间,计入其所通过的地上 各层的建筑面积。 (四)有永久性顶盖的、与室内相通的地下室采光井按一层 计入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一)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应出入口坡道,层高在2.20 米及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并、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 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单独设置的楼(电)梯间: 层高2.20米及以上、按其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 筑面积,其建筑面积计入所依附的地下相应楼层。 (三)地下室、平地下室出地面单独设置的独立雨篷,不计 算建筑面积。 (四)服务于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各类井道,在地面上依附 于外墙或在房屋主体结构内且高度在2.20米及以上的,列为独 立的基本单元,并参与地上区域的共有面积分摊

(五)主墙体内,有顶盖且与室内相通的采光并,计算全部 建筑面积;无顶盖或与室内不相通的采光并,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儿条围护结构倾斜的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 算: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楼层的建筑空间,按照其底板面的 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上的 部位计算全建筑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至2.1米以下的部位计 算1/2建筑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或围护物)的建筑。墙体(或围 护物)向外倾斜的,以墙体(或围护物)底部外围投影计算全部 建筑面积;房屋墙体(或围护物)向内倾斜的,按其净高2.10 米及以上空间的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十条结构板、结构联系梁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建筑物确因结构安全需要搭建的结构板、结构联系梁,具有 相应资质图审机构出具审查意见的,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本 款前述要求的,并入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结构板、结构联系梁为房屋受力结构,房产测量中起房屋划 分楼层、确定房屋边界投影的作用,不作为是否计算建筑面积的 内容。 第十一条走廊、檐廊、挑廊、连廊和架空走(通)廊的建

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与房屋相连有顶盖的、宽度不超过2.4米的走廊、檐 郎、挑廊,有围护结构的,按照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建筑面积,有柱或围护设施的,按照其柱或围护设施外围水平 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设施和围护结构、或无顶 盖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当顶盖不能完全覆盖围护设施时,顶盖 宽度在0.6米以上的,按照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 积;顶盖宽度在0.6米以下或者顶盖为镂空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有顶盖的连廊和架空走(通)廊,有围护结构的,按 照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围护设施的 按照其围护设施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围 护设施和围护结构,或无顶盖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建筑主体结构内外相通的走廊、连廊和架空走(通 郎,应分段计算建筑面积,室内的并入自然层计算,室外的按本 条第(一)项、第(二)项计算。 (四)地面一层连接项目内各栋建筑物或独立设置的全天候 开放式风雨连廊,连廊宽度6.0米以下,结构层高在2.8米以上 6.0米以下的,其建筑面积单独标注,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不 符合本项前述要求的,按本条第(二)项计算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外走廊、檐廊、挑廊、连廊和架空走(通)廊等均指房屋列 墙以外的附属建筑。开敬式的,顶盖宽度大于0.60米以上的,

无论是否有柱,计算一半的建筑面积;完全封闭的,计算全部建 筑面积:室内走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1.与房屋不相连、独立的外走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2.无顶盖(包含镂空顶盖)的外走廊、檐廊、挑廊、架空走 (通)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3.外走廊、挑廊、连廊和架空走(通)廊,其底板至上盖高 度相距四个及以上楼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4.局部楼层设有与室内不相通的外连廊、走廊、挑廊和架空 走(通)廊,视为房屋的装饰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5.建筑主墙体内外相通的走廊、连廊和架空走(通)廊,应 按各自功能分段计算建筑面积: 6.房屋底层社会公共开放走廊、连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7.地面一层连接各建筑物的风雨连廊,开式的,顶盖宽度 大于0.60米以上的,无论是否有柱,按照顶盖的水平投影计算 一平建筑面积;完全封闭的,按照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 部建筑面积:与房屋不相连,独立的风雨连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门斗、门廊、雨篷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门斗按照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 积。 (二)建筑物出入口的两侧墙体凸出外墙有顶盖、不封闭的 建筑空间,其进深在1.2米以上的,按照门斗计算建筑面积:1.2

来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进深在1.2米以上且上盖宽度(上盖外缘至外墙结构 外缘的最大水平距离)在2.4米以下的,有两排及以上柱的凸出 式门廊,按照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或单排 柱的,按照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不 计算建筑面积。 进深在0.6米以上的凹入式门廊,按照门斗计算建筑面积: 0.6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凸凹复合式门廊,凹入部分按门斗计算建筑面积,凸出部分 按照凸出式门廊计算建筑面积。 (四)有柱雨篷(包括独立柱雨篷、多柱雨篷、墙体支撑雨 蓬)进深(雨篷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2.4米以 上的,按照雨篷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2.4米以下的 计算1/2建筑面积。无柱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一)门斗 按照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二)门廊 1.建筑物出入口的两侧墙体凸出外墙有顶盖、不封闭的建筑 空间,其进深在1.20米及以上的,设计使用功能为门廊的,按 照门斗计算全部建筑面积。1.20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2.进深在1.20米及以上,有上盖,有两排及以上柱的凸出

式门廊,按照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独立柱或单排 柱的,按照其上盖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无柱的或进深在 1.20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3.进深在0.60米及以上的凹入式门廊,按照门斗计算全部 建筑面积;0.60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4.凸凹复合式门廊,凹入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凸出部分 按照凸出式门廊规定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5.设计图标识的门廊,若与架空层相通,则确认为门廊属于 架空层的一部分,按架空层的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架空层 建筑面积内。 (三)雨篷 1.与房屋相连的有柱雨篷,进深2.40米及以上的,按照雨 篷上盖的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进深2.40米以下的,计 算一半建筑面积; 2.无柱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立体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筑物形态的立体停车库,有围护结构的,按照其围 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照其结构 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结构层的,按照其结构层面 积分别计算;无结构层的,按照单个泊位的面积与总泊位数乘积 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二)构筑物形态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库,按照单个泊位的面

积与总泊位数乘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老旧小区利用自有用地新建的机 戒式停车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一)建筑物形态的立体停车库有围护结构的,按照其围护 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照其围护设 施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有结构层且层高2.20米及以上 的,按照其结构层的层数,分别计算面积;无结构层的,计算一 层建筑面积。 (二)构筑物形态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翻结构建筑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和看着台等 有双排柱的,按照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独立柱、单排柱的,按照顶盖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和看台等 有双排柱的,按照其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独立柱 单排柱的,按照顶盖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楼梯、台阶、前室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筑物内部楼梯或位于建筑物外部但与建筑物内部相 通且立面设有围护结构的楼梯,按照其在各楼层的水平投影面积 计算建筑面积。

(二)建筑物的室内楼(电)梯,无论其是否与楼层相通HJ 347.1-2018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滤膜法, 均按照自然层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三)复式建筑、跃层建筑的室内楼梯,按照自然层计算建 筑面积。 (四)住宅室内楼梯上下行之间中空部位按自然层层数计算 建筑面积。商业、办公、厂房等室内楼梯、扶梯、旋转楼梯、回 形楼梯等梯间中空部位,中空部位短边或直径在0.35米以上的 余底层外,其余各层中空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在0.35米以下 的,按照自然层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五)同时服务于两侧不同层数房屋的楼梯,以层数多的 侧为准计算楼梯的层数。与建筑物不相连或仅在局部楼层与建筑 物通过架空通廊相连的独立楼(电)梯,按照其设有出入口所通 过的楼层计算楼梯的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六)室内楼梯的休息平台,挑出建筑外墙外,按照其底板 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七)室外楼梯并入所依附建筑的自然层,按照其水平投影 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 (八)室内的单跑楼梯(含步梯、扶手电梯)按照所在的自 然层计算面积;跨越多层的,按照各自然层分段投影计算建筑面 积;室外的单跑楼梯(含步梯、扶手电梯),按照其水平投影面 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九)室外台阶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其下方空间可利用的,

按照第七条第(七)项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十)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楼梯最上层无顶盖的,最上层楼梯不计算面积,其底板视为下一 层楼梯的顶盖。楼梯下、坡道下等类似坡屋顶建筑空间按照第七 条第(七)项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不封闭的楼(电)梯前室,按照其围护结构或围护 设施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一)室内楼梯间 1.建筑物内部楼(电)梯间,按照其所在各楼层的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2.复式建筑、跃层建筑的室内楼梯,按照自然层计算建筑面 积;建筑物内有层高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的空间,穿越其中的 楼梯(电梯)间,若不相邻局部楼层,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3.住宅室内楼梯间中空部位按自然层层数计算建筑面积。商 业、办公、厂房等室内楼梯间、旋转式楼梯间、回形式楼梯间等 中空部位,其短边或直径在0.35米及以上的,除底层外,其余 各层中空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在0.35米以下的,按照各层计 算全部建筑面积; 4.同时服务于两侧不同层数的楼梯间,以层数多的一侧为准 计算楼梯的层数; 5.无顶盖的室内楼梯,按照其通过的自然层计算层数:

6.室内楼梯间的休息平台,挑出建筑外墙外的,按照其围护 结构(或设施)的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7.室内的单跑楼梯(含步梯、扶手电梯)按照所通过的楼层 计算建筑面积;跨越多层的,按照其通过的各楼层,分段水平投 影计入各自然层建筑面积; 8.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室外楼梯 室外楼梯,无论是否有顶盖,按照其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 面积,其建筑面积计入所依附的自然层。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 照相应规定执行: 1.室外楼梯,按照其通过的自然层计算层数,其建筑面积分 别计入所通过的自然层; 2.室外的单跑楼梯(含步梯、扶手电梯),按照其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跨越多层的,按照所通过的各自然层 分段投影计入各层建筑面积: 3.室外爬梯、室外消防钢制楼梯和钢筋砼悬臂一字形平板式 踏步楼梯,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台阶 室外台阶不计算建筑面积。若其下方空间有维护结构并加以 利用,且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四)不封闭的楼(电)梯前室 不封闭的楼(电)梯前室,按照其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外围

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幕墙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嵌合于房屋横梁上的玻璃、金属等材料形成的幕墙, 按照横梁外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以横梁厚度计算外墙体的 墙厚。 (二)悬挂于结构墙体之上,起装饰作用的玻璃、金属、石 材及其它材料幕墙等,按照结构墙体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 面积。 (三)悬挂式起围护作用的幕墙,室内楼、地板面上无论是 否设置围护,均按室内楼、地板外沿或结构梁外沿的水平投影面 积计算建筑面积。 (四)同一楼层同一面外墙既有结构墙体又有幕墙且相互不 重叠时,按照结构墙体及幕墙形式确定各自边界计算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1.嵌合于房屋横梁上的玻璃、金属等材料形成的幕墙,按照 横梁外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以横梁厚度计算外墙体的墙 厚; 2.悬挂于结构墙体之上,起装饰作用的玻璃、金属、石材及 其它材料幕墙等,按照结构墙体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3.悬挂式起围护作用的幕墙,室内楼、地板面上无论是否设 置围护,均按室内楼、地板外沿或结构梁外沿的水平投影计算建 筑面积:

(一)屋顶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和设备用房等,按 照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屋顶水箱与屋面之间的隔层,有围护结构的,按照其 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三)屋顶电梯机房下方设有的缓冲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1.屋面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和设备用房等,结构 层高大于2.20米及以上的,按照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计算建筑面积: 2.屋面电梯机房下方设有的缓冲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变形缝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并入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与室内不 相通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相应的楼 层;与室内不相通的变形缝,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阳台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住宅套内阳台按照其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外围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按照其水 平投影全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1.满足设计和基本功能要求,布局合理,不压占室内空间影 响室内功能空间的使用:

2.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单套套内建筑面积的12% 3.进深不超过相邻基本功能空间进深的45%且进深不超过 2.4米。 (二)住宅公共部分设置的阳台,按照其围护结构或围护设 施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的,按照水平投影全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1.单个水平投影面积5.0平方米以下; 2.进深2.4米以下; 3.对外开散面有柱围合或无柱开面累计边长占其周长 1/2以上。 (三)老年公寓、宿舍阳台建筑面积按照按本条第(一)项 第(二)项计算。 (四)阳台与其上盖相距四个以上楼层的,视作无顶盖阳台 不计算建筑面积;上盖宽度在0.6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一)住宅阳台 1.住宅套内阳台、住宅区域内公共部位设置的阳台,不论封材 与否,均按照其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平建筑 面积; 2.老年公寓、宿舍的阳台参照住宅阳台,均按照其围护结构或 围护设施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平建筑面积。 (二)非住宅阳台

根据规划审批的房屋功能性质,住宅、老年公寓、宿舍三种 功能之外的房屋阳台,封闭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封闭的,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三)阳台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1.底板与其上盖相距四个以上(含四个)楼层的阳台,视为 无顶盖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上盖宽度在0.60米以下的,视 为无顶盖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镂空上盖视为无顶盖阳台,不 计算建筑面积; 2.用百叶窗封闭的非住宅阳台,视为“不封闭”阳台计算 半建筑面积; 3.与房屋室内不直接相通的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4.设计为入户花园、公共花园等建筑,其功能结构与阳台类 以,按阳台的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飘窗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飘窗应突出外墙面,作为墙面的一部分某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不应有楼层楼(地 板的延伸,满足采光的基本要求。窗台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在 0.45米以上,或高差在0.45米以下但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下, 且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飘窗围护结构外边线距离不超过0.6 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本款前述要求的,按照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指导意见: 飘窗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否则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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