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A 91-2022-T 档案馆照明系统设计规范.pdfICS 01.140.20 CCS A 14
DA/T 91—2022
南部县XXX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用房迁建工程等三个项目施工组织设计Specification on lighting system design in archives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档案局、江苏省档案馆、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肖林、张建明、栾宁丽、胡志刚、陈磊、陆文军、许礼、朱建晨、张喆、徐颖珺、李闪 孟烨、任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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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照明系统设计规范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目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度量物体年累积接受可见光波长范围的光子数值,用光子通量与年累积秒的乘积表示 mol/(s · m") · s/年
4.1.1档案库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a) 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b) 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c) 采用智能密集架时,可设置局部照明。 4.1.2 特藏陈列室和展览厅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a) 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b) 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c) 宜采用一般照明和重点照明相结合的方式; d) 不宜只采用局部照明, 4.1.3[ 阅览室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b) 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4.1.4在低照度特藏陈列室的出人口,应设置视觉适应的引导区,引导区应采用反射式灯具,且照度与 低照度特藏陈列室照度比值不应超过10:1。 4.1.5展柜内的照明装置与展品间应采用隔离防护措施,并便于维护和管理。 4.1.6档案馆均应设置应急、值班和警卫等照明,
4.1.1档案库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
4.2.1选用的照明光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4.2.2选择光源时,应在满足第5章要求的条件下,对光源的效率、寿命和价格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 析比较后确定
4.2.3照明设计时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档案保管、陈列、整理、修复和数字化加工的场所应采用LED光源或其他无紫外辐射、红外辐 射光源; b) 磁性载体档案保管、陈列、整理、修复和数字化加工的场所应采用不产生电磁干扰的光源; c) 对光线特别敏感的档案在陈列时宜采用光纤照明光源; d)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亮的光源
4.2.4应急照明灯具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符合下列规定
a)档案库、特藏陈列室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b)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天于5S; c)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4.2.5LED光源的功率因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LED光源的功率因数
定向LED光源的初始光效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定向LED光源的初始光效值
4.3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
4.3.1选用的照明灯具、镇流器、LED控制装置等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a)村 档案保管、陈列、整理、修复和数字化加工场所应采用高光效LED灯具或其他无紫外辐射、红 外辐射的灯具; 档案保管、陈列、整理、修复和数字化加工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并应满 足洁净场所的相关要求; 展厅内立体展品照明用灯具,一般显色指数(R)不应低于90,且不应产生阴影; 对光线敏感的档案及展览的一般照明应采用低紫外辐射、红外辐射的灯具,灯具紫外辐射含 量应小于10μW/lm,各类灯具裸光源紫外辐射含量参见附录A; e) 技术用房等用于颜色检验、精加工或成品检验场所的一般照明宜采用宽配光、闪烁等级为无显 著影响、一般显色指数(R。)不低于90的LED灯具; f) 长时间工作的房间或场所一般照明应采用蓝光危害评估等级为无危险类(RG0)的灯具; 洽谈室、会议室、新闻发布厅等场所的一般照明宜采用宽配光灯具; 灯具安装高于8m的展厅的一般照明宜采用窄配光灯具。 3.4标称功率大于5W且小于或等于25W的LED灯具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7,大于25W的LED 具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
灯具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
4.3.6LED简灯灯具的初始光效值应符合表3规定
表3LED简灯灯具的初始光效值
7LED高天棚灯具的初始光效值应符合表4规
表4LED高天棚灯具的初始光效值
4.3.8陈列厅用轨道灯及射灯的初始光效值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轨道灯、射灯灯具的初始光效值
5.1.1照度标准值的分级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5.1.2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环境污染特征和灯具擦拭次数从表6中选定相应的维护系数
5.1.3在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可以有士10%的偏差
5.2.1本文件规定的照
.2.1本文件规定的照 5.2.2作业面邻近区域的照
表7作业面邻近区域照度
2.3档案馆常用房间或场所内的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作业区 照明照度值的1/3。
5.3.1档案馆常用房间或场所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第5章的规定 5.3.2对于陈列和展览的平面展品,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8;对于高度大于1.4m的平面展品,照度 均勾度不应小于0.4,
5.4.1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
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8的规定。
表8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
5.4.2档案馆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并按GB50034的规定进 行计算,其最天充许值不宜超过第5章的规定 5.4.3在观众观看档案展品的视场中,应限制来自光源或窗户的直接眩光以及来自室内各种表面的反 射眩光。
避免将灯具安装在视觉于扰区内:
b)采用亚光或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c)限制灯具亮度; d)限制闪光灯类设备的使用
明光源的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为3组,光源色表
5.5.2档案馆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一般显色指数(R。)不应低于第5章的规定。
长时间工作的房间或场所,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10选取。
轨道交通车辆基地机电安装施工组织设计表10工作房间表面反射比
注:f为光输出波形频率,
5.8.1档案馆常用房间或场所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5.8.1档案馆常用房间或场所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DB34/T 2564-2015 太阳光测定遮阳系数试验方法表11档案馆常用房间或场所照明标准值
表11档案馆常用房间或场所照明标准值(续
5.8.2特藏陈列室档案展品照度值应符合表1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