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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2022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令公布 自2022年3月28日起实施).pdf范围、绿色建筑全过程的管理、绿色建筑的支持鼓励措施及法律责任 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一)规定绿色建筑推户范围 为提高我市新建建筑申绿色建筑面积占比,重点解决高性能绿色 建筑较少、发展质量不高的问题,《办法》对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范 围进行了明确。 一是规定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 设。二是规定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在10方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 目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三是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 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 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二)强化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管理 为推进我市绿色建筑有序发展,实现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无 缝隙管理,《办法》对绿色建筑从规划建设到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进 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了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编制王体、报批程序和王要内容 二是根据工程建设程序,在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商品房 销售等环节,对落实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作了具体规定。三是规定了建 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物业服务企业对绿色建筑公共设施进行定 期维护和保养责任。 (三)推动新技术新材料集成应用
在武汉市全面推厂绿色建筑,部分范围民用建筑按照一、二星级 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一方面,现行的各类建设技术标准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非 常接近,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可控。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雨水回收 利用(海绵城市建设)、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应用等技术措施已经 强制要求并普遍执行,在此基础上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不会显 著产生增量成本。经测算我市基本级绿色建筑每平方米造价基本不增 加;一星级绿色建筑每平方米造价增加100元左右;二星级绿色建筑 每平方米造价增加200元左右,三星级绿色建筑每平方米造价增加 400元左右。 另一方面,我市有关的科技研发、规划设计、材料生产、设备制 造等企业实力较强、优势明显,具有足够的支撑能力满足绿色建筑规 模发展的需求。 《办法》条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无论是《办法》明确的建设 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义务,还是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 建设、住房保障房管等有关部门职责,都是沿用了既有推行建筑节能 标准形成的经验和做法,经过了多年实践检验,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2022年2月10日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令公布自2022年3 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助力 炭达峰碳中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 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 护环境、减少污染,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 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绿色建筑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分为基本级、 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等4个等级。 第三条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 上(含本等级,下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集申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在10方平方来以上的房地产项 目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 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 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凤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绿色建筑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工作的领 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第五条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 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管、生态环境、财政 科技、水务、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机关事 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 绿色建筑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倡导低碳节能,鼓励社会公众参 与绿色建筑相关活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 合城市建设实际,组织制定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扣 维后实施。 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保障措施、总体 布局、绿色生态城区、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和绿色建造等内容。 第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 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要求。
第九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对实行审批、核准制的民用建筑项自, 应当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是否落实绿色建筑相关 指标要求。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建设,并 在施工现场公示绿色建筑等级和绿色建筑主要技术措施。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 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等内容。 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时,应当在 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等要求。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申载 明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要求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在民用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 设计等文件中,落实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第于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 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 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重新审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制订绿色施工方案,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 程,实现绿色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落实绿色建筑技术 措施。
(六)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对绿色建筑公共设施进行定期维 护和保养,也可以委托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服务单位进 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绿色建筑运行达到相应的等级要求。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建立保障绿色 建筑止常运行的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相应技未能力的人员或者委托专 业服务单位负责绿色建筑的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绿色建筑进行装修 时,应当保持原有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系统等绿色建筑 相关设备设施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 更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鼓励列入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 抗震加固范围的建筑工程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改造。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既有建筑进行绿色改造。 第四章技术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符合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推厂 装配式建造技术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造。 鼓励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公共建筑,机场、车站、商场等大型公 共建筑,以及工业建筑采用钢结构体系。
新建民用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 用雨水、冉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的平屋提倡实施屋顶绿 化。鼓励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实施立体绿化。 第五章保障和鼓励 第二十四条市城乡建设王管部1门根据绿色建筑发展实际,在年度 专项预算中统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以下活动: (一)星级绿色建筑及绿色建材的标识评审; (二)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被动式和 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示范; (三)民用建筑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 (四)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厂及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 (五)绿色建筑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六)其他绿色建筑工作。 第三十五条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等单位研究开发绿色 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符 合条件的绿色建筑类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十六条绿色建筑工程峻工验收后三水高桩码头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绿 色建筑标识管理有关规定申请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绿色建筑标识申报 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 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新建民用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 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的平屋提倡实施屋顶绿 化。鼓励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实施立体绿化。 第五章保障和鼓励 第二十四条市城乡建设王管部门根据绿色建筑发展实际,在年度 专项预算中统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以下活动: (一)星级绿色建筑及绿色建材的标识评审; (二)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被动式和 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示范; (三)民用建筑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 (四)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厂及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 (五)绿色建筑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六)其他绿色建筑工作。 第三十五条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等单位研究开发绿色 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符 合条件的绿色建筑类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十六条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绿 色建筑标识管理有关规定申请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绿色建筑标识申报 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 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一)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 备购置等招标或者其他采购活动时,未明示建设工程绿色建筑标准要 求的,或者未在施工现场公示绿色建筑等级信息的,或者未按照规定 组织绿色建筑工程峻工验收的; (二)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 工图设计,或者未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的;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审查施 工图设计文件的; (四)施工单位未制订绿色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绿色施工方案 要求施工的; (五)监理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制定监理实施细则,或者未 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的。 第四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 监督管理过程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有玩忽职守、伺私 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 共建筑; (二)绿色生态城区,是指规模在3平方公里以上,按照绿色、 生态、低碳理念和《湖北省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技术指标体系(试行)》 (鄂建文(2014)21号)的要求编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建筑
币政、能源等专项规划,并制订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实施方案,区域内 新建建筑均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创建,且二星级以上绿色 建筑星级标识比例超过30%的示范区; (二)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是指建筑面积在30万平万米以上: 域内新建建筑全部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创建,且二星级 以上绿色建筑星级标识比例超过50%的示范区; (四)建筑固体废弃物再生材料及产品,是指以建筑固体废弃物 作为原材料,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回收、加工处理后,达到相关质量标 惟的建材和建材产品的统称。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28日起施行。2010年9月17 日发布的《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