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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 (2018版)(浙建建[2020]16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浙江省财政厅2020年5月29日).pdf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104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
发改价格【2015】299号
某工程高支模施工方案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
财税【2016】11号
财政部 2016年1月29日
2016年1月29日
106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8号
财政部 2017年3月15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税【2017】2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3月15日
108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和降低部分
浙价服【2016】168号
浙价服【2016】16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气象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一系列要求和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题会 议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经研究,决定停止收取和降低部分涉企服务 收费,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收取《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收费的通知》(浙价服 2013]130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 131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宁波海关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4]52号) 规定的相关收费。 二、停止收取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收费。降低企业委托的防雷检测收费标准, 其基准价按浙价服【2008]267号规定标准的50%执行,执行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 10月31日,为期3年。 上述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16年10月21日
备注:部分失效,其中关于气象服务收费已放开。
局关于降低和完善部分涉企月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完善部分涉企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15】19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安监局、省气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稳增长、调结构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要求,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 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经研究,决定降低和完善部分涉企服务收费,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以下专业服务机构为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提供的服务收费: 1.安全评价机构提供一般项目安全评价、采掘施工企业安全评估(价)的基准收费标准按《浙江省 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安全评价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4号)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 2.气象服务机构提供防雷检测服务、电磁环境检测评估的基准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 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8】267号)规定收费标准的60%执行;防雷设计技术评价、 雷击风险评估的基准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雷击风险评估防雷检测等服务收费 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日照分析服务的基准收费标准按《浙江省 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建设工程规划日照分析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6号)规定收费 标准的70%执行。 上述降低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完善电子口岸收费: 自2015年11月1日起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不再收取《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 低和规范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130号)中规定的“数字证书备案数据 变更费”和“数字证书更新费”。
备注:部分失效.降低标准的收费已放开
浙江省物价局 2015年9月29日
110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
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
浙财综【2012】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 财综【2009」89号)规定,由土地受让人承担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 单独收取。鉴手国家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 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中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 配套费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现就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 套费有关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省物价局、省 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关于规范农 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159号)规定的以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权的征收范围和缴纳标准执行;确需突破上限标准的,需按规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 二、解缴要求。有关执收部门征收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 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浙江省财政厅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杭州市
浙价费【2014】22号
浙价费【2014】22号
杭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要求提高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请示》(杭价费【2013】268号)收悉。根据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关 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余杭、萧山)的建设项目按住宅150元/平方米、非住宅 22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本批复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月28日
12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高可靠性供电和
浙价资【2017】46号
浙江省物价局 2017年4月1日
供(配)电工程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表
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
114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GB/T 50784-2013 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浙价费【2016】211号
各币、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行为,促进人民防空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推 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 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降低 调整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并就规范人民防空建设收费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收费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 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即除工业生产厂房及构筑物以外的所 有非生产性建筑)。 乡、非人民防空重点镇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应建尽建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 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居民住宅的,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十一、百 分之十、百分之九,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 (二)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 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 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五、百分之四。 三、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可以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定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次性足额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二)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已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工程建 设规划要求的; (三)因流沙、暗河、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施工难以保证自身 及其周边安全的; (五)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最小净高要求的; (六)国家规定可以不建或者少建的其他情形。 四、建设单位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 下列减免政策的,可以予以减免: (一)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全额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 设项目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
(四)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免收人防工 程易地建设费; (五)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 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六)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七)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列人省农村 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省定经济薄弱村集体投资兴建的物业建设项目,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 设费。 (八)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等押场所,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九)其他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减免的情形。 五、按照成本补偿、统筹调剂以及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收取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时,按照省与设区市5:95的比例分成。各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收取人防 工程易地建设费时,按照省、县(市)5:95的比例分成。 六、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入用于政府投资的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执收单 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政府非税收人票据,收费金额上交财政,并自觉接受 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 室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4】121号)、《浙江省物价局浙 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价费【2005 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116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
HG/T 5862-2021 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水性木器涂料.pdf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
浙价费【2014】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