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5028-2022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55028-2022 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及起草说明.pdf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施工工艺框图Project code for special facilities Engine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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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2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 第4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10日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 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 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 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 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 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 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借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 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 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 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 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 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 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 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 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
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 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 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 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 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 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 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 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 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 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使项自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 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 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 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 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 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 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 规范的规定为准。
总则 基本规定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3.1一般规定 3.2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 3.3缆线综合管廊 防灾避难场所 4.1 建设要求 4.2布局与设施 4.3避难建筑 城市雕塑· 附:起草说明
总则 基本规定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3.1一般规定 3.2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 3.3缆线综合管廊 防灾避难场所 4.1 建设要求 4.2布局与设施 4.3避难建筑 城市雕塑· 付:起草说明 13
1.0.1为明确特殊设施工程项目基本功能、性能、关键技术措 施要求,规范特殊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制定本规范。 1.0.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防灾避难场所和城市雕塑等特殊设 施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特殊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应坚持合理布局、绿色低碳、安 全运维原则,并应远近期结合。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0.1特殊设施空间、设备和附属设施配置应满足使用功能的 要求,并应满足综合防灾、保护生态、保障人身健康的要求。 2.0.2特殊设施基地应选择在地质灾害为低风险的地段,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特殊设施基地应选择在具备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 卫生条件良好的地段,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对人 体构成危害: 2地面特殊设施和地下特殊设施的口部建(构)筑物等地 面附属设施,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 材料堆场等的距离,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3地面特殊设施基地的场地高程不应低于城市防洪和内涝防 治确定的控制标高,并应兼顾场地雨水收集与排放,调蓄雨水、减 少径流外排。
2.0.3特殊设施建设与运行应符合
1地下特殊设施建设应注重地下空间资源保护,对生态环 境、文化遗产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2特殊设施的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布置不应危害公共空间 安全,并应采取措施减少对景观的影响; 3当特殊设施及其设备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噪声和废气污 染时,应采取降噪减排措施,不应对邻近建筑产生不良影响; 4特殊设施应合理、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2.0.4特殊设施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材料 与设备。 业
续使用时,应进行检测鉴定,并按鉴定结论进行处理合格后方可 迷续使用。
3.1.1城市工程管线纳人综合管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敷设城市配给工程管线时应采用支线综合管廊或缆线综 合管廊。 3.1.2综合管廊应根据功能需要进行建设。 3.1.3当进行城市新区建设及城市更新时,应在重要地段和管 线密集区域建设综合管廊。 3.1.4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根据城市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 地利用、空间布局等合理布局。综合管廊部署应结合城市地下管 线规划或使用状况,以及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 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设施的情 况确定,并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3.1.5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规划应划定综合管廊三维控制线,明 确综合管廊各级监控中心用地范围。 3.1.6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应设置消防、通风、供电、 照明、监控与报警、排水、标识等附属设施。 3.1.7综合管廊建造材料应根据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 求和环境条件等确定,主体结构材料应满足结构安全和耐久性 要求。 3.1.8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及设备应根据运行环境及应对事故危 害需要,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爆等措施。 3.1.9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 运行维护档案,并应会同专业管线单位编制管线维护管理办法、
线密集区域建设综合管廊。
地利用、空间布局等合理布局。综合管廊部署应结合城市地下 线规划或使用状况,以及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 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设施的 况确定,并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害需要,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爆等措施。
运行维护档案,并应会同专业管线单位编制管线维护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
3.1.10综合管廊应针对下列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应急预案:
3.1.10综合管廊应针对下列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应急预案:
1 管线事故; 2 人为破坏; 3 城市内涝; 4 火灾; 5 对综合管廊产生较大影响的地质灾害或地震; 6其他事故。 3.1.11干线综合管廊建成后,应划定综合管廊保护范围,并 采取监护措施,
3.2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
3.2.1十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为 100年。
结构内表面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的1/1000;任意 100m²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应超过2处,且单个湿渍的面积不应 大于 0. 1m²。
3.2.3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抗震设防标准应按乙类
3.2.4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出地面的口部构筑物应同 周边城市景观相协调。有开孔口的口部应提高口部高程、设置密 闭盖板或采取其他防止地面水倒灌的措施,满足内涝防治重现期 不少于100年的防内涝要求。有洪水威胁的地区,其开口标高不 应低于防洪水位以上0.5m。 3.2.5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露出地面的口部构筑物应
3.2.5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露出地面的口部
我综口管廊的位修通道净觉,应满定 人员通行、巡检、维护,以及管道、配件、设备运输的要求,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应小 于1.0m; 2管廊内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应小 于0.9m。 3.2.8乡 纳入天然气管道的综合管廊舱室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与 报警系统。
3.3.1缆线综合管廊内不应敷设天然气管道、蒸汽管道 3.3.2缆线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口应满足地块集中接入点需求 分支口的内部空间应满足最大裁面缆线的转变半径要求
4.1.1防灾避难场所应根据其配置功能级别、避难规模和开放 时间等划分为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 4.1.2防灾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地势较高、地形较平坦、有利 于排水和空气流通、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公共空间;避难建筑应 优先选择抗灾设防标准高、抗灾能力好的公共建筑。安全性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的地 段,以及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并应避开行洪 区、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及山洪威胁区、高压线 走廊区域; 2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生产存储场所,严重污 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段,并应位于安全距离外; 3应避开周边建(构)筑物塌和坠落物影响范围,并应 位于安全距离外: 4防灾避难场所场地严禁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穿越 场地周边敷设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4.1.3防灾避难场所可通达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心避难场所与城镇外部应有可靠交通连接,与周边避 难场所应有疏散通道连接; 2固定避难场所应与责任区内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系。 4.1.4地下空间作为防灾避难场所时,应确保灾后供电和通风
1中心避难场所与城镇外部应有可靠交通连接,与周边避 难场所应有疏散通道连接; 2固定避难场所应与责任区内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系。 4.1.4地下空间作为防灾避难场所时,应确保灾后供电和通风 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转,人员进出安全。
防烈度对应的罕遇地震影响时,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能有效运
转,避难建筑不应发生中等及以上破坏,应急辅助设施不应发 严重破坏或不能及时恢复的破坏,应急疏散和避难功能应能得 有效保障。
4.1.6用于风灾避难的防灾避难场所遭受 100 年一遇的当地
本风压对应的风灾影响时,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能有效运转,避 难建筑不应发生中等及以上破坏,应急辅助设施不应发生严重破 环或不能及时恢复的破坏,应急和避难人员的生活需求应能得到 有效保障。防风避难场所应满足临灾时期和灾时避难的安全防护 要求,龙卷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少于3h,台风安全防护时间不 应少于24h。
地防洪标准和流域防洪要求所确定使用情景下的没水位,且 中避洪场地应急避难区和安全台地面标高的安全超高不应 于 0. 5m。
4.1.8防灾避难场所应建立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制定场所使用
求班易准立易管刷度,刷易 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机构组成,编制应急设施位置图及场 使用功能手册,
4.1.9防灾避难场所责任人应定期对场所进行检查和维护,场
4.1.9防灾避难场所责任人应定期对场所进行检查和维护,场 所启用前应对设施和设备进行应急评估与应急转换
4.2.1城市单个中心避难场所的服务范围不应超过50km²建设 用地规模,服务能力不应超过50万人。 4.2.2固定避难场所能容纳避难人员的规模不应低于其责任区 范围内规划人口的15%。
4.2.3不同避难期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低于表4.2.3的 规定。
4.2.3不同避难期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低于表4
锚索施工方案表 4. 2.3避难场所的人均最低有效避难面积
4.2.4防灾避难场所与周围一般地震次生火灾源之间的距 应小于30m;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燃气厂站等重大次生火 爆炸危险源的距离应能够保障避难场所安全
4.2.5防灾避难场所应根据承担的应急功能配置应急设施
4.2.6固定和中心避难场所内应划分避难分区。分区之间
防火分隔。分区内应设置防火设施、消防通道。中心避难场 固定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消防水源,
4.2.8防灾避难场所室外场地中用于婴幼儿、高龄老人、 困难残疾人和伤病员等特定群体的专门区域T/CWAN 0012-2019标准下载,应确保人员无 通行。
4.2.9中心避难场所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应至少设置4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