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50118-2010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pdf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某污水处理厂工程-安装部分(采用膜法中心岛氧化沟工艺)施工方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1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8月18日
商业建筑 29 9.1允许噪声级· 29 9.2室内吸声 29 9.3隔声标准 30 9.4隔声减噪设计 31 附录A室内噪声级测量方法 32 本规范用词说明 36 引用标准名录 37 附:条文说明 39
CommercialBuilding 29 9.1LimitsforIndoor NoiseLevels 29 9.2IndoorSoundAbsorption 29 9.3Criteriaof SoundInsulation........ 30 9.4Design of Sound Insulation andNoise Reduction 31 AnnexAMethod forMeasuringIndoorNoiseLevels .··. 32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 36 ListofQuotedStandards............. 37 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 +oe+eee+ee*+0 *+。+。 39
1.0.1为减少民用建筑受噪声影响,保证民用建筑室内有良好 的声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学校、 医院、旅馆、办公建筑及商业建筑等六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 声、吸声、减噪设计。其他类建筑中的房间,根据其使用功能 可采用本规范的相应规定。
1.03本规范牛的至内元许噪声级应米用7声级作为计价量。 本规范中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为关窗状态下昼间和夜间时段的标 准值。医院建筑中应开窗使用的房间,开窗时室内允许噪声级的 标准值宜与关窗状态下室内允许噪声级的标准值相同。昼间和夜 间时段所对应的时间分别为:昼间,6:00~22:00时;夜间, 22:00~6:00时;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室内噪声级 的测量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 1.0.4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2.1.2等效:[连续A计权]声级 equivalent
weightedsoundpressurelevel
在规定的时间内,某一连续稳态声的A计权」声压,具有 与时变的噪声相同的均方A[计权]声压,则这一连续稳态声的 声级就是此时变噪声的等效声级。单位为分贝,dB。
声源经过空气向四周传播的声音
2.1.4 撞击声 impactsound
在建筑结构上撞击而引起的噪声
表征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计权隔声量宜 在实验室测得
2.1.7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weightedstandardize
以接收室的混响时间作为修正参数而得到的两个房间之间空 气声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
soundpressurelev
soundpressurelevel
以接收室的吸声量作为修正参数而得到的楼板或楼板构造撞 击声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
以接收室的混响时间作为修正参数而得到的楼板或楼板构造 撞击声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
频谱修正量是因隔声频谱不同以及声源空间的噪声频谱不 同,所需加到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上的修正值。当声源空间的 噪声呈粉红噪声频率特性或交通噪声频率特性时,计算得到的频 谱修正量分别是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或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通过对中心频率在200Hz~2500Hz范围内的各1/3倍频程 的无规入射吸声系数测量值进行计算,所得到的材料吸声特性的 单一值。
3.0.1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 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 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 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存在显著噪声影响的设施。 3.0.2新建居住小区临交通干线、铁路线时,宜将对噪声不敏 感的建筑物作为建筑声屏障,排列在小区外围。交通干线、铁路 线旁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声环境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 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时,可在噪声源与噪声敏感建筑物之 间采取设置声屏障等隔声措施。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3.0.3产生噪声的建筑服务设备等噪声源的设置位置、防噪设 计,应按下列规定: 1锅炉房、水泵房、变压器室、制冷机房宜单独设置在噪 声敏感建筑之外。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办公等建筑所在区 域内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噪声敏感建 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 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2确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内设置锅炉房、水泵房、变压器 室、制冷机房时,若条件许可,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 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并且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隔声 措施。 3冷却塔、热泵机组宜设置在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干扰 较小的位置。当冷却塔、热泵机组的噪声在周围环境超过现行国 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时,应对冷却塔、热 泵机组采取有效的降低或隔离噪声措施。冷却塔、热泵机组设置 在楼顶或裙房顶上时,还应采取有效的隔振措施。
3.0.4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 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应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 布置等作综合考虑,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 造上的防噪措施。
3.0.5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
4.1.1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 规定。
4.1.1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
表4.1.1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
4.1.2高要求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 表4.1.2的规定
表4.1.2高要求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
4.2.1分户墙、分户楼板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楼板的 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分户构件空气声隔声标准
4.2.2相邻两户房间之间及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分隔楼板
相邻两户房间之间及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分隔楼板上 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标准
4.2.3高要求住宅的分户墙、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 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高要求住宅分户构件空气声隔声标准
4.2.4高要求住宅相邻两户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 合表4.2.4的规定
.2.4高要求住宅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标
4.2.5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 合表4.2.5的规定。
5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
4.2.6外墙、户(套)门和户内分室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
4.2.6外墙、户(套)门和户内分室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 符合表4.2.6的规定。
表4.2.6外墙、户(套)门和户内分室墙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4.2.7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无锡某多层办公楼施工组织设计,应 符合表4.2.7的规定。
表4.2.7 分户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住宅分户楼板的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小 85dB,但在楼板结构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高要求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撞击声隔
4.2.8高要求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撞
声性能,应符合表4.2.8的规定
表4.2.8高要求住宅分户楼板撞击声隔
4.3.1与住宅建筑配套而建的停车场、儿童游戏场或健身活动 场地的位置选择,应避免对住宅产生噪声干扰。 4.3.2当住宅建筑位于交通干线两侧或其他高噪声环境区域时, 应根据室外环境噪声状况及本章第4.1节规定的室内允许噪声 级,确定住宅防噪措施和设计具有相应隔声性能的建筑围护结构 (包括墙体、窗、门等构件)。 4.3.3在选择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时,应充分考 虑噪声控制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应使分户墙两侧的房间和分户楼板 上下的房间属于同一类型。 2宜使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背噪声源的一侧。 3对进深有较大变化的平面布置形式,应避免相邻户的窗 口之间产生噪声干扰。 4.3.4电梯不得紧邻卧室布置,也不宜紧邻起居室(厅)布置 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起居室(厅)布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和 减振措施。 4.3.5当厨房、卫生间与卧室、起居室(厅)相邻时,厨房 卫生间内的管道、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的物体,不宜设在厨房、卫 生间与卧室、起居室(厅)之间的隔墙上。对固定于墙上且可能
安图县社会福利院养老综合服务楼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4.3.1与住宅建筑配套而建的停车场、儿童游戏场或健身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