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T 42334.1-202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规范 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pdfICS 93.080.01 CCS P 51
GB/T42334.1—202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规范
CB/T 42334.1—2023
DLT5705-2014循环流化床锅炉砌筑工艺导则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运营期间安全评估 附录A(规范性)指标计算方法· 36 附录B(规范性)系统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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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GB/T4233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规范》的第1部分。GB/T42334已经发布了 以下部分: 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城市客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2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中国铁道 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上海申通 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地铁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同济大学、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地 铁运营有限公司、昆明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上海上交协轨道交通咨询有限公司 贵阳市公共交通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新征、戴祺、周淮、姚建伟、沈秀芳、刘书浩、冯旭杰、谷寒青、王敏、刘锋、李熙 李晓龙、李松峰、张伟国、虞翊、徐会杰、邵伟中、蔡昌俊、褚技威、张建平、申伟强、李英、王洋、徐安雄 侯文军、刘宏泰、吴春雨、孟德有、何雄、何志平、戴源廷、李海锋、张苹、周捷、周国甫、骆华荣、王辉 蒲琪、胡昊、黄驰、宋利明、赵月、郑俊峰、郭善彬、史丰收、李鑫、曾红波、姚伟国、訾建峰、林国、莫伟平 沙茜、刘从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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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规范 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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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规范 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
本文件规定了地铁和轻轨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和运营期间安全评 估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地铁和轻轨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和运营期间安全 评估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初期运营initialoperation 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在试运行完成、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以及运营安全评估通过后所从事的载客 运营活动。 3.2 正式运营officialoperation 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经过至少1年初期运营,且工程遗留问题全部按规定整改完成、甩项工程完 工并验收合格或已履行设计变更手续、通过运营安全评估后的载客运营活动。 3.3 甩项工程rejectionproject 未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完工的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 3.4 系统联调systeminterconnection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专业系统调试基础上,两个及以上专业系统联合调试工作。 3.5 试运行trialrunning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冷滑和热滑试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行车基本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通过不 载客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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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行车20d以上,且关键指标(按照附录A中方法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a)列车运行图兑现率不低于98.5%; b)列车正点率不低于98%; c)列车服务可靠度不低于2.5万列公里/次; d)列车退出正线运行故障率不高于0.5次/万列公里; e) 车辆系统故障率不高于5次/万列公里; f) 信号系统故障率不高于1次/万列公里; g)供电系统故障率不高于0.2次/万列公里; h)站台门故障率不高于1次/万次。 4.1.2贯通运营的延伸线工程项目应按全线运行图开展试运行,其中除供电系统故障率、站台门故障 率按延伸区段统计外,其余关键指标应按全线统计。 4.1.3应具有试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试运行组织基本情况、试运行期间主要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 相关数据记录、设施设备运行安全性和可靠性分析、试运行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织行车20d以上,且关键指标(按照附录A中方法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a)列车运行图兑现率不低于98.5%; b)列车正点率不低于98%; c)列车服务可靠度不低于2.5万列公里/次; d)列车退出正线运行故障率不高于0.5次/万列公里; e) 车辆系统故障率不高于5次/万列公里; f)信号系统故障率不高于1次/万列公里; g)供电系统故障率不高于0.2次/万列公里; h)站台门故障率不高于1次/万次。 4.1.2贯通运营的延伸线工程项目应按全线运行图开展试运行,其中除供电系统故障率、站台门故障 率按延伸区段统计外,其余关键指标应按全线统计, 4.1.3应具有试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试运行组织基本情况、试运行期间主要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 相关数据记录、设施设备运行安全性和可靠性分析、试运行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4.1.4应具有符合规定的以下批复和许可文件: a)工程项目建设规划批复; b)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批复; c)重大设计变更批复; d)用地和建设许可文件。 4.1.5应具有符合规定的以下文件: a)土建工程及其装饰装修、设备系统及其安装工程等质量验收监督意见; b)车站、区间、中间风井、车辆基地、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等消防验收文件; c) 起重设备、电(扶)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验收文件; d)人防验收文件; e)卫生评价文件; f)建设单位编制的环保验收报告; g)档案验收文件。 4.1.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规定峻工验收合格,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质量的问题
a)工程项目建设规划批复; b)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批复; c)重大设计变更批复; d)用地和建设许可文件。 4.1.5应具有符合规定的以下文件: a)土建工程及其装饰装修、设备系统及其安装工程等质量验收监督意见; b)车站、区间、中间风井、车辆基地、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等消防验收文件; c) 起重设备、电(扶)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验收文件; d)人防验收文件; e)卫生评价文件; f)建设单位编制的环保验收报告; g)档案验收文件。 4.1.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规定峻工验收合格,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质量的 应整改完成;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不应影响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水平,并有明确范围和计划 时间。 定的保护区平面图,并在具备设置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警示标志。
4.2.1.1线路和轨道
4.2.1.1.1投入使用的正线、配线和车场线应满足列车运行和应急救援需要。 4.2.1.1.2其他设施上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时,上跨设施交叉范围两侧内应设置防护网或其他安全防 护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与其他设施共建于同一平面且相邻可能影响运营时,应在线路两侧设置封闭 隔离、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4.2.1.1.3正线、配线和车场线尚未使用的道岔、预留延伸线终端等预留工程应分别采取道岔定向锁 闭、设置车挡等安全防护措施。 4.2.1.1.4具有道岔、钢轨的焊点或栓接部位的探伤检测合格报告;对于无缝线路地段,还应具有锁定
轨温、单元轨节长度和观测桩位置等技术资料。 4.2.1.1.5道岔转辙机及其杆件基坑处无积水;寒冷地区的道岔转辙区域采取防雪防冻措施;各专业过 轨管线使用道床预留过轨孔洞,因特殊原因需直接过轨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4.2.1.1.6线路基标,百米标、坡度标、曲线要素标等线路标志,限速标、停车标、警冲标等信号标志应配 置齐全、安装牢固。
4.2.1.2车站建筑
4.2.1.3结构工程
4.2.1.3.1地下车站、地面和高架车站站台顶板、设备用房、行人通道等结构不应渗水、结构表面应无湿 渍,区间隧道、连接通道结构不应漏水,轨道道床面应无渗水。 4.2.1.3.2高架桥梁侧边翼缘下沿应具有滴水槽、滴水檐或其他防止雨水流向混凝土侧面和地面的构 造措施,桥面桥梁端部应有防止污水回流污染支座和梁端表面的防水措施。 4.2.1.3.3应具备结构工程监测系统,对结构沉降和变形等进行监测和分析。 4.2.1.3.4轨行区电缆、管线、射流风机等吊挂构件,声屏障、防火门、人防门、防淹门等构筑物应具有安 装牢固、定位锁定和防护措施是否到位的检查记录。 4.2.1.3.5地下工程(含车站、区间、出人场段等)临近轨行区旁的分隔墙,应经风荷载和振动荷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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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结构的抗疲劳性、安全度和耐久性计算和分析,不宜采用砖砌墙。 4.2.1.3.6轨行区人防门、防淹门、联络通道防火门宜配备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和视频监视系 统,并具有对其运行状态和故障状态的监视报警功能,以及开闭状态的监视功能。 4.2.1.3.7当高架区间上跨道路净空高度不大于4.5m时,应具有限高标志和限界防护架;位于道路 侧或交叉口的墩柱有可能受外界撞击时,墩柱应具有防撞击的保护设施。 4.2.1.3.8设备安装未使用的结构预留孔洞应完成封堵;区间结构施工遗留的混凝土浮浆、碎块等异物 和设备安装遗留在结构本体上的铁丝、铁片、胶条等异物均应完成清除。 4.2.1.3.9作为疏散通道的道床面应平整、连续、无障碍;轨行区至站台的疏散楼梯、疏散平台在联络通 道处的坡道连接、区间联络通道防火门开启等不应影响乘客紧急疏散
4.2.2.1.1应具有车辆超速保护、列车紧急制动距离、车门安全联锁、车门故障隔离、车门障碍物探测、 列车联挂救援等功能的测试合格报告,测试应符合附录B中表B.1的规定。 4.2.2.1.2各列车运行里程均不少于2000列公里。 4.2.2.1.3具有蓄电池测试报告,蓄电池容量应满足列车失电情况下车载安全设备、应急照明、应急通 风、广播、通信等系统规定工作时间内的用电要求。 4.2.2.1.4车辆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或箱体应采取保护性接地措施。 4.2.2.1.5列车上非乘客使用的重要设备或设施应具有锁闭措施。客室地板防滑,客室结构和过道处 扶手等不应有可能造成乘客伤害的尖角或突出物。 4.2.2.1.6列车车门防夹警示、车门防倚靠警示、紧急报警提示、车门紧急解锁操作提示、消防设备提示 等安全标志齐全、醒目。
4.2.2.2供电系统
4.2.2.2.1具有相邻主变电所支援供电、牵引接触网(轨)越区供电、变电所0.4kV低压备自投等功能 的测试合格报告,测试应符合表B.2的规定。 4.2.2.2.2电力监控系统应具备遥控、遥信和遥测功能。 4.2.2.2.3具有各类电气元件、开关的整定值调整合格报告;具有车站公共区、区间照明系统测试合格 报告;具有轨道结构对地电阻测试合格报告,轨道结构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 4.2.2.2.4变电所接地标志和安全标志应齐全清晰,安全工具应检测合格、配置齐全、放置到位;变电所 内、外设备间应整洁,电缆沟和隐蔽工程内无杂物和积水。电缆孔洞应封堵,设备房应安装防鼠板
GA/T 41-2019标准下载4.2.2.3通信系统
4.2.2.3.1应具有车地无线通话、列车到站自动广播和到发时间显示、与主时钟系统接口通信、换乘站 基本通信等功能的测试合格报告,测试应符合表B.3的规定。 4.2.2.3.2设备机房的温度、湿度应满足安全运行要求,具有防电磁干扰测试合格报告,
4.2.2.4信号系统
2.4.1应完成信号系统各子系统之间、信号系统与关联系统的联调及动态调试,具有完整的信号 金收和联调及动态调试合格报告。其中,列车超速安全防护、列车追踪安全防护、列车退行安全防护 古扣车和跳停测试应符合表B.4的规定。 2.4.2设备机房温度、湿度应满足安全运行要求,具有防电磁干扰测试合格报告。
4.2.2.5.1应具有通风换气和空气环境控制功能、排烟系统排烟量、隧道纵向排烟风速、楼梯间加压送 风系统余压等测试合格报告。 4.2.2.5.2车站控制室和控制中心应具备通风设备状态信息显示和故障报警功能。 4.2.2.5.3应完成冷却塔、多联空调的室外机地面硬化,相关排水管路应接入市政排水系统,冷却塔或 室外机周边具有安全防护栏;空调送风口、空调冷凝水管不应设置在电器设备上方,无法避免时应具有 防护措施;空调柜检修门不应有影响检修的水管、支架、结构柱等遮挡。 4.2.2.5.4风管支、吊架应完成防锈防腐处理;风道内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裸露进风口、排风口以及大 型风机的进出风端应设置防鼠网或防护网;应完成通风管路及风道内的杂物清理及卫生清扫。
2.2.6消防和给排水系统
4.2.2.6.1应具有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各用水点的水量和水压、车站消火栓系统充实水柱和水量压力、 设备房自动灭火系统运行、区间水泵安全运行等测试合格报告。区间水泵安全运行测试应符合表B.5 的规定。 4.2.2.6.2排水系统应提供满足设计要求的可靠排水设施外防护架施工方案,并满足排放条件。 4.2.2.6.3车站自动扶梯集水井盖板、出人口与站厅连接处的拦水横截沟盖板等应安装牢靠并具有检 查记录。 4.2.2.6.4应完成车站、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区间泵房、风亭和各类集水池杂物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