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41-2019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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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A/T 4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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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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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 41-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A/T 41-2019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

ICS43.020 R 8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

vestigation oftraceandphysicalevic at the scene of road traffic acciden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其他痕迹othertrace 在树木、道路交通设施、建筑物、牲畜以及其他物品等表面所形成的痕迹。 3.2 道路交通事故物证physical evidenceofroadtrafficaccident 能够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物品或物质。包括附着物、散落物、遗酒物、抛撒物等。 3.3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investigationoftraceandphysical evidenceatthesceneof road trafficaccident 勘查人员发现、固定、提取、保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员及道路环境中遗留的与事故有关的 痕迹、物证JC/T 2457-2018 建筑用干混地面砂浆,为案件侦查、过程再现、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提供科学证据的活动

勘查时应配备以下设备及工具

发现提取设备及工具。除符合GA/T945规定外,还应配备石膏液、石蜡、拓印膜、静电吸迹 器、灰尘痕迹固定剂、药勺、指纹提取工具(一体式指纹刷、磁性笔和洗耳球、指纹胶纸和衬纸)、 指掌印显现试剂或工具、鲁米诺试剂、印泥、红外光源、紫外光源等。 b)勘查检测设备。应符合GA/T945的规定。 c)勘查照明设备。应符合GA/T945的规定。 d)其他设备。应配备执法记录仪等。

1.1.1地面痕迹应勘查以下内容: a)地面轮胎痕迹的种类、形状、方向、长度、宽度和痕迹中的附着物等; b) 逃逸车辆两侧轮胎痕迹的间距和前后轮胎痕迹止点的间距; C) 滚印、压印、拖印、侧滑印分段点相对路面边缘的垂直距离,痕迹与道路中心线的夹角,痕迹的 滑移量、旋转方向及旋转度数;突变点位置;弧形痕迹弦长、弦高;轮胎跳动引起的间断痕迹及 距离; d)3 车体、人体、性畜以及其他物体留在地面上的挫划印等痕迹的分布、长度、宽度、深度,痕迹中心 或起止点、突变点的位置。 1.1.2典型地面痕迹类型参见附录A

6.1.1.2典型地面痕迹类型参见附录A

地面物证应勘查以下内容: a)地面附着物、散落物、遗洒物、抛撒物、血迹、生物组织等的种类、形状、颜色,及其位置关系和分 布形态: b 附着物、散落物、遗酒物、抛撒物的起始位置、着地方向和终点位置; C)脱落的零部件及碎片表面痕迹及断口形态

车体痕迹、物证应勘查以下内容: a)3 车体上各种痕迹所在的部位及其长度、宽度、凹陷深度;痕迹上、下边缘距离地面的高度,痕迹 与车体一侧的距离; b) 车辆部件的损坏、断裂、变形; c) 车辆与其他车辆、人体、牲畜、物体第一次接触的部位和受力方向,及另一方相应的接触部位; d) 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车辆灯光信号装置时,车辆灯泡或灯丝及其碎片,部件安装、导线连接状况; 车体上遗留的纤维、毛发、血迹、生物组织、牲畜、漆片等附着物的种类、形状、颜色及其分布 位置; f) 车内方向盘、变速杆、驾驶室内外门把手、驾驶位周围、安全气囊和脚踏板等处的附署物及遗留 物的种类、形状、颜色及其分布位置; g) 需要确定车辆驾驶人的,应提取方向盘、变速杆、驾驶室门把手、驾驶位周围、安全气囊和脚踏 板等处的手、足痕迹及生物检材,具体方法见GA/T944

h)其他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车体附着物的种类、形状、颜色及其分布位置

人体痕迹、物证应勘查以下内容: a)衣着上勾挂、撕裂、开缝、脱扣等破损痕迹,油漆、油污等附着物,鞋底痕迹; b)7 衣着上痕迹、附着物的位置、形状、特征,及造成痕迹的作用力方向; C) 与交通事故致伤物相关的特征性损伤; d) 体表损伤的部位、类型、形状尺寸,及造成损伤的作用力方向;损伤部位距足跟的距离,损伤部 位的附着物: e) 伤、亡人员的血迹、组织液、毛发、体表上的附着物等; f) 人体附着物的种类、形状、颜色及其分布位置,以及与人体相关的酒精、毒品等摄入类物证。

其他痕迹、物证应勘查以下内容: a)树木、道路交通设施、建筑物等固定物上痕迹的长度、宽度、深度及距离地面的高度SL/T233-1999 水工与河工模型常用仪器校验方法(清晰无水印),以及 痕体; b)牲畜的种类、颜色、大小及其体表痕迹

痕迹、物证发现方法包括: 观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地面、事故车辆、伤亡人员及其他有关物体的接 触部位寻找可疑物;发现留在现场的地面、车体、人体及其他痕迹物证。 采用多波段光源、红外光源、紫外光源、便携式电子显微镜等设备及试剂,观察发现痕迹、物证。 勘查、确定相应痕迹的造痕体及承痕体,以及造痕体和承痕体的接触部位。对于连续发生多次 接触,应分析是否为本次事故所形成,查找造痕体和承痕体第一次接触时的具体部位。 痕迹、物证被尘土、散落物等物体、物质覆盖时,在不妨碍其他项目勘查的前提下,可照相、录像 固定证据后,清除覆盖物再勘查

7.2.1痕迹、物证提取前应采用照相、录像、绘图、笔录和测量等方法固定。在提取之前应将其形状、数 量、颜色、所在位置、走向等分别编号记录。 7.2.2对于平面痕迹,可使用吸附膜、拓印膜、胶带纸等工具贴附于痕迹表面进行固定;对于立体痕迹 可使用石膏液、石蜡液等灌注于痕迹内,待凝固后取出复型。 7.2.3痕迹、物证测量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对口确定的东通市故痘流物证一店

a) 对已确定的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应测量和记录其位置、长度、宽度、高度和方向等。 b 轮胎跳动引起的间断痕迹应作为连续痕迹测量。 C) 测量记录车辆碰撞损坏变形形状及变形量(长、宽、高或深度)。 d) 测量误差:测量目标长度小于0.5m时,最大误差不得超过0.005m;测量目标长度为0.5m至 10m时,最大误差不得超过1%;测量目标长度大于10m时,最大误差不得超过0.1m

提取痕迹、物证应做好保护和记录工作,要求如下: a) 对确认或疑似痕迹、物证,应及时提取,不得破坏提取物。 b)在勘查和提取物证的过程中,应防止所提的物证被污染。需要标注时,应使用粉笔或蜡笔在物 证附近标注,不得标注在物证上。提物证所用的工具、包装物、容器等必须干净,用同一工具 提取不同部位的物证时,每提取一次,应将工具擦拭干净。提取油脂、血迹、生物组织等特殊物 证,不得重复使用同一工具,不得用手直接接触物证。 C) 对固态实物应分别包装,对分离物或脱落物,在包装时应注意其边沿不被损坏;对需化验的物 质(如血迹、汽油等),包装时应严防污染或相互混杂。 d) 对提取物,应注明名称、提取人、见证人、提取时间、地点、部位、天气、提取方法等情况,宜对提 取过程全程录像。 e) 对衣看上无法及时提取的痕迹,如车轮花纹痕迹等,应连同衣物一起提取,并防止痕迹被破坏

直接提取痕迹、物证的方法如下: a 提取时不得用手直接接触痕迹和物证部位;粘附在车体或其他较大物体表面的固体物质,可根 据物质性质,用刀片剥离、棉签吸取、胶带粘取、镊子夹取、剪刀剪取等方法提取。必要时,可采 用剪、挖、锯等方法将物证连同部分载体一并提取 D) 多层结构的物证(如油漆涂料)应保证层次结构的完整,多种成分混合的物证(如织物)或不均 匀的物证(如油污)应分部位提取。 C 提取人体血液时.应符合GA/T1556规定

无法直接提取的痕迹、物证,采取间接提取的方法如下: a)用照相或录像法提取; b)i 遗留在光滑路面上的加层轮胎花纹痕迹、物证,可采用静电吸附法等提取; c) 遗留在路面上的立体痕迹,如泥土路面上的足迹、轮胎花纹痕迹等,可采用石膏灌注法提取;也 可使用三维扫描的方式固定提取; d)对于具有一定弹性而且不易断裂和破碎物体表面的痕迹,可用硅橡胶加一定量过氧化物的方 法固化提取; e) 对于车辆或物体表面较大面积的痕迹,可用硬塑料提取; f) 对于手印,可采用粉末、502胶、三酮等显现后照相提取; g) 粘附在小件物品及易分解车辆零部件表面的量小的物质,可用醋酸纤维素薄膜(AC纸)等方 法提取; h) 血液、油脂等液体物质,可用滤纸、纱布或脱脂棉擦取

痕迹、物证保全的操作要求如下 a)对不能立即提取的痕迹、物证DLT16062016燃气轮机烟气排放测量与评估,应固定后采用纸板、防雨布、透明胶带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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