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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廊运行维护技术规程》地方标准(报批稿).docx设备接地可靠接地,符合设备应用要求。
6.3.13 标识系统清洁维护项目、内容和方法应满足下列规定:
DLT5201-2004 水电水利工程地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表 6.3.13标识系统清洁维护项目、内容和方法
6.4.1 消防系统定期检查应满足下列规定:
消防系统检查对象为防火分隔、灭火器、自动灭火系统和消防指示标志等设施设备;
消防系统检查除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的有关规定;
消防系统定期检查项目、内容、方法和周期应符合表6.4.1的规定。
表6.4.1 消防系统定期检查项目、内容、方法和周期
6.4.2 综合管廊消防系统应由专业单位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试运转、系统联锁试验。
6.4.3 消防系统应根据检测分析报告,并参照系统的设计说明和使用手册来安排大中修。消防设备使用年限一般为10年~15年,消防灭火器材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10年。
6.4.4 给排水系统定期检查对象包括阀门、水泵、仪表等,检查项目、内容、方法和周期应符合表6.4.4的规定。
表6.4.4 给排水系统定期检查项目、内容、方法和周期
6.4.5 应根据检查结果,及时对排水系统进行养护维修。
6.4.6 通风系统定期检查应满足下列规定:
通风系统定期检查的对象为风机、风阀、风管及附件等设施设备和空调系统;
通风系统定期检查项目、内容、方法和周期应符合表6.4.6的规定。
表6.4.6 通风系统定期检查项目、内容、方法和周期
6.4.7 排烟风机及排烟防火阀等的维护、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则》GA 503的有关规定。
6.4.8 供电系统定期检查应满足下列规定:
供电系统检查对象为变压器、高压柜、低压柜、控制箱、电力电缆、防雷与接地系统;
供电系统定期检查项目、内容、方法和周期应符合表6.4.8的规定。
表6.4.8 供电系统定期检查项目、内容、方法和周期
6.4.9 台风预警、雷电预警、高温预警、强冷气候等特殊情况下,应对供电系统进行专项检查。
6.4.10 变压器、互感器等设备应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则》 DL/T 596的规定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
6.4.11 供电系统可根据设备的运行状态数据和分析报告,参照系统设计说明和使用手册安排检查。
6.4.12 照明系统定期检查应满足下列规定:
照明系统检查对象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和接地;
照明系统定期检查项目应符合表6.4.12的规定。
表6.4.12 照明系统定期检查项目、内容、方法和周期
6.4.13 监控与报警系统定期检查应满足下列规定:
监控与报警系统检查对象为设备用房、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监控与报警系统定期检查项目、内容、方法和周期应符合表6.4.13的规定。
表6.4.13 监控与报警系统定期检查项目、内容、方法和周期
6.5.1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宜分为保养和小修,保养、小修包括经常性或预防性的保养及轻微缺损部分维修等。
6.5.2 消防系统保养、小修应满足下列规定:
消防系统保养、小修对象包括防火分隔和自动灭火系统等设施设备;
消防系统保养、小修项目、内容和方法应符合表6.5.2的规定。
表6.5.2 消防系统保养、小修项目、内容和方法
6.5.3 消防系统的维护管理除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的有关规定。
6.5.4 给排水系统保养、小修应满足下列规定:
给排水系统保养、小修对象包括管道、阀门、水泵和水位仪;
给排水系统保养、小修项目、内容和方法应符合表6.5.4的规定。
表6.5.4 给排水系统保养、小修项目、内容和方法
6.5.5 排水系统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排水管道疏通频次不少于1次/季;
排水管道及附件防腐处理不少于1次/2年;
水泵除锈和防腐处理频次不少于1次/2年;
阀门润滑频次不少于1次/年,防腐处理频次不少于1次/2年。
6.5.6 通风系统保养、小修应满足下列规定:
通风系统保养、小修对象包括风机、风阀、风管及附件等设施设备和空调系统;
通风系统保养、小修项目、内容和方法应符合表6.5.6的规定。
表6.5.6 通风系统保养、小修项目、内容、方法
6.5.7 通风系统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风机保养包括传动轴承润滑保养、电机保养和风机解体保养等,传动轴承润滑保养频次不少于1次/半年,电机保养频次不少于1次/2000h;
百叶风口、风管、风阀保养措施包括除锈、防腐、清洁、润滑等,频次不少于1次/年;
空调系统应根据系统运行状况进行保养,措施包括过滤网清洗、风道清洗、电池更换、制冷液添加等,频率不少于1次/年。
6.5.8 供电系统保养、小修应满足下列规定:
供电系统保养、小修对象包括变压器、高压柜、低压柜、控制箱、防雷与接地系统、电缆和桥架;
供电系统保养、小修项目、内容和方法应符合表6.5.8的规定。
表6.5.8 供电系统保养、小修项目、内容和方法
6.5.9 照明系统保养、小修应满足下列规定:
照明系统保养、小修对象包括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
照明系统保养、小修项目、内容和方法应符合表6.5.9的规定。
表6.5.9 照明系统保养、小修项目、内容和方法
6.5.10 监控与报警系统保养、小修应满足下列规定:
监控与报警系统保养、小修包括设备用房、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监控与报警系统保养、小修项目、内容和方法应符合表6.5.10的规定。
表6.5.10 监控与报警系统保养、小修项目、内容和方法
6.5.11 标识系统保养、小修项目、内容和方法应符合表6.5.11的规定。
表6.5.11标识系统保养、小修项目、内容和方法
7.1.1 入廊管线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综合管廊内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管件、管线附属设施和管线监测装置等。
7.1.2 入廊管线新建、改扩建完成后,管线单位应会同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7.1.3 入廊管线单位应与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明确入廊管线的管理权限、责任、义务,各司其职,共同保证管廊安全稳定运行。管廊运营单位在日常巡检中应对入廊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外观状况进行观察,发现异常及时通知入廊管线单位。
7.1.5 入廊管线运行环境要求如下:
综合管廊内空气温度和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综合管廊内禁止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无白蚁、鼠类和其他生物的入侵。
7.1.6 入廊管线监测系统数据宜接入综合管廊监控管理平台。
7.1.7 入廊管线作业人员进入综合管廊前,应与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确认管廊内环境满足人员进入要求。
7.1.8 对入廊管线作业人员应严格管理,实名登记并发放作业证,在廊内随身佩戴,对廊内动火作业等特殊工种进行专项审批登记和重点监控等。
7.1.9 入廊管线单位应配备运行维护所需且符合相关规定的防护设备及用品,防护设备及用品须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维护检查,质量不合格不得使用。
7.1.10 入廊管线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程和安全施工措施方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做好监督、监控和巡查等工作。
7.1.11 入廊管线单位与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协调互动的体制、机制。
7.1.12 入廊管线单位巡检人员不应改动或破坏管廊附属设施和其它入廊管线,除本权属管线外,发现管廊或其它管线问题应及时上报管理运营管理单位。
7.2 给水、再生水管道
7.2.1 综合管廊内给水、再生水管道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07的有关规定。
7.2.2 综合管廊内给水、再生水管道的运行状态由入廊管线单位进行实时监测,主要监测对象包括管道压力、流量、水质以及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阀门等。
7.2.3 综合管廊内给水、再生水管道的专业检测由入廊管线单位负责,检测内容包括管道运行中的节点压力、管段流量、漏水噪声等动态数据,并对管道运行工况进行分析,管网水压水质数据、阀门操作等均应有文字记录。
7.2.4 给水、再生水管道入廊管线单位应根据管道的实际情况编制维护操作手册,并开展相应的管道检修。
7.2.5 给水、再生水管道发生漏水时,入廊管线单位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发生爆管时,应立即止水并开展抢修。
7.2.6 给水管线抢修方案应根据廊内环境条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并符合现行国行业家标准《城镇供水管网抢修技术规程》CJJ/T 226的有关规定。
7.2.7 给水管道维修应快速有效,防止造成管网水质污染;施工中断时间较长时,应对管道开放段采取封挡处理等措施,防止不洁水或异物进入管内。
7.2.8 综合管廊内管道排气阀排气时宜启动通风系统进行相应区域通风。
7.2.9 综合管廊内管道低点排放时,应与综合管廊附属配套通风、排水系统运行相协调,水量、水质和可能的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应符合廊内运行管理和安全要求。
7.2.10 对影响综合管廊内管道运行安全的供水管网隐患预警信息、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等应及时传送综合管廊统一管理平台。
7.3.1 综合管廊内排水管道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和《城镇排水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的相关规定。
7.3.2 综合管廊内排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避免管道内可燃气体泄露。
7.3.3 综合管廊舱室内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明火。
7.3.4 排水管道巡查应采用综合管廊内部巡查和外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口等进行巡视检查。
7.3.5 排水管道状况检查可分为结构状况检查和功能状况检查。
结构状况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排水管道脱节、坍塌、裂缝、变形、腐蚀、错位、起伏、接口材料脱落、渗漏等;
功能状况检查项目主要包括管道内沉积、结垢、障碍物、浮渣、水位、水流等。
7.3.6 排水管道的维修保养由入廊管线单位负责,并应制定详细的维护作业计划、维护作业手册,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培训及安全教育。
7.3.7 综合管廊内管道检查井或检查孔的开启与关闭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确认内部水位和压力,采取防污水外溢措施;
当开启压力井盖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作业人员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做好安全监护。
7.3.8 当采用管道排水时,疏通方案应结合管道材质、连接方式、管径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具备水力疏通条件时,宜采用水力疏通。
7.3.9 综合管廊舱室内疏通作业和清掏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中井下作业的有关规定,并应采取通风、检测、防爆等安全保护措施。
7.3.10 综合管廊内淤泥外运应采取密闭措施。
7.4.1 综合管廊内热力管道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符合《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88的相关规定。
7.4.2 运行的热力管道每周应至少检查一次;新投入的热力管道或运行参数,外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增加检查频次。
7.4.3 综合管廊内热力管道的运行状态由入廊管线单位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测,主要监测对象包括管道的压力、温度、流量以及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阀门等。
7.4.4 综合管廊内热力管道的专业检测由入廊管线单位负责,专业检测主要包括管道压力、补偿器、疏水器及阀门开关等。
7.4.5 当管道发生泄漏时学校人行天桥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根据发生泄漏管道的实际情况,确定抢修方案,抢修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系统抢修技术规程》CJJ 203的有关规定。蒸汽管道泄漏抢修不宜采用不停热抢修方式。
7.4.6 综合管廊内热力管道的维修保养由入廊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单位应明确管道的维护保养周期,做好相关记录,维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7.5.1 电力电缆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GB 26859、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DL/T 1253和《电力电缆分布式光纤测温系统技术规范》DL/T 1573的有关规定。
7.5.2 电力电缆发生故障后,或因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因素影响及电网安全稳定有特殊运行要求时,应组织开展非定期巡检。
7.5.3 综合管廊内电力电缆的运行状态由入廊管线单位进行实时监测。
7.5.4 综合管廊内电力电缆的专业检测由入廊管线单位负责DL/T 697-2021 硬母线金具.pdf,主要检测内容包括电力电缆的故障测试、绝缘监测以及防雷接地系统检查等。
7.5.5 综合管廊内电力电缆的维修保养由入廊管线单位负责,主要包括对电力电缆的状态检修和故障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