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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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01.doc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01

3.2 钢筋的简化表示方法   3.2.1 当构件对称时,钢筋网片可用一半或1/4表示(图3.2.1)。                3.2.2 钢筋混凝土构件配筋较简单时,可按下列规定绘制配筋平面图:   1 独立基础在平面模板图左下角,绘出波浪线,绘出钢筋并标注钢筋的直径、间距等(图3.2.2a)。   2 其他构件可在某一部位绘出波浪线,绘出钢筋并标注钢筋的直径、间距等(图3.2.2b)。                       3.2.3 对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可在同一图样中一半表示模板,另一半表示配筋(图3.2.3)。                      3.3 预埋件、预留孔洞的表示方法   3.3.1 在混凝土构件上设置预埋件时,可在平面图或立面图上表示。引出线指向预埋件,并标注预埋件的代号(图3.3.1)。                       

3.3.2 在混凝土构件的正、反面同一位置均设置相同的预埋件时,引出线为一条实线和一条虚线并指向预埋件,同时在引出横线上标注预      埋件的数量及代号(图3.3.2)。   3.3.3 在混凝土构件的正、反面同一位置设置编号不同的预埋件时,引出线为一条实线和一条虚线并指向预埋件。引出横线上标注正面预      埋件代号,引出横线下标注反面预埋件代号(图3.3.3)。                    3.3.4 在构件上设置预留孔、洞或预埋套管时,可在平面或断面图中表示。引出线指向预留(埋)位置,引出横线上方标注预留孔、洞的尺      寸,预埋套管的外径。横线下方标注孔、洞(套管)的中心标高或底标高(图3.3.4)。                4 钢结构   4.1 常用型钢的标注方法   4.1.1 常用型钢的标注方法应符合表4.1.1中的规定。                   4.2 螺栓、孔、电焊铆钉的表示方法   4.2.1 螺栓、孔、电焊铆钉的表示方法应符合表4.2.1中的规定。        

4.3 常用焊缝的表示方法   4.3.1 焊接钢构件的焊缝除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焊缝符号表示法》(GB 324)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节的各项规定。   4.3.2 单面焊缝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箭头指向焊缝所在的一面时,应将图形符号和尺寸标注在横线的上方(图4.3.2a);当箭头指向焊缝所在另一面(相对应的那面)时,应    将图形符号和尺寸标注在横线的下方(图4.3.2b)。   2 表示环绕工作件周围的焊缝时,其围焊焊缝符号为圆圈7×20m钢筋混凝土预应力空心板梁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绘在引出线的转折处,并标注焊角尺寸K(图4.3.2c)。                 4.3.3 双面焊缝的标注,应在横线的上、下都标注符号和尺寸。上方表示箭头一面的符号和尺寸,下方表示另一面的符号和尺寸(图      4.3.3a);当两面的焊缝尺寸相同时,只需在横线上方标注焊缝的符号和尺寸(图4.3.3b、c、d)。                  4.3.4 3个和3个以上的焊件相互焊接的焊缝,不得作为双面焊缝标注。其焊缝符号和尺寸应分别标注(图4.3.4)。                4.3.5 相互焊接的2个焊件中,当只有1个焊件带坡口时(如单面V形),引出线箭头必须指向带坡口的焊件(图4.3.5)。                4.3.6 相互焊接的2个焊件,当为单面带双边不对称坡口焊缝时,引出线箭头必须指向较大坡口的焊件(图4.3.6)。                 4.3.7 当焊缝分布不规则时,在标注焊缝符号的同时,宜在焊缝处加中实线(表示可见焊缝),或加细栅线(表示不可见焊缝)(图4.3.7)。               4.3.8 相同焊缝符号应按下列方法表示:   1 在同一图形上,当焊缝型式、断面尺寸和辅助要求均相同时,可只选择一处标注焊缝的符号和尺寸,并加注“相同焊缝符号”,相同焊    缝符号为3/4圆弧,绘在引出线的转折处(图4.3.8a)。                 2 在同一图形上,当有数种相同的焊缝时,可将焊缝分类编号标注。在同一类焊缝中可选择一处标注焊缝符号和尺寸。分类编号采用大写    的拉丁字母A、B、C……(图4.3.8b)。

4.3.9 需要在施工现场进行焊接的焊件焊缝,应标注“现场焊缝”符号。现场焊缝符号为涂黑的三角形旗号,绘在引出线的转折处(图      4.3.9)。                   4.3.10 图样中较长的角焊缝(如焊接实腹钢梁的翼缘焊缝),可不用引出线标注,而直接在角焊缝旁标注焊缝尺寸值K(图4.3.10)。                  4.3.11 熔透角焊缝的符号应按图4.3.11方式标注。熔透角焊缝的符号为涂黑的圆圈,绘在引出线的转折处。                         4.3.12 局部焊缝应按图4.3.12方式标注。                   4.4 尺寸标注   4.4.1 两构件的两条很近的重心线,应在交汇处将其各自向外错开(图4.4.1)。                      4.4.2 弯曲构件的尺寸应沿其弧度的曲线标注弧的轴线长度(图4.4.2)。                    4.4.3 切割的板材,应标注各线段的长度及位置(图4.4.3)。                  4.4.4 不等边角钢的构件,必须标注出角钢一肢的尺寸(图4.4.4)。                4.4.5 节点尺寸,应注明节点板的尺寸和各杆件螺栓孔中心或中心距,以及杆件端部至几何中心线交点的距离(图4.4.4、图4.4.5)。   4.4.6 双型钢组合截面的构件,应注明缀板的数量及尺寸(图4.4.6)。引出横线上方标注缀板的数量及缀板的宽度、厚度,引出横线下方标      注缀板的长度尺寸。   4.4.7 非焊接的节点板,应注明节点板的尺寸和螺栓孔中心与几何中心线交点的距离(图4.4.7)。                  

5 木结构   5.1 常用木构件断面的表示方法   5.1.1 常用木构件断面的表示方法应符合表5.1.1中的规定。           5.2 木构件连接的表示方法   5.2.1 木构件连接的表示方法应符合表5.2.1中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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