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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标准.docx4 对被借用疏散的防火分区提出疏散宽度的限制要求,是为了避免防火分区由于被借用疏散导致自身疏散宽度不足,还需要向其他分区再借疏散宽度,最终形成连环借用的情况。
(a) (b)
4.2.5 条文中提出的30m,即使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不应再增加。当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时,距离应从梯段最低踏步前缘起算。
4.2.7 本条主要针对标准层面积比较小的民用建筑,剪刀梯在首层因受条件限制只能通过同一个扩大封闭前室直通室外时两个安全出口的布置原则。
例如一栋建筑由下部3层商业和上部3层办公组合建造北京高平赵庄煤矿施工组织设计,当商业与办公区域进行了有效的防火分隔,且安全疏散独立设置,疏散楼梯无论在水平,还是竖向均不混用,则商业区域各层的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度按商业区域总层数3层取值,办公区域各楼层由于所在楼层在四层及以上,故应按不小于4层的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度取值。
4.2.10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距离有关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21〕1号)明确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房间疏散门均为安全出口是的疏散距离要求。
4.3.2 当高层主体楼层在24m以上及以下的部位完全分隔时,设于高层主体投影下仅为建筑高度24m以下楼层服务的疏散楼梯,不通向24m以上楼层,其疏散特点与裙房相同,故楼梯间形式可参照裙房设置。
4.4.1 现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中庭的防火分隔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中庭的疏散距离、人员密度、中庭在首层采用防火卷帘封闭后的疏散口的设置均无明确的规定,故本条对中庭的安全疏散进行明确的规定。中庭通常为较高大的空间,因此 其疏散距离可参照现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有关展厅、营业厅的规定。
中庭回廊往往要借用周边防火分区的疏散设施进行疏散,且疏散路径应遵循“危险区域”→“次危险区域”→“相对安全区域”→“室外安全区域”的顺序,故不应穿越回廊周边的店铺或功能房间进行疏散。 办公建筑属于非人员密集场所,其中庭及其回廊仅为交通空间,停留人员很少,可以不计。其他建筑的中庭首层及回廊的人员密度,参考了一些大型公共建筑特殊消防设计评估报告及日本《避难安全验证法的解说以及计算实例及其解说》,对这种仅用于交通的大空间,提出人员密度为4㎡/人的观点,本标准认为是合理的,故采用这一指标。
综合考虑防火卷帘从火灾报警到启动的反应时间、下落时间、下落高度、人员平均疏散速度等因素,对中庭首层由防火卷帘封闭的区域需设置防火门的规模限值做出规定。中庭洞口在首层设有防火卷帘时,无论中庭内任意一点距防火卷帘是否大于20m,中庭内人员从最不利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都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见图26)
(a)中庭首层最远点至防火卷帘不超过20m (b)中庭首层最远点至防火卷帘超过20m
4.4.4 中庭作为建筑中联通多个楼层的空间,容易引起火势、烟气在楼层间蔓延,不建议将中庭通至地下楼层,但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对此未做限制,实际工程案例中,中庭通至地下楼层的情况很多,一直存在争议,故对此做出规定。
4.5.2 小商铺是商业建筑中常见又比较特殊的一种形态。它规模小,如果完全按商店建筑进行设计比较困难,国家现行防火技术标准中对小商铺没有相应的规定,为了规范和统一此类经营场所的防火设计,特做此规定。
小商铺为独立的防火单元,计入本层主体防火分区内主要是为了便于消防设施的设置,又因其安全疏散独立,故不应借助建筑主体进行疏散,也不参与建筑主体疏散宽度的计算。
4.5.3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中对于库房的防火设计着重于防火分隔,从而控制火灾蔓延风险的有关规定。 10%的规模占比参照了多省地标所采用的数据。仓储超市的开放货架销售区属于营业厅而非库房。
4.6 附建式汽车库
4.6.3 计算汽车库汽车对外疏散口及坡道数量应根据其所负担的总停车数量确定。
例:某地下3层停车库,地下一层为50辆,地下二层为40辆,地下三层为30辆,在设置汽车出口有困难时,地下三层至地下二层,因汽车疏散数小于50辆,可设1个双车道的出口;地下二层至地下一层,因汽车疏散数量为地下二层停车数量加地下三层停车数量,40+30=70辆,大于50辆,小于100辆,可设2个单车道的出口;地下一层至室外,因汽车疏散数大于100辆,应设两个汽车疏散出口。
(a) (b)
根据对附建式影院发生火灾原因的分析,很多情况是由于影院与所附建的建筑营业时段不同,二者合用的疏散楼梯可能出现在影院营业时段关闭,导致疏散路径不畅造成的,危险性极大。故对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做出规定。
随着技术进步和人们对视听体验要求的提高,产生了一些新型电影厅模式,比如巨幕,IMAX等,导致影厅规模日益增大,为确保防火安全同时又能适应新的功能需求,本标准对附建式电影院在四层及以上设置超过400m2电影厅的加强措施做出规定。
4.8 汽车4S店、汽车交易市场
4.8.1 汽车4S店、汽车交易市场中设有车辆销售、办公、洽谈和汽车维修等功能。车辆销售区销售的产品是汽车,类似于商店建筑中销售床或沙发等大型家具的营业厅。故本标准明确汽车4S店车辆销售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关于商店营业厅的要求。汽车维修区域按修车库规定进行防火设计。
4.8.2 汽车4S店、汽车交易市场中车辆销售、办公、休息等候与汽车修理区域功能不同,火灾危险性不同,应进行防火分隔并独立疏散。
1)汽车交易市场高峰时刻的人员密度在 0.0029人/㎡~ 0.014人/㎡之间,4S 店销售区的人员密度为 0.09人/㎡。
2)汽车交易市场的人员密度低于家具建材市场人员密度,汽车4S店销售区人员密度与家具建材店最小的人员密度相当。
4.9 售楼处、样板间
4.9.1 售楼处,样板间在清盘后往往转化为其他功能场所,售楼期间常被当成临时建筑。售楼处,样板间具有展销功能,热销期间人员密度较大,故本标准明确了其防火设计参照商店建筑。
4.10.1 采用电加热、水暖(或蒸汽)供热且对外经营的汗蒸房属于火灾高风险场所,封闭管理使得安全疏散较为困难,本标准参考《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公消〔2017〕第83号)制定。
4.11 其他建筑及场所
工业厂房内设置的实验室,是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的需要,是以生产为目的,应按照厂房进行防火设计。
4.11.3 金库内停留人员极少,分隔及安防措施严密,本标准对其防火设计予以明确。
4.11.4 室内蔬菜交易大棚、室内农贸市场等进行蔬菜、水果等物品零售买卖或交易的公共经营性场所,属于商店建筑。
5.1 平面布置及安全疏散
5.1.1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4m,不大于100m的单元式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两部疏散楼梯比较困难时,大量工程实例利用疏散外廊连通两个单元,以解决第二安全出口的问题,但国家现行标准对于疏散外廊的防火设计没有明确的规定,为规范设计,保证防火安全,本标准明确了有关规定。(见图28)
5.1.2 跃层式住宅是设置在高层或多层住宅建筑中的多楼层户型,通常称为跃层或者复式住宅。此类户型的安全疏散既有户内部分,又有公共疏散部分,本条对此类户型户内疏散部分做出明确规定。
5.1.4 住宅建筑地下室设置的储藏室属于住宅的附属功能,通常储存丙2类物品,应与地下车库等其他空间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且不应向汽车库借用疏散。
5.1.5 现行国家标准中对不同高度的住宅建筑提出了不同的防火要求,当多种高度住宅单元组合建造时,各单元之间完全分隔,疏散各自独立,故可以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确定疏散楼梯形式。
5.1.6 住宅建筑的每个单元应具备独立的安全疏散设施,当不同单元在首层确需共用同一入户大堂时,每个单元应具备各自独立的直通室外的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5.1.7 住宅阳台、设备平台等住户私有功能空间可能存放可燃物,楼梯间或前室的自然通风口开向此类空间可能影响楼梯间或前室的安全性。(见图29)
5.2 商业服务网点
5.2.4 目前我省很多城市的规划要求住宅小区的配套公共建筑独立建造,对比在住宅建筑下设置的商业网点,其火灾危险性并未增加,故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突出于住宅投影范围之外的小型营业性用房同理。(见图30)
5.2.5 住宅小区内设置的物业用房属于住区配套服务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属于便民服务设施,均为非经营性功能,火灾危险性并不高于规范中允许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的各项营业性功能。
6.1 连廊、建筑构件、管道井及洞口
连廊应控制疏散距离DB41/T 2338-2022 榆叶梅培育技术规程.pdf,当疏散距离超长时,应设置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6.1.2 建筑的封闭阳台则等同于室内功能空间。
6.1.4 本条对疏散楼梯间、前室中与安全疏散有关的防火门作出规定,以确保其满足安全疏散的需要。(见图31)
(b) (c)
图31 疏散门的净宽计算
6.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 隔墙上开设过多、过大的门、窗、洞口将影响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防火性能。本标准对在此类隔墙上开设普通门、窗、洞口的尺寸及面积进行了限定。学校的教室由于进深较大,同一时间容纳人数较多,停留时间较长某工商所综合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需要向走廊开设高窗用于观察及通风,但往往窗高尺寸较小,面积不大,故不做限制。当隔墙上的窗为非防火窗时,还应考虑火灾时普通玻璃被破坏后,不应降低房间及疏散走道防烟分隔的性能。
6.1.6 国家现行标准中规定了有些防火间距不足的情况可以通过在外墙洞口上采用防火门、窗的措施予以解决。防火门、防火窗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在关闭后应具有烟密闭的性能;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上述功能需求完全不同,无法在同一扇门、窗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