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锅炉房设计规范.doc第十章 化验和检修设施
第10.1.1条 锅炉房宜设置化验室,化验锅炉运行中需经常检测的项目,对不需经常化验的项目,宜通过协作解决。
锅炉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只设置化验场地,进行硬度、碱度、PH值、溶解氧等简单的水质分析:
一、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6t/h或总蒸发量小于10t/h的锅炉房,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4.2MWak 总出力小于7MW的锅炉房;
二、本单位有中心试验室或其他化验部门高速铁路工程建设新技术与特种维护技术,可为锅炉房配制水质分析用的化学试剂并可化验锅炉房需经常检测的其他项目。
第10.1.2条 锅炉房化验室化验下列水、汽项目的能力、应根据锅炉房的容量、锅炉参数、供热介质和用户对蒸汽品质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应具备对悬浮物、总硬度、PH值的化验能力,采用锅外化学处理时,尚应能化验溶解氧。
第10.1.3条 总蒸发量大于20t/h或总出力大于14MW的锅炉房,以煤为燃料时,其化验室宜具备对燃煤水分、挥发分、固定碳和飞灰、炉渣可燃物含 量的分析能力:以煤粉为燃料时,宜能分析燃油的粘度和闪点。
第10.1.4条 总蒸发量大于60t/h或总出力大于或等于42MW的锅炉房,其化验室宜能测定燃料的发热值。
第10.1.5条 锅炉房化验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1.2条至第10.1.4条的要求外,尚应能测定烟气含氧量氧化碳和一氧化碳含量,燃油、燃气锅炉房尚宜能测定烟气中氢、碳氢化合物等可燃物的含量。
第10.2.1条 锅炉房宜设置检测间、对锅炉、辅助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进行维护、保养和小修工作。当本单位有为动力站和管网设置的检修站(间)时,锅炉房可不单独设置检修间。
蒸汽锅炉额定蒸量小于6t/h或热水锅炉出小于4.2MW的锅炉房,可只设置对设备和管道进行维护保养的检修场地。
第10.2.2条 锅炉房设备和管道的中、大修工作,不宜由锅炉房检修间承担,可由本单位统一安排或本地区协作解决。
第10.2.3条 锅炉房检修间可设钳工桌、砂轮机、台钴、洗在、电焊机和手动试压泵等基本设备。
总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0t/h、总出力大于或等于42MW的锅炉房,宜设置电气保养室。当本单位有集中的电工值班室时,可不单独设置。
电气的检修宜由本单位统一安排或本地区协作解决。
第10.2.5条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0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7MW的锅炉房,宜设置仪表保养室,当本单位有集中的仪表维修条件时,可不单独设置。
仪表的检修宜由本单位统一安排或本地区协作解决。
第10.2.6条 双层布置的锅炉房和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0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7MW单层布置锅炉,在其锅炉上方应设置将物件从底层地坪提升至锅炉顶的吊装设施,当需穿越楼板时,尚应开设吊装孔。
第10.2.7条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2.8MW,锅炉的鼓风机、引风机、给水泵、磨煤机等设备和其电动机上方,宜设置起吊装置或有吊装措施。
热力除氧器、换热器和带有筒体法兰的离子交换器上的方,宜有吊装检修措施。
第11.0.1条 汽水管道设计应根据热力系统和锅炉房工艺布置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便于安装、操作和检修;
二、管道宜沿墙和柱敷设;
三、管道敷设在通道上方时,管道(包括保温层或支架)最低点与通道地面的净高不应小于2m;
四、管道不应妨碍门、窗的启闭与影响室内采光;
五、应满足装设仪表的要求。
第11.0.2条 采用多管供汽(热)的锅炉房宜设置分汽(分水)缸。分汽(分水)缸的设置应根据用汽(热)需要和管方便的原则确定。
第11.0.3条 供汽系统中的蒸汽蓄热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置蓄热器的旁路阀门;
二、并联运行蒸汽蓄热器蒸汽进、出口管上应装设止回阀,串联运行的蒸汽蓄热器进行汽管上宜装设止回阀;
三、蒸汽蓄热器进水管上应装设止回阀;
四、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大于蒸汽蓄热器额定工作压力时,蓄热器上应装设安全阀;
五、蒸汽蓄热器运行时的充水应采用锅炉给水,利用锅炉给水泵补水;
六、蒸汽蓄热吕运行放水管应接至锅炉给水箱或除氧水箱。
第10.0.4条 锅炉房内连接相同参数锅炉的蒸汽(热水)管,宜采用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热)的锅炉房、宜采用双母管。当锅炉房内设有分汽(分水)缸时,每台锅炉的主蒸汽(供水)管可分别接至分汽(分水)缸。
第11.0.5条 每台蒸汽(热水)锅炉与蒸汽(热水母管)或与分汽(分水)缸之间的锅炉主蒸汽(供水)管上,均应装设2个阀门,其中1个应紧靠锅炉汽包或过热器(供水集箱)出口,另1个应装在靠近蒸汽(供水)母管处或分汽(分缸)缸上。
第11.0.6条 蒸汽锅炉房的锅炉给流水母管应采用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的锅炉房和给水泵不能并联运行的锅炉房,锅炉给水母管宜采用双母管或采用单元制锅炉给水系统。
第11.0.7条 锅炉给水泵进母管或除氧水箱出水母管,应采用不分段的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且除氧水箱台数等于或大于2台的锅炉房,则宜采用分段的单母管。
第11.0.8条 锅炉房除氧器的台数等于或在于2台时,除氧器加热用蒸汽管宜采用母管制系统。
第11.0.9条 热水锅炉房内与热水锅炉、水加热装置和循环泵相连接的供水和回水母管应采用单母管,对必须保证连续供热的热水锅炉房宜采用双母管。
第11.0.10条 每台热水锅炉与热水供、回水母管管连接时,在锅炉的进水管和出水管上均应装设切断阀,在进水管的切断阀前宜装设止回阀。
第11.0.11条 热水系统循环水泵进口侧的回水母管上应装设除污器。
第11.0.12条 每台锅炉宜采用独立的定期排污管道,并分别接至排污膨胀器或排污降温地;当几台锅炉合用排污母管时,在每台锅炉接至排污母管的干管上必须装设切断阀,在切断阀前尚宜装设止回阀。
第11.0.13条 每台蒸汽锅炉的连续排污管道,宜分别接至连续排污膨胀器。在锅炉出口的连续排污管道上,应装设节流阀。在锅炉出口和连续排污膨胀器进口处,应各设一个切断阀、
2~4台锅炉宜合设1台连续排污膨胀器。连续排污膨胀器上应装设安全阀。
第11.0.14条 锅炉的排污阀及其管道不应采用螺纹连接。锅炉排污管道应减少弯头,保证排污通畅。
第11.0.15条 蒸汽锅炉给水管上的手动给水调节装置及热水锅炉手动控制补水装置,宜设置在便于司炉操作的地点。
第11.0.16条 锅炉本体、除氧器和减压温器上的放汽管、安全阀的排汽管应接至室外,两个独立安全阀的排汽管不应相连。
第11.0.17条 热力管道应考虑膨胀的补偿,并充分利用管道的自然补偿。当不能满足其要求时,应设置方型或波纹管与伸缩器。
第11.0.18条 汽水管道的支、吊架设计、应考虑管道、阀门与附件的重量、管内水重、保,温结构重量和由于管道热膨胀而作用在支架上的力。
第11.0.19条 汽水管道的低点和可能积水处,应装设疏、放水阀。放水阀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D N 20。
汽水管道的高点应装设放气阀,放气阀公称直径可取D N 15~D N 20。
第12.1.1条 下列的各种热设备、热管道及其阀门附件均应保温。
一、煤粉仓、换热器、蓄热器、油加热和重油供油管道等外表面温度大于50℃时;
二、外表面温度小于或等于50℃,需要回收热量时;
三、需要保温的凝结水管道。
第12.1.2条 保温层厚度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设备与管道保温技术通则》、《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中的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当散热损失超过规定值时,可根据最大允许散热损失计算方法复核确定。
第12.1.3条 不需保温或要求散热,且外面温度大于60℃的裸露设备及管道(如排汽管、放空管、燃油燃气锅炉和烟道防爆门的泄压导向管等),在下列范围内应采取防烫伤的隔热措施;
一、距地面或操作平台的高度小于2.10mm时;
二、距操作平台的高度小于或等于0.75m时。
第12.1.4条 保温材料的选择,宜采用成型制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就近的保温材料;
二、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正常操作时设备和管道内介质的最高温度;
三、宜选用导热系数小、吸湿性小、密度小、强度大、耐用、价格低,并便于施工的保温材料及其制品。
第12.1.5条 保温层外的保护层应具有阻燃性能。当热设备和架空热管道布置在室外时,其保护层应具有防水性能。
第12.1.6条 采用复合保温材料及其制品时,应选用耐高温且导热系数较小的材料做内保温层。其厚度可按表面温度法确定。内层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外表面温度应小于或等于外层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允许最高使用温度。
第12.1.7条 采用软件质或半硬质保温材料时,应按离工压缩后的密度选取导热系数。保温层的厚度某公司轧钢工程中板施工组织设计,应为施工压缩后的保温厚度。
第12.1.8条 阀门及附件和其他需要常维修的设备和管道,宜采用便于拆装的成型保温结构。
第12.1.9条 立式热设备和热立管(包括与水平夹角大于45℃的热管道),当其高度超过3m时,应按管径大小 和保温重量,设置保温材料的支撑圈或其他支撑设施。
第12.1.10条 室外直埋敷设管道应按管道工作温度和地下水位条件,合理选择保温结构和材料。当采用柔性保护层时,保温层应采用憎水性硬质、半硬质材料,并应做成连续整体结构。当直埋管道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某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应采用防水性能可靠的刚性保护。
第12.2.1条 敷设保温层前,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应清除干净,并刷防锈漆或防腐涂料,其耐温性能应满足介质设计温度的要求。
第12.2.2条 介质温度低于120℃时,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应刷锈漆。介质温度高于120℃时,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宜刷高温防锈漆。凝结水箱、给水箱、中间水箱和除盐水箱等设备的内壁应刷防腐涂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