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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 08-2340-202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标准_Decrypt.pdf至少与2茶高速公路集疏运通道衔接;大型集装箱枢纽、以大宗 货物为主的货运枢纽应设置铁路集疏运通道。 3运输线路固定的气体、液化燃料和液化化工制品,运量大 于50万t/年时,应采用管道集疏运交通方式,管道不得通过居民 住宅区和人流集中区域。 4城市货运枢纽应靠近高速公路(或其他高等级公路) 通道。 6.2.3地区性货运中心的交通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开展项目对区域内各类交通设施的供应与需求的影响 分析,评价其对周围交通环境的影响,并对交通规划方案进行评 价和检验。 2应按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出减小建设 项目对周围道路交通影响的改进方案猎施,处理好建设项目内 部交通与外部交通的衔接,提出相应的交通管理措施。 3应规划满足人驻企业活勃所需配套道路系统,配套道路 应纳人城市道路系统统一规划。 城市内部货运交通 6.3.1城市内部货运交通应包括城市内部的生产性货运交通与 生活性货运交通。城市内部的生活性货运交通应包括城市应急、 救援品储备中心以及城市内部生活性货运交通集散点及城市货 运配送网络。货物流通中心用地总面积不宜大于城市规划用地 总面积的2%。 6.3.2城市内部生产性货物集聚区域宜设置城市内部生产性货运 中心,选址与规模应按照生产组织特征、货物属性、货运量确定。选 址宜依托工业用地或仓储物流用地设置,生产性货物流通中心应与 工业区结合,服务半径宜为3km~4km。其用地规模应根据储运 货物的工作量计管确定,或宜按每处6万m²~10万㎡²估算
1应开展项自对区域内各类交通设施的供应与需求的影响 分析,评价其对周围交通环境的影响,并对交通规划方案进行评 价和检验。 2应按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出减小建设 目对周围道路交通影响的改进方案猎施,处理好建设项目内 部交通与外部交通的衔接,提出相位的交通管理措施。 3应规划满足人驻企业活勃所需配套道路系统,配套道路
应纳人城市道路系统统一 城市内部货运交通 6.3.1城市内部货运交通应包括城市内部的生产性货运交通与 生活性货运交通。城市内部的生活性货运交通应包括城市应急、 救援品储备中心以及城市内部生活性货运交通集散点及城市货 运配送网络。货物流通中心用地总面积不宜大于城市规划用地 总面积的2%。 6.3.2城市内部生产性货物集聚区域宜设置城市内部生产性货运 中心,选址与规模应按照生产组织特征、货物属性、货运量确定。选 址宜依托工业用地或仓储物流用地设置,生产性货物流通中心应与 工业区结合,服务半径宜为3km~4km。其用地规模应根据储运 货物的工作量计算确定,或宜按每处6万m²~10万m²估算
6.3.3城市内部生活性货物集散点应具备与城市对外货运枢纽 更捷连接的设施条件,并宜临近社区商业中心分散布局。生活性 货物流通中心的用地规模应根据其服务的人口数量计算确定,每 处用地面积不宜大于5万m,服务半径宜为2km~3km。 5.3.4城市内部生产性货运中心、生活性货物集散点不宜设置在 主宅用地内。 X 6.3.5城市内部货运交通的道路规划设计应满足车辆出人及安 全行驶的需要,并符合国家道路规划设计标准,宜满足进出主要 车型车辆的作业需要, 6.3.6城市内部生产性货运中心、生活性货物集散点宜根据需要 规划车辆停车场,应方便货物的装卸作业,满足进出的主要车型 车辆的停放要求
6.4.1货运道路应能满足城市货运交通的要求以及特殊运输、救 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邦与货运流尚相结合。 6.4.2当城市道路高峰小时资运交通量大于600辆标准货车 或每天货运交通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T/CISA 006-2019 电站锅炉用新型奥氏体耐热钢无缝钢管.pdf,应设置货运专用车 道,标准货系换算系数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4的规定。 6.4.3货运专用车道应满足特大货物运输的要求。 6.4大、中城市的重要货源点与集散点之间应有便捷的货运 通道
7.1.1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符合城市的空间组织和交通特征,按 照城市总体发展目标,坚持“绿色、协调、生态”的发展理念,满足 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 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茶 7.1.2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 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交通分道的要求。 7.1.3道路网络布局和道路空间分配应体现“公交优先”“以人为 本”的理念,并与城市交通发展目标相致。 7.1.4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城市道路交通与综合交通枢纽 的顺畅衔接,并加强城市道路导道交通的衔接。 7.1.5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体现城市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保护和 延续历史城区的道路格局,反映城市风貌;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 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 要 .6城市道路分级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级, 不同城市区域应根据规模、空间形态和城市活动特征等因素确定 城市道路类别的构成,
7.2道路网规划布局
道路网布局应符合城市空间布局、地形以
征,并能适应城市空间发展的需要。 7.2.2城市道路网规划应在继承既有道路系统布局特征的基础 上,综合考愿城市空间布局的发展与控制要求、开发密度分区、用 地性质、客货交通流量流向、对外交通,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 和气候环境等因地制宜地确定。 7.2.3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土地使用、客货交通源秋 集散点的分布、交通流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 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地确定。 7.2.4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7.2的规定。 土地开发的容积率应与交通网的运输能力和道路网的通行能力 相协调。规划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 15%~24%,且人均道路面积不应小于12个m
表7.2.4城市道路网观划指标
7.2.5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道路系统应相互连通,方便 出行者多样化的路径选择;不同城市功能地区的集散道路与地方
性道路(包括承担城市交通功能的非公有支路)布局应符合不同 成市功能地区的地方性活动特征,其密度应结合用地功能和开发 强度综合确定,以满足开放便捷、各具特色的街区建设要求。 7.2.6城市主城区应布局外环路,应以快速路或高速公路为主, 为城市过境交通提供绕行服务:功能集中、相对独立、远离主城区 的新城外围宜根据用地形态布局环路,分流通过性交通,环路建 设标准不应低于环路内高等级道路的标准,并应与主城区放射线 快速道路衔接良好,形成网络体系。
7.2.7主城区主要对外方向不应少于2条城市快速路或主干路
7.2.8河网密布区域,城市道路网规划成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道布置,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应 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并应与滨河路的交叉口相协调。 2城市桥梁的车行道秘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两端道路的车 行道和人行道宽度。 7.2.9城市交叉尺密依据相交道路交通量与构成特征,满足公共 交通、行人和非动车通行安全、方便的要求,科学确定交叉口形 式。在没有交通需求预测的情况下,交叉口的形式应符合现行国
7.3.1道路建筑限界儿何形状应为道路上净高和净宽边界线组 成的空间界线。顶角宽度不应大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侧 向净宽。
7.3.2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
7.3.3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7.3.3的规定
表7.3.3道路最小净高(m
注:带*号为地下道路条件受限时最小值
7.3.4主城区外围的快速路、主干路的机动车道最小净高宜根据 首路网交通管理措施采用5.0m。当城市道路与公路或相邻道路 之间的净高不一致时,应做到净高的衔接过渡,并应设置必要的 指示、诱导标志及建筑限界防撞等设施。
1主城区内部应设置筷速路,主城区和新城之间宜设置快 速路,新城之间及内部设置快速路:快速路沿线宜设置辅路,辅 路等级不应低于次路,快速路与辅路间应采用匝道连接。 2快速路车道数宜采用双向4车道、6车道、8车道,车道宽 度按设计速度及车型宜采用3.50m或3.75m。 立体交叉形式。 Y桥或地下通道, 7.3.7主干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干路应在城市道路网中起骨架作用,主城区、新城内部 及之间,应设置主干路;新市镇内部及之间宜设置主干路。 2主干路两侧不宜修建过多的车辆出人口,不宜设置吸弓 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出入口:沿线宜设置公共交通站点
3主干路车道数宜采用双向4车道、6车道、8车道,主干路 上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主干路应设置中央分隔带, 条件受限时,可设置中央隔离护栏;当交通流存在明显潮汐现象 时,可在部分路段或交叉口设置可变车道。 4主十路与其他道路相交,相交道路等级为主十路或交通 量较大的次干路时,应对交叉口进行渠化展宽,其他情形宜对交 口进行渠化展宽。 7.3.8次干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次干路应配合主干路组成城市干路网,联系区域内各组 团和集散交通。 2次干路兼有服务功能,可在两侧布置量公共建筑出人 口,可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和出租车 服务站。 3次干路车道数宜采用双车道、4车道,可采用双向 6车道。
1支路应以服务奶能为主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市 中心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设施用地等内部道路相连接。 2支路应满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同时行驶的要求;支路车 道数宜采用双向2车道、4车道;当道路较窄、路网较密时,可采用 单向行驶的交通管理,且单行道宜成对布置。 73.道路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动车通行及无障碍设施布置的规定。 2应结合用地中的控制高程、沿线地形地物、架空线净空要 求、地下管线、地质和水文条件等综合考虑。 3应与道路两侧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相结合,有利于道路 两侧建设用地的排水及出入口交通联系。 4道路跨越江河、湖泊时道路竖向规划应满足通航、防洪
争高要求;若桥头有横向相交道路时,应满足交叉口通行要求;道 路与道路、铁路轨道及其他设施立体交叉时,应满足相关净高 要求。 5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纵断面布置应满足现行上海市工 程建设规范《城市道路设计规程》DGJ08一2106的相关规定。 7.3.11城市道路规划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应保证震后城 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担城市防灾救援通道的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两侧的 2快速路车行道下不得布设纵向地下管线设施,横穿快速 路的地下管线设施应将检查井设置在车行道路面以外。 3道路沿线宜设置小广场和空地,并应结合道路两侧的绿 地规划疏散避难用地。
1应在保证交通功能的前提下布置道路绿化;道路绿化应 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不得选入交叉口视距三角形,不 得干扰标志标线、遮挡信号灯及道路照明等,不得影响驾驶员的 行车安全。 2主、次午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 式绿地。 设置 3.13道路绿化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条道路的绿化宜有统一的景观风格,不同路段的绿 化形式可有所变化。 2快速路绿化应选择使用寿命长、易于养护管理的绿化种 类,并应保持整体协调的线形,减少细部和枝节,避免分散驾驶员 的注意力。 3主干路绿化应体现城市道路绿化景观风貌
7.4.1城市道路交叉应分为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两类。应根据
7.4.1城市道路交义应分为平面交义和立体交叉两类。应根据 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口周围用 地的性质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城市道路交叉口的 选型应符合表7.4.1的规定。
表7.4.1城市道路交叉口选型
7.4.2平面交叉口按交通组终及管理方式分类,分为信号控制
A类信号控制交叉口 平类:交通信号控制,进、出口道展宽交叉口; 平B1类:干路中心隔离封闭、支路只准右转通行的交叉口; 平B2类: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管制交叉口; 平B3类:全无管制交叉口。 3C类:环形交叉口 平C类:环形交叉口。 7.4.3平面交叉口的选型应符合表7.4.3的规定
表7.4.3平面交叉口选型
注:主十路与主十路相交,经交通预测分析,要设 选用,
7.4.4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应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 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7.4.4的规定。,亿
7.4.4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应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 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7.4.4的规定。A,亿
表7.4.4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全停车视距
7.4.5平面交叉口进内道红线展施、车道宽度、展宽段及渐变段
1新建、改建交叉口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应根据道路 等级、车道数及交通量来确定。 2进出口道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16m时,规划人行 过街横道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必须 在进口道展宽的基础上再增加2m。 3新建交叉口进口道每条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0m; 改建与治理交叉口,当建设用地受到限制时,每条机动车进口车 道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8m,公交及大型车辆进口道最小宽度 不宜小于3.0m;交叉口范围内可不设路缘带。 4新建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的长度应符 合表 7.4.5 的规定,
4.5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的长月
注:进口道规划设置公交港湾停靠站时,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还应加上公交港湾 停靠站所需的长度。
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 小于20m。 7.4.7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干路交复口不应出现超过4条进 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 不宜小于70°,地形案件特殊困雅时,不应小于45°。当有多路相 交时,宜先将2案道路汇合后,再形成正常交叉口。 7.4.8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人口不得设在交叉口范围内。主 干路上出X口距上游交叉口不得小于50m,距下游交叉口不得小 ,受口不应小于50m。支路上出人口距与主干路相交的交叉口 Y不应小于50m,距与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30m,距与支 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20m。 7.4.9环形交叉口不宜用于交通量超过2700pcu/h的相交干 路,可在交通量不大的生活性支路上选用。环形交叉口上的任 交织段上,交通量超过1500pcu/h时,应改建交叉口,或增加交 通信号控制
7.4.10常规环形交叉口中心岛的形状宜用圆形、椭圆形、圆角菱 形。中心岛曲线半径宜为15m~20m。环岛车道数不宜少于 3条,小环岛交叉口可为1条~2条。 7.4.11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用地指标宜符合表7.4.11的规定。
表7.4.11平面交叉口规划用地指标
7.4.14立体交叉口选型应综合考虑交叉口在道路网中的地位、 作用、相交道路的等级,结合交通需求和控制条件等因素,应符合 表7.4.14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体交叉口的形式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质条件、用地范围、 周围建筑及设施分布现状等,合理利用地形,占地面积少,做到工 程技术、经济、环境三者协调统一。 X 2应处理好主要交通流向与次要交通流向的关系,交通主 流方向线形应简捷,少爬坡和少绕行。
表7.4.14立体交叉口选型
7.4.15立交范围内快速路主路基本车道数应与路段基本车道数 连续致,匝道车道数应根据匝道交通量确定,进出口前后应保 持至道数平衡(图7.4.15),应按式(7.4.15)计算
图7.4.15分、合流处的车道数平衡
式中:Nc一一分流前或合流后的主线车道数; VF一一分流后或合流前的主线车道数; NE一匝道车道数。 7.4.16路段设有慢行系统时,立交范围内慢行系统应连续,宜采 用机非分行形式,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X 7.5道路衔接规划 7.5.1主城区与新城对外主要公路应与城市于路及快速路顺畅 衔接,新市镇对外主要公路宜与次干路及土等级道路衔接;城 市道路与公路衔接时,若有一方为封网路权道路,应采用立体交 叉;支路不宜直接与干线公路衔接 7.5.2设有轨道站点区域应充分考虑轨道交通和地面公共交通、 慢行交通之间的换乘要求,与轨道换乘枢纽之间衔接的次干路及 支路应充分考虑地公交和慢行通需求,合理布设道路横断 面、行人过街设施公交站点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设施等。 7.5.3在轨道站点周边设置P十R时,采取沿轨道站台两侧布置 P十R的模式环形放射式道路网宜考虑在城市主要出人口呈分 散环状布置P十R;棋盘式道路网宜沿城市伸展轴或者是在原有 的公交干线上布置P+R。
7.6.1街道是指在城市范围内,全路或大部分地段两侧建有各式 建筑物,设有人行道和各种公用设施的道路。街道除了交通功能 外,强调空间界面围合,功能更加多样,满足慢行需求。 7.6.2综合考虑沿街活动、街道空间景观特征和交通功能等因
系,可将街道分为商业街道、生活服务街道、景观休闲街道、交通 型街道和综合型街道五大类型。 7.6.3对人行道进行分区设计,划分为设施带、步行通行区和建 筑前区。其中步行通行区是供行人通行的有效通行空间,针对不 司情况给出其宽度推荐值,如人流量较大的主要商业街及轨交站 点出人口周边,建议保证5m以上的步行通行区宽度,并考虑非 机动车停放区、公共自行车租赁点服务停放
表7.6.3步行通行区宽度推荐值
7.6.4街道规划中应将行安全置手优先级首位,在商业街道、 生活服务街道、景观休闲街道采用较小的路缘石转弯半径,以缩 短行人过街距离,导机动车转减速。缘石转弯半径以8m~ 10m为主,极限小于5m。从土地集约开发利用的角度,推荐 使用较小的造路红线模数及交叉口转角圆曲线半径,推荐交叉口 转角圆线半径采用15m~20m。
8.1.1城市客运枢纽的选址应符合城市空间布局与用地规划,并 与城市客运走廊、城市发展方向、主要城市中心及各类服务设施 用地等紧密结合。 8.1.2城市客运枢纽倡导立体综合开发,分利用地下空间,集 约枢纽用地, 8.1.3城市客运枢纽的不同功能凌通方式、相互间的客流换乘 服务设施应通过共享或合并设置,合理利用空间,实现一体化
布局。 8.2 客运枢纽类别 8.2.1城市馨运枢纽按其承担的交通功能、客流特征和组织形 式,应分为综合客运枢纽和公共交通枢纽两类 82.2根据城市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及客运体系,客运枢纽应符 瓷平列规定: 1A类枢纽:综合客运枢纽 A1枢纽:国际(国家)级综合客运枢纽,国际枢纽机场,国家 干线铁路枢纽站点; A2枢纽:区域级综合客运枢纽,国家干线铁路主要站点; A3枢纽:城市级综合客运枢纽,城际交通与市内交通衔接转 换节点。
2B类枢纽:公共交通枢纽 B1枢纽:三线及以上轨道换乘站为主体的大型枢纽; B2枢纽:以一线或二线轨道换乘站为主体的中型枢纽; B3枢纽:以轨道交通和机动车换乘为主体的P十R停车换乘 枢纽; B4枢纽:以地面公共汽(电)车、中运量公交换乘站点为主体 的小型枢纽
8.3客运枢纽交通衔接
注:○表示应:表示宜:O表示可:一表示无要求
注:○表示应:表示宜:O表示可:一表示无要求
注:●表示应;表示宜;O表示可;一表示无要求。
且的规划建设过程中,宜考虑共享单车的停放
8.4客运枢纽用地规模
理确定客运枢纽用地规模,促进用地集约化
体融合发展,提升综合配套保障能力。 8.4.2A类枢纽中对外交通集散规模超过5000人次/d时,应规 划对外客流集散与转换用地:用地面积(不包括对外交通场站)宜 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汽(电)车衔接设施面积应遵循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 首末站、枢纽站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 2出租车服务点面积宜按26m²~32m²/辆计算。 3停车场宜按25m²~40m²/标准停车位计算。 5当承担城市内部交通转换功能时,应在纽用地基础上 增加城市内部交通转换用地。 6承担城乡客运组织、旅游交通组职能和包含航空运输 方式的城市综合客运枢纽集散与转换地可适当增加。 8.4.3B类枢纽高峰小时客流转操规模(不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车 站内部换乘量)达到2000人次时,应根据枢纽的区位、用地条 件、城市公共交通网络、枢转换客流量等规划城市公共交通枢 纽用地。城市中心区宜按照0.51.0m²/人次控制,城区内除 中心区外其他地区按照1.01.5㎡²/人次控制。
351应根据客运枢纽功能定位及客流规模,合理确定枢纽对外 络网衔接交通组织。在实现枢纽交通集散功能基础上,应处理好 枢纽集散路网与城市路网的关系,避免过境交通、地方交通与枢 纽集散交通低效混合。 8.5.2客运枢纽集散交通组织应满足快速、顺畅、可靠的要求,应 符合下列规定: 1A类枢纽交通集散应同主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衔接,出 人口不宜少于2处,实现快进快出、多点集散
2B类枢纽宜同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衔接,保证主要流 向顺畅,避免低效绕行。 8.5.3客运枢纽交通流线组织应实现人车分离,各类交通方式宜 相互独立、避免十扰。各类车辆到达与出发、上客与下客等交通 流线宜分离设计,大车与小车交通流线宜相互独立,实现到发分 离、大小车分离。
1公交线路间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20m 2公交与地铁间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200m。 3其他交通方式间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300m 4超过以上换乘距离时,宜采用自动步道设施或立体换乘 形式。
8.6.1城市广场可分为公共场和交通集散广场。 8.6.2城市广场的位置分布、用地规模和功能定位应符合城市规 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的需要。 8.6.3交通集龄场的规模由聚集人流量决定,交通集散广场人 流密度宜为人/m²~1.4人/m²。 8.6.4,共广场的面积宜按0.8人/m²~1.0人/m²计算;单个公 共广场用地规模不宜超过2hm²。 83.5城市广场应按人流、车流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等设 施,并应配置完善的交通标识指示行车方向、停车场地、步行活动 区等公共区域。 8.6.6城市广场与道路衔接的出人口处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 8.6.7城市广场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相关无障碍设施标 准规定,
9.2.2机动车停车位供给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应占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85% 以上。 2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可占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 10%~15%。 9.2.3公共停车场规划用地总规模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核算,人均 公共停车场占地规模宜控制在0.5m²~1.0m²。 9.2.4除新建建筑工程外,可结合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以及医院 9.2.5宜针对医院、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街区等临时停车需求规 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并适度保证住宅小区、医院等基本车位供给, 9.2.6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在 满足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要求鼓励利用闲置土地、空间以 及其他社会停车设施,增加独立地或由附属建筑物的不独立占 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公共停场。 9.2.7公共停车场宣布置在客流集中的商业区、办公区、医院、体 育场馆、旅游风景区及停车供需盾突出的居住区,其服务半径 不应大于309同时,应考虑车辆噪声、尾气排放等对周边环境 9.2.8城市中心区以外,应结合轨道交通车站、公交枢纽站和 公交首末站布设P十R泊位,机动车换乘停车场停车位供给规模 综合考虑接驳站点客流特征和周边交通条件确定,其中与轨道 交通结合的机动车换乘停车场停车位的供给总量不宜小于轨道 交通线网全日客流量的1%,且不宜大于3%。
9.2.9路边停车位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以及车辆的正常通行。 2不得在救灾疏散、应急保障等道路上设置 3严禁在人行道上设置。
4应根据道路运行情况及时、动态调整。 9.2.10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出人口采取分离设置时,若出人 位于单向行驶道路一侧,应道路行车方向先设置进口、后设 置出口;若出人口位于双向行驶道路一侧,应以避免进、出车流交 叉,右转进出停车场为基本原则;停车场出入口之间净距不应小 于5m。 X
9.2.11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停车位小于25辆时,宜设置双车道;受条件限制时,也 可设置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 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等候客车位。 2停车位大于或等于25辆且小于1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 1个双车道的出人口或2个单车道的出人年 3停车位大于或等于100辆且200辆时,应设置不少 于1个双车道的出人口。 4停车位大于或等于200辆且小0辆时,应设置不少 于2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5停车位大于或于7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3个双车道 的出人口,并应进行通服务永平评价。 6区域或相邻地块地下车库连通,或设置有地下公共通道 时,应进行发通服务水平评价,并应合理确定地下车库出入口 数量 92.公共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专用车位和无障碍设施,并应 符合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一2012的相关规定。
9.3公共加油(加气)站
9.3公共加油(加气)站
9.3.1公共加油(加气)站的服务半径宜为1km~2km。 9.3.2公共加油(加气)站的选址应结合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设置,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的相关规定, 9.3.3公共加油站、加气站宜合建,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面积 应符合表9.3.3的规定
表9.3.3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面积指标
9.4.1每2000辆电动汽拉至少配套建设1座充换电站,充换 电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3km。V 9.4.2充换电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2不管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 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 量上述场所相贴邻。 4应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保持不小于10m 的间距。 5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9.4.3可结合加油站设置充换电站,充换电站的结合建设应满足 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爆 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的相关规定。
9.4.4充换电站可分为大型充换电站、中型充换电站、小型充换 电站。大型充换电站实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000m²,中型充换 电站实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0m²,小型充换电站实际使用面 积不应小于200m,中、小型充换电站宜与公共停车场、公共绿地 及公共设施建筑结合建设 9.4.5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X 比例应不低于10%;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 P十R停车场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侧应不低 于15%
.5.3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设施规模表(亩/处)
x市磨框大桥为施工组织设计10智能交通服务与管理系统
通服务与管理系统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总
划,确定智能交通服务与管理系统的规划范围。 10.3.2智能交通服务与管理系统规划应根据不同交通设施的特 性、等级和管理需求,合理确定设施规模。 10.3.3城市道路智能交通服务与管理系统应包括交通管理中 心/分中心、信息采集、信息发布和诱导、交通信号控制等设施 10.3.4城市公交智能交通服务与管理系统应包括交通管理中 心/分中心、智慧公交停保场、智慧公交车站、公交优先信号控制 等设施。 10.3.5城市道路交通违法取证设施应充分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 管理需求,结合道路交通特性以及产品性能等综危考虑,应包括 交通管理中心/分中心、外场交通违法取证设施等。 10.3.6智能交通服务与管理系统规划应括支持上述设施的供 电电源、通信等基础设施。
A.0.1当量小汽车换算系数宜符合表A.0.
表A.0.1当量小汽车换算系数
2各类型轨道交通(除有轨电车)车辆的标准公交
表A.0.3非机动车换算系数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DLT1391-2014 数字式自动电压调节器涉网性能检测导则,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会信息公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A 反面词采用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