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批稿)《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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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稿)《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程》.pdf

ICS01.040.45 CCS P65/69

DB32/T XXXX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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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前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基本规定某110KV变电站新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4.1一般规定 4.2外部作业影响等级 4.3外部作业净距控制值 4.4结构安全控制指标 5既有结构保护 5.1一般规定 5.2现状调查和现场巡查 5.3安全评估 5.4地下结构保护 5.5地面和高架结构保护 6外部作业控制 6.1一般规定 6.2基坑工程 6.3隧道工程 6.4基础工程 6.5降水工程 6.6其他工程. 7接口改造, 7.1一般规定 7.2技术要求 7.3实施要求 8安全监测 8.1一般规定 8.2监测项目, 8.3监测点布设. 8.4监测技术要求 9地下结构病害治理 9.1一般规定 9.2安全状态与病害分级 20 9.3病害治理要求 录 A 附 录 B 附 录 附 录 D

附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39

附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39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苏州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 司、同济大学、中铁第六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余才高、王涛、张伯林、朱义欢、李浩、沈晓伟、张学华、郑军、张书丰、查 红星、刘建国、肖军华、汪乐、高永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现状及其保护要求,基于外部作业过程中轨道交通结构的响应 保护结构安全而选用的变形或内力等控制指标

现状调查指对城市勃道交通结 查,包括外部作业实施时的工前调查、过程调誉及 工前调查是对既有结构原始状态的观察和记录;过程调查是外部作业过程中对既有结构的跟踪 后确认是在外部作业完成后对既有结构状态的再次确认

腰改造interfacetransformation

腰改造interfacetransformation

当外部工程需与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相衔接时,采用改造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方式,实现外部结构与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相连接的工程。

结构安全监测structuresafetymoni

结构安全监测structuresafetymonitoring

为保护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采用仪器量测、现场查或远程视频监控等手段和方法,实时 地收集反映城市轨道交通结构以及周边环境对象的安全状态、变化特征及发展趋势的信息,并进 和反馈。

监测预警等级alarming class on monitoril

根据监测值与相应的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的比值,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实行监测预警管理的,

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现象,包括渗漏水、管片裂损、管片错台、不均匀沉降及 横断面变形等。

4.1.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工作包含既有结构保护、外部作业控制、接口改造、安全监测及地 下结构病害治理等内容。 4.1.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工作应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搭建信息化管理平台。信息化管理平台 应实现查、项目管理、安全监测及应急处置等各类数据的互联互通与共享。 4.1.3在城市轨道交通周边进行外部作业时,应制定安全可靠的作业方案和保护措施,外部作业不得 影响轨道交通结构的承载能力、正常使用、耐久性和其他特殊功能, 4.1.4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应设置控制保护区,设置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不小于50m,其中,过江(河、湖)段隧道结构外边线不小于 100m; 6) 地面和高架车站、路基和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不小于30m 附属建(构)筑物(含出入口、换乘通道、通风亭、冷却塔和变电塔等)结构外边线及车辆 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不小于10m。 4.1.5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应设置特别保护区,设置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不小于5m,其中,过江(河、湖)段隧道结构外边线不小于 50m; 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不小于3m; 附属建(构)筑物(含出人口、换乘通道、通风亭、冷却塔和变电塔等)结构外边线及车辆 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不小于5m。 4.1.6遇特殊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特殊的外部作业或既有结构存在较大结构病害时,城市轨道交通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可适当扩大。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可适当扩大

DB32/TXXXX—20224.1.7城市轨道交通线网中相邻线路分期建设时,先建工程应充分考虑后建工程的建设影响及需要,为后建工程预留实施条件。4.1.8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控制应包括: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外部作业净距控制值、结构安全控制指标。4.2外部作业影响等级4.2.1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应综合考虑其作业特点、与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空间关系、轨道交通结构类型及现状、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等确定。4.2.2外部作业为基坑工程、隧道工程(矿山法、盾构法或顶管法工程)等时,其影响等级应按表1进行划分,其中接近程度和外部作业的工程影响分区宜按本规程附录A确定。表1外部作业影响等级的划分接近程度外部作业非常接近接近较接近不接近的工程影响分区强烈影响区(A)特级特级一级二级显著影响区(B)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一般影响区(C)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较小影响区(D)二级三级四级四级注1:本表适用于围岩级别为IV、V的情况;围岩级别为I~III的情况,表中的影响等级可降低一级,四级以下仍定为四级;软土地区,表中的影响等级应提高一级,特级时不再提高;注2:围岩级别应按现行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中的有关规定确定4.2.3外部作业为其他工程(道路、绿化及管线工程等)时,其影响等级宜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的结构型式、外部作业与轨道交通结构的空间关系,由附录B确定;采用明挖工法的管线工程可参照基坑工程进行分级。4.2.4当外部作业影响范围内存在多种类型的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时,可根据结构类型的不同,分别确定影响等级,并取其较高等级为工程影响等级。4.2.5特殊情况下外部作业影响等级按下列原则调整:a)当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处于复杂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或存在地质灾害的情况时,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应提高一级;b)对于涉及降低或抽取承压水的外部作业工程,其影响等级应提高一级;c)联络通道等结构特殊区段、结构病害严重或结构变形较大时,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可提高一级;d)当基坑深度超过5m时,若临近城市轨道交通结构侧边长超100m或开挖面积超10000m²,其影响等级可提高一级。4.2.6重大影响外部作业指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主要包括:a)影响等级划分为特级、一级的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二级的外部作业,但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周边土体以淤泥、淤泥质土或其他高压缩性软土为主或轨道交通结构处于断裂破碎带、岩溶、土洞、松散岩土体等不良地质体或特殊性岩土发育区域;c)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影响较大的地下水作业,特别是抽降承压水作业;d)穿越轨道交通地下结构的作业,不含尺寸及埋深较小的明挖小型管沟、明渠及牵引拖拉管等交叉作业。7

4.3外部作业净距控制值

4.3.1外部作业净距控制值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外部作业净距控制值(m)

4.3.2油气、燃气、天然气等易燃且易爆物的净距控制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 火规范》GB50183和《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要求,综合考虑其防火、防爆的安全保护要 求后确定。 4.3.3汽车加油加气站的净距控制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的要求确定。 4.3.4外部作业与越江(河、湖)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结构的净距控制值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不 宜小于表2中相应数值的3倍。 4.3.5高压电力管线、架空电力线等设施的净距控制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 设计规范》GB50061、《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及《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 范》GB50289等的要求确定。

4.4结构安全控制指标

率、结构裂缝、管片接缝张开量与管片错台、附加荷载、振动速度等。 4.4.2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的选择应遵循可操作性原则,并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特点、安全现状、 结构保护及运营安全要求、外部作业对既有结构的影响特征等合理选用。当存在时空相近的多项外部作 业时,应综合考虑叠加效应,合理分配结构安全控制指标。 4.4.3外部作业引起的城市轨道交通结构附加荷载及变形不得超过安全控制指标的控制值,累计变形 不得超过安全控制指标的累计值,道床与轨道结构变位不得影响列车运营安全。 4.4.4既有结构变形或病害较严重、存在维修或加固情况的,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应根据现状评估结 果确定,并从严控制。 4.4.5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宜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

5.1.1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从事外部作业时,应事先开展现状调查、地质条件及环境调查, 并制定结构安全保护方案。 5.1.2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从事重大影响外部作业时,应对既有结构进行安全评估和安全监 则,在结构安全保护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应急预案;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二级时,宜按上述规定执行。 5.1.3当外部作业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施工变更时,应重新编制结构安全保护方案,并进行可行性论 证。 5.1.4外部作业实施时,应结合现场巡查和监测数据,动态调整结构安全保护实施方案与措施

5.2现状调查和现场巡查

5.2.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现状调查包括工前调查、过程调查及工后确认。现状调查应准确 结构的安全现状。

2.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现状调查包括工前调查、过程调查及工后确认。现状调查应准确、全面 构的安全现状。 2.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调查范围应根据外部作业的类别及其影响等级综合确定,并宜符合表 定:

5.2.3工前调查应在安全评估之前进行,调查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3工前调查应在安全评估之前进行农贸市场喷粉桩施工组织设计, 调查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b)勘察、设计、施工、竣工、大修和专项维修、前期其他外部作业影响扰动记录及监测数据等资 料; 既有结构的变形及病害情况,重点是地下结构的渗漏水、道床脱空、不均匀沉降、管片裂损、 管片接缝张开与错台等; d 重大影响外部作业调查范围内的结构断面测量,其中盾构法隧道宜进行逐环测量,明挖及矿山 法隧道断面测量间距不宜大于5m。 5.2.4 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宜开展过程调查工作: a 既有结构监测数据的变化量、变形速率均超过安全控制指标的60%或变化量与变形速率之一超 过安全控制指标的80%; 6 既有结构原有病害出现较快发展或新增病害较多。 5.2.5工后确认应在外部作业完成且既有结构变形稳定之后开展。确认范围与内容应与工前调查一致, 当外部作业对既有结构造成较大影响时,应适当扩大工后确认的范围与内容。 5.2.6工后确认应与工前调查结果进行对比,结合病害及变形的发展情况,综合评估既有结构的安全 性、耐久性及对运营安全的影响, 5.2.7外部作业现场巡查应采取日常巡查和重点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重大影响外部作业,应进行重 点巡查。 5.2.8当城市轨道交通结构预留外部接口时,外部作业实施期间还应检查接口处的安全防护情况。 5.2.9当现场巡查发现既有结构出现异常时,应结合监测数据等资料,对结构进行安全状态分析,并 #

5.2.8当城市轨道交通结构预留外部接口时,外部作业实施期间还应检查接口处的安全防护情况。 5.2.9当现场巡查发现既有结构出现异常时,应结合监测数据等资料,对结构进行安全状态分析,并 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利影响。

5.3.1安全评估宜贯穿于外部作业的设计、 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现状评估、外部 作业影响预评估、外部作业施工

5.3.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现状评估应在外部作业实施前,通过现状调查、检测、测量和计算分析等 手段,评估当前既有结构的安全状态及剩余抗变形能力、承载能力,并确定相应的结构安全控制指标。 5.3.3外部作业影响预评估应在外部作业实施前,采用理论分析、数值模拟和工程类比等方法,预测 外部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影响程度,评估外部作业方案和既有结构保护方案的可行性。 5.3.4外部作业施工过程评估应综合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数据、过程调查和外部作业预评估成果: 及时评估既有结构当前的安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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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外部作业影响后评估应在外部作业完成后进行,根据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造成的影响程度评估 结构的安全状态;若结构变形较大或产生的病害较严重,应根据轨道交通结构安全和运营安全要求,提 出相应的修复、加固等治理措施。 5.3.6安全评估应形成专项评估报告JTG∕T 2340-2020标准下载,内容包含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影响分析、结论及建议等 并应符合附录D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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