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 167-2-20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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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力式*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 167-2-2009).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重力式*头设计与施工规范

办公楼及外墙装修工程施工方案主*单位: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交四航局港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09年9月1日

关于发布《重力式*头设计与施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本规范是在《重力式*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一98)的基础上,通过深人调查研 究;总结我国近年来重力式*头设计与施工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 见,并结合我国水运工程建设的现状和发展需要*制而成。本规范主要包括方块*头设 计,扶壁*头设计,沉箱*头设计,坐床式圆筒*头设计,现浇混凝土*头和浆砌石*头设 计,基础施工,构件预制、出运及安装,抛填棱体和倒滤层、倒滤井施工,胸墙施工,回填和 峻工整体尺寸等技术内容。 本规范的主*单位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和中交四航局港湾工程设计院有 限公司,参加单位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天津大学、中交第一航务工 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和大连理工大学。 《重力式*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一98)自发布实施以来,为提高重力式*头设 计与施工的质量,保证工程安全和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重力式 *头建设技术的不断进步,大量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广泛应用于工程实践,港 口建设水平得到整体提高,《重力式*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一98)已不能适应重力 式*头建设的发展需要。为此,交通部水运司组织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和中交 四航局港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对该规范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第2.1.1条、第2.1.3条、第2.2.2条、第2.2.3条、第2.2.4条、第2.2.5条、 第2.3.3条、第2.3.9条、第2.3.16条、第2.3.28条、第5.2.4条、第5.2.5条、第5.2.6 条、第5.2.9条、第6.0.20条、第8.1.4条、第9.1.9条和第9.3.12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 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共分13章和10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本规范*写组人员分工如下: 1总则:麦远俭吕卫清 2基本规定:麦远俭吕卫清王小平吴瑞大黄明俊沈迪州别社安 贡金鑫 3方块*头设计:黄明俊·吴瑞大王定武王小平 4扶壁*头设计:黄明俊吴瑞大沈迪州王小平 5沉箱*头设计:吴瑞大沈迪州王小平黄明俊郁祝如王定武 6坐床式圆筒*头设计:沈迪州吴瑞大王小平何勇王定武 7现浇混凝土*头和浆砌石*头设计:吴瑞大黄明俊 8基础施工:王定武何勇龙海飚郁祝如 9构件预制、出运及安装:郁祝如何勇王定武龙海飚 10抛填棱体和倒滤层、倒滤井施工:王定武郁祝如何勇龙海飚 11胸墙施工:何勇龙海飚郁祝如王定武 12回填:何勇龙海飚郁祝如王定武

13 竣工整体尺寸:龙海飚何勇郁祝如 王定武

附录A:麦远俭 附录·B:吕卫清 附录C:麦远俭 附录D:贡金鑫 附录E:麦远俭 附录F:吴瑞大 附录C:王小平 附录H:麦远俭 附录J:吕卫清 附录K:麦远俭 本规范于2008年5月9日通过部审,于2009年4月17日发布,自2009年9月1日 起实施。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 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 运局技术管理处,****:100736)和本规范管理组(地址:广州市前进路163号,中交 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510231),以便再修订时参考。

附录A*头临水面花岗岩镶面技术要求 (48) 附录B*头倒滤井 ........... (49) 附录C土压力计算常用图式和Ka、Kp、0数值表 (50) 附录D抗滑、抗倾稳定性按可靠指标的设计 (54) 附录E贮仓压力计算·· (58) 附录F沉箱定倾半径计算 (60) ...... 附录G沉箱施工时期外力计算· (61) 附录H有隔墙圆沉箱的内力计算 (62) 附录了重锤夯实试夯技术要求 (66) 附录K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 (67)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 总校人员和管理组人员名单 (68) 附 条文说明 (71)

1.0.1为统一重力式*头设计与施工的技术要求,保证*头的安全性、适用性 制定本规范。

1.0.3重力式*头宜建在较好的地基上。当地基较差仍需采用时,应进行地基处理,或 在结构上采取必要的措施。 1.0.4重力式*头的结构型式应根据自然条件、材料来源、使用要求和施工条件,通过技 术经济比较选定。 ? 1.0.5重力式*头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1?

2.1.1重力式*头应按持久状况、短暂状况和地震状况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1对持久状况,结构使用期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设计。 2.1.1.2对短暂状况,施工期或使用期临时承受某种特殊荷载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 状态设计,必要时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强业金必泊伟用期铺妥贴量作电品 五圾限业太设址

2.1.1.3对地震状况,使用期遭受地震作用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JTJ213)中的规定确定。 1.4 1 当装卸工艺对*头使用期变位有较高要求时,宜采取结构和施工措施减 变位。

注:当石料重度大于26.5kN/㎡?时,浆砌块石的重度应适当提高。

无黏性填料重度和内摩擦角的标准值

注:①表中砂类土的数值适用于粒径小于0.1mm,细颗粒含证不超过10%的情况,当细颗粒含量超出此范围时应 通过试验测定重度和内摩擦角值:

2.1.6重力式*头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根据结构计算和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程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267)确定,且不应低于表2.1.6的规定。对有防腐蚀要求 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J 275)的规定确定混凝土强度等级。对在水位变动区有抗冻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应 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J269)的规定确定混凝土抗冻 等级。

2.1.7浆砌石结构的石料饱和单轴抗压极限强度不应低于50MPa,砌筑用水泥砂浆强度 等级不应低于M10,勾缝水泥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0。对内河小型*头,砂浆和石料 的强度等级可适当降低。 2.1.8重力式*头中钢筋混凝土构件的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 口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J267)和《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J 275)的有关规定。 2.19沿计管面的麻擦系数设计值 当无实测资料时可平用表219中的数值

系数设计值 表2.1.

力式*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2—2009)

注:①混凝土或浆砌石的胸墙与有预埋露头块石的卸荷板之间、混凝土胸墙与有伸出露头钢筋的预制件之间摩擦 系数可采用1.0; ②墩身为预制混凝土结构的重力墩式*头,当作用于基床面的平均压强大于300kPa时,或回淤影响明显的港 区,基床面难以避免落淤时,墩底与抛石基床顶面之间的摩擦系数可适当降低; ③当地基为抛石体时,抛石基床底面的摩擦系数设计值可根据地基密实情况确定,有夯实处理时可取0.85,无 夯实处理时可取0.75;当基床底面难以避免落淤时,抛石基床底面与抛石体之间的摩擦系数可适当降低。 2.1.10重力式*头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永久观测点,定期观测*头在施工后期和使用期

2.1.10重力式*头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永久观测点,定期观测*头在施工后期和使用期 的沉降、水平位移及倾斜。永久观测点应列人设计内容,施工期由施工单位观测,竣工验 收后移交使用单位定期观测。

2.2.1重力式*头承受的作用可分为下列3类:

.1重力式*头承受的作用可分为下列3类: (1)永久作用,包括建筑物自重力、固定机械设备自重力、墙后填料产生的土压力利 余水压力等; (2)可变作用,包括堆货荷载、流动机械荷载、*头面可变作用所产生的土压力、船舟 载、施工荷载、冰荷载和波浪力等;· /3)地雪作田

2.2.2重力式*头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考虑持久组合、短暂组合和地震组合等作用

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对海港,应按设计高水位、设计低水位、极端高水位和极端低水位及设计高水位与设 计低水位之间的某一不利水位,与地下水位相组合分别进行计算;对河港,应按设计高水 位、设计低水位及与地下水位相组合的某一不利水位分别进行计算。 2.2.2.2短暂组合应为短暂状况下的永久作用与可变作用的组合。对海港,应按设计 高水位、设计低水位及与地下水位相组合的某一不利水位分别进行计算;对河港,应按设 计高水位和设计低水位分别进行计算;施工期间可按某一不利水位进行计算。当短暂组 合稳定性不满足要求时,应首先考虑从施工上采取措施。 2.2.2.3地震组合应包括地震作用,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JTJ225)的有关规定执行。 2.2.3重力式*头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持久组合应进行下列计算或验算:

(3)沿基床底面和基槽底面的抗滑稳定性; (4)基床和地基承载力; (5)墙底面合力作用位置; (6)整体稳定性; (7)卸荷板沉箱,扶壁空心块体和圆筒等

2.2.4重力式*头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短暂组合应对施工期进行下列验

(1)有波浪作用,墙后尚未回填或部分回填时,已安装的下部结构在波浪作用下的稳 定性; (2)有波浪作用,胸墙后尚未回填或部分回填时,墙身、胸墙在波浪作用下的稳定性: (3)墙后采用吹填时,已建成部分在水压力和土压力作用下的稳定性; (4)施工期构件出运、安装时的稳定性和承载力。

2.3.1重力式*头的基础应根据地基情况、施工条件和结构型式进行处理,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2.3.1.1对岩石地基,当预制构件直接坐落在岩面上时,应以二片石、碎石整平岩面, 其厚度不应小于0.3m;岩面较低时也可采用抛石基床基础。当墙身采用现场浇筑混凝土 或浆砌石结构时,可直接坐在岩面上。当岩面向水域倾斜时,墙身砌体下的岩面宜做成阶 梯形断面,阶梯断面最低一层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m。 2.3.1.2对非岩石地基,采用水下安装的预制结构时,应设置抛石基床。采用现场浇 筑混凝土或浆砌石结构,地基承载力不足时应设置基础,基础可采用块石基床、钢筋混凝 土基础板或基桩等形式;地基承载力足够时可设置100~200mm厚的混凝土垫层,其埋置 深度应在冲刷线以下并不宜小于0.5m。 2.3.2抛石基床可根据*头水深、地形和地基情况采用图2.3.2所示的暗基床、明基床

某广播传媒中心智能化系统施工组织设计2.3.2抛石基床可根据*头水深、地形和地基情况采用图2.3.2所示的暗基床、明基床 或混合基床等形式。

2.3.2抛石基床可根据*头水深、地形和地基情况采用图2.3.2所示的暗基床、明基床

3.3抛石基床的厚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图2.3.2抛石基床断面形式

a)暗基床;b)明基床;c)混合基床

(2)当基床顶面应力不大于地基承载力时,不小于0.5m。

(2)当基床顶面应力不大于地基承载力时大体积砼专项施工方案(16P).doc,不小于0.5m。 2.3.4当基槽抛石较厚时,计算确定的基床底面以下的抛石体可按地基换填处理, 2.3.5基床底宽不宜小于*头墙底宽度与2倍基床厚度之和,如图2.3.5所示。

2.3.4当基槽抛石较厚时,计算确定的基床底面以下的抛石体可按地基换填处理。

2.3.6基槽近岸开挖时,开挖坡度应根据稳定性计算确定,底宽应根据地基承载力验算 确定。。 2.3.7水下施工的抛石基床可采用重锤夯实,亦可采用爆夯法或其他可行的方法密实。 在新旧*头结合处,应采取措施保证旧*头结构的安全。 2.3.8基床肩宽应根据*头高度和基床厚度确定。夯实基床的肩宽不宜小于2m,采用 水下爆夯法密实时宜适当加宽;不券实基床的肩宽不应小于1m。 2.3.9当*头前沿底流速较大,地基土有被冲刷的危险时,应采取加大基床外肩宽度、放 缓边坡、增大理置深度等护底措施或按现行行业标准《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 (JTJ298)的有关规定执行。 2.3.10基床块石宜采用10~100kg的块石,对厚度不大于1m的薄基床宜采用较小的块 石;基床厚度较大时,基床表层2m以下的块石重量范围可适当放宽。 2.3.11基床块石石料材质应满足下列要求: (1)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对夯实基床不低于50MPa,对不夯实基床不低 于30MPa; (2)未风化、不成片状和无严重裂纹。 2.3.12对夯实基床,当地基为松散砂基或采用换砂处理时,宜在基床底层设置0.3~ 0.5m厚的二片石垫层。 2.3.13当抛石基床以下采用抛石换填并爆夯密实时,块石重量可采用1~500kg,块石 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不宜低于30MPa。 2.3.14抛石基床应预留沉降量。对夯实的基床,可仅按地基沉降量预留;对不夯实的基 床,还应考虑基床本身的沉降量。基床顶面预留的向墙后倾斜的坡度,应根据地基土性 质、基床厚度、基底应力分布、墙身结构型式、荷载和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其坡度可采用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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