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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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4月1日

珠海某水质净化厂施工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4月22日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 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 要求,规范*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 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 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 本规定;4.桥位选择;5.桥面净空;6.桥梁的平面、纵断面和 横断面设计;7.桥梁引道、引桥;8.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和地 下通道;9.桥梁细部构造及附属设施;10.桥梁上的作用。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补充了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内容有关的条文,明确了桥 梁结构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桥梁 设计应区分持久状况、短暂状况和偶然状况三种设计状况。 2.修改了桥梁设计荷载标准。 3.对桥梁分类标准、桥上及地下通道内管线敷设的规定、 跨越桥梁的架空电缆线、桥位附近的管线以及紧靠下穿道路的桥 梁墩位布置要求等进行了调整。 4.增加节能、环保、防洪抢险、抗震救灾等方面的条文; 增加涉及桥梁结构耐久性设计以及斜、弯、坡等特殊桥梁设计的 条文。 5.对桥梁的细部构造及附属设施的设计提出了更为具体的 要求和规定。 6.制定了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丸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200092)。本规范主 *单位:上海市*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本规范参*单位:北京市市*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天津市市*工程设计研究院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重庆市设计院广州市市*工程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市*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沈阳市市*工程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程为和马沈中治都锡龄秦大航崔健球袁建兵贾军*张剑英刘旭错陈翰新纪诚古秀丽郑宪*宁平华张启伟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周良韩振勇赵君黎段*刘新痴 刘 敏彭栋木毛应生王今朝李国平5

1.0.1为使城市桥梁设计符合安全可靠、适用耐久、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与环境协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上新建永久性桥梁和地下通道的 设计,也适用于镇(乡)村道路上新建永久性桥梁和地下通道的 设计。 1.0.3.城市桥梁设计应根据城乡规划确定的道路等级、城市交 通发展需要,遵循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防洪抢险、抗震 救灾的原则进行设计。: 1.0.4城市桥梁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授准的坝宁

1.0.4城市桥梁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

2.1.1可靠性reliability

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 能力。

2.1.2可靠度degreeofreliabilit

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 概率。

设计采用的等于或大于某一强度的洪水出现一次的平均时间 间隔为洪水重现期,其倒数为洪水频率。

在进行结构可靠性分析时,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 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2.1.5设计使用年限designworking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 用的年限

2.1.6作用(荷载)action(lo

施加在结构上的集中力或分布力(直接作用,也称为荷载) 和引起结构外加变形或约束变形的原因(间接作用)。

permanentaction

在结构使用期间,其量值不随时间而变化,或其变化值与平 均值比较可忽略不计的作用。

在结构使用期间,其量值随时间变化,且其变化值与平均 比较不可忽略的作用。

在结构使用期间出现的概率很小,一旦出现,其值很大且持 续时间很短的作用。

由作用引起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反应,例如内力、变形、裂 缝等。

2.1.12设计状况design situat

结构或构件超过某一特定状态就不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 能要求,此特定状态为该功能的极限状态。

对应于桥梁结构或其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出现不适于继 续承载的变形或变位的状态

2.1.15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对应于桥梁结构或其构件达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某项规 定限值的状态

为使结构具有合理的安全性,根据工程结构破坏所产生后果 的严重程度而划分的设计等级

通过架空于地面修建的城市道路称为高架道路。其构筑物称 为高架桥。

穿越道路或铁路线的构筑物,称为地下通道

只允许小型客(货)车通行的道路

3.0.1桥梁设计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应根据道路功能、等 级、通行能力及防洪抗灾要求,结合水文、地质、通航、环境等 条件进行综合设计。因技术经济上的原因需分期实施时,应保留 远期发展余地。

3.0.2桥梁按其多孔跨径总长或单孔跨径的长度,可分为特大 桥、大桥、中桥和小桥等四类,桥梁分类应符合表3.0.2的 规定。

表3.0.2桥梁按总长或跨径分类

注:1单孔跨径系指标准跨径。梁式桥、板式桥以两桥墩中线之间桥中心线长度 或桥墩中线与桥台台背前缘线之间桥中心线长度为标准跨径;拱式桥以净 跨径为标准跨径。 2梁式桥、板式桥的多孔跨径总长为多孔标准跨径的总长;拱式桥为两岸桥 台起拱线间的距离:其他形式的桥梁为桥面系的行车道长度

注:1单孔跨径系指标准跨径。梁式桥、板式桥以两桥墩中线之间桥中心线长度 或桥墩中线与桥台台背前缘线之间桥中心线长度为标准跨径;拱式桥以净 跨径为标准跨径。 2梁式桥、板式桥的多孔跨径总长为多孔标准跨径的总长;拱式桥为两岸桥 台起拱线间的距离;其他形式的桥梁为桥面系的行车道长度。

3.0.3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

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城市中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当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 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相交河道 或排洪沟渠的规划洪水频率设计,但应确保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 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3.0.4·桥梁孔径应按批准的城乡规划中的河道及(或)航道整 治规划,结合现状布设。当无规划时,应根据现状按设计洪水流

量满足泄洪要求和通航要求布置。不宜过大改变水流的大然 状态。

3.0.5桥梁的桥下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应按批准的城乡规划的航道等级确 定。通航海轮桥梁的通航水位和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规定。通航内河轮船桥梁 的通航水位和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 GB50139的规定,并应充分考虑河床演变和不同通航水位航迹 线的变化。 2不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应根据计算水位或最高流冰面加 安全高度确定。 当河流有形成流冰阻塞的危险或有漂浮物通过时,应按实际 调查的数据,在计算水位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酌留一定 富余量,作为确定桥下净空的依据。对淤积的河流GB 55017-2021:工程勘察通用规范(带书签).pdf,桥下净空应 适当增加。 在不通航或无流放木筏河流上及通航河流的不通航桥孔内, 桥下净空不应小于表3.0.5的规定。

表3.0.5非通航河流桥下最小净空表

3无铰拱的拱脚被设计洪水淹没时,水位不宜超过拱圈高 度的2/3,且拱顶底面至计算水位的净高不得小于1.0m。 4在不通航和无流筏的水库区域内,梁底面或拱顶底面离 开水面的高度不应小于计算浪高的0.75倍加0.25m。 5跨越道路或公路的城市跨线桥梁,桥下净空应分别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公路工程技术标 准》JTGB01的建筑限界规定。跨越城市轨道交通或铁路的桥 梁,桥下净空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和《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的规定。 桥梁墩位布置同时应满足桥下道路或铁路的行车视距和前方 交通信息识别的要求,并应按相关规范的规定要求,避开既有的 地下构筑物和地下管线。 6对桥下净空有特殊要求的航道或路段,桥下净空尺度应 作专题研究、论证。 3.0.6桥梁建筑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桥梁建筑重点应放在 总体布置和主体结构上,结构受力应合理,总体布置应舒展、造 型美观,且应与周围环境和景观协调。 3.0.7桥梁应根据城乡规划、城市环境、市容特点,进行绿化 美化市容和保护环境设计。对特大型和大型桥梁、高架道路桥 大型立交桥梁在工程建设前期应作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中应 作相应的环境保护设计。

3.0.8桥梁结构的设计基准期应为100年。

DBJ/T15-138-2018 建筑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程表3.0.9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注:对有特殊要求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经技术经济论证后 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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