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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137-2012).pdfCodefordesignofurbanroadengineering
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Codefordesignofurbanroadengineering
新华书店大楼室内装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2年北京
10.1一般规定... 八 10.2公共交通专用车道 29 10.3公共交通车站, 29 11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广场 31 11.1一般规定, .31 11.2公共停车场 31 11.3城市广场... 心 12路基和路面 33 12.1一般规定. 3 12.2路基 33 12.3路面 34 12.4旧路面补强和改建, ..36 13桥梁和隧道 38 13.1一般规定 .38 13.2桥梁.. .38 13.3隧道.. .39 14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 X 14.1一般规定... .41 14.2交通安全设施 .41 14.3交通管理设施, 42 14.4配套管网.. 15管线、排水和照明 44 15.1一般规定 44 15.2管线. 44 15.3排水. . 44 15.4照明. .45 16绿化和景观 46 16.1一般规定 46 16.2绿化. 46 16.3景观 46 本规范用词说明 48 引用标准名录, 49 附:条文说明 50
1.0.1为适应我国城市道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统一城市道路工程 设计主要技术指标,指导城市道路专用标准的编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的各级城市道路设计。 1.0.3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专项规划,考虑社会效 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合理采用技术标准。遵循和体现以人为本、资源节约、 环境友好的设计原则。 1.0.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1主路main roac
快速路或主干路中与辅路分隔,供机动车快速通过的道路
2.1.2辅路sideroac
主干路中与辅路分隔,供机动车快速通过的道路
集散快速路或主干路交通,设置于主路两侧或一侧,单向或双向行驶交通, 续设置的道路
2.1.3设计速度design speed
2.1.6服务水平levelofservice
2.1.8降噪路面reducingnoisepaveme
Hc一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 Hb一非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 Hp一人行道最小净高; E一建筑限界顶角宽度; Wr一红线宽度; Wc一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车行道宽度; Wb一非机动车道的车行道宽度;
Wpc一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路面宽度; Wpb一非机动车道的路面宽度; Wmc一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 Wmb一非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 W1一侧向净宽; Wsc一安全带宽度; Wdm一中间分隔带宽度; Wsm一中间分车带宽度; Wdb一两侧分隔带宽度; Wsb一两侧分车带宽度; Wa一路侧带宽度: Wp一人行道宽度; Wg一绿化带宽度; Wf一设施带宽度; V/C一在理想条件下,最大服务交通量与基本通行能力之比; Sc一铁路平交道口机动车驾驶员侧向最小瞭望视距; Ss一铁路平交道口机动车距路口停止线的距离。
3.1.1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 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路应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 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2主干路应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应以交通功能为主。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3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干路网,应以集散交通的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4支路宜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相连接,应以解决局部地区 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3.1.2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 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3.1.3当道路为货运、防洪、消防、旅游等专用道路使用时,除应满足相应道路等级的技术 要求外,还应满足专用道路及通行车辆的特殊要求。 3.1.4道路应做好总体设计,并应处理好与公路以及不同等级道路之间的衔接过渡。
3.2.1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2.1的
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
3.2.2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辅路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倍~0.6倍。 3.2.3在立体交叉范围内,主路设计速度应与路段一致,匝道及集散车道设计速度宜为主路 的0.4倍~0.7倍。 3.2.4平面交叉口内的设计速度宜为路段的0.5倍~0.7倍,
3.2.2快速路和主十路的辅路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倍~0.6倍。 3.2.3在立体交叉范围内,主路设计速度应与路段一致,匝道及集散车道设计速度宜为主路 的0.4倍~0.7倍。 3.2.4平面交叉口内的设计速度宜为路段的0.5倍~0.7倍,
3.3.1机动车设计车辆应包括小客车、大型车、铰接车,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
注:1总长:车辆前保险杠至后保险杠的距离
主:1总长:车辆前保险杠至后保险杠的距离
2总宽:车厢宽度(不包括后视镜)。 3总高:车厢顶或装载顶至地面的高度。 4前悬:车辆前保险杠至前轴轴中线的距离。 5 轴距:双轴车时,为从前轴轴中线到后轴轴中线的距离:铰接车时分别为前轴轴中线至中轴轴中线、中轴轴中线至 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6后悬:车辆后保险杠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3总高:车厢顶或装载顶至地面的高度。 4前悬:车辆前保险杠至前轴轴中线的距离。 5 轴距:双轴车时,为从前轴轴中线到后轴轴中线的距离:铰接车时分别为前轴轴中线至中轴轴中线、中轴轴中线至 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6后悬:车辆后保险杠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非机动车设计车辆的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3.3.2非机动车设计车辆的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
表3.3.2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
1总长:自行车为前轮前缘至后轮后缘的距离:三轮车为前轮前缘至车厢后缘的距离; 2总宽:自行车为车把宽度;三轮车为车厢宽度; 3总高:自行车为骑车人骑在车上时,头顶至地面的高度: 三轮车为载物顶至地面的高度
3.4.1道路建筑限界应为道路上净高线和道路两侧侧向净宽边线组成的空间界线(图3.4.1)。 顶角抹角宽度(E)不应大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侧向净宽(W1)。
3.4.2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3.4.2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3.4.3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图3.4.1 道路建筑限界
表3.4.3道路最小净高
3.4.4对通行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双层客车等其它特种车辆的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车辆 通行的要求。 3.4.5道路设计中应做好与公路以及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接过渡,同时应设置必要的 指示、诱导标志及防撞等设施。
3.4.4对通行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双层客车等其它特种车辆的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车辆 通行的要求。 3.4.5道路设计中应做好与公路以及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接过渡,同时应设置必要的 指示、诱导标志及防撞等设施。
3.5.1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道路设计年限为:快速路、主干路应为20年;次干 为15年;支路宜为10年~15年。 3.5.2各种类型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3.5.1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道路设计年限为:快速路、主干路应为20年;次干路应 为15年;支路宜为10年~15年。 3.5.2各种类型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注:1支路采用沥青混凝土时,设计年限为10年;采用沥青表面处治时,为8年 2砌块路面采用混凝土预制块时,设计年限为10年;采用石材时,为20年。 3.5.3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表3.5.3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殊要求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经技
3.6.1道路路面结构设计应以双轮组单轴载100kN为标准轴载。对有特殊荷载使用要求的道 路,应根据具体车辆确定路面结构计算荷载。 3.6.2桥涵的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的规定。
3.7.1道路工程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抗震标准进行设防。 3.7.2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对城市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当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 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相交河道或排洪沟渠的规划洪水频率设计,且应确保桥梁结构在 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3.7.3道路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震断裂活动带等自然灾害易发 区;当不能避开时,必须提出工程和管理措施,保证道路的安全运行。
4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4.1一般规定4.1.1道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1快速路的路段、分合流区、交织区段及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匝道,应分别进行通行能力分析,使其全线服务水平均衡一致。2主干路的路段和与主干路、次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应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3次干路、支路的路段及其平面交叉口,宜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4.1.2交通量换算应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各种车辆的换算系数应符合表4.1.2的规定。表4.1.2车辆换算系数车辆类型小客车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铰接车换算系数1.02.02.53.04.2快速路4.2.1快速路应根据交通流行驶特征分为基本路段、分合流区和交织区,应分别采用相应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4.2.2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4.2.2的规定。表4.2.2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通行能力设计速度(km/h)1008060基本通行能力(pcu/h)2 20021001 800设计通行能力(pcu/h)2 0001 7501 4004.2.3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指标应符合表4.2.3的规定,新建道路应按三级服务水平设计。表4.2.3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设计速度密度平均速度饱和度最大服务交通量服务水平等级(km/h)[pcu / (km.ln) ](km/h)(V/C)[pcu/(km.ln)]一级(自由流)≤10≥880.40880二级(稳定流上段)≤20≥760.691 520100三级(稳定流)≤32≥620.912 000(饱和流)≤42≥53≈1.002200四级(强制流)> 42<53>1.00一一级(自由流)≤10≥720.34720二级(稳定流上段)≤20≥640.61128080三级(稳定流)≤32≥550.831 750(饱和流)≥50≥40≈1.002100四级(强制流)<50<40>1.00一8
4.2.4快速路设计时采用的最大服务交通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双向四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40000pcu~80000pcu。 2 双向六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60000pcu~120000pcu。 3双向八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100000pcu~160000pcu
4.3.1其他等级道路根据交通流特性和交通管理方式,可分为路段、信号交叉口、无信号交 叉口等,应分别采用相应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4.3.2其他等级道路路段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3信号交叉口服务水平
4.3.4无信号交叉口可分为次要道路停车让行、全部道路停车让行和环形交叉口三种形式。 次要道路停车让行交叉口通行能力应保证次要道路上车辆可利用的穿越空档能满足次要道 路上交通需求。
4.4.1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非分隔设施时, 取1600veh/h~1800veh/h;当无分隔时,应取1400veh/h~1600veh/h。 4.4.2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非分隔设施时,应取 1000veh/h~1200veh/h;当无分隔时,应取800veh/h~1000veh/h。 4.4.3信号交叉口进口道一条自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可取为800veh/h~1000veh/h。 4.4.4路段自行车服务水平分级标准应符合表4.4.4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GBT 39730-2020 细胞计数通用要求 流式细胞测定法.pdf表4.4.4自行车道路段服务水平
4.4.5交叉口自行车服务水平分级标准应符合表4.4.5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4.5.1人行设施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4.5.1的规定。行人较多的重要区域 设计通行能力宜采用低值,非重要区域宜采用高值
二次结构砌筑施工方案表4.5.1人行设施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
人行道服务水平分级标准应符合表4.5.2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表4.5.2人行道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