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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08-2116-2020 内河航道工程设计标准.pdf10助航与航道信息化设施
10.3航道信息化设施
10.3航道信息化设施
10.3.1内河航道信息化设施宜包括传输设施、视频采集设施、 AIS基站、VHF基站、雷达基站、信息汇聚处理设施和室外信息 显示设施等,并应结合智慧航道规划布置必要的信息化设施。X 10.3.2内河航道信息化设施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内河航道信息化设施设置标准》DG/TJ08—2094的相关赛求。
11.1一般规定 11.1.1航道沿线应设置管理站点DB11/T 1782-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水泥制造业.pdf,其设施功能和建设规模应能 满足设计水平年内船舶航行管理以及维护观测、航标维护、航道 维护、整治建筑物维护等需要。 11.1.2管理站点宜邻近或结合服务区、停润区布置。 11.1.3建筑物造型应符合规划部闪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 定,建筑物色度应符合行业管理部的有关规定, 11.1.4建筑、防火、室内环境建筑设备设计等应满足相关现行
11.2.1管理踏点等级划分、选址与布置、建筑标准、装备配置应 根据所辖水域管理工作量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其建设规模可按表11.2.1确定。
表11.2.1管理站点等级划分及建设规模
11.2.2管理站点应配置疏航艇、巡逻艇、巡逻车、工作车辆、工作 船码头或船以及相应的码头设施,可根据需要配置多功能救助 船、应急处置船。
船码头或船以及相应的码头设施,可根据需要配置多功能救助 船、应急处置船。
12.1一般规定 12.1.1过河建筑物的过河方式和选址应根据过河建筑物的功能 要求、建设条件、所在航段的航道条件、过河建筑物对通航的影响 程度、造价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在通航环境复杂的 航段建设过河建筑物,宜采用水下过河的办式。 12.1.2桥梁、隧道、管线的建设不应影响航道按规划实施。桥 梁、隧道等过河建筑物红线和保护范围内的航道护岸应按规划同 步设计、同步建设,并满足航运要求;管线保护范围内的航道护岸 宜按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水过河建筑物 12.2.1水验河建筑物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上过河建筑物应建在河床稳定、航道水深充裕和水流 条件良好的平顺河段,远离河床易变的航段。 纵物理模拟试验研究确定。船舶操纵物理模拟试验应与航道平 面及断面尺度、桥墩布置及尺度、设计通航水位、水流流速流向、 代表船型、设计航速等条件相似 2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避开通行控制航段、弯道、航道交 汇口,其避开距离,开航道不应小于航道代表船型顶推船队的 3倍或货船长度的4倍,闸控航道不应小于航道代表船型顶推船
12.2.1,水过河建筑物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上过河建筑物应建在河床稳定、航道水深充裕和水流 条件食好的平顺河段,远离河床易变的航段。 纵物理模拟试验研究确定。船舶操纵物理模拟试验应与航道平 面及断面尺度、桥墩布置及尺度、设计通航水位、水流流速流向 代表船型、设计航速等条件相似, 2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避开通行控制航段、弯道、航道交 汇口,其避开距离,开散航道不应小于航道代表船型顶推船队的 3倍或货船长度的4倍,闸控航道不应小于航道代表船型顶推船
队的2倍或货船长度的3倍。 3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避开规划和现状港区、装卸码头、 停泊区码头和锚地,其避开距离,开散航道不应小于规划和现状 港区、码头设计船型顶推船队长度的3倍或货船长度的4倍,闻 控航道不应小于规划和现状港区、码头设计船型顶推船队长度的 2倍或货船长度的3倍。 X 4两座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Ⅱ~V级航道应 大于代表船队长度与代表船队下行5min航程之和,V级航 对于闸控航道,当相邻两座水中设墩的水上过间建筑物同时 满足通航孔相互对应、水流平稳、水中墩柱纵输线与航道中心线 平行的条件时,两过河建筑物轴线间距可不爱限, 当两座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不能满足要求,且所 处通航水域无碍航水流时,应靠近希置,两座过河建筑物间边缘 距离宜控制在50m以内,且通航孔应相对应。靠近布置的水 上过河建筑物的数量不宜超迁2座;在两座靠近布置的水上过河 建筑物近侧建设第3座水上过河建籁物时,其通航孔应加大并对 应布置。 5当不能满足以上第1~4款要求时,限制性航道上的水上 过河建筑物一跨过河,非限制性航道上的水上过河建筑物应一 孔跨过通航水域。 处于弯道及其附近、航道交汇口及其附近的水上过河建 筑物应采用在凸岸设置透空式边跨等措施,以满足航道通视 要求。 7在装卸码头、停泊区和锚地附近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对 船舶通航安全和作业安全构成威胁时,应对装卸码头、停泊区码 头和锚地等设施作出妥善处理。
12.2.2水上过河建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要
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不应影响和限制航道的
力。除整治特别困难的局部航段和另有规定外,通航孔的布置应 满足水上过河建筑物所在航段双向通航的要求。对于规划为多 线通航的航段,通航孔的布置则应满足多线通航的要求。 2限制性航道上的水上过河建筑物宜一跨过河。对航道顺 直、水流平稳、河床稳定、通航条件较好的航段,经充分论证可采 取水中设墩的布置方式,但水中墩柱纵轴线应与航道中心线平 行,通航孔水中墩柱之间扣除紊流宽度以后的有效通航净宽书, 应符合本标准表12.2.4的规定,且通航孔应为矩形断面。 3水中设墩柱的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 向的交角不宜超过5°。 4水上过河建筑物墩柱可结合护岸布置但不应影响船舶 通航安全。水中墩柱纵轴线宜与水流流净平行,不应影响通航, 不应造成危害船舶航行的不良水流, 5位于水中的墩柱,其自身满足相关防撞要求,否则应设 置防撞设施。位于水中的承台顶高程应高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以上20cm,且底高程不应高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6位于水中的墩柱承台顶面埋于泥面以下时,对于Ⅱ~V 级航道埋深不应小2m,V叫级航道埋深不应小于1m,并应 考虑冲刷影响因素。埋深起算基准面,应以航道规划设计泥面线 (底宽、底高程按规划或按规范计算确定,若有边坡以1:5计)为 准,且承台顶面不应高于现状泥面高程及河道规划底高程。 对于一跨过河的水上过河建筑物,若其上下游一定范围 内(开散航道为码头设计船型顶推船队长度的3倍或货船长度的 4倍,闸控航道为码头设计船型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或货船长度 的3倍)存在或规划有作业码头、停泊区,则码头或停泊区对应岸 侧规划护岸前沿线上方也应满足航道规划等级对应的净高要求 12.2.3非限制性航道上的水上过河建筑物净空尺度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应根据航道远期规划等级
注:1天然河流航道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宽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 标准GB50139的有关规定。 通航净高、侧高不包括水上过河建筑物自重引起的工后沉降和地面的整体 沉隆
度、设计通航水位、水流流速流向等条件相似,模型比尺 不应小于1:150,当桥墩宽度小于15m时,模型比尺 不宜小于1:75。 2)当不开展正态物理模型试验或三维水流数学模型计算 研究时,通航孔两侧桥墩紊流宽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E2=K2F E, =0. 88K 20.75 5 0.56 h 0.4
I3, = 0. 88K, /0.75,0.56 h 0.44 (128.312) 代中:E, 通航孔两侧桥墩紊流宽度标准值(m)。K 通航孔两侧桥墩紊流宽度设计值(m K1 与桥墩形状相关的系数。圆柱墩和片状墩取1.0, 圆头墩取0.8,尖头墩取0.66头墩取1.2。 桥墩紊流宽度扩大系数可取1.22.0,条件简单 时取低值,条件复杂时取高值。 墩前水流流速(m。对于散航道,应取与设计 最高通航水偿相同重现期的水流流速,且不应小于 2.0m<;时于闸控航道应取最大引排水流量时的 水流流速。无实测资料时,宜取水务部门控制的河 道流速,且不应小于0.8m/s。当河道断面上墩柱 流流速尚应按河道过水宽度与河道剩余过水宽度 之比调整。 桥墩投影到航道中心线法线方向的宽度(m)。对于 圆柱墩和片状墩,即为墩宽;对于圆头墩、尖头墩, h=(墩长一墩宽)sinα十墩宽;对于方头墩,b=(墩 长sinα+墩宽cosα);α为墩柱轴线与水流夹角。 h一桥墩附近水深(m),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起算。 5当单孔双向通航净宽、上底宽超过航道规划面宽时,水上
桥梁墩柱纵轴线与航道中心线存在夹角时计算通航净
2.2.4限制性航道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m
注:通航净高、侧高不包括水上过河建筑物自重引起的工后沉降和地面的整 沉降。
主:对于电压较低的电信、网线等弱电缆线,其最小架空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应 低于航道规划等级对应的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高。
低的电信、网线等弱电缆线,其最小架空高度可适当降低, 划等级对应的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高。
3应分析所在河床的稳定性和冲淤变化,并根据可能的最 大冲刷幅度增加埋置深度或采取管线防护措施保证埋置深度符 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 4危险品管线的埋置深度应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加深1m。 12.3.3水下过河建筑物的工作井或出入土点应设置在航道水系 蓝线或规划河口线的陆域侧,二者之间的距离,V级及以上航道 不应小于15m,V级及以下航道不应小于10m。 12.3.4穿越航道的水下缆线、管道、涵管和隧道等水下过河建筑 12.3.5在穿越航道的水下缆线、管道、涵管和隧道等水下过河建 筑物的水域或两侧陆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 GB5863的要求设置禁锚标志。 茶
12.4临河建筑物和设
12.4.1航道陆域用地控制线和航道水系蓝线(或规划河口线)之 间范围可用于护岸和防汛墙、防汛通道及附属设施、绿化带、助航 标志及交通标志标牌停泊区服务区、管理站点、航道管理站、闸 管所、取排水构物、码头等水运、水利设施的建设,若设置其他 沿河建筑物利设施,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水文测站不应影响船舶 通航安,且应设置相应的防撞设施。 134.2铁塔、电杆基础及拉线基础应设置在航道水系蓝线(或规 划河口线)以外的陆域侧,且距离不应小于15m。 12.4.3航道两岸的取排水口设施不应占用通航水域,围栏设施 应采用透空率不小于75%的高透空性结构,且应避免对河床稳定 造成不利影响,避免出现碍航水流。对于开散航道,应通过数值 模拟研究影响程度,并提出改善措施。取排水设施建设后通航水 域内的纵向和横向水流流速不应超过本标准表3.3.3所列数值。 12.4.4
12.4.4装卸码头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码头选址应符合相关港区规划。 2装卸码头与水源保护区和水厂取水口的距离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相关规定,并配备污 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和必要的水污染应急处置设施。 3装卸码头应避开水上过河建筑物。对于水中设墩的水上 过河建筑物,其安全距离,开散航道不应小于码头设计船型顶推 船队长度的3倍或货船长度的4倍,闸控航道不应小于码头设计 船型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或货船长度的3倍。 4装卸码头应避开通行控制航段,其安全距离开散航道不 应小于航道代表船型顶推船队长度的3倍或货船长度的4倍,闸 控航道不应小于航道代表船型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或货船长度 的3倍。 茶 5装卸码头应避开水下过河建物,其距离不应小于水下 过河建筑物的安全保护距离。 12.4.5危险品码头的选址尚须衍合下列规宽: 1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设置危险品码头。 2危险品码头必须远离饮质示取水口,不应对供水安全造 成影响。 3危险品头必须配备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以及水污 染应急处置设施。 12.4.6K非限制性航道上的装卸码头平面布置宜采用顺岸式或顺 岸挖人式,顺岸式和顺岸挖人式码头应设置船舶回旋水域,并应 特合下列规定: 1船舶顺靠时,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应为设计船型宽度 加富裕宽度;船舶丁靠时,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应为船舶离岸 端至码头前沿线的距离与富裕宽度之和;富裕宽度宜取1.0倍设 计船型宽度,水流较急河段富裕宽度应适当加宽。 2当回旋水域设置在码头前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旋水域尺度,闻控航道可按货船长度或船队中最大单
3当离开码头一定距离、利用航道底宽水域专门设置回旋 水域时,应通过技术论证分析船舶回旋对航道通航的影响,在不 影响设计水平年航道正常通航的前提下,回旋水域可利用航道底 宽水域。回旋水域尺度,闸控航道可按货船长度或船队中最大单
船长度的1.2倍;开散航道可按货船长度或船队中最大单船长度 的1.5倍,经技术论证,可适当降低。 12.4.7非限制性航道上的装卸码头平面布置采用港池挖人式 时,应在港池内设有船舶回旋水域,具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河 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6的有关规定 12.4.8限制性航道的装卸码头应采用顺岸挖控入式或港池控人入 式,面宽条件允许时经论证可采用顺岸式。顺岸式、顺岸挖入式 和港池挖人式布置要求分别按本标准第12.4.6条和第2.4.7条 执行。
12.5.1与航道相关的工程,对于影响航道条件的桩基、废弃建构 筑物、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清除应待会下列规定: 1拆除后残余结构的顶面理深,对~V级航道不应小 于2m,V~И级航道不应不年im,我应考虑冲刷影响因素。 2埋深起算基准薄)应以航道规划设计泥面线(底宽、底高 程按规划或按规范算确定,著育边坡以1:5计)为准,且碍航 物结构顶面不于现状泥面高程及河道规划底高程
附录A航道通过能力计算
A.0.1航道通过能力应包括航道的盘 通过能力,航道的货物通过能力可按航道的船舶通过能力和船舶 平均装载系数的乘积计算确定。 A.0.2航道的船舶通过能力可按下式计算
1 000W.ViSK W (A.0.2) Le
式中:W 航道的船舶通过能力(t/a W。 代表船型的载重吨(t V 航道的设计航速(kn)。 L 代表船型的船长()。 全年通航时间),按年通航天数、设计通航保证率、 日工作系数和24的采积取值。日工作系数,可夜 航的航道可取0.~0.85,不夜航的航道可取0.5。 航道线数。 S +综合系数,取0.078~0.088,开航道取低值,闸控 航道取高值 3 当航道的代表船型较多、尺度差异较大、船舶平均装载系 数差异较大时,可按式(A.0.2)分别计算不同代表船型的船舶通 过能力和货物通过能力,再按不同代表船型的比例加权平均得到 航道的船舶通过能力和货物通过能力
附录B直线段航道底宽计算
B.0.1直线段单线航道底宽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B, =BF+ 2d (B.0.I ft) B=B,+Lesin β 式中:B. 直线段单线航道底宽(m); BF 船舶或船队航迹带宽度(m); 船舶或船队外至航道边缘的安全距离(m),船队 可取0.25~0.30倍航逐带宽度,货船可取0.34~ 0.40倍航迹带宽度; 船舶或船队宽度M; 货船长度、顶摊船队长度); 3 船舶或船航行漂角,见表B.0.1。
B.0.1直线段单线航道底宽可按下列公式i
1船舱或船队航行漂角
B=BFd 十B Fu十d十 d2十 C BFa = B sd + edsin β BFu=Bsu + Lcusin β
式中: B2 直线段双线航道底宽(m); BFd 下行船舶或船队航迹带宽度(m); BFu 上行船舶或船队航迹带宽度(m); di 下行船舶或船队外航至航道边缘的安全距离(m); d2 上行船舶或船队外至航道边缘的安全距离(m); 船舶或船队会船时的安全距离(m); C Bsd 下行船舶或船队宽度(m); 13su 上行船舶或船队宽度(m); Ied 下行货船长度、顶推船队长度(m);V Lcu 上行货船长度、顶推船队长度(mD 3 船舶或船队航行漂角(),见表B.0.1; d,+d+C 各项安全距离之和(m%船队可取0.50倍~ 0.60倍上行和下行航迹带宽度,货船可取 0.67倍~0.80倍行和下行航迹带宽度
录C设计船行波波要素及其爬
亢道的设计船行波波要素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近岸处的波峰值
表C.0.1B值分布区间
式中:L——船行波波长(m)。 4波周期
式中:T——船行波周期(s)。 5船行波传播角
表C.0.2岸坡糙率修正系数
D.0.2非限制性航道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 的交角大于5°,且横向流速头于0.3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取消货运功能航道主要技术参数
.0.1代表船型主要为游览船与游艇,可按表
表E.0.1取消货运功能航道代表船型
E.0.2通航水位包括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可 按本标推第3.2节确定。 E.0.航道设计水深可按式(E.0.3)计算: H=T+△H+Z (E.0.3) 式中:II 航道设计水深(m); T 船舶设计吃水(m); AI 富裕水深,对于游览船可取0.2m,对于游艇可取 0.3 m~0.4 m; 2 一 备淤深度(m),根据航道年回淤强度分析研究确定, 不宜小于0.4m,
航道同时有游览船及游艇航行时,航道设计水深应分别计 算,并取大值。 E.0.4直线段航道底宽可按本标准附录B公式计算,且不应小于 表E.0.4所规定的数值
GB/T 2423.3-2016标准下载表E.0.4直线段最小航道底宽
式中:I.一制动距离(m); L。设计船长(m)。 E.0.6对于新建或改建的水上过河建筑物,宜采用单孔双向通 航,条件困难可采用单孔单向通航,如图E.0.6所示。 通航净宽可按本标准附录D公式计算 X
Bml=B.+2Aba
Bm2=Bsl+B+Nb1+2△b2 13%,= B. ± Ab
式中:Bml 单孔单向通航净宽最小值(m); B'm2 单孔双向通航净宽最小值(m); Bml 极端困难情况下通航净宽最小值(m); Bs*BslBs2 船舶宽度(m); Ab1 船舶之间的富裕宽度(m),△hl=B;y b2 船舶与紊流边界之间的富裕宽度()GBT 16895.8-2010标准下载,b2= 0.5B s; Ab 富裕宽度附加值(m),当BVm时,△b≥ 1 m,当B,>7m时,4k12m。
1对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下列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 委员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低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允许有选择一定条不可以这样做的用词,一 般采用“可”) V 2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 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