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149-2013 水文数据固态存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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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149-2013 水文数据固态存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pdf

ICS07.060 A 44

三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149—2013 替代SL/T149—95

SL149—2013 替代SL/T149—95

12层商业办公楼给排水及消防施工组织设计文数据固态存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文数据固态存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SL149一2013)标准为 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水利部 2013年1月14日

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组成与分类 要求 5. 1 使用环境条件 5.2 电源·.. 5.3 存储介质及容量 5. 4 输人信号接口 5. 5 输出信号接口 5. 6 输人信号采集 5. 7 数据存储时间间隔 5. 8 记录存储周期 5. 9 功耗 5. 10 走时误差 5. 11 数据传输 5. 12 整机 5. 13 机械环境适应性 5. 14 可靠性 试验条件及方法 6. 1 试验条件 6.2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7. 1 出厂检验 7. 2 型式检验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包装 8.3 运输 8. 4 萨存

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组成与分类 要求 5. 1 使用环境条件 5.2 电源·.. 5.3 存储介质及容量 5. 4 输人信号接口 5. 5 输出信号接口 5. 6 输人信号采集 5. 7 数据存储时间间隔 5. 8 记录存储周期 5. 9 功耗 5. 10 走时误差 5. 11 数据传输 5. 12 整机 5. 13 机械环境适应性 5. 14 可靠性 试验条件及方法 6. 1 试验条件 6.2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7. 1 出厂检验 7. 2 型式检验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包装 8.3 运输 8. 4 萨存

数据固态存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水文数据固态存储装置的要求,试验条件及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固态存储技术的水文数据采集存储装置,以下简称装置。

根据不同的使用场合分别为: a)温度:040℃,相对湿度:90%(40℃时); b)温度:一10~50℃,相对湿度:95%(40℃时)

5.2.1宜采用电池供电,电池电压推荐采用12V,允许电压偏差土15%。 5.2.2电池容量必须大于装置在规定运行周期内和恶劣条件下所需消耗电量的两倍

装置存储介质宜采用非易失性的半导体存储器。数据及其时标的存储格式应编码可靠、简明、表 述准确。 存储容量选择的原则取决于: a)规定运行周期和数据存储时间间隔的长短; b)采集水文参数的种类; c)数据的复杂程度和分辨力的高低

装置存储介质宜采用非易失性的半导体存储器 准确。 存储容量选择的原则取决于: a)规定运行周期和数据存储时间间隔的长短; b)采集水文参数的种类; c)数据的复杂程度和分辨力的高低

输入信号接口应符合GB/T19705的规定 置的硬软件配置应能保证其具备足够的分辨 信号采集和数据处理过程能与可接入传感器的分辨力及测量准确度相适应

5.7数据存储时间间隔

据存储时间间隔选取系列为1min、 10min、15min、30min、1h、4h、6h、1zh 当采集多个水文参数时,应根据水文测验相应规范的要求分别确定其数据存储时间间隔。

录存储周期选取系列为180d、360d、450d。装置在运行过程中,实际能记录的存储周期应大 又的记录存储周期30d。

装置应尽量采用低功耗器件。值守电流应小于1mA(供电电压12V)。

在设定的记录存储周期内,装置内时钟的走时最大月误差不应超过1min。

5.12.1应具有防潮防沙尘防盐雾的结构或措施。 5.12.2具有一定的抗干扰防雷电能力。 5.12.3装置的数据远传、现场显示、越限报警、电源告警和实时时间校准等功能可根据使用要求 增添。 5.12.4当采集多个水文参数时,推荐采用总线结构以便于功能增减。 5.12.5装置应配置自动复位功能,

5.13机械环境适应性

装置在非包装状态下应能承受使用及搬动过程中的振动。装置在包装状态下应能承受运输 的跌落。

装置应作为一种可更换零件的可修复产品,其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应大于等

除条文中另有规定外,各项试验应满足下列条件: a)试验环境应接近使用环境; b)所用仪表计量器具应有合理精度等级并需定期校验; c)除试验开始前允许对装置作检查外,试验过程中不允许再作调整。

6.2.1基本环境试验

按GB/T9359进行试验。试验中应至少接入一种可接人的传感器与装置联机工作。在试验结束 后,检查装置工作应正常,存储或传输的时间序列数据应正确完整。目测检查装置的外观,不应有因 环境条件变化所致的缺陷。

用稳压电源调整装置的供电电压,分别在偏离额定电压士15%时检查装置工作应正常。

用电流表测试装置的值守电流。对于具备数据远传功能的装置,测试时应断开数据远传部件与整 机的电气连接

6.2.4.1数据存储传输

6.2.4.2其他功能

在存储传输试验结策后,检查装置的实时时间校准及自动复位功能。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检 置具有的现场显示、越限报警和电源告警等功能。

5.2.7机械环境适应性

装置在非包装状态下,设置电动振动系统的扫频振动频率为10Hz~150Hz~10Hz、扫频速度

1、加速度为2g,按GB/T9359对装置进行3个

装置在运输包装状态下,设置跌落试验台的跌落高度为300mm,将装置自由跌落在平滑、坚硬 的混凝土面或钢质面上,按GB/T9359共进行3次跌落试验。

当有试验要求时,按照GB/T18185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7.1.1批量生产的装置应逐台进行出厂检验 7.1.2出厂检验由厂质量检测部门按本标准的5.1/5.2、5.65V10、5.11进行。 7.1.3出厂必须经过至少15d的室内联机运行检查其功能运行情况。 7.1.4必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1.1批量生产的装置应逐台进行出厂检验

7.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b)正式生产后因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长期停产(两年以上)后又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7.2.2 型式检验由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第5章内容(可靠性试验除外)进行全性能检验。 7.2.3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经出厂检验合格的装置中随机抽样三台进行联机试验。 7.2.4判定规则:在型式检验中有两台装置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有一台装置不合格时 则应加倍抽样再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查若仍有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若全部检验合 格,则除去第一批抽样不合格的产品钢筋、模板、混凝土工程细部施工工艺.docx,该批产品应判为合格。 7.2.5经型式检验的设备需要更换易损件时在更换后必须经出所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1在装置的明显位置必须标有出厂编号。

a)厂名及厂标; b)产品型号及名称; c)制造年月。

1.3外包装箱上应有以

d)运输中的作业标志; e)到站港及收货单位; f)发站港及发货单位

某水泥厂技改项目土建及装饰工程施工组织设计d)运输中的作业标志; e)到站港及收货单位; f)发站港及发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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