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5-23《铁路建设项目弃渣技术管理手册》(工管中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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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23《铁路建设项目弃渣技术管理手册》(工管中心).pdf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印发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 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认真编制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严格履行水土保 持“三同时”制度。编制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是建设项自依法开工 建设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凡是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 持方案(补充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铁路建设项目, 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可研阶段要确保工程选线、取、弃土(石、渣)场、制梁场 等临时工程选址满足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要求,水土保持措施切实 可行,满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要求。 初步设计阶段要严格落实水保批复方案要求的各项水土保持 工程措施,特别是取、弃土(石、渣)场等临时工程的选址,要 严格按照水保方案确定。对于不能满足水保方案要求,构成重大 变更的,初步设计应在完成变更手续后再行批复。施工图审查要 严格控制重大变更,确保落实各项水保措施和费用。 项目实施阶段要加强水土保持组织管理,严格按设计施工, 禁止随意弃土、弃渣以及对非施工用地范围的地表植被造成破 坏。根据办水保【2016]65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方 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区域等不按水保方案弃渣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 以处罚。 二、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依法推进项目建设。建设 单位要高度重视水保批复方案的落实情况和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 工程的变更管理。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在水保法中已经明确,水利部本次发 布办水保[2016]65号文件是对执行标准的细化和量化,各建设 单位要认真学习,对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要切实履行相关报批 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于渣场变化涉及稳定安全问题 的,建设单位还应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论证工作,按规定程序审 查审批。 水土保持补充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前,应按《中国铁路总 公司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计统 20131184号)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总公司计统部,在履 行审查程序后,按原审批渠道上报补充(或修改)水保方案。 各单位要按照“谁变更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措施的实施情况与批复水保方案进行认真对照,对水土保 持方案变更情况做好核查梳理,确保项目建设依法合规推进

11491_6438_天建某大厦机电施工组织设计_secret附录5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

(水保【2016]310号)

附录6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方案招标,确定 标单位,中标单位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工作。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和项目所在区域概况 (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和水土流失预测。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分区。 (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和防治措施。 (五)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第三章水土保持方案审查

第八条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由建设单位预审后与初步 设计文件同步上报总公司审查,上报文件应对水土保持方案的预 审情况进行必要的说明。 第九条总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上报文件委 托咨询单位进行技术评审。评审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及时跟踪初 步设计文件审查、修改情况。初步设计审查对水土保持方案无重 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方案编制单位在评审后十个工作日内修 改完成;有重大影响的,应在初步设计鉴修文件报总公司前修改完 成。咨询单位应及时完成评审报告并报总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条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评审依据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依据的工程范围、内容与初步设计 及其鉴修文件一致。 (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四)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 正确。 (五)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第十一条总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将水保持方案报 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评审费用标准执 行国家、总公司有关规定,计入项目概算。咨询单位在评审过程 中如需聘请专家,所发生的费用由咨询单位自行支付。 第十三条经评审后的水土保持方案如需补充或修改,应取 得总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建设项目地点、规模、 弃土(渣)场位置等发生重大变更,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由建设单位报总公司重新履行审查 程序。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建设单位应组织 设计单位对设计落实水保批复情况进行对照梳理,完善水保设 计,并将对照梳理情况报总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 时”制度。建设单位未及时完成水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发生水 保重大变化未完成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即开工建设,未 安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意见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影响工程建设、验 收,由总公司严格按照《铁路建设单位考核办法》(铁总建设 20151347号)有关规定在年度考核中扣分。 第十七条方案编制单位擅自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编制出现 重大漏项、错误,咨询单位评审把关不严出现重大失误,应依法 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 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审查并向总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后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前发《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方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计统【2013】184号)同时废 正。前发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录7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水保【2017]365号)

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见附 件1)。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 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各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建议和要 求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特定第三方机构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编制服务。 (二)明确验收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 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 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合格的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式样见附件2)。水土保持 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 (三)公开验收情况。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 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 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对于公众 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 回应。 (四)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 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 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保持监测总结报 告。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 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 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 施验收及报备的程序和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 实际适当简化。

三、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确保人为水土 流失得到有效防治 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 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对存在下列情形之 的,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 程序的。 (二)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 (三)废弃士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 门存放地的。 (四)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 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五)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 求的。 (六)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 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八)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九)存在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四、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对生产 建设项自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做好报备管理。对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各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并 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相应格式要 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予以补充 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利部水保【2016 310号文件已下放审批权限的除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向水利部 进行报备。

(二)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扎实 准进“放管服”改革,规范高效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要 衣法严格水士保持方案审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 的项自坚决不予批准,严守生态红线。要充分发挥技术服务机构 和专家作用,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科学化水平。要严格水土 保持方案变更管理,坚持重大变更范围和条件,避免随意扩大变 更范围,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先行进行查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 职责,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要严格规 范检查程序和行为,突出检查重点,强化检查效果,督促生产建 没单位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要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 验收的监管,以自主验收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 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为重点,开展对自主验收 的核查,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主体 责任。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依规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 续、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倾倒废弃土石渣、不按规 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生产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证明的,视同 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对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 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 流域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责令其依法依 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水土 保持设施验收。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生产 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要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 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实行联合惩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 生产建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制度,将监督检 查发现、查处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 用信息平台,并报送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 实行联合惩戒。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职责权限,参照本通知要求 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切实推进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自主验收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水利部发布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士 保持设施验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录8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落实建设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铁路公司: 近日,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水利部印发了 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 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明确了建设单位峻工环境保护 验收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主体责任,并就相关验收程序、验收标 准、验收内容等提出具体要求。为加快推进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环 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强调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竣工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公告》《通知》要求,建设单位是建设项自峻工环境保护验 收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环、水保验收相关 要求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水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 开相关验收信息。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铁路公司要高度重视建 设项自环水保自主验收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落实,积极 覆行环水保验收主体责任,确保项目依法依规运营。在噪声、固 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修订实施前,铁路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噪声、固 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应由建设单位报环保部门验收,其他生态保 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验收。 二、切实履行建设单位环水保验收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铁路建设项自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水土保持设 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年度项目开通计划,提早谋划,制定

工作方案,在初步验收前六个月开展环水保预验收,及时发现存 在问题,提前整改。原则上项目开通运营前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环保设施确需调试和整改的,验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在项目开通前完成。自2018年起,新开 通项自峻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情况将作为考 核指标纳人对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公司的年度考核。 三、加强高速铁路环水保工程静动态验收工作 高速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静、动态验收工 作应在满足《铁道部关于印发<高速铁路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 施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铁计【2012】264号)要求的基础 上,在静态验收阶段,对选址发生变化、下游有重要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工业企业或居民点等的弃渣场应开展稳定性评估,明 确结论,并按评估意见整改:动态验收阶段,应基本完成隔声窗 安装等。 四、规范建设项自环水保验收管理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调查报告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技 术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 技术机构编制。验收调查(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会 司相关铁路局、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环境影响报告书(水 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单位、验收调查(评估)单位,邀请专业 技术专家共同组成验收组,通过现场检查、查阅技术资料、听取 汇报、质询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应在召开验收会议7个 工作日前报总公司发展和改革部、建设管理部、工程管理中心, 各单位根据项目情况派代表或指派专家参加验收会议。相关验收 程序、验收内容、验收要求、信息公开等事项按照《公告》和《通 知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环水保验收工作配合协作 由不同建设单位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相关建设单位按要求 完成本单位管段的环水保自主验收工作,涉及噪声、固体废物等

需报环保部门验收的,由原环境影响报告书牵头上报单位负责牵 头向环保部门报送验收报告,其他建设单位做好配合工作。相关 单位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项目环水保验收完成。 六、抓紧推进已开通项目环水保验收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抓紧推进已开通项目环水保验收工作,目前基 本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见附件1),在2018年上半年完成环保 验收。其余项目(见附件2)应抓紧启动、加快推进验收调查和整 改工作,2018年内基本完成整改验收。环保措施验收整改费用 已清概项目由路局或公司自筹解决;未清概的,纳入工程概算一 并解决。涉及拆迁的项目,其中:地方政府负责实施拆迁的,建 设单位协调地方政府出具拆迁、调整功能承诺,负责由此引发的 社会稳定问题;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拆迁的,按环评批复积极做好 沿线城市工作,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逐个实施安全保护区整 治、功能置换。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计划,并报总公司 发改部、建设部、工管中心。

附录9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办水保【2018】133号】

(办水保【2018】133号)

1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士 呆持设施的验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 呆持设施的验收规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务实、简便 易操作的原则制定。 2基本要求 2.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以下简称自主验 )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2.2自主验收应以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及其批复,水土 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批(审查、审定)意见为主要 衣据。 2.3自主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成情况。 b)水土保持设施质量。 c)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d)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情况。 2.4自主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a)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编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等手续完备。 b)水土保持监测资料齐全,成果可靠。 c)水土保持监理资料齐全,成果可靠。 d)水土保持设施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初

1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设施的验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设施的验收规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务实、简便、 易操作的原则制定。

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建成,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 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e)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了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要求。 f)重要防护对象不存在严重水土流失危害隐惠。 g)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满足交付使用要 求,且运行、管理及维护责任得到落实。 2.5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或者生产建设单位,下同) 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备的资料应加盖制备单位公章,并对其真 实性负责。自主验收应制备的资料清单参见附录。 2.6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资料应按规定保存,并符合档案管 理要求。 2.7涉及重要防护对象的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 水土保持质量评定应符合SL336一2006的有关规定。 2.8水利水电项目移民安置或专项设施迁改建的水土保持 设施可单独验收。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 3.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由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 称第三方)编制。 3.2第三方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应符合水土保持 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的格式要求,对项目法人法定义务履行情 况、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完成情况、防治效果情况和组织管理情况 等进行评价,作出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验收合格条件的结论, 并对结论负责。

2.5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或者生产建设单位,下同) 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备的资料应加盖制备单位公章,并对其真 实性负责。自主验收应制备的资料清单参见附录。 2.6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资料应按规定保存,并符合档案管 理要求。 2.7涉及重要防护对象的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 水土保持质量评定应符合SL336一2006的有关规定。 2.8水利水电项目移民安置或专项设施迁改建的水土保持 设施可单独验收。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

3.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由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 你第三方)编制。 3.2第三方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应符合水土保持 没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的格式要求,对项目法人法定义务履行情 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完成情况、防治效果情况和组织管理情况 等进行评价,作出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验收合格条件的结论 并对结论负责。

3.3.1项目法人水土保持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a)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编报等手续完备情况。 b)评价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开展情况。 c)评价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要防护对象 月度影像记录保存情况。

)评价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e)复核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3.3.2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完成情

a)复核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b)复核弃土(渣)场、取土(料)场选址及防护等情况。 c)复核水王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临时措施等的实 施情况。 d)复核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相关验收资料。 e)复核表土剥离保护情况。 f)复核弃土(渣)综合利用情况

3.3.3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情况

a)评价水土流失是否得到控制,水土保持设施的功能是 否正常、有效。 b)评价重要防护对象是否存在严重水土流失危害隐惠 情况。 c)复核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是否达到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 要求。 d)个别水土流失防治指标不能达到要求的,应根据当地 自然条件、项目特点及相关标准分析原因,并评价对 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的影响

3.3.4水士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a)复核水土保持设施初步验收、监测、监理等验收资料 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b)复核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落实 情况。 c评价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情况。 3.4第三方开展评价工作应采用资料查阅、走访、现场核 方法,其中涉及重要防护对象的应全部核查。

4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4.1竣工验收应在第三方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后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运行前完成。 4.2竣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一般包括现场查看、资 科查阅、验收会议等环节。 4.3工验收应成立验收组,验收组由项目法人和水土保 特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方案编制、施工等 有关单位代表组成。项目法人可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规模、性 质、复杂程度等情况邀请水土保持专家参加验收组。 4.4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 4.5验收组应从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图中选择有代表性、典 型性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查看,有重要防护对象的应重点查看。 4.6验收组应对验收资料进行重点抽查,并对抽查资料的 完整性、合规性提出意见。验收组查阅内容参见附录水土保持设 施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4.1峻工验收应在第三方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后, 产建设项目投产运行前完成。 4.2竣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一般包括现场查看、资 查阅、验收会议等环节。 4.3竣工验收应成立验收组,验收组由项目法人和水土保 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方案编制、施工等 关单位代表组成。项目法人可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规模、性 复杂程度等情况邀请水保持专家参加验收组。 4.4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 4.5验收组应从水土保持设施工图中选择有代表性、典 性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查看,有重要防护对象的应重点查看。 4.6验收组应对验收资料进行重点抽查,并对抽查资料的 整性、合规性提出意见。验收组查阅内容参见附录水土保持设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4.7验收会议 a)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等单位汇报相应工作 及成果。 b)第三方汇报验收报告编制工作及成果。 c)验收组成员质询、讨论,并发表个人意见。 d)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和结论。 e)验收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不同意见明 确记载并签字。 4.8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竣工验收结论应为不通过: a)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 程序的。 b)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或补充开展的水土保持 监测不符合规定的。 C)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a)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等单位汇报相应工作 及成果。 b)第三方汇报验收报告编制工作及成果。 c)验收组成员质询、讨论,并发表个人意见。 d)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和结论。 e)验收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不同意见明 确记载并签字。 4.8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工验收结论应为不通过: a)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 程序的。 b)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或补充开展的水土保持 监测不符合规定的。 c)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d)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 门存放地的。 e)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 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f)重要防护对象无安全稳定结论或结论为不稳定的。 g)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 格的。 h)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 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i)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4.9项目法人按规范格式制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5附则 5.1重要防护对象是指4级(含)以上弃渣场等容易发生水 土流失危害及隐惠的工程部位。 5.2第三方是相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建设单位而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并从事水 土保持技术服务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5.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核 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 验收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视同为水保持设 施验收不合格。 5.4生产建设单位和第三方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 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报送全国 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同时向社会公布

关于取土场、弃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内容及章节 编排: 1项目简况 简述项目位置、项目组成、项目实施情况、水土保持方案批 复情况。

2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研石、尾矿

2.1批复方案的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研石、 尾矿)场设置情况 说明批复的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砰石、尾 矿)场位置和数量。 2.2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研石、尾矿)场变更 情况 说明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石、尾矿)场 位置变更缘由及变更后的位置和数量。 3 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研石、尾矿)场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7条和第4.3.8条的规定,对变更后取土 (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研石、尾矿)场设置进行评价, 明确评价结论。对主体设计提出的防治措施进行分析评价,明确

2.1批复方案的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砰石、

说明批复的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研石、 矿)场位置和数量。

2.2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石、尾矿)场变更

说明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石、尾矿)场 位置变更缘由及变更后的位置和数量。 3 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研石、尾矿)场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7条和第4.3.8条的规定,对变更后取土 (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研石、尾矿)场设置进行评价, 明确评价结论。对主体设计提出的防治措施进行分析评价,明确 评价结论。

根据本标准第4.6节的规定,对变更后的取土(石、砂)场、 弃土(石、渣、灰、研石、尾矿)场水土保持措施进行布设。

估算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石、尾矿)场 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投资,并明确较原方案投资的增减情况。

附录11《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5.7.5弃渣场拦挡工程安全稳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B.0.1对于淤地坝、拦沙坝、拦渣堤(坝、堰)以及挡渣墙等水 土保持工程,应进行稳定计算。 B.0.2采用土(土石)等填筑材料的拦挡建筑物,坝坡稳定计算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水力学方法、流网法或有限元法进行坝体渗流计 算,确定坝体浸润线位置,计算渗流流量、平均流速和渗流逸出 坡降,作为坝体稳定计算的依据,检验土体的渗流稳定,防止发 生管涌和流土。 2坝坡整体稳定计算应进行运用期下游坝坡稳定计算。对 于水坠坝,应进行施工中、后期坝坡整体稳定及边自身稳定性 计算。 3坝坡抗滑稳定计算应采用刚体极限平衡法。对于非均 质坝体,宜采用不计条块间作用力的圆弧滑动法:对于均质坝

Z[(W±V)sinα+M/R

I(W + V)sinα + M./RI

Z[(W ± V)sinα + Mc/R

四川电力办公楼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Pn + S K= P S = Wtan + Cl

dQh.dx tang tangp' K

表 B. 0.2土的强度指标

注:根据试样在试验过程中的排水程度选用,排水较多时取小值。

2当进行水坠坝施工期的坝坡整体稳定性计算时,坝体 中填土可按饱和土体采用差分法进行固结计算。采用总应力法 十算坝体含水量分布,采用有效应力法计算项体孔隙水压力分 布。坝高15m以下的水坠坝可采用土坡稳定数图解法。具体 十算方法应按现行行业规范《水坠坝技术规范》SL302的有关规 定执行。 3水坠坝施工期边自身稳定性计算应采用折线滑动面总 应力法(图B.0.3),按下列公式计算:

TBT3063-2011标准下载图B.0.3折线滑动面力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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