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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新精准押题 联系QQ:2069910086 干货 小班超押

备、车辆冲洗,喷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 施工用电及照明: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18年考)

1Z305030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1Z305031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范围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 护,不容侵犯。 【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范围】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 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 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范围】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1)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国有文物收藏 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3)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属于国家所有的水下文物范围】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 外国的文物,以及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 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GB/T 38969-2020 电力系统技术导则,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 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 利。 1Z305032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全国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 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 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

3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

1Z306010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Z306011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 利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 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

1Z30601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 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 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

②【专业承包单位在项目上专职安全员的配备要求】≥1人 ③【劳务分包单位在项目上专职安全员配备】

②【专业承包单位在项目上专职安全员的配备要求】≥1人 ③【劳务分包单位在项且上专职安全员配备】

≥1 人 ≥2人 ≥3人 50人 200人

1Z30602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可的施工。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二、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 承担主要责任 1Z306024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一、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一)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二)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三)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四)紧急避险权 (五)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六)请求民事赔偿权 (七)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一)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三)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IZ30602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1)建筑电工;(2)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5)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 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建筑电工;(2)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5)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 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Z30603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1Z30603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一)【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前期保障

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 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 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 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 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 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二、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

(一)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 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 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应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 执行。 (三)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 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 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 有产品合格证。 (五)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还规定,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 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 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六)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 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18、19年考) (一)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1) 矿山工程为2.5%:(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3)市政公用工程、治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 为1.5%。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投标方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 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施工合同中对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二)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中规定,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 衣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 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 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 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 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 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 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1Z30603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 现场监督。 【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1Z306034工伤保险和意外伤誉保险的规定

040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

1Z30604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IZ30604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1Z30604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大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演练】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 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 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1Z30604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 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 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一、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一)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 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 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 当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补报的要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 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 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 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 疏通交通的需要;(2)经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警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意;(3)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照片,对被移动物件贴上标签 并做出书面记录;(4)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 三、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与内容】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 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 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 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1Z306050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1Z306051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三、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四、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五、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六、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七、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

1Z306052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二)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三)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1Z306053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二)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惠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惠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1Z306054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1)、(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 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1Z3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Z307010工程建设标准

IZ307010 工程建设标准

1Z307010工程建设标准

IZ30701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 标准。 五、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 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 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1Z307020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 项目负责人。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 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1Z307021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 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 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 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 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 连带责任。 1Z307022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 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 建议。 1Z307023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1Z307024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的返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合同法》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 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 由责任方负责。

1Z307030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Z307031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Z307031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发包工程 二、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三、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 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 量。 四、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六、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七、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八、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1Z307032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 依法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二、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三、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四、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五、依法规范设计单位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有特 殊要求,可以指定;无特殊要求,不得指定) 六、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设计交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 。 七、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 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Z307033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二、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 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1)法律、法规;(2)有关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工程承包合同。 四、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监理管小事,总监管大事)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 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工验收。 五、工程监理的形式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Z307034政府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 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1Z30704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Z307041峻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 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Z307042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07045竣工验收报告备案

1Z307050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Z307051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 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其保修范围有所不同。 二、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 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 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 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

1Z308000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1Z308010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1Z308011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一、建设工程民事纠纷(民一民) 民事纠纷的特点有三:第一,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二,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 义务的争议;第三,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二、建设工程行政纠纷(民一官) 在建设工程领域,行政机关易引发行政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1.行政许可。2.行政 处罚。3.行政强制。4.行政裁决。 Z308012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四种,即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一、和解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即使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当事人仍可自行和解。需要注 意的是,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性质上仍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 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可要求对方承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违约责任。 二、调解 三、仲裁 仲裁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一)自愿性 (二)专业性 (三)独立性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其他仲裁 几构的干涉,具有独立性。 (四)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同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 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也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五)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不能上诉,这使得当事人之间 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四、诉讼 民事诉讼具有以下基本特点:(一)公权性;(二)程序性;(三)强制性。 Z308013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请求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判的 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8021民事诉讼的法院管举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就是按照各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判第 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地域管辖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一般地域管辖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 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3 类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纠纷),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 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以及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不 能协商解决,申请或共同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 2.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 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期间为4年;1992年11月颁布的《海商法》规 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 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 的申请决定延长。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五、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 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总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 重新起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Z308025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一、一审程序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 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一)起诉和受理 1.起诉 起诉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 斥讼请求、事实和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方式,应当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2.受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 事人。 (二)开庭审理 1.开庭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根据是否向公众和社会公开,分为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其中,公开审理是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5.宣判 法院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斯限和上诉的法院。 二、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期间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 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 法院重审。 1Z308026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三、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 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四、执行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 【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 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执行。 【执行中止和终结】 (一)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 院应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 元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执行终结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结束执行程 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 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文元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赔养费、 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 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Z308030仲裁制度

仲裁有下列三项基本制度

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三)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 议事项无权仲裁。 (四)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于合同之外。合同效力与仲裁协议效力无关。当事人约定了仲裁,又以合同无效为 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五)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 快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

(五)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1Z308032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仲裁的条件 (1)有效的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三、审查与受理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 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被申请人有权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请求。 四、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当事人要求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 其财产所在地或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当事人因情况紧急,来不及申请仲裁的,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人在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Z308033仲裁的开庭和裁决 一、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包括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两种,即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 成。 (一)合议仲裁庭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 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 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二)独任仲裁庭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秀托

1Z308032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二、开庭和审理 仲裁应当开庭审理(当事人协议不并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书面审理)。但仲裁的开庭审理,不应当 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决。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 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 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视为撤回反请求。 三、仲裁和解与调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 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仍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 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 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四、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1Z308034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 裁决执行的申请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使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Z308040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

一、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 人员担任。 二、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仲裁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 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 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四、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效力与判决书相同。

DB22/T 1631-2012 建筑消防救援破拆标识设置技术规程1Z308042和解的规定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策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法院或仲裁庭通过对和解协议的审查,对于意思真实而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和解协议 予以支持,也可以支持遵守协议方要求违反协议方就不执行该和解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但是,对于 方非自愿作出的或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和解协议不予支持

1Z308050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1Z308051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的种类及法定程序

二、行政强制及其种类、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 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 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实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 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 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和扣押财物两种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 定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GB∕T 17468-2019标准下载,按照《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 青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1Z308053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一、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 去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行政复议受理 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 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主要类型有: 1.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主要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1Z308055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一、审理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期间,除该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法院审理 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 以缺席判决 二、判决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1Z308056行使行政职权时侵权的赔偿责任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 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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