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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告部门接到书面更正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不一致的,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答复前不 亭止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并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 以变更或撤销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国能发科技[2019]38号),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6.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 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 政处罚的;(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 生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 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2Z2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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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友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 十算。 7.(1)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①具有违约行为;②造成损失后果;③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 有因果关系;④违约人有过错。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 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 优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8.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现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注意】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效 【注意】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一定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 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9.(1)效力待定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无权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10.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11.(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 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12.可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立的合同。 (2)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90日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否则撤销权消灭;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13.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正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 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4.(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消;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③债权人免除债务: ③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5.合同解除的特征: (1)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2)合同解除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非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 解除条件主要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合同解除须有解除的行为。无论哪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其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 思表示,才能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4)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可视为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合同关系,或者合同尚存的 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16.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法定情形: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没按期完工,且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工程 质量不合格,拒绝修复;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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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 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①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②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 符合强制性标准的:③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18.(1)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 金等。 (2)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择一适用] 如果守约方发生的经济损失大于违约金或定金的,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方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3)我国的《民法典》仅承认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19.(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2)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但无法律强制性,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204020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
1.劳动合同分为固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 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成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 主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选择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密训试险利】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 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 分证或者其他证件。 5.试用期时长: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 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311.126]。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式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 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学或者盖章生效。双方 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如果一方没有写签字时间,则另一方写 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生效时间。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已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 见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7.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8.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补偿】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于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 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有补偿] 9.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合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景 同,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 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无补偿】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 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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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劳动和哺乳期禁总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 本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劳动。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1.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个人)、工伤保险(单位)、失业保险(单位+ 个人)、生育保险(单位)等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 费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2.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 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T 丘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 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24.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 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 王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25.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款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 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 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 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2Z204030相关合同制度
1.承揽合同的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须以自已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3)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但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 检验。 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 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 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如果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通知定作人后,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 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 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 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之前,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交付方式: ①现实交付。标的物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买受人。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买受人付款和履行付款义务的凭证,但有 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②简易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视为完成交付。③占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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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与承租人是否有继承关系、亲属关系为限。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 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火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经出租人 司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 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5.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 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 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融资租赁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特殊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三方土体。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木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 合同内容。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 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 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6.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是求偿权、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和留置权。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运送货物、及时通知提领货物、按指示运输、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和因不可抗力货物灭失 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 也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 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 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 求返还。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 苞险物品要善包装,做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毛运人违反以上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多式联运,是指由两种及其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 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 是不可转让单据。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 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7.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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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委托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它不同于民事代理,后者委托的只能是法律行为。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 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Z2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利
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
2Z205010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展
2Z205020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1.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2.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 类计量和统计,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 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学,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 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绿色施工导则》进一步规定,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 20/30 0 A国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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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损耗率降低30%;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施工现场喷洒路面、绿化浇灌不宜使用市政自来水。 非传统水源利用:(1)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2)处于基坑降 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5)力争施工 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应按用地指标所需的最低面积设计,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2Z205030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5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2Z206010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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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 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 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 立、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 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不再审查。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 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 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3个程序] 3.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4)对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 形。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 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乍,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4)建筑施工企业 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4.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 班检查。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惠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 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惠。 5.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 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6.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 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7.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称为“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受聘企业,向 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证书有效期 3年,全国范围内有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和综合三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1)建筑电工;(2)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8.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 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
2Z20603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方案。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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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6040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 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 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 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 30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方元以上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 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 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包括了人身、经济和社会3个要素, 2.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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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6050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1.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一、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二、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三、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四、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五、不得 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建筑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 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建筑法》还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 正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设计单位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 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临时用电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 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出租单位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 装使用说明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 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 当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有(1)、(2)、(3)项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报废 5.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 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二)编制安装、拆卸方案和现场监督;(三)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 收手续的责任。
2Z2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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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7020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 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2.在总分包的情况下存在着总包、分包两个合同以及三种法律关系或责任:(1)总包质量责任。(2)分包质量 责任。总承包单位还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承担 质量责任。分包单位还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3)总分包连带质量责任。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 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既可以向分包单位索赔,也可以向总承包单位索赔;进行赔偿的一方,有权依据 分包合同的约定,对不属于自已责任的那部分赔偿向对方追偿。 3.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按图施工、不擅自修改设计,是 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最基本要求。如果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存在差错,有义务及时向设计单位或建设 单位提出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质量问题 4.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 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法定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见证取样和送检 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 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 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 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中具备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 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 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5.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日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 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 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 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以与建设单位有隶属关系]检测机构不得转包 检测业务。 6.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以接受政府监督和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 7.返修作为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其返修包括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 程两种情形。不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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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返修。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 任方负责。
2Z207030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必须同有关的勘察、设计、施 共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 真实、准确、齐全。 2.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 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兼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3.建设单位负责采购,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 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5.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 合理使用年限。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 下安全使用的年限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文件中必须 主明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 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 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的依据是:(1)有关法律法规;(2)有关技术标准;(3)设计 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主 序的施工。木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宇,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Z20704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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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 等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9.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 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0.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 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法规、规 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峻工验收备案 表一式两份,1份由建设单位保存,1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目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Z207050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峻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 立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应当对建设单位合理使用建设工程有所提示。如果是因建设单位或者用 卢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以及不当装修等造成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仍维修,不 负责) 3.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 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 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保修合同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 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4.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6.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关后,工程自动进入缺 陷责任期。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决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审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 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 正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关内仍 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2Z208000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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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快捷性) 3.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宁政纠纷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Z208020民事诉讼制度
协议管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 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 2.专属管辖,3种:其中因不动 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 用权转让纠纷等。《民诉法解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 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 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3.管辖权转移VS移送管辖:(1) 售是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把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而管辖权 传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把案件转移给原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2)移送管辖可能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或者在同 法院间发生,而管辖权转移仅限于上下级法院之间 4.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5.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即诉讼代理人无 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6.在民事诉讼和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循“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书证应当提 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 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7.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 1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15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8.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①当事人的陈述;②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 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③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④存有疑点的视听 资料、电子数据;③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9.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10.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 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11.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试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5 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 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诉讼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 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等。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 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 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日。 14.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这里的 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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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 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 确有理由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 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暂停)
北京××科研实验大楼工程电报导工程施工方案2Z208030仲裁制度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有的当事 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以提交仲裁,也可以提交诉讼,根据这种约定就无法判定当事人有明确的仲裁意愿,这 详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 构。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 购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向仲 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2)对法院的效力: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 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 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 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审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 门人民法院管辖: 4.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包括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两种,即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 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 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5.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执行案件符 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购 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 限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2Z208040调解与和解制度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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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暂时性控制)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1)限制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 行政强制执行:(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 2.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可应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附带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机 关相关规定(即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诉讼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政复议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行政诉讼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下列事项不能提起行政复议:(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提起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复议) 4.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公安、国安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 为;(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 行为;(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 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 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8)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山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 履责等行为;(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是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 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6.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7.申请行政复议,凡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能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