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8.九龙坡法院施工组织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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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8.九龙坡法院施工组织设计.doc

施工组织方案和技术交底资料

装饰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应内容齐全,审批手续完备。如有较大的施工措施和工艺变动,要编入交工验收资料。

技术交底包括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主要分项施工技术交底、合同要点交底。各项交底要有正式书面文字记录和双方签认手续。

材料、购配件、成品出厂证明和检验报告。

装饰材料、材料半成品、成品均有出厂质量全格证明T/CECS555-2018 薄型陶瓷饰面保温装饰板应用技术规程及条文说明.pdf,表明出厂日期。

合格证和检验报告的抄件或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并附抄件人签字和抄件(复印件)单位印章。

门(窗)框、门(窗)扇、石材、瓷砖除要有出厂质量合格证外,还应附有现场检验报告。

防火材料要有国家标准的合格证书和消防部门的使用许可证。

防火材料要有合格证或试验报告:水泥出厂要有合格证检验报告;焊接要有试验报告和焊条合格证书;钢材出厂要有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贴墙纸(布)要有基层含水率记录;

冬季贴瓷砖及石材应有测温记录;

浴室、厕所、地下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要有24h以上蓄水试验记录,并附验收手续;

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记录。包括事故报告、处理方案和实施记录。

粘贴墙纸(布)的胶水、贴瓷砖的砂浆若在现场自行配制,应经过试贴确定配比。试验报告注明组成的材料和配比,并说明试验结果,由业主签字确认。

包括现场基准点、楼层基准线、预留孔洞和预埋件位置的检查记录。

泛指轻质隔断墙、吊顶、墙纸地台、防水等项目的隐检记录。

(10)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包括所有分项应有的质量评定表及分布工程汇总表。

装饰工程施工单位(承包方)、建设单位(发包方)和设计单位(设计师)三方签认的竣工验收单,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核验,合格后签发的核定书。

(12)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应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方代表签证,经济洽商可由装饰工程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两方代表签证:

分包工程有关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应通过装饰总承包单位办理;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按签证日期先后顺序编号,做到齐全、完整。

凡原施工图无变更的,可在新的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

无大变更的可在原图上改绘,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制竣工图。

(15)其他(封面、总目录)

7.2 竣工资料的归档

凡是移交的工程档案和技术资料,必须做到真实、完整、有代表性,能如实地反映工程和施工中的情况。这些档案资料不得擅自修改,更不得伪造。同时,凡移交的档案资料,必须按照技术管理权限,经过技术负责人审查签认;对曾存在的问题,评语要确切,经过认真的复查,并做出处理结论。

工程项目工程档案移交时,要编制《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清单》,双方按清单查阅移交后,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自保存一份,以备查

十一、文明安全施工措施

1.1 现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为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3 本工程实行科学的全封闭管理,严格执行人员外出的请假制度,增强工人的纪律观念,提高工人的思想素质。

1.4 开工前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讲评会。对施工生产做到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5 在现场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消防等宣传标牌,讲解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设施、器材放置位置要有明显标志,夜间设红色警示灯,道路要通畅。

1.6 布置任务时要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安全设施经进行检查。

1.7 坚持开好班前安全会,并做好书面记录。

1.8 易燃、易爆、有毒材料要设专库存放,由专人保管。

1.9 施工现场禁止吸烟;进入现场人员佩戴安全帽。

1.10对特殊和重要的分项工程,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11 在2层及以上施工作业时,严禁从窗口随意抛掷物料。

2.1 严格落实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及电工值班、巡查制度,落实临电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2.2 做好临电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记录。

2.3 所有电动机具、机械、电气设备须由专职电工或持证的操作手进行操作和维修,非专职操作手不得随意动用机电设备。

2.4 工地使用的所有电器必须保证质量合格,有合格证。

2.5 现场临时照明系统均采用重复接地装置。

2.6 现场作业区及生活区的临时用电,由指定的专职电工负责管理,电工须持证上岗,严禁非电工拉电线、乱接电源。

2.7 电工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电工使用的各种测量仪表和一类绝缘标准的电动工具,要按规定进行检测,满足计量要求。

2.8 停用时间较长的电动工具,重新启用前,要做绝缘电阻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结果应有记录。

2.9 现场使用的经国家劳动部、建设部认证的标准的配电箱和开关箱,使用期间安排专人负责定期保养,清扫和擦试。

2.10 施工现场线路采用电缆穿管敷设,所有电缆采用检查无破损、龟裂、符合标准的电缆。

2.11 临时用电一律采用“三相五线制”配线,每个临时配电箱必须全部安装灵敏的漏电保护器。

2.12 现场临时用电安装完毕,经工地检查合格报公司质安部复验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复验结果要有记录。

2.13 临时用电安装施工及使用期间的各种资料要收集齐全,以备查验。

3. 机械管理措施

3.1 严格落实现场机械管理制度,落实机械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3.2 施工机械必须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进行安装,安装完毕要组织检测验收,并经过试运转。检查各部件是否达到要求,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3.3 装修期间,使用的设备机械种类多,分布的作业面也较广,机械的使用由公司负责,对用电、安全管理作统一协调。

3.4 所有机械必须由专职操手操作和维修,操作手必须持证上岗,按操作规程操作,严禁非操作人员随意动用机械。

3.5 各种机械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装轩,使用完毕后必须切断电源。

3.6 电焊机、切割机、电锯等机电设备要开关灵敏,接地可靠,电源线必须绝缘良好无漏电。

3.7操作手每天班前、班中、班后一检,发现问题立即停机整修,严禁带隐患工作。

4.1 严格执行现场保卫消防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4.2 建立门卫及巡逻制度,保卫人员佩戴标志,昼夜值班,加强对工人的管理,掌握进场人数,办理暂住证,签订消防保卫协议。从而确保施工现场防火、防盗安全。

4.3 制定相应的消防管理措施和明确责任制,对工人进行培训,学习防火、灭火知识及器材的使用方法。

4.4 现场消防器材、设施做好清单,绘出消防平面图,使消防器材的设置合理有效。

4.5 施工现场禁止动用明火,确因需要,必须向工地负责人申请,并采用防火措施。现场需动用明火(电气焊)要签证,并派专人带灭火器看火。

4.7 现场消防器材齐全有效,码放处均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道路畅通无阻。

4.8现场要认真执行“三坚持”,即坚持防火交底制度,坚持用火申请制度和坚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

4.9 严格下班拉闸停电管理(仅保留照明灯)以防火灾稳患。

5.1 严格落实现场管理制度,落实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5.2 根据建设部、市建委制订的文件规定建立现场安全保卫制度及安保体系。

5.3 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各种管理制度要求内容详细,字迹工整,范围明确清晰。

5.4 现场各种临时设施必须按平面布置图的位置搭建,各种施工用料,机具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并做好标识。

5.5 做好工人的入场教育,职工安全教育及考核记录。

5.6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办公楼装饰工程使用装修材料较多,须制定有效可行的半成品、成品保护措施,由专人负责检查落实。

5.7 记好施工日记,并保证其真实性。

5.8 建立现场各项管理制度,以标牌形式悬挂于工地办公室内,现场管理的各种内业资料收集齐全,安排专人负责管。

6.1 严格落实现场料具管理制度,落实料具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6.2 按施工平面布置图明确的位置搭设临时仓库和料场,仓库要防雨、防潮、消防器具齐全,并安门上锁。制定材料节约措施,并做好材料节约台帐、报表。

6.3 进场材料一律要经质检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库,并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码放整齐,并做好标识A2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材料摆放位置要方便收发。

6.4 现场按计划进料,按计划或任务书发料。所有领料单需有施工员签字方能领出。可追溯性物资的材料按《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要求执行。并详细填写有关记录,做好标识,便于实现可追溯性跟踪控制。

6.5 现场使用的材料必须有合格证,材料员要搞好材料合格证的收集工作。现场码放的材料均用标牌进行标识,注明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级及进场日期。

6.6 搬运材料时,要轻拿轻放,防止在搬运过程中损坏。

6.7 加强对材料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有文字记录。

6.8 制定进出门规定和携带材料工具进出门的规定。在施工过程中,组织专门的半成品、成品保护队伍。施工期门,由值班经理或工长组织晚间值班巡逻。杜绝一切破坏行为和不良现象的发生。

1.1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行进场检验,要求所有材料必须有厂家出具的检测报告,必要情况下,分批抽查送样到相关部门进行检测,确保所有材料合格。

1.2 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行检验净化岛装置土建施工组织设计,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1.3 施工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要求。确需更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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